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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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DR-2021-00002

望政发〔2021〕12 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 道 办事 处 、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 突 发事 件总 体 应急预案》已 经区人民政府 审定 同意 ,现印发 给你们 , 请认真遵照 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21 年3 月12 日

目 录

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 突 发事 件应急 工作的管理, 最 大程度地 预防 和减少突 发事 件 的发生, 控 制、 减轻 和消 除突 发事 件 造成的社 会危害 ,保 障 公民生 命财 产安全, 维 护 国家 安全、公 共 安全、 环境 安全和社 会 稳定,促进 我 区经 济 社 会 全面、 协调 、 可 持 续 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 据《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突 发事 件应 对法 》《 湖 南省 实施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突 发事 件应 对法 〉 办法 》《 长沙市 突 发事 件总 体 应急预案》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 结 合 我 区实 际 ,制 订 本 预案 。

1.3 分类分级

本 预案所称突 发事 件是指突然 发生,造成或者 可 能造成重大人员 伤亡 、 财 产损 失 、生 态环境 破坏等严重社 会危害 , 需 要 采 取应急处 置 措 施 予 以 应 对的自 然灾害 、事 故灾难 、公 共卫 生事 件 和社 会 安全事 件 。

根据突 发事 件 的发生过程、 性质 和机理, 突 发事 件 主要分为以下 四 类:

(1)自 然灾害 。主要包 括 水 旱灾害 、 气象灾害 、地 震灾害 、地 质灾害 、生物 灾害 和 森 林 火灾 等。

(2)事 故灾难 。主要包 括 机关事业单位和工 矿 商 贸 等 企 业的各类安全事 故 、 交 通 运输 事 故 、公 共设 施和 设备 事 故 、 核与辐射 事 故 、 环境污染 和生 态 破坏事 件 等。

(3)公 共卫 生事 件 。主要包 括传染病疫 情、 群 体 性 不 明 原因疾病 、食 品 安全和 职 业 危害 、动物 疫 情,以及其他严重 影响 公众健康 和生 命 安全的事 件 等。

( 4 )社 会 安全事 件 。主要包 括恐怖袭 击事 件 、民 族宗教 事件 、经 济 安全事 件 、 涉 外 涉侨突 发事 件 、 群 体 性 事 件 和严重 危 及公 共 安全的重大 刑 事 案件 等。

上 述 各类 突 发事 件往往 相 互交叉 和关 联 , 某 类 突 发事 件可 能与 其他类 别 的事 件同 时发生,或引发次生、 衍 生、 耦 合事 件 , 应当 具 体分 析 , 统筹应 对。

按照 社 会危害 、 影响 范 围 等 因素 ,自 然灾害 、事 故灾难 、公共卫 生事 件 一 般 分为 四级 : Ⅰ级 ( 特别 重大)、 Ⅱ级 (重大)、 Ⅲ级 ( 较 大)和 Ⅳ级 (一 般 )。

1.4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 域内 各类 突 发事 件 的 应 对工作和整个 应急 管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减少危害 。以保 障 公 众健康 和生 命财 产安全作为 首 要任务, 最 大程度地 预防 和 减少突 发事 件 及其造成的人员 伤亡 和 财 产损 失 。

(2) 居 安 思危 , 预防 为主。高度重 视应急 管理工作, 常抓不 懈 。 增 强 忧患意识 , 防患 于 未然 。坚持 预防 为主, 预防与应急相 结 合, 常态与 非 常态 相 结 合, 尽 量 减少 和 避免突 发事 件 的发生,同 时 做好应 对 突 发事 件 的各项准 备 工作。

(3) 统 一 领 导,分 级负 责。在区委、区政府的 统 一 领 导下,建立健 全 统 一 领 导、 综 合 协调 、分类管理、分 级负 责、条 块结 合、属 地管理为主的 应急 管理体制。在各 级党 委 领 导下,实行行政 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 应急指 挥机 构 的作用。

( 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 据 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 应急 管理工作。 完善 “一 案 ( 突 发事 件应急预案 ) 三 制(法制、体制、机制)”,提高 应急 管理能力, 维 护公 众 的合法 权益 , 使应急 管理工作 常态 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科学 化。

(5) 快速反应 , 协同应 对。加强以 属 地管理为主的 应急处置 队伍建设 , 建立健 全 应急协同联 动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街镇、村(社区)、 企 事业单位、社 会团 体和 志愿 者 队伍 的作用,依 靠公 众 力量, 形 成 统 一 指 挥、 反应灵敏 、 功 能 齐 全、 协调 有 序 、 运转高效的 应急 管理机制。

( 6 )依 靠科技 ,提高 素质 。加强公 共 安全 科学研 究和 技术开发; 采 用 先 进的 监测 、 预测 、 预防 、 预警应急处 置 技术 和 设 施,充分发挥专 家队伍 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 应 对 突 发事 件 的 领 导和人员 处 置和 指 挥能力, 避免 发生次生、 衍 生、 耦 合事 件 ;加强宣传 和培 训教 育工作,提高公 众 自 救 、 互救 和 应 对各类 突 发事 件的 综 合 素质 。

1.6 预案体系

全区 突 发事 件应急预案 体 系 包 括 :

(1)区 突 发事 件总 体 应急预案 。本 预案是 全区 应急预案 体系 的 总纲 , 是 区人民政府 应 对本区 突 发事 件 的规范 性文件 和行动指南 , 是 街 道 办事 处 、镇人民政府和区直单位制 订应急预案 的 参考文 本。本 预案 由区 应急 管理 局 起草、区人民政府 审 定 并 公 布 实施,报市人民政府 备案 。

(2)区 突 发事 件 专项 应急预案 。专项 应急预案是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 (单位)为 应 对 某 种类型或 某几 种类型 突 发事 件制 订 的 涉 及 数 个单位 职 责的 计划 、方 案 和 措 施,由区直有关部 门(单位) 牵头 ,相关部 门 (单位) 协助 制 订 ,报区人民政府 批 准后实施。

(3)区 突 发事 件 部 门应急预案 。部 门应急预案是 区直有关部 门 (单位) 根据 本 预案 、区专项 应急预案 和部 门 (单位) 职 责,为 应 对单一种类 且 以 该 部 门 (单位) 处 置为主、相关部 门 (单位)配 合的 突 发事 件而 制 订 的 计划 、方 案 和 措 施,由区直有关部 门 (单位)制 订并 组织实施,报区人民政府 备案 。

