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CDR-2021-00003
望政发〔2021〕 4 2 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 道 办事 处 、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管理办法 》已 经区人民政府 同意 ,现印发 给你们 , 请认真遵照 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21 年9 月10 日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进一 步健 全 科学 决 策 、规范管理、 注 重 绩 效、公开 透明 、严格 监 管的政府 投 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 投 资效 益 和管理水 平 , 根据《 政府 投 资条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712 号)、 《中共中央国 务 院 关于 深 化 投融 资体制改 革 的 意见》 ( 中 发〔201 6 〕1 8 号)、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长沙市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目 管理办法 > 的通 知》 (长政发〔2020〕5 号,以下 简称 “市 投资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 合 我 区实 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政府 投 资资 金 主要 投 向市 场 不能有效 配 置资 源 的社 会 公 益 服务、公 共 基 础设 施、农业农村、生 态环境 保护、重大科技 进 步 、社 会 管理、 国家 安全等公 共领域 项 目 ,以非经营 性 项目 为主。
建立 政府 投 资范 围 定期 评估调 整机制,不 断 优化 投 资方向和结构 。依 照国家 相关政 策 规定,发挥政府 投 资资 金 的引导和 带 动作用, 鼓励 社 会 资 金投 向前 款 规定的 领域 。
政府 投 资资 金按 项 目 安 排 ,以直 接投 资方式为主。对确 需 支持的经营 性 项 目 ,主要 采 取资本 金注入 方式 投入 , 也可 适当 采 取投 资补 助 、 贷款 贴 息 等方式。
第三 条 本办法 所称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 是指使 用下 列 资 金投 资 建设 的 固 定资产 投 资项 目 ,包 括 新 建 、 扩建 、改 建 、 技术 改造等类型的项 目 。
(一)本 级财 政 预算 资 金 。
( 二 )地方政府 债券 资 金 。
( 三 ) 国际金融 组织和 国 外政府 贷款 等政府主 权 外 债 资 金 。
( 四 )其他 纳入财 政管理的资 金 。
采 取 与 社 会 合作模式 建设 、区 属国 有 企 业 投 资为主的项 目( 含 PPP 、 ABO 、 EP C 等模式) 纳入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管理范畴 , 参照 政府 投 资 建设 管理办法进行 监 管。
第四 条 凡使 用本办法 第三 条(一)( 二 )( 三 )项 所列 资金 的 建设 项 目 , 采 取直 接投 资方式、资本 金注入 方式的实行 审批制,其 建设 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采 取 投 资补 助 、 贷款 贴 息 等方式的 应 当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 手续 。 使 用本办法 第三 条( 四 )项所列 资 金 的 建设 项 目 , 参照 上 述 原则执行。
区 属国 有 企 业 使 用本办法 第三 条 所列 资 金 以外的自 筹 资 金的 建设 项 目 , 按 项 目性质采 取 核 准制( 属 于 核 准 目录 范 围内 )或备案 制, 参照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对 设计 方 案 、 投 资 概算 、工程 预算 等进行 审查 ,对施工管理、 质 量安全进行全程 监 管。
第五 条 政府 投 资项 目 分为市政基 础设 施类、公 路航运 类、保 障性 安 居 工程类、城市管理类、社 会 事业类、政法基 础设 施类、农林水 利 类、 信息技术 类、专项行动及其他类等 九 大类项 目 。 根据 项 目总投 资 估算 规模,政府 投 资项 目 分为以下 四 种类型: 特 大项 目 (5000 万元 及以上项 目 )、重大项 目 (1500-5000 万元 )、一 般 项 目 ( 4 00-1500 万元 )、 小额 项 目 (30- 4 00 万元 )。
第六 条 成 立 长沙市望城区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管理 领 导 小组(以下 简称 “ 领 导 小 组”),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 常 务副 区长任 常 务 副 组长,其他 副 区长任 副 组长,由区 审计局 、发改局 、 财 政 局 、行政 审批 服务 局 、自 然 资 源 和规 划 分 局 、 住建局 、交 通 局 、水 利局 、生 态环境 分 局 、公安分 局 、 司 法 局 、 卫 生 健康局 、城管执法 局 、农业农村 局 、 文旅 广体 局 、重点 建设 项 目 事务中心 、 数据 资 源中心 、 住房 保 障 服务 中心 、公 路 养护 中心 、 园 林绿化 维 护 中心 、市政 设 施 维 护 中心 、市 容环境卫 生 维 护 中心 等为成员单位。 领 导 小 组的主要 职 责 是审核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年度 计划 及 中 长期规 划 、 计划调 整、重大项 目调 度 考核 和 处 理项 目建设过程 中 的重大问题。 领 导 小 组办公室 设 区发改 局 ,由区发改 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负 责日 常 管理工作。
(一)发展和改 革 部 门是 政府 投 资主管部 门 , 履 行政府 投 资综 合管理和 统筹协调职 能。 负 责 建设 项 目 前期工作 统筹 、 建立 管理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库 、 编 制和下 达 政府 投 资年度 计划 , 按权 限负 责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的 审批 , 会同财 政和行业主管部 门 下 达 政府补 助 和贴 息建设 项 目 资 金计划 。 负 责重大 建设 项 目调 度 考核 、招投 标 监 督 指 导、代 建 管理、 评估 督导等工作。
( 二 ) 财 政部 门是 政府 投 资资 金 管理部 门 , 负 责政府 投 资年度 预算编 制、资 金拨付审核 、政府 采购监 管、 财 务活动 监 督、资产 划拨批 复,以及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的施工 图预算 ( 招 标 控 制 价 )评审 、 变更预算审核 、 结算评审 、 竣 工 财 务决 算审核批 复。
( 三 ) 审计 部 门负 责对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进行全程 审计监 督。
