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3-11003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湘人社规„ 2023 ‟ 5 号
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20 ‟ 26 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打响“创响三湘”品牌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推进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积极推动全民创业、返乡创业、重点群体创业,努力扩大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原则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园区主建、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培育市场主体和带动创业就业为导向,以推动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增量为目标,以强化优化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为重点,建设和认定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孵化成功率高、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好、辐射示范作用强的各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场所和生态环境。
二、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至少有 1 家创业孵化基地,各市州至少要有 2 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全省创业孵化基地(含创业园区)总量保持在 400 家左右,在孵创业实体(含创业企业、创业团队、创业项目) 1 万家以上,力争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5 万人。
三、工作措施
(一)整合资源,加大建设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硬件好、资源优、服务能力强的各类创业园区、工业园区、院校创新创业学院等单位纳入建设范围,推动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认定创业孵化基地,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本地园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鼓励社会组织和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运营,凝聚各方资源力量。各地要指导创业孵化基地面向不同产业行业、不同创业群体配齐配优服务,打造特色基地。
(二)强化指导,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要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强化服务能力建设,指导孵化基地不断健全和完善孵化服务体系。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至少要开展 1 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和服务人员业务培训班,重点提升基地创业项目指导、投融资对接、补贴政策申请、事务代办等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各地要为各创业孵化基地至少对接 2 名湖南省创业创新导师团成员(专家、讲师至少各 1 名),为在孵实体提供创业辅导、技术辅导、政策辅导、赛事辅导等服务,并将服务情况录入湖南省人社业务一体化经办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
(三)依托平台,优化服务经办。 依托省平台建立全省创业孵化基地信息库和在孵创业实体信息库,各创业孵化基地和在孵创业实体要及时更新单位基本信息、运营管理信息等,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为基地建设运营和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提供数据支撑。各创业孵化基地要通过省平台对创业项目、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从评估入园、孵化培育到转化出园的全生命周期进行跟踪管理,要指导协助在孵创业实体按省平台要求完整录入相关信息,准确记录运营情况,及时受理其服务请求并反馈服务结果。
(四)规范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各地每年开展 1 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将具备条件、积极性高的优秀单位认定为当地创业孵化基地。各地每年要对已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复评,对照省平台内各孵化基地创业服务成效情况,对孵化效果欠佳、服务能力不足、工作配合度和群众满意度不高,以及不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的单位,要取消认定并及时予以退出。
四、政策支持
(一)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助。 对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创业服务补助。创业孵化基地每吸纳 1 家创业实体入孵,按每家每月 100 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创业实体在孵期间成功注册市场主体的(在孵创业实体入孵前未注册市场主体),按 2000 元每家给予基地一次性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各在孵创业实体与劳动者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总人数超过 50 人的按 3 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超过 100 人的按 6 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超过 150 人的按 9 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补助。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补助金额总数上浮 20% ,被认定为省级的补助金额总数上浮 40% ,被认定为国家级的补助金额总数上浮 60% ,就高不就低。同一创业孵化基地中的同一在孵创业实体注册多个市场主体的,只能计算 1 家,不重复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创业服务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按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孵化基地服务项目清单中的有关服务,以及孵化基地服务能力建设和提升,所需资金从所在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在孵实体中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和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主要用于创业经营性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补贴等。其中创业经营性场所租金补贴部分,由创业孵化基地代为申请代为支付。所需资金从所在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鼓励开展创业服务和活动。 支持湖南省创业创新导师团成员为在孵创业实体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对于每年积极提供创业服务次数多、满意度高的创业创新导师,优先吸纳为省级创业创新导师团成员;鼓励优秀创业创新导师成立创业指导工作室,为创业实践持续提供后续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创业服务成果的方式,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展示交流等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搭建资源对接的平台。所需资金从所在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申请 20 万元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免除反担保要求,按规定给予贴息。超过 20 万元且确需提供反担保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可为其在孵创业实体提供信用担保。