( 4 )基层单位 突 发事 件应急预案 。 乡 镇(街 道 )、村(社区)、企 事业单位、 学校 等基层单位, 特别是 高 危 行业、重点单位 根据本 预案 及相关专项 应急预案 和部 门应急预案 ,为 应 对本单位 突 发事 件而 制 订 的工作 计划 、保 障 方 案 和 操 作规程。基层单位 应急预案 由各单位制 订并 组织实施,报上 级 主管部 门 和 同级 有关 应急 管理办事机 构备案 。

(5)重大活动 突 发事 件应急预案 。 举 办大型 庆典 、 会 展和文 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 应 当事 先 制 订应急预案 ,报 送举办活动的政府部 门审 定,由主办单位组织相关部 门 实施, 并 报 送批 准部 门同级 人民政府 应急 管理办事机 构备案 。

各类 应急预案应 当 根据文件 规定的时限及实 际 情况 变 化,由制 订 单位依程 序 及时 修订并 报上 级审 定、 备案 。各类 应急预案构成种类 应 不 断 补充、 完善 , 建立健 全“一 网四库 ”。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 设立 区 突 发事 件应急 和 减灾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区应急 和 减灾 委), 负 责 统 一 领 导、 协调 和 指 挥全区 突 发事 件应 对工作。区 应急 和 减灾 委由区长任主任,望城经开区管委 会 主任、常 务 副 区长( 常 务)、各 副 区长、人 武 部分管 副 部长任 副 主任,区委办、区人 武 部、望城经开区、区政府办、区 应急 管理 局 、区委 宣传 部、区委政法委、区委 网信 办、区委外事办、区发改 局 、区 教 育 局 、区 科技局 、区工 信局 、区民 宗局 、区公安分 局 、区民政 局 、区 司 法 局 、区 财 政 局 、区自 然 资 源 和规 划 分 局 、区生 态环境 分 局 、区 住建局 (人 防 办)、区 交 通 局 、区水 利局 、区农业农村 局 、区商务 局 、区 文旅 广体 局 、区 卫 生 健康局 、区 退役军 人事务 局 、区市 场监 管 局 、区城管执法 局 、区 金融 办、区 信访局 、区医 保 局 、区 国 有资产事务 中心 、区 数据 资 源中心 、区 气象局 、区融媒 体 中心 、区 住 保 中心 、区机关事务 中心 、区城 投集团 、望城农 科园 、 滨 水新城、区公 路 养护 中心 、区市 容环境卫 生 维 护 中心 、区市政 设 施 维 护 中心 、区供 销 社、区红 十字会 、区消 防救援 大 队 、武警中队 ,各街 道 办事 处 、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区 应急 和 减灾 委在区政府及市各专项 应急 工作 指 挥机 构 的指 导下, 统 一 领 导全区各类 突 发事 件应急 管理工作。 具 体 职 责如下:

(1) 研 究、决定全区各类 突 发事 件应急 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2)部 署 和 总结 全区年度 突 发事 件应急 管理工作;

(3) 负 责制定全区 防灾减灾 工作 计划 ; 协调 开展重大 防灾减灾 活动, 指 导街镇开展 防灾减灾 工作;组织、 协调 全区 抗灾救灾减灾 工作; 负 责上 级 、 境 外、 国际 及外 县 (区、市) 慰 问 团 和核灾 、 救灾 工作组的有关 接待 工作;

( 4 )组织制定和实施本 预案 ;

(5) 指 挥区 内 各重大、 特别 重大 突 发事 件 的 应 对 处 置工作;

( 6 ) 完 成市 级指 挥部 交 办的其他工作。

2.2 区突发事件应急和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区 应急 和 减灾 委下 设 区 突 发事 件应急 和 减灾 委员 会 办公室(以下 简称 区 应急 和 减灾 办),区 应急 和 减灾 办 设 在区 应急 管理局 ,由区 应急 管理 局局 长 兼 任办公室主任。

区 应急 和 减灾 办主要 职 责 是 :

(1) 负 责区 应急 和 减灾 委日 常 工作;

(2) 指 导、 监 督和 考核 全区各 级应急 管理工作,包 括 体制机制、 预案编 制、 宣传教 育、 应急演练 、 应 对 处 置等;

(3)组织、 协调突 发事 件应急 工作 综 合管理 系统 、通 信信息系统 、物资保 障系统 、 抢险救援系统 、 灾 后重 建系统 等 建设 ;

( 4 ) 收集 、 汇总 全区各类 突 发事 件 和 灾 情 信息 , 履 行 综 合协调职 责,发挥 运 转 枢纽 和 综 合 指 挥 中心 的作用, 并 组织有关专家 及时进行 风险 和 灾 情 评估 分 析 ,提出 处 置 建议 和对 策 ;

(5) 参与 重大 突 发事 件 的 应 对 处 置工作;

( 6 ) 完 成市 应急 办、区政府以及区 应急 和 减灾 委 交 办的其他工作;

(7) 参与协调 、 调 度 应急救援队伍 。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 根据 实 际需 要 设立若干 专项 突 发事 件应急 管理工作 指 挥部(以下 简称 区专项 应急指 挥部),在区 应急 和 减灾 委的 统 一 领 导下, 负 责组织、 协调 和 指 挥相关类 别突 发事 件应 对工作。

区专项 应急指 挥部由分管 副 区长任 指 挥长,区政府办 联系副主任、区专项 应急 管理工作 牵头 部 门 主要 负 责人任 副指 挥长。各街 道 办事 处 、镇人民政府和区直各有关部 门 (单位)分管 负 责人为区专项 应急指 挥部成员。

区专项 应急指 挥部 领 导和 指 挥相 应 专项 应急 管理工作。其 具体 职 责如下:

(1) 研 究、决定全区相关 应急 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2)部 署 和 总结 全区相关专项 应急 管理工作;

(3)起草和实施区专项 突 发事 件应急预案 ;

( 4 ) 负 责 应 对 处 置相关专项 突 发事 件 ;

(5) 指 导和督 查 各街镇、基层单位专项 突 发事 件应急 管理机 构 的工作;

( 6 )承办区 应急 和 减灾 委及市专项 突 发事 件应急 管理机 构交 办的其他事项。

区专项 应急指 挥部下 设 办公室,分 别设 置在各区专项 应急 管理工作的 牵头 部 门 , 负 责 该 专项 应急指 挥部的日 常 工作,其组成和 职 责等由专项 应急预案具 体规定。