( 四 ) 司 法行政部 门负 责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合 同 的 统 一 监 督管理。
( 五 )自 然 资 源 和规 划 、 住房 城 乡建设 、生 态环境 、 交 通 运输 、水 利 、 数据 资 源 管理等其他相关部 门 , 按 各自 职 责对政府 投资 建设 项 目 进行 监 督管理和行业 统筹调 度。
( 六 )行政 审批 部 门 依 据 法律、法规及相关部 门授权 , 做好项 目建设 相关 审查 、 审批 及服务工作。
第七 条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应 当 遵循 以下规定:
(一)坚持 创 新、 协调 、绿 色 、开 放 、 共享投 资理 念 , 符 合国家 产业政 策 、 国 民经 济 和社 会 发展规 划 、 国 土 空间 规 划 、各专项规 划 ,以及资 源节 约、生 态环境 保护等规定。
( 二 )政府 投 资年度 计划 的安 排应遵循 “量 入 为出、 综 合 平衡 ”的原则。
( 三 )政府 投 资 应与 经 济 社 会 发展水 平 和 财 政 收 支 状 况相适应 。政府及有关部 门 不得违法违规 举借债 务 筹措 政府 投 资资 金 。
( 四 ) 投 资决 策 和 建设 项 目 实施强化全 寿命周 期成本 控 制。
( 五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须按照 “ 估算控 制 概算 、 概算控 制预算 、 预算控 制 结算 ”的原则 控 制 投 资成本,规范 概算审批 和 调整,实行全过程造 价控 制,提高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的 投 资效 益 。
( 六 ) 审批 报 建 、 建设 实施、 竣 工 验收 等各个 环节 严格执行基本 建设 程 序 ,禁止 边勘察 、 边设计 、 边 施工。
( 七 ) 建立健 全 建设 项 目 责任制。严格执行 建设 项 目 法人制、代 建 制、 招 标 投 标制、合 同 管理制、工程 监 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 质 量终 身负 责制和重大 建设 项 目跟踪审计 制。
( 八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应 当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并严格执行 建设 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 。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八 条 强化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前期 研 究, 建立 全区政府 投资 建设 项 目库 。
(一)强化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的前期 研 究和项 目储备 , 完善提前 谋划 、分 级统筹 、分类 指 导、 归口 管理的工作机制。 建立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前期工作 联席会议 制度, 投 资主管部 门负 责 建设项 目 前期工作的 统筹协调 ;自 然 资 源 和规 划 部 门负 责 建设 项 目 的规 划布局研 究和项 目策划 生成工作; 住房 城 乡建设 、 交 通 运输 、水 利 、 数据 资 源 等行业主管部 门负 责相 应 行业 建设 项 目策划 和方案研 究等前期工作,对于 暂未明 确 建设 单位的 建设 项 目 , 可 由行业主管部 门 报区人民政府 批 准后 先 行开展方 案研 究等前期工作。对于 应 进行 策划 生成合规 性检测 的项 目 , 按《 长沙市工程 建设 项目策划 生成实施 细 则 》 (长资规发〔2021〕9 号) 文件 执行。
( 二 )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 门 依 据 经 济 社 会 发展规 划编制专项 建设 规 划 和 建立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分 库 ,在 此 基 础 上由 投资主管部 门 商 财 政等部 门建立 全区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库 ( 含待 安排 的 预备 项 目 和前期 研 究项 目 ),作为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决 策 和编 制政府 投 资年度 计划 的重要依 据 。
( 三 ) 未 进 入 全区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库 的,原则上不 纳入 政府 投 资年度 计划 ,不安 排 资 金 和用地 指 标。
( 四 )项 目建设 单位 应 当加强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的前期工作,保 证 前期工作的 深 度 达 到规定的要 求 , 并 对资 金申请 报告、项 目建议书 、 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初步设计 、施工 图设计 以及依法附具 的其他 文件 的 真 实 性负 责。
第九 条 编 制政府 投 资年度 计划 ,合理安 排 政府 投 资。
(一)各街镇、望城经开区、项 目 单位或行业主管部 门 等 根据投 资主管部 门 当年 申 报 投 资 计划 的通 知申 报项 目 , 并 将 初步计划 报区人民政府分管 副 区长 审核把 关。
( 二 )区 级投 资主管部 门 依 据 区人民政府各分管 副 区长 初步审核 的各专项 初步计划 及经 济 社 会 发展规 划 、 可 用 建设 资 金 规模、 入库 项 目 的 轻 重 缓急 等,商 财 政、自 然 资 源 和规 划 等部 门统筹 提出政府 投 资年度 计划建议 方 案 ,报区人民政府 常 务 会议 、区委 常 委 会会议审 定后以区人民政府 文件 下 达 , 纳入国 民经 济 和社会 发展年度 计划 草 案 , 并 向社 会 公 示 。
第十 条 列入 全区政府 投 资年度 计划 的 建设 项 目应 当 符 合下 列 条 件 :
(一) 采 取直 接投 资方式、资本 金注入 方式的,区政府 已 经决 策 或相关 批示 及 会议纪 要 已 经 明 确实施的。 旧 城( 含棚 改)、城 中 村、 危旧房屋 等改造及土地整理相关的土地开发类项 目 , 已由行业主管部 门纳入 专项 计划 或者 征收 补 偿 方 案已 经有关部 门批 准;
( 二 ) 采 取 投 资补 助 、 贷款 贴 息 等方式的, 已 经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 手续 ;
( 三 )政府 投 资年度 计划应 当和本 级预算 相 衔接 , 列入 当年计划 的 建设 项 目须明 确资 金来源 ;
( 四 )区人民政府 明 确的其他条 件 。
已列入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库但因达 不到上 述 规定条 件而未列入计划 的项 目 , 预计 当年能 达 到条 件且 实现开工的, 编入 政府年度 投 资 计划预备 及 储备目录 作为 附件列入 , 待 条 件 成 熟 后动 态调 整进 入 政府年度 投 资 计划 。
第十 一条 政府 投 资年度 计划 的安 排 , 应 优 先 重点工程和保障 社 会 民生 建设 项 目 、优 先 补 短板建设 项 目 、优 先续建 项 目 、优先中央 和 省投 资 建设 项 目 的 配套 。政府 投 资年度 计划应 当包 括 下列内容 :
