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州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应急联〔2021〕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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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21-23004

永应急联〔2021〕4 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地震办: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论述,落

实应急管理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协、中国地震局《加

强新时代防震减灾科普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防

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提升中小学校师生防震减

灾科学素质,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地震局联合制定了

《永州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应急管理局 永州市教育局 永州市地震局

2021 年12 月6 日

永州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州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以下简称 “ 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 ” )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湖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以下简称 “ 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 ” )和国家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以下简称 “ 国家级科普示范学校 ” )的创建管理,提升全市中小学生防震减灾科学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湖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结合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的创建、申报、认定复核、管理监督等工作,以及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国家级科普示范学校的创建、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应以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为出发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我市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应急避险、自救互救技能。

第四条 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的认定管理应坚持严格标准、讲究实效,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引导。

第五条 鼓励全市中小学校积极创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鼓励和支持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积极参加防震减灾科普活动,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产品的研发与创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地震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的管理及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国家级科普示范学校创建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的认定、中期评估、复核等工作,以及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国家级科普示范学校的创建、申报、延续称号申请等工作,配合开展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国家级科普示范学校的中期评估、实地抽查、复核及整改验收等工作;

(三)指导县市区开展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创建、申报、管理等工作,并向县市区反馈结果,处理有关异议。

第七条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申报、评审、日常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受理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申报,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评估、中期评估抽查、复核等工作;

(二)开展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建设相关研究,提供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建设的技术咨询和科普资源支持;

(三)组织开展科普教育示范学校业务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承办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的工作信息汇集、数据统计、活动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地震部门会同本地区教育、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推荐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指导、支持市级、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和国家级科普示范学校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二)负责推荐学校参加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的创建、申报、延续称号申请等工作,配合开展中期评估、实地检查、复核及整改验收等工作;

(三)向创建申请和运行维护单位反馈认定、中期评估、复核等工作结果,处理有关异议。

第三章创建申报

第九条 市地震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每年组织1 次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申报、认定工作。

第十条 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建筑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或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但已按规定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定期开展校内地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有领导机构,有工作职责,有工作计划,有经费保障;

(三)将防震减灾科学教育纳入课程教学或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有相对稳定且具备防震减灾相关知识的科普教师,定期组织教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培训;

(四)经常性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宣传,具备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阵地,定期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活动;

(五)有地震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校内有能够容纳全校师生应急避险的场所,每学期组织1 次由全校师生参加的地震应急避险和疏散演练;

(六)积极组织师生参加防震减灾知识竞赛、演讲活动和面向社会的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须提交《永州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申报表》(附件1)和表中所列附件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校,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地震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地震部门会同本地区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对申报学校的申报资格、材料填写是否符合要求、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初步审查和实地检查,初审合格后,于11 月30 日前统一集中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地震局。

第十三条 市地震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对申报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国家级科普示范学校的对象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的,由市地震局向湖南省地震局申报。

第十四条 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称号1 年以上(含1 年);

(二)符合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认定标准。

国家级科普示范学校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称号1 年以上(含1 年);

(二)符合国家科普示范学校认定标准。

第十五条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四章 认定复核

第十六条 市地震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对于申报表、附件材料、签章不齐全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一)款条件的,形式审查不合格。

第十七条 市地震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组成评审组,对申报学校进行材料评审,视情况进行实地评估。

第十八条 材料评审采用定量评分方法,按照《永州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认定评分细则》(附件2)逐项打分,评分在90分以上的学校列入初选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名单。实地评估可采取评审组随机抽查或对存有疑虑、争议的学校进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得分情况和实地评估情况提出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通过市地震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地震局提交书面质询意见和证明材料,市地震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市地震局、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对通过评审的、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经处理消除的学校,认定为 “ 永州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 ” ,授予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称号,并通过市地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称号有效期6 年。

第二十一条 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可于获得称号第6 年的9月30 日前自愿向市地震局提交延续称号申请,重新提交《永州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申报表》,由市地震局会同本地区教育、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复核评分在90 分及以上且通过实地评估的为通过,延续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称号,有效期6 年。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延续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国家级科普示范学校称号的,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组成评审组,对提出申请的学校进行复核。复核同意后,由市地震局上报省地震局。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地震局、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对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大对科普教育示范学校支持力度。市地震局要建立并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应完善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参加省市级地震、教育、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防震减灾等科普教育活动,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等科普教育产品的研发与创作,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级、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和国家级科普示范学校要持续按照建设标准开展工作,组织和参与防震减灾专题科普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周边学校开展中小学生防震减灾科普。

第二十六条 市地震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评审专家于市级科普示范学校获得称号的第3 年,采取抽查的方式组织开展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合格的,保留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称号;中期评估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限期6 个月,整改后合格的,保留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称号。

第二十七条 对不能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市级、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和国家科普示范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称号自动取消,且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不能履行防震减灾科普义务的;

(二)抽查发现没有开展地震应急避险和疏散演练的;

(三)不参加中期评估的;

(四)中期评估不合格,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创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工作的通知》(永震发〔2017〕4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永州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申报表

2.永州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认定评分细则附件1

永州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

学校名称(印章): 学校负责人(签名):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永州市地震局制

填表说明

1.请在阅读《永州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管理办法》、《永州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评分表》的基础上填写申报表,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准确清晰。

2.表中文字表述部分一律采用五号宋体字;有选择项的栏目,在相应的 □ 内打 √ ;不得自行改变表格版式、删除和增加栏目;申报附件资料应按表中编号排序,其中照片(截图)、录像选择一种提交即可,照片(截图)一般提交1-6 张,并附20 字以内的说明,提交录像一般不超过40s。

3.本表及附件资料用A4 纸打印,左侧装订,不必另行制作封面,不宜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4.本表及附件资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手写签名,报送县市区地震部门。

一、学校基本信息

二、申报条件

三、推荐审核意见附件2

永州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认定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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