2.4 区直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区政府办: 领 导、支持和督 查 开展全区 应急 管理工作;进 入Ⅰ级 或 Ⅱ级预警 和 应急响应 后, 必 要时在区 应急 和 减灾 办基 础 上牵头 组 建扩 大的区 指 挥部办公室, 根据 分组和分工 完 成 应 对 处 置工作。

区 应急 管理 局 :承 担 区 应急 和 减灾 办工作, 协助 区委、区政府 指 定的 负 责 同志 组织 较 大及以上 突 发事 件 ( 灾害 ) 应急处 置工作。承 担 区安全生产委员 会 、区 防汛抗旱指 挥部、区地 质灾害应急指 挥部、区 森 林 防灭火指 挥部的日 常 工作; 综 合 协调应急预案衔接 工作,组织开展 预案演练 ; 指 导自 然灾害 类安全生产类 突 发事 件应急救援 , 统筹应急救援 力量 建设 ;组织 编 制 综 合 防灾减灾规 划 , 建设统 一的 应急指 挥管理 综 合 信息平台 , 建立监测预警 和灾 情报告制度,依法 统 一发 布灾 情; 指 导开展自 然灾害综 合 风险评估 。 负 责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 管理 综 合工作; 负 责非 煤矿山 、 危险 化 学品 、 烟花爆竹 、工 贸 行业和 领域 的安全生产事 故应急 管理工作; 负 责 灾 民 紧急 转 移 安置,自 然灾害 生活 救助 , 应急避难设施 建设 等。

望城经开区 : 牵头负 责经开区范 围内应急 工作。

区委 宣传 部(新 闻中心 ): 牵头 组织 突 发事 件 的新 闻 发 布 和宣传 报 道 工作,正确引导 境内 外 舆论 , 并协调解 决新 闻 发 布 、报道中 出现的问题。

区委政法委: 负 责 群 体 性 事 件 社 会秩序 稳定工作。

区委 网信 办: 负 责 应 对 突 发事 件 过程 中 的 网络舆 情 处 置和引导。

区委外事办: 负 责 涉 外、 涉港澳突 发事 件 的 应急 管理工作。

区发改 局 : 负 责 电 力、 油气 长 输 管 道 的 突 发 性 事 件应急 管理工作; 协调电 力部 门做好突 发事 件 的供 电 工作; 会同 有关部 门 (单位)安 排突 发事 件应 对工作的重大 建设 项 目 ; 根据 区 级救灾 物资储备 规 划 、 品 种 目录 和标准、年度 购 置 计划 , 负 责 中央 、 省级 、市 级 下 达 和区 级救灾 物资的 收储 、 轮换 和日 常 管理, 根据 区 应急管理 局 的动用 指 令 按 程 序 组织 调 出; 会同 有关部 门 (单位) 做好应急 物资 储备 、 调拨 的组织、 协调 工作。

区 教 育 局 : 负 责 教 育 系统突 发事 件应急 管理工作; 负 责 学 生应急常识 的 教 育、 普 及工作; 负 责组织恢复 灾 后 教学秩序 。

区 科技局 : 负 责 突 发事 件应急 管理工作 中 的 科技 保 障 工作。

区工 信局 : 协调 、 配 合 做好 通 信突 发事 件应急 管理工作;组织、 协调 各通 信运 营商 做好应 对 处 置 突 发事 件 过程 中 通 信 保 障 工作; 协调 、督促 医药企 业 应 对 突 发事 件 的有关物资生产、供 应 。

区民 宗局 : 负 责 涉 及民 族宗教 事务的 突 发事 件应急 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 局 : 负 责 道路交 通事 故 、 恐怖袭 击事 件 、公 众聚集场所 安全事 故 、 群 体 性 治安事 件 等 应急 管理工作; 负 责 应 对其他突 发事 件所需 的治安保 障 工作、 交 通管制工作。

区民政 局 : 负 责 因突 发事 件 造成生活 困难 、 符 合社 会救助 条件 的 群众 的基本生活 救助 , 协助突 发事 件 的 善 后 处 置。

区 司 法 局 : 负 责 司 法行政 系统 的 应急 管理工作。

区 财 政 局 : 负 责 应急 管理工作 必需 的经 费 ; 负 责 突 发事 件应对 处 置、 灾 后重 建所需 资 金 的 计划 、 调 度。

区自 然 资 源 和规 划 分 局 : 负 责地 质灾害防 治规 划并指 导实施;组织 指 导 协调 和 监 督地 质灾害调查评价 及 隐患 的 普查 、 详查 、排查 ; 指 导开展 群测群防 、专业 监测 和 预 报 预警 等工作, 指 导开展地 质灾害 工程治理工作;承 担 地 质灾害应急救援 的 技术 支 撑 工作。

区生 态环境 分 局 : 负 责 突 发 环境 事 件 的 应急 管理工作,承 担废 弃 危险 化 学品处 置的 应急 管理工作, 负 责 突 发事 件 导 致环境污染 和 监测 的 评估处 置工作。

区 住建局 (人 防 办): 负 责区本 级监 管 建设 工程安全事 故应急 管理工作, 指 导 监 管 建设 工程安全事 故应急 管理工作; 负 责城市供水 应急 管理工作; 指 导城区 排 水 应急 管理工作; 负 责人民 防空应急 工作。

区 交 通 局 : 负 责组织、 指 挥、 协调受灾中断道路 的 修 复工作;负 责各类 突 发事 件交 通 运输 保 障 工作。

区水 利局 : 负 责 落 实 综 合 防灾减灾 规 划 相关要 求 ,组织 编 制洪 水 干旱灾害防 治规 划 及 防 护标准 并指 导实施;组织 编 制重要 江河 湖 泊 和重要水工程的 防御洪 水 抗御旱灾调 度和 应急 水量 调 度方 案 , 按 程 序 报 批并 组织实施;承 担防御洪 水 应急抢险 的 技术 支撑 工作;承 担台风防御 期 间 重要水工程 调 度工作; 负 责水 利系统应急 管理工作; 负 责 灾 损水 利设 施的 修 复; 储备 水 旱灾害防御 物资。

