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CR-2022-10002
衡财购〔 2022 〕 669 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直单位、各县市区(高新区、松木经开区)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我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工作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现将制定的《衡阳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衡阳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细则
衡阳市财政局
2022 年 11 月 04 日
衡阳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我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构建现代化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我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工作管理机制,减少电子卖场价格虚高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建立本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电子卖场是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互联网+监管”交易平台,主要为预算单位提供制度保障,以实现物有所值,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
第三条电子卖场的交易和监管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简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衡阳市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在电子卖场 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的,适用本 细则 。
第五条采购人作为电子卖场的采购主体,承担在电子卖场开展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和完善电子卖场内控管理制度,细化内部岗位职责与分工,明确决策程序和采购标准,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规范内部权力运行,加强对下属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切实落实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及时堵塞漏洞、提示风险和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也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采购人管理
第七条电子卖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八条采购人应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原则,实施无预算不采购政策。基于工作实际所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测算项目预算经费,确定项目采购目标,杜绝超标准、豪华采购。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卖场内控管理机制,明确电子卖场交易方式的适用范围、审批流程、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实现采购活动全过程留痕,通过对接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和预算绩效评价。
采购人应将单位基本情况和操作管理员信息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备。
第十条采购人要加强电子卖场需求管理,明确采购需求清单管理,可以描述的采购需求,要进行准确、具体描述,对采购需求可以明确为品牌型号或具体服务要求的,采购人应当采用直购方式;对采购需求清单明确为商品标准、参数规格或服务要求以及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的,采购人应当采用竞价方式。对不可描述的采购需求,可先通过面议单确定价格后再进行直购或竞价交易等。
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清单未细化到具体标的,工程项目未编制工程量清单、未经投资评审,不得在电子卖场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交易时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充分运用首购订购、预算份额、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等政策。对湖南省规定的两型产品采取首购、评审加分及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电子卖场直购适宜由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应面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对于食堂食材采购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2022 年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 2022 〕 10 号)文件精神落实食堂采购预留份额。同时各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两型产品,积极扶持本地企业,鼓励周边企业入驻电子卖场及“乡村振兴馆”平台。
第十二条电子卖场中商品价格参考栏中有平均成交价、最低成交价、平均销售价、最低销售价。
平均成交价是指一个月内本电子卖场同款正价商品平均成交价;
最低成交价是指一个月内本电子卖场同款正价商品最低成交价;
平均销售价是指在当前电子卖场同款商品的平均销售价;
最低销售价是指在当前电子卖场同款商品的最低销售价。
第十三条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交易下单前应遵循“货比三家,择优择价采购”,严禁采购价格虚高商品或标记为“自有商品”的商品。尽量选择有品牌、型号的商品进行同品同型、同质同等比价,或对比选择同款商品近一个月内平均成交价接近的商品。
第十四条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建立单位内部电子卖场商品采购的价格巡查机制,详细检查已成交商品的品牌、型号及同类产品的价格,确因需要必须采购高于同款商品一个月内平均成交价的商品时应当要求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充分说明理由,但商品成交价不得高于电子卖场中同款商品一个月内平均成交价的 10% 。
第十五条采购人在电子卖场采购标记为“自有商品”或采购成交价高于电子卖场中同款商品一个月内平均成交价 10% 的商品时,系统会触发异常公告进行预警提示,采购人在收到异常提示时,应当及时说明理由或处理。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异常公告管理登记制度,对本单位触发异常预警提示的交易情况进行登记,分析原因并加强异常公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按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依法组织验收、办理资金支付,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变更、中止和终止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电子卖场商品采购的履约验收管理,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履约情况的项目和履约验收发现成交价格偏高、异常公告未及时处理的情况,应按单位内控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
第十八条电子卖场供应商是指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意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承诺书》,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或电子卖场进行注册的商家。
第十九条供应商采取“手机号码注册 + 承诺”的方式即可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第二十条供应商入驻后需办理并绑定相关电子增信方可交易。入驻供应商因违反规定不予退还增信的,信用(保函)保证人无条件按承保金额划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入驻供应商应对提交的相关信息,包括注册信息、商品登记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有效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虚假注册、虚假登记。
第二十二条入驻供应商应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上柜商品、参与报价,且商品报价不得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明显高于电子卖场中已有同类登记商品平均销售价的10%。
第二十三条入驻供应商在进行上柜商品定价时应参考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销售价格。其中,同期是指商品上柜期间;大型电商是指天猫、京东、苏宁等;大型电商自营商品是指天猫、京东、苏宁等电商的自营商品,如无法查询到自营商品的,以大型电商能买到的相同商品为准。
第二十四条入驻供应商有线下实体经营店铺的,其上柜商品价格应不高于其实体经营店铺同期价格,因市场原材料、运输费等客观因素导致商品价格上涨或下跌的,供应商应及时进行上柜商品价格调整。
第二十五条入驻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上柜商品因市场变化快或未及时调整价格、库存等情况,应及时告诉采购人重新下单或修改价格、库存等方可成交。
第二十六条入驻供应商应建立内部商品价格、库存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对上柜商品进行价格动态和库存动态跟踪管理,确保上柜商品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库存数据真实可靠。
上柜商品因更新、替代或淘汰等原因导致价格、库存等因素发生改变的,供应商应及时下架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预算管理级次对采购人、交易活动以及相关入驻供应商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应采取随机抽检交易商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本级预算单位的采购项目,根据抽检、抽查情况对相关采购人、入驻供应商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成交价格虚高、交易异常等现象。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联合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巡察及其它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电子卖场交易活动参与双方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主体责任缺位、内部控制度不全、交易行为违法违规、成交价格虚高、交易触发异常未处理等情况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已成交的认定成交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入驻供应商应自觉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如有违反其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供应商应主动接受财政部门随机抽检、监督检查、考核和纪检监察、审计、巡察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示本部门受理投诉、举证方式,畅通投诉、举证渠道。采购人在采购电子卖场商品时,发现有供应商成交后不履约,供应商销售“三无”商品、违禁违法商品或以次充好商品,以及同款商品二次销售价格虚高时,应及时保留实物或相关照片等证据,并向财政部门进行举证,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商无法供货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说明理由,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终止采购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应商的注册信息、上柜商品信息以及采购人发布的成交公告、验收公告存在虚假、违规的,都可以实名举报。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交易异常公示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子卖场触发异常公告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掌握异常情况处理结果,对采购人交易触发异常公告的频次建立登记管理制度,纳入异常公示管理,定期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处理意见应当在衡阳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开。
财政部门及监管人员不得参与、干涉采购人及采购活动,不得插手供应商入驻、商品入库,不得干涉运营商的正常运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审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控电子卖场交易情况,杜绝成交价格虚高、交易异常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衡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有政策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22 年11 月10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