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DR-2021-01019
蒸政办发〔2021〕29 号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县直有关单位:
《衡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2 月6 日
衡阳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应急指挥部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专家组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3.1.2 信息共享
3.1.3 灾害普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3.2.2 发布内容及途径
3.3 预警准备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启动
4.1.1 Ⅳ级、Ⅲ级响应
4.1.2 Ⅱ级、Ⅰ级响应
4.2 分部门响应
4.3 分灾种应急准备
4.3.1 暴雨
4.3.2 暴雪、低温、冰冻(道路结冰)
4.3.3 寒潮
4.3.4 高温
4.3.5 干旱
4.3.6 雷电、冰雹、大风
4.3.7 雾、霾
4.4 现场处置
4.5 社会动员
4.6 信息报告及发布
4.7 应急响应变更与终止
5.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附件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促进衡阳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气象服务保障。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 年11 月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 年国务院令第570 号)
(5)《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湖南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5〕7 号)
(8)《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2〕47 号)
(9)《衡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衡阳县范围内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与应对。
由气象因素诱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凡涉及跨我县行政区域,或超出我县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湖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预警先导、部门联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实施分级负责。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1 县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衡阳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国网衡阳县供电公司、湖南电信衡阳县分公司、湖南移动衡阳县分公司、湖南联通衡阳县分公司、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当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等灾害,已有其他有关应急预案应对的,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的县级应急指挥机制,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协调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协调工作机制;监测、分析、汇总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参与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制订防御方案。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部门分工履行职责,并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指定本单位相应职能部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联络单位,明确有关同志担任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联络员。联络员既是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协调、联络人员,又是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兼职工作人员。每年1 月底前,各成员单位将联络员名单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若中途联络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调整信息。
2.3 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设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对气象灾害的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为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成员。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县气象监测网,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快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地质灾害气象监测系统、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建设;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工作。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部门建立相应气象灾害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信息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信号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突发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标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发布Ⅰ级、Ⅱ级气象灾害预警由县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发布Ⅲ级、Ⅳ级气象灾害预警应由副总指挥签发或授权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
3.2.2 发布内容及途径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衡阳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送。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形成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县委网信办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研判、预警及处置等工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加快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3.3 预警准备
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启动
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正在或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和其他专项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各职能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相应的部门专项应急预案。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启动气象灾害响应具体级别与已启动的气象灾害预警具体级别相对应。
4.1.1 Ⅳ级、Ⅲ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黄色、蓝色预警信号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县造成较大损失,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或授权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报告县人民政府和衡阳市气象局,并向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通知。
4.1.2 Ⅱ级、Ⅰ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红色、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若已经造成或预计可能造成特别重大、重大损失,由县应急指挥部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确认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确认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衡阳市气象局;并向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通知。
4.2 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引发重污染天气,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依据《衡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衡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等相应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灾害,由水利部门牵头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乡洪涝,由水利、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依据《衡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造成突发地质灾害、引发森林火灾和安全生产事故时,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应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由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衡阳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其他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发展改革、教育、科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农业农村、通信管理、民航、铁路、能源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宣传、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法制、保监、邮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3 分灾种应急准备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应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3.1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暴雨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防汛指挥部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指令,统一指挥全县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学校做好防雨、防洪准备,必要时停止教学活动。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水利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工作。
住建、水利部门做好城区内涝的排水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及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铁路部门及时公告预警信息,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2 暴雪、低温、冰冻(道路结冰)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农业、林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强化指挥、疏导车辆行驶;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住建、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会同交警大队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旅游部门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受灾旅游景点做好救灾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除冰扫雪等工作,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必要时停开列车。
教育、应急管理及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3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寒潮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等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特殊困难家庭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住建、林业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海事、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4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爆胎等引发交通事故。
住建、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种植业、养殖业紧急预防高温,减少对种植、畜牧、水产养殖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会商和综合研判,统筹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力量。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林业部门应对好高温对林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电力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预案实施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5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不利影响。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林业部门指导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对林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6 雷电、冰雹、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和龙卷风监测防御信息,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灾害发生后,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必要时,有关防雷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