区农业农村 局 : 负 责农业种植业相关产 品 、植物 疫 情、动物疫 情和生物 灾害应急 管理工作; 并做好 农业生产自 救 的 指 导工作; 参与 农 药中毒 事 件应急 管理工作。

区商务 局 : 负 责流通 领域突 发事 件 的 应急 管理工作; 负 责 石油 行业 突 发事 件应急 管理工作; 参与应 对 处 置各类 突 发事 件 过程中 的物资保 障 工作。

区 文旅 广体 局 : 负 责 文 化、广播、 旅游 、体育 领域突 发事 件应急 管理工作。

区 卫 生 健康局 : 负 责 突 发公 共卫 生事 件 的 应急 管理和其他 突发事 件中 的 医疗救援 工作; 做好疫 情 监测 , 防 止 疫病 发生和 蔓延 ;承 担灾 ( 疫 )区 疾病控 制和食 品 、 饮 水等 卫 生 监 督以及 受伤 人员的 救 治工作。

区 退役军 人事务 局 : 负 责 涉 及复 退军 人的 突 发事 件应急 管理工作, 负 责 因突 发事 件致残 公 职 人员的 伤残 等 级评 定工作和 因突发事 件处 置 救援牺牲 的公 职 人员的追 烈 等工作。

区市 场监 管 局 : 负 责食 品 安全 应急 管理工作。 负 责物 价 稳定应急 管理工作。 负 责 药品 安全 应急 管理工作;为 灾 区提供 必 要的药品 、 器械 等 援助 。 负 责 特 种 设备 安全事 故应急 管理工作; 负 责协调突 发事 件 相关 设备 、 设 施的 检验 、 检测 和 鉴 定工作; 监 督 灾区产 品质 量; 负 责 维 护 灾 区市 场秩序 。

区城管执法 局 : 负 责城市供 气 、城市 桥梁隧道 、户外广告、渣 土 运输 、消 纳场 、 环境卫 生、 固废处 理等 应急 管理工作。

区 金融 办: 负 责 金融突 发事 件应急 管理工作; 协调 组织相关金融 机 构参与救灾 和 灾 后重 建 工作。

区 信访局 : 负 责 协助群 体 性 上 访 事 件应急 管理工作。

区 医 保 局 : 负 责 医 保 系统 的 突 发事 件应急 管理工作。

区 国 有资产事务 中心 : 负 责 国 资 领域 的 应急 管理工作。

区 数据 资 源中心 : 负 责 电子 政务 网络信息 安全 应急 管理工作; 监控 和 防 范政务 网络 安全事 件 ;组织开展 电子 政务 网络受灾业务 系统数据修 复工作; 负 责 应急 管理工作的 数据 资 源 服务保障 。

区 气象局 : 负 责 收集天气 实况 信息 和发 布天气预 报、 灾害性天气预警 ,为 防灾 、 抗灾 、 救灾 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 气象灾害的 调查 、 评估 、 鉴 定工作。

区公 路 养护 中心 : 负 责 国 、 省干 线公 路 及 县道路网检查与应急处 理工作。

区市政 设 施 维 护 中心 : 负 责 指 导、 协调 、组织城市 道路 的 应急抢修 和城市 道路 下水 道 的 维 护、 疏浚 工作。

区供 销 社: 负 责供 销 社 系统突 发事 件 的 应急 管理工作。

区红 十字会 : 协助 开展 救灾 、 救济 工作, 筹集救灾款 物,组织社 会募捐 ; 根据 情况,通过上 级 红 十字会 向 国内 外发出 救助呼吁 ; 协助 区政府组 派救 护、 防疫 力量开展 医疗救 护和 卫 生 防疫 工作。

区消 防救援 大 队 : 负 责 火灾 事 故应急 管理工作;承 担 重大 灾害 事 故 和其他以 抢救 人民生 命 为主的 应急救援 工作,在 参与 非消防 专业的 灾害 事 故救援 工作时,在区 应急 和 减灾 委的 统 一 指 挥下,开展 应急救援 工作。

武警中队 : 参与抢险救灾 , 协助维 护 突 发事 件 发生地的治安秩序 等。

其他相关部 门 : 在 应急 管理工作 中 的 职 责在各专项 应急预案中具 体 明 确。

2.5 街镇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街 道 办事 处 、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 会 、社区 居 民委员 会应 当 明 确 应急 管理工作 领 导机 构 ,确定专人 负 责,积极 协助 上 级人民政府 做好突 发事 件应急 管理工作。

2.6 专家组及其职责

区人民政府和各专项 应急指 挥部 根据 实 际需 要 建立 各类专业人 才库 , 聘请 有关专 家 组成专 家 组。其 职 责 是 : 平 时为政府 应急 管理工作提供决 策咨询 和 建议 ; 突 发事 件 发生时, 应邀参与指挥 应 对 处 置工作,为 应急指 挥决 策 提供 咨询 服务, 必 要时 参与 现场处 置。

3 运行机制

各街 道 办事 处 、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 (单位)要 建立应 对处 置 突 发事 件 的 预测预警 、 信息 报告、 应急处 置、恢复重 建 及 调查评估 等机制,提高 应 对 处 置能力和 指 挥水 平 。要加强 应急 管理机 构建设 ,整合各方面资 源 , 形 成 统 一 指 挥、分类分 级处 置 应急管理机制,提高 应 对 处 置 突 发事 件快速反应 能力。

3.1 监测预警

各街 道 办事 处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 (单位)要 针 对各种可 能发生的 突 发事 件 及其种类和 特 点, 建立健 全基 础信息数据库 , 完善预测预警 机制,开展 风险隐患调查 、分 析 、 评估 、 监测 、预警 等工作, 做 到 早 发现、 早 报告、 早预防 、 早处 置。

3 . 1 . 1 政府 监测 和社 会监 督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 值班 室)、区 应急 和 减灾 办 与 专项 应急指 挥部办公室 负 责 突 发事 件信息采集 、 处 理工作。 逐步建立突发事 件信息 管理 平台 、日 常监测信息数据库 和通 信网络 ,以适 应突 发事 件信息采集 、 汇总 、分 析 、报告等工作的 需 要。 建立健 全监测网络 , 明 确 监测 项 目 ,制 订监测计划 ,广 泛收集 各种 可 能引发 突 发事 件 的 信息 。 建立风险 分 级 等制度, 核 实、分 析 、 评估可能引发 突 发事 件 的 信息 。 必 要时,组织专 家 和相关部 门 (单位)进行 会 商, 科学 分 析 、 综 合 评价监测数据 ,对 可 能发生的 突 发事件趋 势进行 预测 。

