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8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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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2.3 应急联动机制

3 预警信息与处理

3.1 预警信息

3.2 信息处理

3.3 事故预警

3.4 分析和共享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的实施

4.3 事故报告和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救援

4.6 医疗卫生救助

4.7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8 群众安全防护

4.9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科技支撑

6.8 装备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特别说明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望城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等工作。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包括道路、水上、铁路、民航等)、环境污染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同时注重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镇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及救援工作。事故应急救援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进行领导和指挥,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3 整合资源,有效联动。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合理整合、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重要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形成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合力。

1.4.4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一般以属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密切协同配合,相关上级单位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5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和加强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长沙市望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区县、街镇和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文旅广体局、区资规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国资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市容环卫中心、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工信局、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工作职责

2.2.1 区指挥部职责

领导和协调全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贯彻全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方针,起草、修订和解释本预案;负责牵头全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事故应急救援网络建设;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指挥、协调全区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完成区应急和减灾委和省、市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与省、市指挥部衔接;收集、综合事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负责与专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社会救援力量的业务联系;指导各街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开展事故救援、抢险及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资保障等工作;组织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区应急和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和教育;收集事故信息并依法、依规报告;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全区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电网大面积停电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协助疏散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适时调集治安、交通等警力参与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救援结束后,对事故发生后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并组织、指导、督查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建设工程与房屋垮塌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建筑行业抢排险设备;负责协助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负责指导供水、排水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

区人社局负责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指导协调和办理已参保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供气、户外广告、固废、渣土等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文旅广体局负责全区文旅市场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包括考古和文物发掘中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资规分局负责配合做好全区自然资源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所需车辆的调度;组织抢修损坏的公路、桥梁。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牧、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商贸系统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区卫健局负责卫生健康系统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环境监测;指导防控环境污染;组织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区国资中心负责督促区管国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调集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的协调工作等。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应急管理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为各类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区民政局负责民政系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协助事故善后工作。

区市容环卫中心负责及时做好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卫生的清理与维护。

区总工会负责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 (单位) 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电信分公司、区移动分公司、区联通分公司负责各类事故的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区直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实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区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进行调配。

2.2.4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督促辖区内的各街镇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并及时更新“一网四库”。

2.2.5 各街镇、村 (居) 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工作;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并及时更新“一网四库”;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开展并加强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2.2.6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制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时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2.7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的响应级别及应急救援需要,区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其职责是:执行区指挥部的命令、指示,代表区指挥部指挥事故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拟制并实施现场救援方案;根据现场需要,紧急调度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参加应急救援;现场险情恶化,及时向区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负责审定对外公布的现场事故信息;根据事故级别,组织或参与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事宜。

2.2.8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部门职责: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处置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应急专家组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具体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的调度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灾情处置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和社会专业救援力量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搜救、事故抢险救灾及事故后被污染区域的清洗消毒等工作。

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转移和治安保卫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等组成,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转移护送及医院救治等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资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组成,对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大气、水体、土壤实施即时现场监测,确定被污染区域范围,并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事后对被事故造成的污染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物资供应组:由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应急救灾物资、应急装备、应急通信、应急避难所的筹集、组织、调配和运送以及灾民的安置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应急物资抢运及抢险人员、疏散人员的运送等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等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救援抢险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

2.3 应急联动机制

区指挥部建立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由区指挥部成员、各街镇参加。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应急资源互助、信息共享。

3 预警信息与处理

3.1 预警信息

各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针对本部门(单位) 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和预警措施,大力推进事故信息的预警预报。设立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信息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开。

3.2 信息处理

3.2.1 各部门(单位)和街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发生事故的信息后,根据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危及的人数等及时做出判断,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报告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故及其隐患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进行辨识评估。

3.2.2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镇接到事故隐患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必要时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直相关部门(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直相关部门(单位) 按照相关预案做好预防工作。

3.3 事故预警

3.3.1 预警分级: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造成的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四级: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为四级(Ⅳ级)、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为三级(Ⅲ级)、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为二级(Ⅱ级)、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为一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Ⅳ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指挥部备案。Ⅲ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Ⅱ级和Ⅰ级预警由市指挥部报请上级发布和解除。