(一)年度政府 投 资 总 规模( 续建 项 目需说明累计完 成 投 资)。
( 二 )单个 建设 项 目 年度 投 资 计划 , 应 包 括 项 目名称 、项 目建设 单位、 建设 规模和 内容 、 建设 期限、项 目总投 资和年度 投 资规模、资 金来源 、 续建 项 目竣 工和新 建 项 目 开工时 间 等 内容 。
( 三 )其他 应 当 说明 的情况。
第十二 条 政府 投 资年度 计划 确定后 必须 严格执行,原则上不 予调 整或新 增 。确有 特殊 情况的 按 以下要 求 办理:
(一)政府 投 资年度 计划内建设 项 目 确 需调 整的( 含 实施项目调 整或 预备 项 目 转实施项 目 情况),行业主管部 门根据 项 目建设 单位的 申请 提出 调 整 意见 报区人民政府分管 副 区长 同意 后,由投 资主管部 门汇总统筹 提出 调 整方 案 ,报区人民政府 常 务 副 区长批 准后实施。
( 二 )政府 投 资年度 计划 外 且未 进 入预备 及 储备目录 的 建设项 目 ,原则上不 予批 准。存在 特殊 情况 需 要新 增 的 建设 项 目须 报区人民政府 批 准后 再 依规办理相关 手续 。其 中 ,项 目 资 金来源可在区人民政府分管 副 区长分管 领域建设 经 费中统筹解 决的,报区人民政府分管 副 区长 批 准( 楼堂馆所 及业务 技术 用 房 项 目除 外);其 余 则 须 报区人民政府 常 务 副 区长 批 准;资 金额 度 较 大或情况 较为复杂的项 目还须 报区人民政府区长 批 准。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 条 加强项 目审批监 管。
(一) 除涉 及 国家秘密 的 建设 项 目 外, 投 资主管部 门 和其他有关部 门 ( 含 行政 审批 部 门 ) 应 当通过长沙市工程 建设 项 目审批管理 系统 ( 即 “ 多 规合一” 投 资项 目 在线 审批监 管 平台 ,以下 简称 在线 平台 ), 使 用在线 平台 生成的项 目 代 码 办理政府 投 资 建设项 目审批手续 。严格执行项 目 代 码 制度,依法实现“一项一 码 ”。加强项 目 代 码应 用,公开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并 为项 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 咨询 服务。
( 二 )政府 投 资项 目 分为 立 项用地规 划许可 、工程 建设许可 、施工 许可 、 竣 工 验收四 个 阶段 ,各 阶段审批内容 ,其他行政 许可 、强制 性评估 、 中介 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 备案 等事项,规范流程及 审批 原则严格 按照 市 投 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三 )政府 投 资 信息技术 项 目 由 数据 资 源 部 门统筹 ;水 利 、交 通、农业、 文 物等 特殊 项 目按 行业 审批 规定执行;
( 四 ) 应急抢险救灾 工程 审批 管理严格 参照 市 投 资管理办法执行。
除 上 述特别 规定外,对 未按照审批 流程办理 审批手续 的项目 ,相关 审批手续 确定及责任追究,由项 目 单位 按 程 序 报区长办公 会 、区政府 常 务 会议研 究确定。
第十四 条 政府 投 资 建设 相关部 门 加强对项 目立 项决 策 、 投资 控 制、 招投 标 阶段 的 监 督管理,严格依 据 区年度 投 资 计划 、上级党 委政府决 策 、区委区政府决 策 (区委 常 委 会会议 、 书记 办公会议 、区政府 常 务 会议 、区长办公 会议 及区委、区政府主要 领 导决 策 ),开展项 目 前期 研 究。 已完 成上 述 决 策 的项 目 , 可 以不 审批 项 目建议书 ,直 接 进 入 一 般立 项或 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审批 程 序 。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审批之 前的用地 预审与 规 划选址意见 等 手续 办理以 纳入预备 及 储备目录 为依 据 。 符 合公开 招 标条 件 的项 目 ,项目 单位以 计划 或 预备 及 储备目录 为依 据 ,开展代 建 、 勘察 、 设计公开 招投 标相关工作,不 再 单 独 办理 招 标方式、 招 标组织 形 式和招 标范 围核 准, 但应 在报 送 的 可 行 性研 究报告等 材料中予 以 说明 。
第十五 条 项 目建设 单位 可 依规 选择 相 应 的 中介 机 构编 制项 目可 行 性研 究报告报 投 资主管部 门 或行政 审批 部 门审批 。经 审查 通过后的项 目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含可研调 整)由 投 资主管部 门或行政 审批 部 门 报区人民政府 常 务 副 区长 审批 。项 目建设 单位向投 资主管部 门 或行政 审批 部 门申请批 复 可 行 性研 究报告时, 应附用地 预审与 规 划选址意见 , 并 提供方 案内审意见 ,不 涉 及新 增 用地的项 目可 不 附 规 划选址意见书 和用地 预审意见 。
(一) 可 行 性研 究报告的 编 制格式、 内容 和 深 度 除应 当 达 到国家 规定要 求 外, 还应 包 括 社 会 稳定 风险 分 析 、 节 能 评价 、 招 标事项、安全生产等 内容 , 并 对项 目 资 金 等主要 建设 条 件 的 落 实情况进行 说明 。
( 二 ) 投 资主管部 门 或行政 审批 部 门应 对 特 、重大项 目 进行前期 论证 和 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评审 ,原则上, 特 大项 目应 委托 中介机 构 组织进行 评审 ,重大项 目应邀请 专 家 、部 门 组织进行 评审 。
( 三 ) 可 行 性研 究 阶段 的方 案评审 , 应 进行 科学论证 和 多 方案综 合 比选 。
( 四 ) 特 、重大项 目须 由区自 然 资 源 和规 划 部 门 或项 目 单位提 请 区人民政府分管 副 区长 召 开规 划 方 案 或 建设 方 案审查会议并形 成 会议纪 要( 已 经区土地发展和城 乡 规 划 委员 会 等专题 会议审 定 建设 方 案除 外),作为 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批 复的主要要 件 。
( 五 ) 需 要报上 级投 资主管部 门审批 的 建设 项 目 ,由 投 资主管部 门会同 行业主管部 门 组织 初审 后提出 意见 上报。
第十六 条 项 目可 行 性研 究报告的 投 资 估算 主要包 括 工程建设费 、工程 建设 其他 费 (其 中征 地 拆迁 补 偿费 、管线 迁 改 费 分别 单 列 )、 预备费 等 费 用以及 建设 期 利息 。 征 地 拆迁 补 偿费 ( 含办理用地红线向有关部 门缴纳 的相关 税费 )由区人民政府 征 地 拆迁 管理部 门 出 具 经 审查 后的 征 地 拆迁估算明细表并纳入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总投 资 估算 ,其 中 办理用地红线向有关部 门缴纳 的相关税费 由自 然 资 源 和规 划 部 门 出 具 。用地 税费最 终以实 际缴纳 的为准,其 余征 地 拆迁 补 偿费 用以 征 地 拆迁 管理部 门审 定的为准。管线 迁 改 应 由项 目建设 单位组织 编 制 初步迁 改方 案 ( 应 包 括 管线种类、相 应 工程量和造 价指 标), 并据此编 制 估算明细表纳入可 行性研 究报告的 总投 资 估算 。