区政府办(区政府 值班 室)、区 应急 和 减灾 办及各专项 应急指 挥部办公室 建立突 发事 件信息 定期分 析 通报制度和 信息 报 送制度。 构建 区政府办(区政府 值班 室) 与 区 应急 和 减灾 办及各专项 应急指 挥部办公室 之间 的 信息传递网络 ,实现 信息共享 。

建立突 发事 件信息 报告、 举 报制度。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都可 以向 处 置 突 发事 件 的工作机 构 报 警 。任何 接警 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 诿信息接 报工作。

3 . 1 . 2 接警 和 处警

区政府办(区政府 值班 室)、区 应急 和 减灾 办、各专项 应急指 挥部办公室要 建立应急值班 制度, 负 责 接警 工作。各街镇和区专项 应急指 挥部办公室在 接 到报 警并 经 初步核 实后, 应 在事发后15 分 钟内电话 报告、30 分 钟内书 面报告区政府办(区政府 值班室)。 较 大以上 突 发事 件 ( 灾害 )发生后,要30 分 钟内电话 向区政府办(区政府 值班 室)报告, 并 在1 小 时 内书 面报告。各 接警单位对于不 属 于本 职 范 围内 的报 警信息 , 必须 转告相 应 的 处 置单位或报区政府办(区政府 值班 室)。

区政府办(区政府 值班 室) 接 到报告后 应立即核 实, 再根据有关要 求 向市政府 总值班 室报告。情况 紧急 时, 可同 时 指 令有关部 门 (单位)组织力量 赶赴 事发地,进一 步查明 情况, 妥善处 理。有关部 门 (单位) 必须 及时 反馈处警 情况。

3 . 1 . 3 预警级别 及发 布

根据预测 分 析结 果, 按照突 发事 件紧急 程度、发展势 态 和 可能造成的 危险 程度, 预警级别 原则上分为一 般 ( Ⅳ级 )、 较 大( Ⅲ级 )、重大( Ⅱ级 )和 特别 重大( Ⅰ级 ),依次用 蓝色 、 黄色 、 橙色 和红 色表示 。

区 应急 和 减灾 办、各专项 应急指 挥部办公室 收集 、 核 实 突 发事 件信息 后,提出 建议 报区 应急 和 减灾 委。 Ⅳ级预警 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并 报告市 应急 委; Ⅲ级 、 Ⅱ级 和 Ⅰ级预警级别 的确定 按 上级总 体 预案 的相 应 规定进行 处 理。

预警级别 确定后, 除因涉 及 国家 安全等原 因需 要保 密 的外,由确定 预警级别 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 会 发 布 ;对直 接涉 及公 众利益 或 需 要公 众 广 泛参与应 对 处 置的 突 发事 件 的 预警信息 通过报纸 、广播、 电视 、 网络 、 短信传 播等 渠道 广 泛 发 布 , 做 到 应知尽知 。

突 发事 件预警信息 发 布内容 包 括 :

(1) 突 发事 件性质 及起 因 ;

(2) 突 发事 件 发生地及范 围 ;

(3) 突 发事 件 的发展 态 势及 可 能造成的 危害 ;

( 4 ) 突 发事 件 的 应 对 措 施和 控 制办法;

(5)公 众应 当 了解 的 突 发事 件 的其他情况。

3 . 1 .4 预测预警 行动

突 发事 件预警 发 布 后,发 布预警 的人民政府 应 当 立即启 动相应预案 。 启 动高 级别预案 时, 低级别预案同 时 启 动; 启 动 总 体 预案 时,对 应 的专项 预案同 时 启 动; 国家 和 省 、市 应急预案启 动时,突 发事 件涉 及 我 区的,区、街镇 应急预案同 时 启 动。

进 入预警 期后,各 级应急指 挥机 构应 当 根据预警级别 依法依规 采 取以下 防控措 施, 防 止 突 发事 件 发生或者事 态扩 大:

(1)实行全 天 2 4 小 时 值班 制度,加强 信息收集 , 每 日 至少向上 级 报告1 次,重要 信息 要 立即 报告;

(2)及时向社 会 、公 众 发 布可 能 受 到 突 发事 件危害 的 警 告或者 劝 告, 宣传防灾 、 减灾知识 和 应急常识 ;

(3)转 移 、 撤离 或者 疏散容易受 到 突 发事 件危害 的人员和重要 财 产, 并妥善 安置;

( 4 )要 求 各类 应急救援队伍 和人员进 入待命状态 , 并 动员、招募 后 备 人员;

(5) 调集所需应急 物资和 设备 ;

( 6 )确保 交 通、通 讯 、供水、供 电 、供 气 等公用 设 施安全;

(7)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规定的其他 措 施。

3.2 应急处置

3 . 2 . 1 先 期 处 置

突 发事 件 发生后,事 件 发生部 门 (单位)、事发地的基层组织要 立即采 取 措 施 控 制事 态 发展,进行 先 期 应急处 置: 拨 打报 警电话 ,组织 群众 自 救互救 ,组织人员 疏散 , 迅速控 制 危险源 , 抢救受伤 人员等 措 施 控 制事 态 发展。

各街 道 办事 处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专项 应急指 挥部 接 到 并核实 突 发事 件信息 后, 必须立即派 人 赶赴 现 场 。对于 比较集中 、 固定的事发现 场 , 已 造成人员 伤亡 或对公 众 生 命健康 直 接 造成严重威胁 的, 应立即调集 本 辖 区范 围内 相关 应急救援队伍 和 救援 物资进行现 场应急救援 。 凡 进 入应急救援 现 场 的 救援队伍 、人员和物资 都必须 服从专项 应急指 挥部或现 场指 挥部的 统 一 调 度。

3 . 2 . 2 报告和通报

突 发事 件 发生后,各街镇及各专项 应急指 挥部办公室 应 当要及时 汇总突 发事 件信息 , 并 在事发15 分 钟内 向区政府办(区政府 值班 室)、区 应急 和 减灾 办 口头 报告事发时 间 、地点、 信息来源 、事 件性质 、 影响 范 围 、事 件 发展 趋 势和 已 经 采 取的 措 施等情况,30 分 钟内 进行 简 要 书 面报告, 并 及时 续 报,不得 迟 报、漏报、谎报、瞒报。

