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发〔202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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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 “ 管住当前、消化过去、规范未来 ” 的要求,以零容忍态度和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建房增量,杜绝遏制违法用地,管住违规审批,保证群众刚性需求,实施居有其住政策,打造示范亮点,经过 3 至 5 年的时间,农村风貌有根本性改观,逐步实现村庄风貌协调、房屋安全可靠、环境宜人宜居、用地集约节约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规划管控原则。 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在规划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废弃宅基地和空闲地。严格履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全面实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禁止一户多宅。

(三)坚持先批后建原则。 村民建房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未批先建。

(四)坚持适度集中原则。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均有一处宅基地,或者不能满足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措施,适度集中建房。

三、工作内容

(一)科学编制村镇规划。 一是应编尽编全覆盖。按照 “ 实用、好用、能用 ” 的原则,依法依规、统筹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 “ 多规合一 ” 村庄规划编制,切实保障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优先启动编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示范创建村和美丽乡村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西河沿线、文旅特色产业园区域村,重要交通干线沿线、城镇周边、风景名胜区周边村,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村,以及乡村振兴重点投资项目村的村庄规划。到 2022 年底,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基本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力争 2023 年底实现全县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全覆盖。二是突出地方特色。加强对田园风光、水系格局、建筑特色、村庄机理等风貌要素的塑造和引导。区分城郊融合类、农业发展类、生态保护类、特色保护类和集聚提升类村庄风貌管控的侧重点,分类引导,突出特色,塑造形态各异、各美其美的乡村风貌。三是注重生态保护。在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的前提下,加强自然生态空间、乡村生活空间和农业生产空间的融合与协调,注重自然生态禀赋的保护和利用,不随意破坏现有的山水林田湖等地貌。四是强化文化保护。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或历史文化遗存较丰富的村庄,落实保护控制范围及保护控制要求。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房,需报请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范围,村民建房设计要与村庄风貌保持协调,且需经县级住建部门审批。

(二)规范建房审批手续。 一是严格审批程序。村民建房必须统一在 “ 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平台 ” 上进行审批。使用农用地建房的,完成宅基地审批后 5 个工作日内在 “ 湖南省市县批准用地省级备案系统 ” 中完成备案。乡镇(街道)要严格履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职责,对农户的建房资格审核把关,对村民新建住宅全面进行公示,并建立一房一乡镇政府责任人制度,为村民提供 “ 一站式 ” 便捷高效服务。二是严格风貌管控。住建部门要充分考虑地方特色建筑文化和村民实际需求,组织编制《农村住宅建设图集》,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适时更新,免费提供给村民选择使用。农村房屋建筑设计应当贯彻经济适用、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规定。通过规划引导和村民自治的形式,逐步实现灰白和红黄色调两种建筑风格,保持湘南民居地方特色,注重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是严格按图建房。除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农村住房应按照城镇规划要求建设和农村保障性住房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外,农村住房应符合《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大纲》的规定,采用《农村住宅建设图集》进行建设,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 120 平方米,住房层数不超过 3 层(公寓式联建的除外),总高不超过 12 米(包括坡屋顶)。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自愿从《农村住宅建设图集》中选择一套设计图纸,形成统一的外观立面、房屋色彩,做到一村一风貌。 15 户以上集中建房点必须规划设计后再建设,要求规划设计格局整齐、户型美观、配套设施齐全,并经县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四是公共设施风貌相宜。村委会(公共服务中心)、幼儿园、小学、卫生室等其他建筑,应符合村庄规划,用地定额,建筑风貌应与乡村风貌相协调,禁止不切实际建设造型夸张、体量巨大的公共建筑和广场,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实现建房全程监管。 根据 “ 先批后建 ” 的原则,村民必须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建立联审联批制度,在使用一般耕地、林地或在公路、水利设施等周边建房的,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要严格落实 “ 三到场 ” 制度。在农村村民申请和建房过程中,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干部和负责审核批准的工作人员应做到批前选址踏勘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批后定点放样到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实地放样确定四界,防止不按审批内容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到场,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每个村应当建立建房理事会制度,负责农村建房日常巡查监督报告事务。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建房理事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建房巡查,要坚持每周对辖区范围内至少巡查一次,强化全程管理,防止出现未批先建、有规不依、有图不按、批小建大、批此建彼等现象,且在巡查时,要将房屋在建情况及时录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中的在建房屋填报模块。对未批先建、不按审批规定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严格竣工验收。 村民建房竣工后,由建房村民向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验收合格的,建房村民可以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验收未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出整改意见或移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五)依规办理产权登记。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房屋进行确权登记。