第十七 条 项 目建设 单位依法 选择勘察 、 设计 单位,依 据 项目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批 复 文件 、方 案设计 以及 参照 区 内建筑信息 等文件 资 料 进行 初步设计 。 初步设计编 制 完 成后,由项 目建设 单位按 规定程 序 报 送 相 应 行业主管部 门审批 。 未完 成 可 行 性研 究报告批 复的项 目 不得 批 复 初步设计 及 核 发 建设 工程规 划许可证 。对政府 投 资3000 万元 及以上( 建 安工程 费 )的重大项 目 ,在报相 应行业主管部 门审批 前,项 目建设 单位 还应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 对 初步设计 、施工 图设计 成果开展 咨询 , 咨询 成果作为相 应阶段技术审查 的依 据 。
第十八 条 项 目建设 单位在进行 初步设计 时 同步编 制 设计概算并 向 概算审查 部 门 报 批 。 设计概算 主要包 括 工程 建设费 、工程 建设 其他 费 (其 中征 地 拆迁 补 偿费 、管线 迁 改 费 分 别 单 列 )、预备费 等 费 用以及 建设 期 利息 。项 目建设 单位组织管线 权属 单位编 制管线 迁 改 初步设计 , 并据此编 制 概算明细表纳入 项 目初步设计概算 。
设计概算 由 投 资主管部 门 (行政 审批 部 门 )或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 在 初步设计阶段 依规 评审 后 核 定。
第十九 条 项 目建设 单位 按照批 准的 初步设计 及 概算 进行施工 图设计 。 按 相关规定 需 进行施工 图审查 的,施工 图设计应 经符 合资 质 要 求 的 审图 机 构 进行 审查 后,报行业主管部 门 确 认 ( 备案 ) 。项 目建设 单位 按 规定组织 编 制项 目 施工 图预算 ( 招 标 控 制价 或合 同控 制 价 ) 并 报 财 政部 门评审 。 轨道交 通等 特殊 项 目可按“一事一 议 ”的原则报区人民政府 批 准后执行。 招 标 控 制 价 及其成果 文件须 报行业主管部 门审查 ( 备案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条 简 化 小额 、一 般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审批 流程。
(一)本办法 所称小额 政府 投 资项 目 为单项 投 资30 万元 及以上、 4 00 万元 以下的项 目 , 小额 政府 投 资项 目按照《 关于 修订< 长沙市望城区 小额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优化 审批 办法 > 的通 知》(望发改 联 〔2021〕1 8 号) 文件 执行; 所称 的一 般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是总投 资 4 00 万元 及以上、1500 万元 以下 且 不新 征建设用地的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
( 二 ) 立 项用地规 划许可阶段 : 总投 资 4 00 万至 1500 万元(不 含 )的一 般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只 进行一 般立 项( 含招 标 核准),项 目 单位委托有资 质 的单位 编 制实施方 案 或 初步设计 、施工 图文件 代 替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文 本,由行业主管部 门联 合 投 资主管部 门 、行政 审批 部 门 对方 案 和造 价 进行 联审 ( 设计文件应 包 含项 目建设 的 必 要 性 、 可 行 性 、 建设 依 据 、 建设内容 及规模、 建设方 案 、资 金来源 等),行业主管部 门 出 具审查意见 作为项 目立 项的依 据 。
( 三 )1000 万元 以下的一 般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可 以不报 批初步设计 及 概算 , 按 相关规定 完 成施工 图设计审查 。水 利 、 交 通、农业等 特殊 项 目 从其规定。
第二十 一条 简 化 建设内容 单一、 技术 方 案简 单 建设 项 目 及拆迁 类土地整理等项 目 的 审批 流程。
(一) 技术较简 单的 二级 及以下公 路建设 及养护项 目 ,在工程 建设许可阶段可采 用一 阶段 施工 图设计 ,由行业主管部 门 直 接审批 施工 图 及 预算 。
( 二 )规 划 2 4 米 及以下 路幅宽 度的新 建 城市支 路 ( 技术较简 单 且 无复杂 路 基 处 理、无高 边坡 , 同 时不 含 城市 桥梁 或 隧道 )在 完 成 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审批 后,经 初步设计深 化 并完 成 概算审批 , 即可 进 入 施工 图设计阶段 。
( 三 ) 旧 城( 含棚 改)、城 中 村、 危旧房屋 等改造,土地整理相关的土地开发类项 目 , 小 型村 庄建设 、 维 护 维修 提 质 改造等符 合优化 审批 的项 目按省 、市有关 文件 执行。原则上, 凡投 资5000 万元 以下的 房建 类(不动 结构 )、市政类(不 含桥隧 )城市 更 新 维修 改造项 目 ,直 接 进 入 施工 图 ( 含概算 ) 审查阶段 ,不再审查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含估算 )。
第二十二 条 具备 行政 审批职 能(或 被授权 )的部 门 要严格落 实行政 审批 “ 三集中 、 三 到位”改 革 要 求 ,理 顺内设 机 构职 责分工,依 据建设 项 目 主要 审批 流程,将相关业务 科 室和 授权审批职 能 纳入统 一 审批 管理, 并 严格 按照国家 、 省 、市、区 审批 改 革要 求 和市 投 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落 实 容缺审批 、限时办 结 、 技审先 行、 集中审批 、 并联审批 、 联 合 审批 、 网 上 审批 、 首 办 登记 、一次告 知 及 审批监 管等制度。
第四章投资控制
第二十三 条 经 投 资主管部 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 ( 含授权审批 部 门 ) 核 定的 概算是控 制政府 投 资项 目总投 资的依 据 。各部 门应 加强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概算 的 监 督管理,确保项 目总投 资 控 制在 批 复的 概算 以 内 。
(一)政府 投 资的市政、 交 通、水 利 、 信息技术建设 项 目 的初步设计概算 由相 应 行业主管部 门 或行政 审批 部 门审批 ,其他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的 初步设计概算 由 投 资主管部 门 或行政 审批 部门审批 。
( 二 )行业主管部 门 和 概算审批 部 门 对 建设 项 目概算 管理 负监 督责任, 按照批 复的 概算 严格 控 制,在施工 图设计 、 招 标、项目 施工、重要 设备 及原 材料采购 等重要 环节 开展 概算控 制 检查 ,制止和 纠 正违规 超概算 行为。
( 三 )项 目建设 单位对 概算控 制 负 直 接 和主体责任, 按照批复 概算 严格执行, 并接受 有关部 门 的 监 督 检查 。
( 四 ) 设计 、 监 理、 评估 、 勘察 、施工等 参建 单位依 据 法律法规和合 同 约定, 履 行相 应 的 概算控 制责任。