加强现 场信息 的 采集 。现 场信息 包 括 :人员 伤亡 、 失踪 情况,财 产损 失 情况, 待救援 人员情况, 危险源 现 状 、发展 趋 势及 控 制情况,现 场医疗救 治情况,现 场疫 情 处 置情况,现 场救援 进展情况,现 场救援 物资供 应 情况,现 场环境监测 情况等。

完善灾 情报告制度。 突 发事 件 发生后, 凡 造成人员 伤亡 和 较大 财 产损 失 的,各街镇或有关区直单位 应 在 第 一时 间采集灾 情 信息 , 迅速 报告区政府办。 灾 情 数据信息 经区 应急 管理 局汇总并 报区人民政府 审核 后 迅速 报告市 应急 管理 局 。全区 灾 情 数据信息须由区 应急 管理 局会同 区有关专项 应急指 挥部等 汇总 整理 并 报区政府 审核 后 统 一上报,其他部 门 和部 门 (单位) 均 不得 擅 自报 送 。

3 . 2 . 3 指 挥 与协调

Ⅳ级预警 。区人民政府全面 负 责 辖 区 内 的 突 发事 件应 对 处 置工作,区 应急 和 减灾 委 负 责 具 体工作。区有关专项 应急指 挥部或现 场指 挥部 具 体 负 责现 场指 挥工作, 并 向区 应急 和 减灾 委报告情况, 请示 重大问题的 处 理 指 令。各 级 各部 门 要服从区 应急 和 减灾委和有关专项 应急指 挥部的 统 一 调 度。

Ⅲ级 、 Ⅱ级 和 Ⅰ级预警 。区 应急 和 减灾 委在上 级 的 统 一 领 导下开展 应 对 处 置工作。

3 . 2 .4 现 场处 置

现 场指 挥部或专项 应急指 挥部 应根据 现 场 情况制 订 现 场救援具 体方 案并 组织实施。现 场指 挥部一 般 由 突 发事 件 类型主管单位 负 责人 担 任现 场指 挥长, 属 地街镇 负 责人 担 任现 场副指 挥长,其他 参与应急救援 的区有关部 门 (单位) 负 责人为成员。

(1)组织营 救 和 救 治 受害 人员, 紧急疏散 、 撤离 、安置 受到 威胁 的人员;

(2) 迅速控 制 危险源 , 封闭 、 隔离 或者限制 使 用有关 场所 ,中 止 可 能导 致 损 害扩 大的活动;

(3) 划 定 危害 区 域 ,实施 交 通管制,保护现 场 ,加强 巡逻 ,维 护社 会 治安;

( 4 )加强现 场监测 , 防 止 疫病 、 环境污染 等次生、 衍 生和耦 合事 件 发生;

(5) 抢修被 损坏的 道路 、通 信 、供 电 、供水、供 气 等基 础设 施;

( 6 )安置 灾 民,提供生活 必需品 和 临 时 避难场所 ,保 证 基本生活;

(7) 启 用 储备 的 应急救援 物资和 设备 , 必 要时 征收 、 征 用其他 需 要的物资和 设备 ,组织 运输应急救援 人员和物资;

( 8 )法律、法规和专项 应急预案 规定的其他 措 施。

3 . 2 . 5 特殊 情况的 处 理

发生在本区的 突 发事 件 ,其人员 涉 及非本区的, 应 及时 与 相关行政区 域联系 , 必 要时上报上 级 政府 协调处 理。

突 发事 件跨 部 门 的,有关部 门同 时 启 动相关专项 预案 和部 门预案 ,在区 应急 和 减灾 委的 统 一 领 导下开展 应急 工作。

突 发事 件中 有 华侨 、 港澳台 或外 籍 人员 伤亡 、 失踪 、 被困 的,或者 可 能 影响 到 境 外的,由区人民政府及区委外事办、区公安分局 等部 门按照 相关规定作出相 应处 理。

某 项 突 发公 共 事 件 发生后,各 级 各部 门应 当 采 取相 应措 施进行 处 理, 并密 切关 注 , 防 止次生、 衍 生、 耦 合事 件 的发生。

3 . 2 .6 扩 大 应急

当 突 发事 件难 以 控 制或有 扩 大、发展的 趋 势时, 负 责 应急处置的 应急 委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 增援队伍 ,加大 救援 物资 调拨 、供 应 力度, 并 及时 请求 上 级应急 委支 援 。 必 要时 可申请 上 级 人民政府提高 突 发事 件级别 , 启 动高 级别预案 。

3 . 2 . 7 信息 发 布

各 应急指 挥机 构会同 区委 宣传 部(区新 闻中心 ) 按照《 长沙市望城区 突 发事 件 新 闻 发 布应急预案》 和有关规定, 客观 、准确、及时地发 布突 发事 件信息 。

3 . 2 .8 应急结束

应急处 置工作 结束 ,或者 预警 的 险 情 完 全消 除 后,由原确定预警级别 的人民政府 应 及时 宣布应急 行动 结束 , 并 通过原发 布该预警信息 的 媒 体向社 会 发 布解除警 报 信息 。各有关部 门 (单位)要 认真做好解除预警 工作, 同 时在 预警解除 后 仍 保持高度 警惕 ,继续做好 后期 处 理工作。

3.3 善后处置

3 . 3 . 1 善 后 处 置

各 级 各有关部 门 (单位) 按 规定及时 调拨救助 资 金 和物资,迅速做好疫病防 治和 环境污染 消 除 工作。对 应急处 置 中 的 伤亡 人员、工作人员,以及 紧急调集 、 征 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 给予抚恤 、补 助 或补 偿 , 并 提供 心 理 咨询 和法律 援助 。积极开展社 会救助 ,督促、 协调 相关保 险 机 构 及时 做好 有关单位和个人损 失 的理 赔 工作。