住建、城管执法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环卫作业单位注意防范,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各单位加强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7 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根据大雾、霾的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雾、霾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环境监测,启动与气象部门的联合会商机制,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根据环境监测和预报,采取相应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海事、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4.5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6 信息报告及发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7 应急响应变更与终止
气象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发展变化,及时变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将扩大或减轻,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变更或终止灾害应急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的科学性,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市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国务院。
5.3 征用补偿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征用补偿制度,并建立相关专项资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补偿制度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及商业保险。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宜,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监管工作。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自然灾害救援、消防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水利工程应急抢险、矿山和危化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森林消防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救灾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和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人民政府对达到《衡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财政、审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6.3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科工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产品保障工作。
民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在气象灾害突发后,负责紧急转移。按照受灾困难群众家庭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救助。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6.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6.5 通信保障
科工信部门应组织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做好灾区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新闻出版广电、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各种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和工作实践发现、总结气象应急预案的不足之处,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气象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每三年组织一次修订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前期印发的相关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名词术语
2.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3.气象灾害应急流程图
名词术语
按照《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系列标准中的GB/T 35223、GB/T35224、GB/T 35227,GB/T 35228、GB/T 35229、GB/T 35235等6项气象国家标准,及《气象灾害术语和分级》DB43/T234-2004等1 项湖南省地方标准,上述气象名词术语解释如下:
暴雨一般指24 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 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 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 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 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 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 级、阵风风力大于7 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强对流天气是指出现短时强降雨、雷雨大风、龙卷风、冰雹或飑线等现象的灾害性天气。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标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Ⅳ级预警:在多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将出现暴雨(雪)、寒潮、低温、强对流、大雾、霾等灾害性天气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Ⅳ级预警。
(1)暴雨
预计未来24 小时有2 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50 毫米、局部地方将出现≥100 毫米的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或者已经出现暴雨天气,有可能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一定影响,主要河流堤防、水库出现险情。
(2)暴雪
预计未来24 小时有2 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5 毫米的降雪,且局部≥10 毫米的降雪,导致交通、铁路、航空、电力、通讯受到一定影响。
(3)寒潮
预计未来24—48 小时有8 个及以上县(市、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4℃。
(4)低温
过去24 小时有3 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5)强对流(雷电、大风、冰雹)
当市气象台连续2 天发布强对流天气预报,且预计1—2 个县未来3 天及以上仍将出现持续的雷电、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或者1~2 个县大部地区已经连续2 天出现雷电、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而产生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天气形势3 天及以上仍将持续或加强,且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房屋损毁、供电及通讯设施损坏和农作物绝收。
(6)大雾、霾
预计未来24 小时有3 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重度霾,能见度≤1000 米的雾且有成片≤500 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或者已经出现,已经导致交通运输受到影响,车流限速,机场、主要公路准备封闭,且预计可能仍将持续。
(7)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Ⅲ级(较大)预警:在多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出现暴雨(雪)、干旱、寒潮、高温、低温、强对流、大雾、冰冻、霾等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Ⅲ级预警。
(1)暴雨
过去24 小时有2 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日雨量≥100 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 毫米的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 小时有8 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100毫米的降雨,可能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
(2)暴雪
过去24 小时有2 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5 毫米的降雪,预计未来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 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 小时有8 个及以上县(县、区)将出现≥10 毫米的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铁路、航空、电力、通讯受到影响,设施农业受到威胁。
(3)干旱
5 个以上县(市、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持续发展。
(4)寒潮
预计未来24—48 小时有8 个及以上县(市、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2℃。
(5)高温
过去48 小时有5 个及以上县(市、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37℃,预计未来72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的高温天气。
(6)低温
过去72 小时有5 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7)强对流(雷电、大风、冰雹)
当县气象台连续2 天发布强对流天气预报,且预计2—3 个县未来3 天及以上将持续出现雷电、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或者2—3 个县大部地区已经连续2 天出现雷电、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而产生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天气形势3 天及以上仍将持续或加强,且已经造成人员较大伤亡,房屋损毁、供电及通讯设施较大损坏和农作物大量绝收。
(8)大雾、霾
预计未来24 小时有3 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极重霾,能见度≤500 米的雾且有成片≤200 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或者已经出现,已经导致交通运输受到较大影响,机场、主要公路已经封闭,且预计可能仍将持续。
(9)冰冻
预计未来48 小时有3 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 小时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应急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Ⅱ级(重大)预警:预报预测未来在多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出现暴雨(雪)、干旱、寒潮、高温、冰冻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Ⅱ级预警。
(1)暴雨
过去24 小时有2 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日雨量≥100 毫米的降雨,同时上述地区有日雨量≥200 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 小时,上述大部地区仍将出现≥50 毫米、局部地方将出现≥100 毫米的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 小时有2 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100 毫米、局部地方将出现≥200 毫米的降雨,且降雨可能造成流域性洪水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较为严重危害。
(2)暴雪
过去24 小时有2 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10 毫米的降雪,预计未来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 毫米的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 小时有2 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15 毫米的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铁路、航空、电力、通讯受到较大影响,设施农业受到较大威胁。
(3)干旱
5 个以上县(市、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有5 个县级以上城县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持续发展。
(4)寒潮
预计未来24—48 小时有5 个及以上县(市、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0℃。
(5)高温
过去48 小时有7 个及以上县(市、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37℃,且有成片≥40℃的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37℃,且有成片≥40℃的高温天气。
(6)冰冻
过去48 小时有5 个及以上县(市、区)持续出现严重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7)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Ⅰ级(特别重大)预警:预报预测未来在一个或多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将出现暴雨(雪)、干旱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Ⅰ级预警。
(1)暴雨
过去48 小时有2 个及以上县(市、区)连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的降雨,同时上述地区有日雨量≥200 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 小时,上述大部地区仍将出现≥100 毫米、局部地方将出现≥200 毫米的降雨,且降雨可能造成流域性大洪水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严重危害。
(2)暴雪
过去24 小时有2 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20 毫米的降雪,预计未来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 毫米的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导致交通、铁路、航空、电力、通讯受到严重影响,设施农业受到严重威胁。
(3)干旱
7 个以上县(市、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有3 个以上县级城县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持续发展。
(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经出现并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重大影响,超出一个县(市、区)处置能力,需县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气象灾害应急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