( 五 )依程 序 办理 简 化 审批 流程 而未批 复 初步设计概算 的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以 小额 项 目 确 认申请表 、一 般立 项或 可 行 性研究报告 批 复的 投 资 估算 作为施工 图预算 ( 招 标 控 制 价 或合 同控 制价 )等后 续投 资 控 制的依 据 。
( 六 ) 特殊 项 目初步设计概算 优化或 免除 方式 按照 上 级 或行业(如水 利 、 交 通等) 特别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 条 严格限 额设计 及 概算 管理。
(一)项 目初步设计概算超 过 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批 复 估算 10 %以 内 的(不 含征 地 拆迁 补 偿费 和管线 迁 改 费 ),由 概算审批 部 门批 复, 同 时项 目建设 单位将 概算批 复 抄 报 投 资主管部 门 和 财 政部门 。 超 出10 % 以 内 的资 金按照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批 复 明 确的 来源渠道 (或 比 例) 解 决。
( 二 )项 目初步设计概算超 过 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批 复 估算 10 %的(不 含征 地 拆迁 补 偿费 和管线 迁 改 费 ),或 建设性质 、 建设 地点、 建设 规模、 技术 方 案 等发生重大 变 化的, 应 当及时向 投 资主管部 门 报告, 投 资主管部 门可 以要 求 项 目建设 单位重新报 批可 行性研 究报告;或要 求 项 目建设 单位严格 按照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批 复修 改 初步设计 及 概算 ,重新报 批 ;或责成项 目建设 单位或项 目 实施机 构调减建设 规模或 内容 、 降低建设 或装 修 标准,重新开展 初步设计 、重新 编 制项 目设计概算 。 概算审批 部 门须根据投 资主管部 门 的 审核意见 ,对项 目初步设计 重新 审查并 出 具批 复 意见 ,确保 设计概算 不 超 过 批 复的 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投 资 估算 10 % 。
( 三 )实行限 额 管 控 制度。项 目 单位 必须 严格 遵照概算指 标控 制 文件 及 财 政 局 各项项 目预算指 标,实行限 额设计 。区 财 政 局定期 梳 理、定期 更 新各项项 目预算指 标( 平均 造 价 模型), 根据平均 造 价 限 额设计 ,无 特殊 情况下,原则上不得 超 过 平均 造 价 。在 概算阶段 ,不 可预见费按 不 超 过10 % 的 比 例 计列 。
第二十五 条 规范 概算调 整程 序 。
(一) 初步设计概算获批 复后, 应 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 破和 调 整。 所 有经一 般立 项和 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批 复的、1000万元 以上的项 目 , 均 不能 免除概算 、 预算审查环节 ( 小额 、 EP C、交 通项 目除 外)。
( 二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建设 过程 中 由于 建设 期 价 格大 幅 上涨 、政 策调 整、地 质 条 件 发生重大 变 化和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原因 导 致 原 批 复 概算 不能 满足 工程实 际需 要的,或者经 批 准的工程变更 导 致超 原 批 复 概算需调 整 投 资规模的,项 目建设 单位 应 在 建设 项 目竣 工 且已完善 工程 变更 等 手续 的情况下, 按照 政府 投 资 财政 评审 相关规定报 财评 部 门 出 具预评审结论 , 并征求 原 概算审批部 门意见 后,向区人民政府提 交调 整 申请 ( 应含拟调 整 概算与 原核 定 概算 对 比表 , 并说明调 整原由及依 据 )。经区人民政府 批示后,由 投 资主管部 门 对 投 资规模 调 整进行 论证并 提出 意见 报区人民政府分管 副 区长和 常 务 副 区长 批 准。 财评 部 门据此 出 具建设 项目最 终 结算评审 报告,原 概算审批 部 门据此 下 达概算调 整 批 复。其他原 因 导 致需 要 调概算 的项 目 , 须 由区 审计 部 门 组织项 目审计 ,区人民政府 根据审计结论明 确 是否调 整 概算 。
( 三 ) 申请调 整 概算 的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如 未按 法定程 序批 准, 擅 自 增 加 建设内容 、 扩 大 建设 规模、提高 建设 标准、改 变设计 方 案 等造成 超概算 的,项 目建设 单位 必须明 确违规 超概算 的责任主体, 并 提出 筹措 违规 超概算投 资的 意见 ,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 处 理 意见 。由 投 资主管部 门会同 相关部 门 对上 述情况进行 核 实 并 确 认处 理 意见落 实后,由原 概算审批 部 门按 规定程 序 办理。
( 四 ) 概算调 整 批 复前对 超概 部分资 金 不 予 追加安 排 、 财 政不得 受 理 预结算评审 。
第二十六 条 严格工程 变更 管理。
(一)严格执行工程 变更 项 目 单位责任制和 变更 程 序 ,政府投 资项 目建设 单位 应 作为工程 变更 的 第 一责任主体, 建设 单位法定代 表 人(或主要 负 责人) 应 作为工程 变更 管理的 第 一责任人。
( 二 )严格 遵循 “ 先批 准,后 变更 ; 先设计 ,后施工”的程序 ,实行分类管理、分 级审批 , 按 行业主管部 门 工程 变更 管理规定执行。对 未批先 实施或 未履 行 变更手续 的 特 、重大 变更 (单项变更 50 万元 及以上)、 涉 及 超 合 同控 制 价 10 % 及以上或 超批 复概算 的 变更 事项,由项 目 单位提 交 对违规 变更 的 处 理及责任追究意见 ,报区政府 常 务 会 、区长办公 会研 究 审 定;其他 变更按 区 投资 变更 管理办法报区人民政府 常 务 副 区长 批 准。
( 三 )严格 按照 各行业 变更 程 序 ,由行业主管部 门牵头 , 按照 对 应 行业 变更 管理办法程 序 组织相关单位 召 开工程 变更联审会议 , 调查研 究 变更 原 因 、确定 变更内容 、 变更 责任 划 分及责任主体的 处 理 建议 , 并 当 即形 成 明 确 变更 事项的 会议纪 要及专 家 、部 门会签 的 变更联审表 。
( 四 )严格 按照变更 的 审查审批 时限办理 变更手续 。 变更联审会议初步审查同意 实施的工程 变更 ,原则上 特 大 变更 1 4 个工作日、其 余变更 7 个工作日 内 报区人民政府 审批 , 并完善变更手续 , 最迟 不 超 30 日 完 成造 价 报 审 及 变更审批手续 。
( 五 )工程实施过程 中因突 发事 件 、 紧急 事务,为 避免 发生严重 危害 或者 危害结 果进一 步扩 大, 必须迅速采 取 措 施或者 变更方 案 的工程, 应立即 报工程 变更审批 部 门 确 认并先 行 处险 。 建设单位在下 达变更指 令后5 个工作日 内按 程 序 补办 变更审批手续 , 并 提供 影像 等 佐证 资 料 。
第二十七 条 预算 、 结算与 决 算评审 。
(一) 建设 项 目 施工 图预算 ( 招 标 控 制 价 或合 同控 制 价 )不得超 过 批 复的 设计概算中 工程 建设总费 用及相 应 的基本 预备费之 和。
