ZZCR-2022-44001
株洲市烟草专卖局文件
株烟法〔2022〕48 号
株洲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株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株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株洲市烟草专卖局
2022 年10 月31 日
株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有效配置烟草零售市场资源,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 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株洲市行政区域(含所属县市区)内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四条 本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以社区(行政村)划分网格单元,综合考虑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已有零售点数量、未成年人保护等因素,测算各网格单元零售点饱和值,按饱和值不同将网格单元划分为饱和区、一般区。在网格单元内,根据区域特点合理设置禁止区、限制区。
第五条 下列区域为禁止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口最短可行进间距100 米以内(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周围);
(二)幼儿园园内及距离幼儿园出入口最短可行进间距50 米以内(以下简称幼儿园周围);
(三)书城、青少年宫、游乐园、文具店、玩具店、母婴用品店等未成年人活动集中,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含该场所所在建筑物的临街门面);
(四)党政机关内部;
(五)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六)政府规定的森林禁火区域内;
(七)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八)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区域。
第六条 下列区域为限制区,限制区属于双重管控区域,实行区域总量控制模式,并应符合第七条规定:
(一)封闭式居民小区的商业用房(含临街门面),按照小区住宅总套数设置零售点,400 套以下可设置1 个零售点;400 套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400 套可增设1 个零售点(余数达200 套以上但不足400 套的按400 套计算);
(二)各类集贸市场、城市综合体、物流园区、工业园区,按照建筑面积设置零售点,面积在10000 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不超过2 个零售点;面积在10000 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00 平方米可增设1 个零售点(余数在5000 平方米以上但不足10000 平方米的按照10000 平方米计算),总量不超过5 个;
(三)营业面积在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且在其营业区域一楼设有具备卷烟陈列展示售卖的区域或经营门店的,可设置1 个零售点;
(四)军事管理区、监狱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汽车站、码头、机场、火车站内可设置2 个零售点。
第七条 饱和值≥90%的网格单元为饱和区。其中,90%≤饱和值<100%的网格单元为基本饱和区,实行许可退一进一。饱和值≥100%的网格单元为完全饱和区,实行只减不增,直至饱和值<100%。
饱和值<90%的网格单元为一般区,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烟草专卖局每年向社会公示各网格单元饱和值。
第八条 新设零售点应与邻近零售点保持一定间距。其中,城区及农村乡(镇)政府所在地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 米,农村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 米。
第九条 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及服务形式的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业态(如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寄递配送、摄影扩印、金银珠宝、图文打印、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机耕农具、农畜养殖、废品回收、水产海鲜、水果特产、彩票销售、餐饮饭店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辖区内零售点总量的2%。
第三章 布局规划放宽情形
第十条 本规划生效前已在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周围的零售户,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申请歇业迁至禁止区以外的其他地址经营,三个月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本规划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数量和间距限制。
第十一条 确属本人经营,持有民政或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以及烈士遗属,申请办理第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间距限制。
第十二条 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三个月内,其配偶、父母、子女主动向发证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待原许可证注销后,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不受本规划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数量和间距限制,但原经营场所位于禁止区的除外。
第十三条 经营面积100 平方米以上的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店,可不受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间距限制;6000 平方米以上的超市,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可不受本规划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数量和间距限制。
第十四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提出申请变更至除禁止区以外的其他地址经营的,可不受本规划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数量和间距限制。
第十五条 零售点响应政府政策由个体工商户变为企业的,原持证人持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原址重新申领许可证,可不受本规划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数量和间距限制。