3 . 3 . 2 总结评估

有关部 门 (单位) 应 对 突 发事 件 的起 因 、 性质 、 影响 、责任、经 验 、 教训 等问题进行 调查 分 析 和 总结评估 , 并形 成专题报告,层层上报。对责任事 故 , 应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3 . 3 . 3 恢复重 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 负 责 做好 恢复重 建 工作。要对 受灾 情况、重建 能力和 可利 用资 源 等全面 评估 ,有 针 对 性 地制定 灾 后重 建 和恢复生活、生产 计划 , 并 组织实施。 需 要上 级援助 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 请求 ,有关部 门 (单位)提出相关 意见 或 建议 , 按 规定报批 后组织实施。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各 级 人民政府要 按照 专业化和社 会 化相 结 合的原则, 着 力 构建统 一 领 导、管理规范、 协调 有 序 、专 兼并 存、优势 互 补、保 障有力的 应急救援队伍 , 形 成以 国家综 合 性 消 防救援队伍 为主力,以专业 救援队伍 和民 兵队伍 为 协同 ,以 军队 和 武警 部 队 为 突 击,以社 会 力量为 辅助 的 应急救援队伍 体 系 ;要 按照 “一专 多 能、一队多 用”的原则,进一 步 加强 综 合 应急救援队伍 和 防汛抗旱 、 医疗卫 生、 森 林消 防 等专业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积极推进专 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大力发展 应急 管理 志愿 者 队伍 ,加强 应急救援队伍 的业务培 训 和 演练 ,提高其装 备 水 平 和业务能力。

4.2 财力保障

区 财 政部 门 要保 证突 发事 件应急 准 备 资 金 ,保 证应急 工作办事机 构 的日 常 工作经 费并纳入预算 。 企 业等基层单位 应 当 设立 本单位 突 发事 件应急 工作专项资 金 。

区各类 突 发事 件应 对 处 置和 应急预案演练所需 经 费按 现行事 权 、 财权划 分原则分 级负担 。对 受突 发事 件影响较 大和 财 政 困难 的地方,区人民政府 根据 事发地实 际 情况 给予 一定支持, 并 在必 要情况下向 省 、市人民政府 请求 支持。对 受突 发事 件影响较 大的行业、 企 事业单位和个人,提 请 市 级 有关部 门 (单位) 研 究提出相 应 的补 偿 或 救助 政 策 ,报市人民政府 审批 。

区 财 政部 门 和 审计 部 门 要对 突 发事 件财 政 应急 保 障 资 金 的使 用和效果进行 监 管和 评估 。

鼓励 自 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 括国际 组织)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捐赠 和 援助 。

支持各保 险 机 构 推广 针 对 应急 工作的 险 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应 当依法向保 险 机 构购买 法定保 险 ; 鼓励 公民、组织 购买财 产保 险 和人 身意 外 伤害 等商业保 险 ; 企 事业单位 应 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 会 保 险 。

4.3 物资保障

各 级 各有关部 门 要 建立健 全 应急 物资 监测网络 、 预警 体 系 和应急 物资生产、 调拨 及 紧急配送 体 系 , 完善应 对 处 置工作程 序 ,确保 应急所需 物资和生活用 品 的及时供 应 。

区专项 应急指 挥部 负 责 储备与 专项 应急 工作 需 要相适 应 的现 场救援 和工程 抢险 装 备 , 并建立 相 应 的 设备信息数据库 。 特殊设备 和 昂贵设备 资 源尽 量实现市、区、街镇及社 会 各 界 资 源共享 。

区发改 局 要 会同 有关部 门 (单位) 负 责全区 应急 物资 储备计划 的 落 实工作。区商务 局 及有关部 门 (单位)要 按照职 能分工,负 责基本生活用 品 的 应急 供 应 , 负 责重要生活 必需品 如 柴油 、 猪肉 等的 储备 管理工作。

区直各相关部 门 (单位)和各街 道 办事 处 、镇人民政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和 应急预案 的规定, 做好 物资 储备 工作。加强对 突 发事 件应急储备 物资的管理, 防 止 储备 物资 被盗 用、 挪用、流 散 。如出现上 述 情况, 应 当依法 查处并 及时 予 以补充,对过期 失 效的 应 当及时 更 新。

4.4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 局 等有关部 门 (单位)要 配 合区 应急 管理 局会同 事发地街 道 办事 处 、镇人民政府 做好受灾群众 的基本生活保 障 工作,确保 灾 区 群众衣 食 住 行及 疾病 的及时 医 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区 卫 生 健康局 要 会同 有关部 门 (单位) 根据应急预案 和相关职 责, 建立医疗卫 生 应急 专业 技术队伍 和保 障系统 , 根据需 要及时 赴 现 场 开展 医疗救 治、 疾病预防控 制等 卫 生 应急 工作, 会同 区市 场局 及时为 受灾 地区提供 必 要的 药品 、 器械 等 卫 生和 医疗设备援助 。 鼓励 红 十字会 等社 会卫 生力量在 突 发事 件中 积极 参与医疗卫 生 救助 工作。

加强公 共卫 生体 系建设 , 完善突 发公 共卫 生事 件应急指 挥体系 、 疾病预防控 制体 系 、 卫 生 监 督体 系 ,全面提高公 共卫 生管理和 应急处 置能力。

4.6 交通运输保障

区 交 通 局 要加强 交 通 战备建设 ,依法 建立紧急 情况社 会交 通运输 工 具 的 征 用程 序 ,确保 抢险救灾 物资和人员能 够 及时、安全送达 。区直有关部 门 (单位)要保 证紧急 情况下 应急交 通工 具 的优 先 安 排 和 运输 安全。

根据应 对 处 置 需 要,区公安分 局 等有关部 门 (单位)要对事发现 场 及相关通 道 实行 交 通管制,开 设应急救援 “绿 色 通 道 ”,保 证应急救援 工作 顺利 开展; 道路设 施 受 损时,区 交 通 局 等有关部 门 (单位) 应 当 迅速 组织专业 队伍 进行 抢修 , 尽快 恢复,确保道路畅 通。

4.7 治安维护

公安、 武警 部 队 依法 参与应 对 处 置和治安 维 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 场所 、重点人 群 、重要物资和 设备 的安全保护,预防 和制止违法 犯罪 活动, 控 制事 态 , 维 护社 会秩序 。

突 发事 件 发生地的街 道 办事 处 、镇人民政府、村委 会 和社区居 委 会应 当积极发动和组织 群众 ,开展 群防联 治, 协助应急 管理部 门 和公安部 门 实施治安保 卫 工作。

4.8 安全防护

各 级 各部 门 要 按照平战结 合的原则, 根据 本地经 济 社 会 发展以及不 同突 发事 件 的 特 点、现 状 及其发展 趋 势等实 际 情况, 建立与 人 口密 度、城市规模相适 应 的 应急避险场所 。 应急避险场所 的建设可与 人 防 工程、公 园 、广 场 、 学校操场 、 文 化体育 场馆 等公共设 施的 建设 或者改造相 结 合。 必 要时, 可 以依法 征 用机关、 团体、 企 事业单位的各类 场所 等作为 临 时 避险场所 。