( 二 ) 建设 项 目竣 工 验收 后,项 目建设 单位 应 当在规定时 间内 整理 完善 项 目结算 资 料并送审 , 财 政部 门按 规定及时 完 成 审核并 出 具结算审核 报告, 并按 规定办理 结算 及支 付 。对于 划 分 多 标段 、有 多 个施工合 同 的 建设 项 目 , 可按 合 同 分 批 次办理 结算 。
( 三 )项 目建设 单位 应 当 按 要 求 及时 完 成 竣 工决 算 报告的 编制,报 财 政部 门 办理 竣 工( 财 务)决 算审核 、 批 复,报 送 情况 纳入 项 目建设 单位年度 绩 效 考核 范 畴 。 财 政部 门 出 具 的 竣 工 财 务决算评审 报告作为政府确定 投 资 回 报、 财 政资 金拨付 和 固 定资产 移交 的依 据 。
( 四 ) 竣 工( 财 务)决 算评审 报告的 投 资 总额 不得 超 过 批 复的 概算 或经依规 调 整后的 概算 ( 征 地 拆迁 补 偿费 、管线 迁 改 费 分别 单 列 )。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 条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应 当 明 确项 目 法人, 负 责项目 的 建设 、管理和 运 营。不 具备 实行项 目 法人责任制条 件 的政府投 资 建设 项 目 ,经 领 导 小 组 批 准实行项 目 主管部 门负 责制。
第二十九 条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鼓励集中建设 管理方式。实施相对 集中 专业化管理, 采 用包 括 组 建集中建设 机 构 或 竞争选择企 业实行代 建 的模式,严格 控 制工程项 目投 资, 科学 确定 并 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 建设周 期,保 障 工程 质 量安全, 竣 工 验收 后 移交使 用单位,提高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的专业化管理水 平 。
第三十 条 鼓励 和引导社 会 资本 参与 基 础设 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 营,经区人民政府 批 准 采 用 PPP 、 BOT 等模式 建设 的项目 , 应 当依法通过公开 招 标、 邀请招 标、 竞争性 谈 判 、 竞争性磋商等 竞争 方式 选择 社 会 合作方,其 审批 及 建设 管理 按 有关规定执行。
对适合 采 用工程 总 承包模式的项 目 , 审批 、 招 标 投 标、 建设管理 按 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发挥其优势。
第三十 一条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的代 建 、 勘察 、 设计 、施工、监 理和重要 设备材料 的 采购 等 应按照招 标 投 标法和政府 采购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依法 必须招 标的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 招 标 采购 活动原则上在长沙公 共 资 源交易中心 进行,确有 特殊 情况 需 要到其他公共 资 源交易平台 进行 交易 的 建设 项 目 ,经行政 监 督部 门初审 后,报市公 共 资 源交易 管理委员 会批 准 同意 后实施。 因 法定情 形申请邀请招 标或不 招 标的, 须 报区公 共 资 源交易 管理委员 会 办公室 批准后 予 以 核 准。
( 二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工程 建设费 (以 初步设计概算批 复为准, 含 工程 总 承包项 目 )3000 万元 以上的项 目 ,其 招 标公告、招 标方 案 ( 含 标 段划 分、 招 标方式和组织 形 式、 评 标委员 会 的组建 、 评 标办法、 投 标人基本资格条 件 、 招 标时 间 安 排 等)经区 建设 工程 招投 标工作事务 中心审查 后, 书 面报告区人民政府分管 副区长和 常 务 副 区长 批 准 同意 。 招 标 结 果由区 建设 工程 招投 标工作事务 中心按同样 程 序 上报。
( 三 )经区 财评中心审核 委托 价 100 万元 以上的服务合 同 ,其 招 标公告、 招 标方 案 ( 招 标方式和组织 形 式、 评 标委员 会 的组建 、 评 标办法、 投 标人基本资格条 件 、 招 标时 间 安 排 等)事 先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分管 副 区长和 常 务 副 区长 批 准 同意 , 招 标 结 果按同样 程 序 上报。以上项 目 由 投 资主管部 门同 相 应 行业 监 管部 门对其 招 标 投 标的全过程进行 监 管。
第三十二 条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必须 实行合 同 管理制。
(一)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的代 建 、 勘察 、 设计 、施工、 监 理和重要 设备材料 的 采购 等事项 都 要依法 签订 合 同 。
( 二 )严禁任何单位 擅 自 超概 ( 预 ) 算签订建设 合 同 或 未 经有 权 部 门批 准 变更签订 合 同 。经 批 准 变更签订 合 同 时, 应 当由原签订 单位 签订 ,或者由原 签订 单位 书 面 授权签订 。
( 三 )推行标准合 同文 本,标准合 同文 本由行业主管部 门 提出,经 司 法部 门审查 后实行。 未按 标准合 同文 本 签订 的合 同按照政府合 同 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 条 加强 EP C 项 目 管理。 采 用 EP C 模式的 建设 项目 , 应按照 如下原则强化管理:
(一) 应按照 “强化前期管理、合理分 担风险 、 明 确 权 责 划分、规范工程优化、严 控 工程 变更 ”以及“ 按 约 设计 、 按 约施工、按 约 计价 、 按 约 结算 ”的原则进行管理。
( 二 )项 目建设 单位 应 强化工程管理 首 要责任。 总 承包单位应 强化 勘察 、 设计 和施工的主体责任。
( 三 )项 目 原则上 应 当在项 目初步设计审批完 成以后 启 动EP C 总 承包 招投 标。在 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审批 后 但初步设计审批 前启 动 EP C 总 承包 招投 标的, 该 类项 目 在 可 行 性研 究 阶段需参照初步设计深 度要 求细 化 设计 方 案 和 投 资。
( 四 ) EP C 模式 总 承包合 同签订 后发生的 变更调 整,分为 风险内变更 和 风险 外 变更 。项 目 单位 应 在合 同中明 确各类 风险 范 围及责任 划 分。 风险内变更 原则上 只 对工程 变更 进行 技术审查 。 具体 EP C 模式管理办法 按 行业主管部 门 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 条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实行工程 监 理制。 监 理单位应 当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工程 建设 标准、规范、工程 设计文件 和 监 理合 同 以及其他工程 建设 合 同 ,对工程 建设 进行 监 理。