(五)示范引领。 各地要按照突出成效、重在特色、典型引领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批本级创业孵化基地,发文公布,授予牌匾,引领带动创业孵化基地做大做强,做精做专。
各地安排的其他非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可按照自行制定的文件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作为落实“创响三湘”行动和“五创联动”的重要举措,加强规划引导,做好基地认定、指导、服务、管理等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切实提升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水平和孵化实效。
(二)强化工作推动。 各地要依托省平台实时掌握创业孵化基地政策落实、创业服务开展、带动就业和满意度情况,上述情况将作为全省创业带动就业相关工作评先评优和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以及享受资金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资金监管。 各地要按照“谁使用、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资金的监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坚决杜绝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行为。对存在徇私舞弊、套取骗取、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 2023 年 5 月 10 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胡 川 0731-84900136
附件: 1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基本条件
2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复核程序
3 .创业孵化基地服务项目清单
4 .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5 .在孵创业实体名册
6 .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23 年 3 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省就业服务中心)
附件 1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基本条件附件 2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复核程序
一、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请。 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附件 4 );
2. 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书;
3. 基地建设及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创业服务及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实体经营及退出等情况( 2000 字以内);
4. 《在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 5 );
5.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料齐全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省平台工作账号给申请单位。
(二)填报信息。 按照《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信息化的通知》(湘人社函„ 2022 ‟ 55 号)要求,由创业孵化基地在省平台中录入相关信息,保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资料审核。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和录入的信息数据,对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基本条件逐一审核,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实地走访调查。
(四)专家评审。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模,组织专家或者湖南省创业创新导师团成员开展评审,如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则择优拟定基地名单。
(五)公示和认定。 对拟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当地授予本级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并发文公布。
二、复核程序
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复核申请,提供认定申请材料中除第二项以外的其他各项材料,完成省平台中的各项信息数据的更新维护。未按要求发起复核申请的,视同放弃创业孵化基地身份。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照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单位的继续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认定,并发文公布。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复核程序按此执行。附件 3
创业孵化基地服务项目清单
一、核心服务
1. 提供项目开发服务。 为入驻实体确定创业项目、开展市场调研、制定创业计划、组建创业团队等方面提供服务和帮助。
2. 提供项目对接服务。 为在孵实体搭建对接平台,助其引资、引智、引才。
3. 提供项目展示服务。 为在孵实体提供宣传推广、形象打造等服务,组织其参加各类创业创新赛事活动。
二、成长服务
4. 提供创业培训服务。 组织在孵实体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或引入创业培训机构来基地开展培训。
5. 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积极协助在孵实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为优质在孵实体提供担保。
6. 提供创业指导。 为在孵实体提供创业筹备、创业运营、创业发展等方面的指引。
7. 提供人才招聘。 积极对接本地人力资源市场,为在孵企业提供岗位发布、人才招聘等就业服务。
三、营商环境服务
8. 协助提供工商、法务等相关服务。 协助在孵实体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注销、年审等相关业务。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基础法律、法务服务,协助在孵实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9. 协助提供税务、财务管理等相关服务。 协助在孵实体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年审等相关服务。提供财务管理支持,协助在孵实体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10. 协助宣传、办理政府性补贴。 广泛收集本地各部门出台的涉及支持在孵化实体的发展运营奖励性、补贴性政策,以及税费减免政策,为在孵化实体申领和享受相关政策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保障性服务
11. 租金和管理费用减免或优惠。 制定入驻相关优惠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入驻实体减少或免除租金、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12. 提供管理咨询。 为在孵实体提供生产、运营、销售、人力资源、品牌和网络建设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13. 提供事务代理。 为在孵实体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人事代理等相关代理服务。
14. 提供后勤保障。 为在孵实体提供公共配套的硬件设施(茶水间、洽谈区、会议室、路演厅等),保障在孵实体的水、电、网的正常安全使用,提供保洁、保安、停车等后勤服务。
15. 其他专项服务。 创业孵化基地还可根据园区特色、定位提供其他专项服务。
县(市区)级基地应提供 5 项以上服务,市州级基地应当提供 8 项以上服务,省级基地应当提供 10 项以上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对接在孵实体提出的服务请求,并及时在省平台记录其服务情况,保障服务效率和质量。
附件 4
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附件 5
在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 6
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