各街 道 办事 处 、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 门 (单位)要制 订 人员 紧急疏散预案 , 完善紧急疏散 管理办法和程 序 , 明 确各 级 责任人,确保 紧急 情况下公 众 安全有 序 转 移 或 疏散 。

区直有关部 门 (单位)要为 涉险 人员和 应急救援 人员提供 符合要 求 的安全 防 护装 备 , 采 取 必 要的 防 护 措 施,严格 按照 程 序 开展 应急救援 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区工 信局 、区 文旅 广体 局 等有关部 门 (单位) 负 责 建立健 全应急 通 信 、 应急 广播 电视 保 障 工作体 系 , 完善 公用通 信网 , 建立有线和无线相 结 合、基 础电信网络与 机动通 信系统 相 配套 的 应急通 信系统 ,确保通 信畅 通。

参与突 发事 件应 对 处 置工作的区直有关部 门 (单位)、 应急保 障 专业 队伍 以及各 应急指 挥机 构 , 应 当 至少配备 1 台 专用 电话 , 明 确 值班领 导,实行2 4 小 时 值班 制。

4.10 公共设施

道路 、 交 通、通 信 、供水、供 气 、供 油 、人 防 、 电 力、市政等基 础设 施 建设 , 应 当充分 考虑 各类 突 发事 件应 对 处 置的 需 要 并与之 相适 应 。 已 有的 建筑 物、 构筑 物和其 它设 施、 设备 不 符 合法定 突 发事 件应 对工作 需 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 所 有 权 人或管理人、 使 用人 应 当 采 取 必 要的 防 范 措 施,制定改造方 案并 组织实施。

4.11 科技支撑

有关部 门 (单位)和 科研教学 部 门 (单位)要积极开展公 共安全 领域 的 科学研 究,加大公 共 安全 监测 、 预测 、 预警 、 预防 和应急处 置 技术研 发的 投入 ,不 断 改进 技术 装 备 , 建立健 全公 共 安全 应急技术平台 ,加强公 共 安全 应急 管理决 策咨询系统 的开发,提高公 共 安全 科技 水 平 。

各 级 各部 门 要 注意 发挥 企 业在公 共 安全 领域 的 研 发作用, 鼓励企 业 研 究、开发、生产用于 突 发事 件监测 、 预测 、 预警 、 预防和 应急处 置工作的新 技术 ,新 设备 。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 应急 和 减灾 办 会同 有关部 门 (单位)依 照 有关规定制 订 区级应急演练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 应急演练 , 并 加强对 应急演练 工作的督 查 、 指 导。

各 级 各部 门 要 结 合本地实 际 ,有 计划 、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 进行 演练 。社区 居 委 会 、村委 会 、 企 业事业单位、 学校 等基层单位 应 当 结 合实 际 开展 必 要的 应急演练 。

应急演练 要从实 战 出发, 深入 发动和依 靠 公 众 , 普 及 应急知识 和 技 能,切实提高 应急救援 能力。 应急演练结束 后 应 当对 演练进行全面 总结评价 。

5.2 宣教和培训

社 会 公 众均应 当 学习应急 管理 知识 。各 级 各类机 构 和社 会 组织 都 有 普 及 宣传应急 管理 知识 的责任和 义 务。

区 应急 和 减灾 办要 会同 有关部 门 (单位)组织 编写应急 管理教 育培 训教材 , 编 印各类 突 发事 件应急知识 通 俗读 本, 设立应急管理 网页 ,加强公 众防 护和 应急 管理 知识宣传 。

区 宣传 、 文 化、广 电 、新 闻 等有关部 门 (单位)要通过 图书 、报 刊 、 音像 制 品 、 电子 出 版 物和广播、 电视 、 网络 等 形 式,广 泛宣传应急 法律、法规、规 章 和 预防 、 避险 、自 救 、 互救 、 减灾 等常识 , 增 强公 众 的 忧患意识 、社 会 责任 意识 和自 救互救 能力。

区 司 法 局 要 把《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突 发事 件应 对法 》 及相关 应急 法律、法规、规 章 作为全民 普 法的重要 内容纳入 全区 普 法 计划 。

区 教 育 局 要 会同 有关部 门 (单位)制 订学校应 对 突 发事 件 的教 育规 划 , 指 导和 监 督 学校 在 中小学 生 中普遍 开展 预防 、 避险 、自 救 、 互救 、 减灾 等 常识教 育。

区人社 局应 当 会同 区 应急 和 减灾 办 建立健 全 应急 管理 知识干 部培 训 制度, 把应急 法律、法规、规 章 和 应急预案 等 应急 管理知识纳入干 部 教 育培 训内容 。

区直各有关部 门 (单位)要 针 对 我 区实 际 开展 突 发事 件应急管理的 宣传 和 教 育培 训 工作。各街 道 办事 处 、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社区 居 委 会 和 企 事业单位要加强 应急常识 的 宣传 和 辅 导。

各 级 各有关部 门 要有 计划 地对 应急救援 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 训 ,提高其专业 技 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 发事 件应急 管理工作实行行政 领 导 负 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 突 发事 件应急 管理和 处 置工作 中 作出 突 出 贡献 的 先 进集 体和个人, 按 有关规定进行 申 报,经相关部 门审核批 准 同意 后予 以 表彰 和 奖励 ,对在 应急处 置工作 中伤亡 的人员依法 给予抚恤 。

对 迟 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突 发事 件 重要情况或者 应急 管理工作 中 有其他 失职 、 渎职 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部 门 (单位)和直 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 接 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情 节严重的依法 给予 行政 处 分和 处罚 ; 构 成 犯罪 的,依法 移送 有 权 机关 处 理。

6 预案管理

根据 实 际 情况的 变 化,及时 修订 本 预案

本 预案 2021 年 4 月13 日起施行。

7 附件应急预案 体 系 : 望城区自 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望城区 防汛应急预案 望城区 旱灾应急预案 望城区 突 发 性 地 质灾害应急预案 望城区 森 林 火灾应急预案 望城区林业生物 灾害应急预案 望城区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望城区重 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3 月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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