第三十五 条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工程 质 量终 身 责任制、 竣 工验收 管理、 竣 工 财 务决 算 、资产 移交 、 竣 工 档案 、产 权 或 股权移交 、项 目 后 评价 管理 按照 市 投 资管理办法执行。区 内已 制定相关配套 规定 细 则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 条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资 金拨付按 下 列 程 序 进行:
(一) 投 资主管部 门根据 政府 投 资年度 计划 、 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批 复、资 金申请 报告 批 复、项 目投 资补 助计划 的通 知 等 形 式下达 的 建设 项 目 年度资 金 安 排计划 ,作为项 目 资 金拨付 的依 据 。 财政部 门 和项 目建设 单位年度资 金 安 排计划 、政府 投 资年度 计划 、初步设计概算批 复、合 同 等, 按 工程进度支 付 资 金 。 财 政部 门应会同 项 目建设 单位 按 有关规定对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建设 资 金 ( 国际金融 组织和 国 外政府 贷款 等政府主 权 外 债 资 金除 外)实行 监 督管理。
( 二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实行直 接拨付 资 金 制度。 使 用 财 政预算 资 金 的项 目 ,项 目建设 单位 凭投 资主管部 门 的项 目 年度资 金安 排计划文件 、项 目 有关 批 复 文件 ,以及 设计 、施工、 监 理等相关合 同 和 建设 单位 负 责人 签署 的 拨款申请 (代 建 项 目应 有代 建 单位的专业 审核意见 ),到 国库集中 支 付核算中心 办理 拨款手续 ;国库集中 支 付核算中心按 程 序审核 后直 接 向 设计 、施工、 监 理或设备 供 应 等单位 拨付建设 资 金 。政府 投 资 采 用资 金 补贴 形 式的,由 财 政部 门 直 接拨付给 项 目建设 单位。
( 三 ) 使 用本办法 第三 条( 二 )( 三 )( 四 )项规定的 建设 资金 , 也必须按 政府 投 资年度 计划 、项 目 年度资 金 安 排计划 和资 金拨付 程 序 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 条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不得由施工单位 垫 资 建设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所需 资 金应 当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确保 落 实到位。 财 政部 门应 当 根据 经 批 准的 预算 , 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库 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 足额 办理政府 投 资资 金拨付 。项 目建设 单位 应 督促施工单位将 已拨付 或 已落 实的资 金 优 先 保 障 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八 条 建设 项 目 前期工作经 费按 下 列 程 序 管理:
(一)本办法 所称建设 项 目 前期工作经 费 主要包 括 项 目 前期研 究经 费 ,项 目审批阶段评估评审费 用,以及项 目 开工前的 咨询论证 和报 批 报 建所 发生的 费 用。其 中 ,项 目 前期 研 究经 费是指职能部 门所 承 担 的项 目谋划储备 、规 划论证 、专项 课 题 研 究、相关标准体 系 制定等。项 目 开工前的 咨询论证 和报 批 报 建费 用 是指具体项 目 的 建设 方 案研 究、专项 论证 、 可 行 性研 究报告 论证 、 测 量测绘 、 勘察 、 设计 等 咨询论证 工作 所 产生的 费 用,以及办理用地手续 等报 批 报 建需 向有关部 门缴纳 的相关 税费 。
( 二 )由行业部 门 作为前期 研 究单位或 建设 单位的政府 投 资建设 项 目 ,前期工作经 费 由 财 政部 门 承 担 。 财 政部 门按 行业 设立前期工作经 费并列入 年度 预算 ,由各行业部 门统筹 管理。各行业前期工作经 费额 度由 财 政部 门 商行业部 门 确定。 财 政部 门应预留适当的前期工作经 费 ,用于区人民政府 指 定的由 投 资主管部 门牵头统筹研 究的 特 重大项 目 、事项的前期 研 究工作。
( 三 )由区 属国 有 企 业承 接 的公 益性建设 项 目 ,前期工作经 费由 财 政 统筹 。由 财 政部 门已先 行安 排了 前期工作经 费 的 建设 项 目 ,但 后期由区 属国 有 企 业 筹 资和承 接 的其他 建设 项 目 , 应予 以 扣还 。
第三十九 条 对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资 金必须按照 基本 建设财 务规则和 会计 制度进行 核算 , 并 严格 按建设 项 目 年度资 金 安 排计划文件 的要 求 实行专 款 专用。
第四十 条 财 政部 门 和 建设 单位 应按建设 项 目 年度资 金 安排计划 及工程 建设 进度依规 拨付 资 金 ,原则上执行合 同审结 前工程 款 支 付按比 例 控 制进度(1 亿元 以 内 的支 付比 例不 超 过合 同价的70 % ,1 亿元 以上的支 付比 例不 超 过合 同价 的 8 0 % );工程相关服务 费按 合 同 约定 比 例支 付 (合 同审结 前支 付比 例不 超 过相应 合 同价 的70 % )。确 需超比 例支 付 的, 必须 事 先 报区人民政府 常 务 副 区长 批 准。产生资 金超付 的( 含未达 到法定 招 标规模的建设 项 目 ),由项 目建设 单位自行承 担风险 和主体责任。
第四十 一条 对于 因建设 期 价 格大 幅波 动以及政 策性 原 因导 致 的 费 用 调 整,项 目建设 单位 应 本 着风险 合理分 担 、 权 责 边界清晰 的原则,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在合 同中明 确约定 调 整的适用条件 、范 围 、 计 量 计价 规则、支 付 流程以及双方 权 责 义 务等 内容 。经 批 准的工程 变更费 用 按照变更 管理办法办理支 付 , 变更 合 同审结 前支 付比 例不得 超 过原主合 同 支 付比 例。 若因价 格 涨幅 、政 策性调价 原 因 导 致建设 项 目投 资 超批 复 概算 ,则 超概 部分在 建设 项目 实施过程 中 不 予调价 和支 付 , 应 将其 列入超概 原 因 一 并纳入投资规模 调 整范 畴 ,对于 建设 项 目因价 格 涨幅 、政 策性 原 因调价 引起的 费 用 变 化 须 单 独列示 。
第四十二 条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在 竣 工 验收 合格后及时办理 竣 工 财 务决 算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结余 的 财 政资 金 , 应 当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缴回国库 。
第四十三 条 超概 资 金筹措 任务由项 目建设 单位或项 目 实施机 构 和责任部 门 承 担 。
(一) 因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增 加 建设内容 、 扩 大 建设 规模、提高建设 标准、改 变设计 方 案 和管理不 善 等主 观 原 因 造成 超概 的,项目建设 单位或项 目 实施机 构 和责任部 门是 行政事业单位的, 财 政部 门编 制下一年度部 门预算 时商 投 资主管部 门 , 可按照超概比 例同比 例 扣减该 单位部 门预算 ,用于 填 补 超概 资 金缺口 ;项 目建设单位 是 区 属国 有 企 业的,由其自行承 担超概 资 金 。