第十六条 为满足消费者个性化消费需求,推动雪茄烟市场健康发展,申请烟草专卖许可经营范围仅限于雪茄烟零售的雪茄吧可不受本规划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数量和间距限制,总量不超过辖区内零售点总量的1%。此类型零售点不纳入其他类业态计算。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属于“娱乐服务类”,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固定经营场所,如不能提供产权证明(不动产产权证、备案购房合同)的简易房、危险建筑、临时建筑、车库、杂物间、流动烟摊等;
(八)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如经营场所与同层的住所的未分设入口,相互之间未使用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明显区隔;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无人商店、无人超市等无人值守的经营场所;
(十一)经营燃气、化工、鞭炮、农药、化肥、油漆、皮具、服装、鞋帽的场所、商贸市场、地下商铺等重点防火区域,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十二)加油站内设置的便利店与最近加油机最短可行进间距小于7 米;
(十三)同一经营地址内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
第十八条 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满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划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在先”的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最短可行进间距”是指经烟草专卖局现场勘验,测量出的申请点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参照点(零售点或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中心点之间,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或习惯性行走的最短可通行路径。(测量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城市综合体”,是指在城市中的居住、办公、商务、购物、文化娱乐等各类功能复合、相互作用、互为价值链的高度集约的街区建筑群体。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封闭式小区”,是指小区外部有围墙或隔离带等明确边界划分小区与外部相隔,有固定出入口的小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株洲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2022 年11 月7 日起施行。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1 年4 月15 日施行的《株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株烟法 ﹝ 2021 ﹞ 20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网格单元饱和值测算的说明
2.零售点间距及范围测量标准附件1
关于网格单元饱和值测算的说明
一、网格单元饱和值测算公式
网格单元饱和值=网格单元现有零售点数量/网格单元合理零售点数量×100%。
二、网格单元合理零售点数量测算方式
第一,根据消费者对现有零售点便利、方便及对零售点主观感受程度的感受分为八个等级进行调研,对网格内消费者评分进行综合处理,在网格现有零售点数量的基础上乘以相应百分点,侧面评价出合理零售点数量,1-8 八级分别对应130%、120%、110%、100%、90%、85%、75%、70%。如网格加权平均评分水平达到第七级则:消费者合理零售点数量=现有零售点数量*75% 。
第二,为维护烟草零售市场稳定,保障经营主体合理利润,促进市场有序竞争,进一步对网格合理零售点数量进行测算。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即设区域内销售网点数量为Ns,cost 为网点经营成本(=租金+人员工资+水电费+其他费用),Rs 为行业平均投资盈利水平。假定销售毛利与区域内人口的增长和收入水平的增长同步,销售毛利PR=上年度销售总毛利*(1+人口增长率)(1+收入增长率);用g p 表示人口增长率,用g i 表示收入增长率,上年度销售总毛利为TR,m 为卷烟经营比,指网点经营的产品中,卷烟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重。
第三、通过烟草市场相关性原则,确定下列数据为网格单元饱和值测算数据基础:网格单元已有零售点数量、区域常住人口数量、区域人均GDP、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数量、区域内餐饮相关营业点数量、区域内景区数量、区域内生活设施数量、区域内公共设施数量、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区域内各级科教类点位数量、区域内购物点数量、区域内住宿设施点数量、区域内交通设施点数量。通过“机器学习”找出变量数据与区域卷烟零售点合理数量的内在逻辑联系,形成多元回归模型,并结合区市场管理需要进行适当校正,最终确定网格单元合理零售点数量。
附件2
零售点间距及范围测量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株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的零售点间距以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围范围的测量。
二、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申请点)与相邻最近参照点(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间隔距离的测量根据经营场所位置不同,对应适用以下测量标准:
(一)申请点与参照点在道路同侧的,按申请点至参照点人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二)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道路不同侧的,按申请点至参照点人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三)两侧设有隔离带、绿化带的,按申请点与参照点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四)申请点与参照点成直角或圆角或弧形的,应贴近墙角按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五)申请点与参照点属前后楼房的,如有后门可通行的,按后门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六)申请点位置位于无斑马线十字路口且参照点位于对面的,按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七)申请点位置位于无斑马线十字路口且与参照点呈对角的,以最近一侧有门的最短距离测量:
(八)申请点位置位于设置斑马线的十字路口且与参照点呈对角的,沿斑马线行进的最短距离测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