(六)加强档案管理。 乡镇(街道)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审批情况及时填报《湖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报送系统》备案。乡镇(街道)按照“一户一档”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档案,档案应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承建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设计方案(图纸)、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性资料与审批资料、建设审批资料(含施工协议、安全责任承诺书等)、批后全程监管和涉及农转用办理情况等信息。验收完成后,按照“一户一档”要求,整理成册,移交乡镇(街道)综合档案室永久保存。年度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资料需在次年 6 月底前,按时序收集和整理归档完毕。

(七)有序推进拆旧拆危。 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大对违章建筑、废弃建筑、危房的拆除力度和空心村的改造力度,要将绿化美化作为拆旧建新承诺制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全面开展村庄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引导村民在房前屋后栽植花卉苗木,建设绿色生态家园。

(八)加强示范带动。 加强 5 户以上集中建房示范点建设,示范带动村民规范建房。各乡镇(街道)要结合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煤矿沉陷区安置、水库移民安置、地质灾害隐患点安置、征地拆迁安置等项目建设,引导村民到规划确定的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点建房,建设美丽宜居小康新村,鼓励旧村改造、节约用地。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集中建房示范点的投入。重点要在西河沿线和省市美丽乡村、乡村振兴示范村打造一批规范村民建房示范点,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村庄建设新模式。

(九)完善配套设施。 新建村民建房必须配套建设 “ 三格式 ” 无害化(生态)厕所;新建 15 户以上集中建房点,按照 “ 谁受益、谁出资 ” 的原则,配套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点,建设道路、供水、供电、绿化、亮化、清洁能源、通讯、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配套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十)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村建房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加大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政策法规、技能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建房户主与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约定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和施工人员安全责任。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县规范农村建房工作统一在县实施党建引领乡村振兴“ 2+5 ”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规范农村建房专组由县政府副县长李和具体负责,县政府办四级调研员张爱国协助,专组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旅广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县农经站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

规范农村建房专组负责全县规范农村建房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农村建房双单制考核工作和规范村民建房示范点验收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站)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平台操作系统管理培训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农村建房图集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是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农村建房的规划、审批管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对规范农村建房工作要亲自指挥、调度。要选优配强分管领导和乡镇(街道)规范农村建房工作人员,充分保障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探索建立规范农村建房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由专组办公室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为主的工作联动机制,各乡镇(街道)履行规范农村建房主体责任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履行工作职责。形成 “ 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统筹推进 ” 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政策支撑。 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推进农村规范建房工作,主要用于示范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实行以奖代投。对村民规范建房集中建设的按 5 户 -14 户、 15 户 -29户、 30 户(含 30 户)以上的,县财政分别按 0.5 万元 / 户、 1.5万元 / 户、 2 万元 / 户的标准实行奖补。奖补资金用于集中建房示范点的基础建设,坚持财政不重复奖补政策,其他有财政支持的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煤矿沉陷区安置、水库移民安置、地质灾害隐患点安置、征地拆迁安置等有专项资金项目的不纳入村民集中建房示范点建设县财政奖补的范围。

(三)强化宣传引导。 大力宣传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的法律法规和惠民利民政策,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行为予以曝光。引导群众规范建房,杜绝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共同建设宜居、乐居的美丽乡村。

(四)严格责任落实。 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市人民政府将规定权限内的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规范有效管理村民住房建设,在使用一般耕地、林地或在公路、水利设施周边建房的,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联审联批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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