( 二 ) 因建设 期 价 格大 幅 上 涨 、政 策调 整、地 质 条 件 发生重大 变 化和自 然灾害 不 可抗 力等 客观 原 因 造成 超概 的,原则上 按建设 项 目 原 批 复的资 金来源渠道 (或 比 例) 解 决资 金缺口 。
( 三 )社 会 单位进行代 建并超概算 的, 超概算 资 金 由社 会 单位 根据 合 同 约定自行承 担 。
( 四 )情况 特别 复杂的 建设 项 目 ,由 投 资主管部 门 商 财 政部门 提出 意见 后, 按照 “一事一 议 ”原则报区人民政府 审 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 条 强化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的事 中 事后 监 管, 建立完善 政府 投 资 建设 重大项 目评估 督导的制度 并 组织实施,提出相关 评估评价意见 和改进 措 施 建议 。
第四十五 条 行业主管部 门 对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负 管理责任,依规在 职 责范 围内负 责对本行业 内 项 目 实施进行行业 监 管、统筹调 度,对项 目 实施过程 中 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 报告。
第四十六 条 强化 超概建设 项 目惩戒 问责。
(一)对于 建设 项 目 在实施过程 中变更较多 、存在 超 合 同价 、超概风险 的项 目 ,行业主管部 门可 通过发 函警示 、约谈项 目负 责人、项 目建设 单位或项 目 实施机 构负 责人, 并视 情况依法依规对直 接 责任人 给予 相 应处 分进行 惩戒 。
( 二 )对于 因勘察设计深 度不 够 或 设计缺陷 造成项 目建设 发生重大 变更 ,以及工程 咨询 、造 价 、 评估 等 中介 成果 中 出现漏项、缺 项等导 致建设 项 目超概 10 % 以上的,依 据国家 、 省 、市 概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 结 合合 同 条 款 ,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 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 有下 列 行为 之 一的, 根据具 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 反国家 相关规定和基本 建设 程 序 进行 批 复( 许可 )。
( 二 )违 反 本办法规定 批 准 超 规模、 超 标准、 超概算 的。
( 三 )违法 干预招 标 投 标活动的。
( 四 )违 反 本办法规定 拨付 资 金 的。
( 五 ) 审查 或 监 督 结论 严重 失 实或 弄 虚作假的。
( 六 )其他违 反 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八 条 项 目建设 单位有下 列 情 形之 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 体情况, 暂停 、 停 止 拨付 资 金 或者 收回已拨付 的资 金 , 暂停 或者 停 止 建设 活动,对 负 有责任的 领 导人员和直 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涉嫌犯罪 的 移交 有 权 机关 处 理。
(一) 未 经 批 准或者不 符 合规定的 建设 条 件 开工 建设 政府 投资 建设 项 目 。
( 二 ) 弄 虚作假 骗 取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审批 或者 投 资补 助 、贷款 贴 息 等政府 投 资资 金 。
( 三 ) 未 经 批 准 变更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的 建设 地点或者对 建设 规模、 建设内容 等作 较 大 变更 。
( 四 ) 擅 自 增 加 设计概算 。
( 五 )要 求 施工单位对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垫 资 建设 。
( 六 )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 按照建设 工期实施 已批 准的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
( 七 )其他违 反 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九 条 承 担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相关业务的 参建 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 串 通违规 操 作、 弄 虚作假的,出 具 的成果报告或 审查结论 严重 失 实的,或造成项 目质 量 低劣 的, 根据 情 节轻 重,将其不 良 行为 记入信 用 档案 或 列入黑名 单 予 以公 布 ; 因 主 观 过 错造成 超概算 的,相关单位 应按 合 同 约定条 款 承 担 相 应 责任;造成经 济 损 失 的,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涉嫌构 成 犯罪 的, 移送 有 权 机关 处 理。
第五十 条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发生重大 质 量或安全生产事故 的, 按照国家 和 省 、市、区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 门 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 一条 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管理 中涉 及行业管理 未尽事宜,各行业主管部 门应 当 按照 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 细 则。本区原有政府 投 资管理相关 文件与 本办法不一 致 的, 按 本办法执行。望城经开区 参照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审批 、 监 督、管理, 具 体 审批情况 需 定期 抄送 区发改 局统筹 。 党 政机关办公用 房 等 楼堂馆所建设 项 目 , 按党中央 、 国 务 院 , 省 委、 省 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项 目 资本 金 管理等 按照国家 、 省 、市有关 文件精神 执行。法律、法规、规 章 以及上位规范 性文件另 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 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 年10 月20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 年, 《 长沙市望城区政府 投 资 建设 项 目 管理办法 》 (望政发〔201 8 〕5 号) 文件同 时 废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