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兴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发改字〔2022〕11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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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XDR - 2022 - 02002

永发改字〔2022〕118 号

关于印发《永兴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城区各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永兴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郴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我县辖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并依据职责对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

(四)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定价形式管理。

第八条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以下机动车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其他除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

(二)住宅小区停车场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大会具体操作要严格按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1.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5.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根据城市发展需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第十一条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按区域路段实行差别定价,泊位停车区域及路段由县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另行公布,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不同车型按以下标准计算停车泊位:小车(载重2 吨以下含2 吨或载客20 座以下含20 座机动车)按一个车位收取;大车(载重2 吨以上至10 吨含10 吨或载客20 座以上40 座以下含40 座机动车)按二个车位收取;超大型车(载重10 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40 座以上的机动车)按三个车位收取。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包月、包年等收费方式。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一个停车场不能同时采取计时或计次两种计费方式。采用包月或包年计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应低于本停车场当月或当年同种车型收费标准。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计时收费,以30 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公共停车场以1 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按次收费的,每次按12 小时计算。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者在接受机动车停放服务后,应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自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 至第二天早上7:00)或价格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免费时段;

(二)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1 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15 分钟以内(含15 分钟)的车辆(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和住宅小区除外);

(四)进入车站配套停车场停放30 分钟以内(含30 分钟)的车辆;

(五)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停放时间60 分钟以内(含60 分钟)或办理业务在合理时段内的车辆;道路停车临时泊位停放30 分钟以内(含30 分钟)的车辆;

(六)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七)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收费;倡导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节假日期间对社会停车服务收费予以优惠。

(二)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可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和与办理公务及就诊无关车辆实施收费。收费标准和入院车辆停放的免费时间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车辆停放的周转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停车场或配套停车场(含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建设,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报发改局按规定核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执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到县发改局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备案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料,发改局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勘察,核实区域等级、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停车场,应当向发改部门提交下列备案资料:

(一)永兴县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备案表(见附件二);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和监控设施布置图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或有权审批占用道路部门的审批资料;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及拟收费公示牌样式稿;

(七)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公示牌分别采用不同颜色: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公示牌样式见附件三)。

停车场(停车泊位)经营者或管理者收费时,至少提前7 日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照定价形式,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停车公示牌样式,设立(悬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公示停放收费单位及服务咨询电话、场地地址、收费类型、收费区域、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12315、12345”等内容方便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配合协作,依据职责认真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受理违规收费举报投诉,对不按规定公示、超标准收费和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按照属地原则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 年11 月1 日起实施。

附件:1.永兴县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道路

临时停车泊位最高收费标准

2.永兴县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备案表

3.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公示牌(样式)附件1

永兴县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最高收费标准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最高收费标准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事业单位(不含公立 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3、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4、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附件2

永兴县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备案表附件3

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公示牌(样式)蓝底白字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公示牌P

蓝底白字

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收费公示牌P

黄底黑字

XXXXXX 停车收费公示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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