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仙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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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DR—2021—01003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苏政办发〔 2021 〕 5 号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仙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苏仙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2 日

苏仙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巩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成果,提高用水效率,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郴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区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具体承担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等工作。

区城管局参照《郴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负责城区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新建、在建小区节水“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施情况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节水型小区认定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全面深化水价改革,实施水效领跑和节水认证等工作。

区科工局负责促进节水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推动高耗水行业节水增效,大力推进工业节水改造、积极推行水循环梯级利用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大力推进节水灌溉、优化干旱缺水地区种植结构、推广畜牧渔业节水方式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强化市场监督管理,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产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协助做好辖区内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四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及用水定额,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向区水利局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区水利局会同区直相关部门于 12月 31 日前下达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应于用水前 30 日内向区水利局提出新增用水计划。计划用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表和用水情况总结等材料。

第五条 计划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原因,确需增加用水计划的,应提前 15 天报区水利局审核、批准追加用水计划,否则按超计划用水处理。计划用水单位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发展需要;

(二)已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

(三)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定额达到《湖南省用水定额标准》( DB43/T388-2020 )的核定先进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水利局会同区直相关部门批准,可以核减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

(一)自然原因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计划用水单位因停产、减产、转产或者生产工艺变化使用水量发生较大变化提出申请的;

(三)其他确需核减或者限制用水的情形。

第七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合格的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类计量,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

计划用水单位无取水计量设施的,区水利局责令限期安装,并自取水之日起,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引导,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第九条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保证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要与建设项目“三同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施。

第十条 区住建局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对辖区内所有拟建、在建项目进行监管,未开展节水“三同时”的项目一律暂缓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未使用节水设施或者节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新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拒不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并且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鼓励新建的居民小区建设雨水收集、污水利用、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人工景观小型湿地。

第十一条 加强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生产工艺用水采用间接冷却、冷凝水不增加新水取水量,化工、冶炼、选矿等污染高风险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水循环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达标的废水原则上全部回收用于生产,提高工业用水效率。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加强节水管理,提高水循环使用率,定期进行用水统计分析,按时上报用水、节水报表。

第十二条 农业灌溉应当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各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水资源管控建设、维护灌区计量设施,加强灌溉节水管理;各小型灌区由所在镇村加强节水管理。

开展“智慧节水灌区”的科研公关,运用和推广科研成果,不断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第十三条 农村集中饮水安全工程坚持水资源有偿使用,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所收取费用用于饮水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四条 洗浴、洗车、游泳馆、水上娱乐等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设施。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禁止使用高耗水器具。

第十五条 城乡绿化、环境卫生、道路以及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鼓励就近取用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不断提高再生水使用率。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区水利局等部门要紧扣 “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主题,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水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营造爱水、惜水、节水社会氛围,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知识宣传教育,增强本单位人员节约用水意识,培养其节约用水习惯。

在中小学校开展节水护水教育,组织开展节水护水课堂、社会活动、校园节水行动等节水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建设打造一批节水教育基地。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免费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提升公众节水用水热情,引导公众从零开始、从小事做起、以身作则,投身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宣传发动公众参与水资源可持续与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积极开展节水型机关(单位)、节水型学校、节水型医院、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小区、节水型灌区等各类节水载体创建工作。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重视节水财政投入,每年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应不低于 1‰ 。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多渠道增加投入,开发、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费用,统一上缴苏仙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主要用于实施节水措施、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条 对用水户推广和使用新节水工艺、节水设备产品、节水技术研究有重大贡献的;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的;增加节水技术改造的,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政策和项目资金支持。

对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技术、设备目录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财政扶持。

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单位、社团和个人开展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新型节水产品。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在项目资金上大力支持农业节水项目建设,推广农业自动化、智能化节水灌溉技术的应用,打造苏仙“智慧节水灌区”。

第二十二条 区科工局要引导工业企业应用节水科技,通过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工业企业运用和研究开发新型节水技术,推动苏仙工业节水向系统集成优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对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关键技术开发研究成果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区住建局应在新建小区使用节水器具和小区节水建设“三同时”的审批中给予政策支持;区城管局要完善城市公共设施节水器具升级改造,督促已建成居民小区完成节水改造,推广生活智能节水器具应用。对获得省级以上各类节水型单位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定额超计划的用水量,除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根据有关规定收取加价费用。

对使用公共供水管网的用水户,按照《关于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的通知》(郴价〔 2015 〕29 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一)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高耗水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

(二)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计量器具的;

(三)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仙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苏仙区水利局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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