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2021年度知识产权培育资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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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 2021 年度知识产权培育资助专项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知识产权工作,深入贯彻省 “ 三高四新 ”战略,推进 “ 三强一化 ” 建设,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助推全市高质量发展,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衡阳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1 年度知识产权培育资助的通知》(衡市监办〔 2021 〕 6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知识产权培育资助以及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培育资助总体上以项目形式开展。本次培育资助资金在市财政安排的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及可支配的省、衡阳市知识产权财政转移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培育资助遵循总量控制、公平公正、自愿申报、择优资助、事后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是我市知识产权培育资助的管理主体,资金的使用由财政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市场监管所应该做好宣传、指导、督促、推荐等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资金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本次培育资助的项目明细见《常宁市 2021 年度知识产权培育资助项目明细表》,该表对项目名称、目标任务、申报对象(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要求)、资助标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本次培育工作按照该表规定的项目开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开展培育资助:

(一)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力有争议;

(二)没有按规定交纳规费及其他相关手续不全;

(三)没有按要求申报;

(四)违反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国、省、衡阳市批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资助;

(五)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本次培育工作以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绩效考核推进、调研、统计、宣传培训、执法等),影响了全市知识产权工作。

第八条 除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实施的项目外,同一企业获得今年的知识产权培育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 15 万元。

第九条 培育资助程序

(一)通知。市场监督管理局培育资助项目申报通知在常宁市党政门户网站上发布。通知规定的资金使用方案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与财政局会签。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人从网上发送至指定邮箱),必要时提供相应纸质申报材料。

(三)受理。原则上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专利培育项目申报进行受理,没有按通知规定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初审。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股对受理的培育项目申报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驳回。初审合格的,在计划指标范围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

(五)评审。财政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初审通过的专利培育资助项目共同审核。对于普惠性项目,主要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相关股室直接核定,作出评定意见;对于竞争性项目,主要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财政局共同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要结合项目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拟培育项目名单。必要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局务会议,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复审。

(六)公示。对评审确定的拟培育项目在常宁市党政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拨付资金前,对拨付名单再进行公示。

(七)立项。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能立项的正当理由的,确定立项。对于项目申报条件有疑问或者异议的,组织考察组到实地考察核实。

确定立项的单位应该申报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对项目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八)实施。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指导和监督培育项目实施。

(九)验收。培育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单位申报验收,提供必要材料,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财政局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原则上采用书面验收形式,对于普惠性的项目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股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核对验收,对于竞争性项目原则上要采用专家组评定验收。对于完成项目任务有疑问或者异议的,组织考察组到实地考察核实。

出现以下情况,验收不合格:

1. 未按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且没有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的;

2. 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

3. 违反法律法规(特别是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

(十)资金拨付。对验收合格的培育项目,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研究确定后,培育资助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至项目单位(个人)。

根据绩效考核、真抓实干、营商环境测评等考评即时形势而需要临时增加的项目、上级领导直接临时交办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任务,根据实际需要,经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资助程序可从简。

第十条 确定可以资助的项目单位应在收到项目资金拨款的通知(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或其他形式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拨款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或者主动放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示,不再给予补付。

第十一条 相单位要加强对获得知识产权培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财政局等部门对已经资助的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第十二条 年度获得资助资金 5 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要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并配合市财政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绩效评价,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凡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资助。

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挪用专项资助资金,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克扣、挪用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 常宁市 2021 年度知识产权培育资助专项项目计划

明细表

2. 常宁市 2021 年度发明专利实施及产业化培育资助

申报表

3. 常宁市知识产权培育资助专项项目申报书

4. 常宁市知识产权培育资助专项项目合同书

5. 常宁市知识产权培育资助专项项目验收申报书

6. 常宁市知识产权培育资助专项项目初审汇总表

7. 常宁市知识产权培育资助专项项目汇总推荐表常宁市2021 年度发明专利实施及产业化培育资助申报表

( 2021 年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推荐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2021 年 8 月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三、项目方案

四、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五、项目意见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人:

项目承担单位: (盖章)

项目推荐单位: (盖章)

项目完成起止时间: 2021-1 至 2021-11

填报日期: 2021 年 月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合同书填写注意事项1. 合同书需双面打印,装订整齐。

2. 合同书表格形式固定,不可擅自修改或选用其他形式的合同书。3. 项目起止时间需明确。

4. 项目主要目的及内容填写:语言严谨、简练、准确,内容根据目标的需求,明确具体内容,不超过 400 字。

5. 目标及指标填写:目标要明确,指标要量化,可供验收时参考,不超过 300 字。

6. 合同金额需大写。

7. 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需手写或者盖私章,不可打印,签字使用黑色笔。

8. 签章、签订日期、联系方式需齐全。

9. 盖章:除合同指定处盖章外,封面要盖章,合同书翻页处盖骑缝章 ( 外边页 )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单位承担的 项目,已实施完毕,项目各项指标任务已完成,现请求贵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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