3.3.3 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3.4 预警方式: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区人民政府相关系统、区直有关部门相关系统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3.5 预警措施:发布Ⅳ级以上预警后,区指挥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组织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督导。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工作:

(1)事故未发生时,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通知可能发生地街镇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2)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区级应急响应时,由现场督导组对现场进行督导,并做好事故扩大、升级后需开展区级响应的准备。

3.4 分析和共享

区应急管理局对接收的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送区人民政府。街镇及有关部门通过现有信息报送渠道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和公众通过新闻媒介、手机短信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4.1.1 启动Ⅳ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受困,下同)、或者危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万元以下且事故及影响仍未消除的事故。

(2)超出街镇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跨街镇行政区的事故。

4.1.2 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2)超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跨县级行政区的事故。

(4)其他需要由市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4.1.3 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事故。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跨市级行政区的事故。

(4)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4.1.4 启动Ⅰ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 万人以上的事故。

(3)需要报请国务院处置的事故。

4.2 应急响应的实施

4.2.1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

4.2.2 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发布并组织实施。

4.2.3 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报请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委直接指挥全市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4.3 事故报告和处理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制度,切实做好事故信息的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书面上报事故情况;较大以上事故须在1 小时内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程度、受灾范围、事故救援情况、影响人口、事故成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以及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因事故需要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等。

4.3.2 虽然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我区生产安全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故,要进行相应级别的预警。

4.3.3 事故中死亡、失踪、被困人员如果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涉外、涉台、涉港澳有关应急预案实施。

4.4 指挥和协调

区直有关部门 (单位) 立即按照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相关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在当地政府配合下组织实施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救援队伍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救援,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区属以上企业发生事故时,其主管部门应全力调动相关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中央、省属、市属在望城企业、特殊领域发生事故,或者事故涉及多个领域、跨区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时,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启动Ⅲ级或Ⅲ级以上应急响应。

4.5 应急救援

现场救援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跨街镇或领域影响重大的事故救援行动,由区指挥部协调实施;必要时报请上级支持协调。

4.6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区卫健局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7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当地政府应与企业、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加强治安管理。

4.9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级救援能力时,事发地街镇应及时请求区人民政府协调组织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4.11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指导、组织涉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12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救出的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由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根据事故级别和发生地,由相应街镇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等。

5.2 社会救助

事故发生后,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5.3 保险

各类保险(安全责任、工伤、意外伤害、财产等)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执行,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组建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进行调查,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调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市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一般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至区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报送区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可先从安全费用和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支付。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街镇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街镇负责保障。

6.2 物资保障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镇、企业应根据救援需要制订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区民政局、区交通局等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粮食供应工作。各街镇可与相邻地区签订物资供应和运输互助协议。

6.3 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依托各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组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各街镇、企业应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中的作用。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建立和完善企业信息数据库、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预警、事故报告、救援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和街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季度报、半年报、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及变更情况要立即报送。应急救援时发生通信线路中断时,区工信局协调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及时组织抢修,同时按照 《长沙市望城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地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的通讯联系方式。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区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公安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区公安分局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桥梁、隧道等受损时,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6 医疗卫生保障

街镇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6.7 科技支撑

成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专家和相关技术机构作为生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8 装备保障

开展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区域 (本单位) 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发生地的街镇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0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全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部门(单位)应急指挥机构要积极组织本部门(单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要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镇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宣传与培训

7.2.1 宣传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街镇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2 培训

区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各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的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特别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原《长沙市望城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望政办发〔2017〕122 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望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组织机构职责

2.3 街道(镇)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重点防火期及值班备勤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3.4 预警预防行动

3.5 火情监测

3.6 信息归口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措施

4.3 分级响应

4.4 应急响应的实施

4.5 火情报告

4.6 扑火指挥

5 后期处置

5.1 灾后重建

5.2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5.3 扑火费用支付

5.4 调查评估

5.5 火案查处

5.6 责任追究

5.7 表彰奖励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长沙市望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长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发生森林火灾时,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 组织机构

2.1.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指挥长,分管林业工作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副部长(或副团级干部)、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资规分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指挥长。

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资规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广体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科技局、区气象局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

2.1.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资规分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必要时,区资规分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决策和部署;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监督检查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区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全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救工作;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和挂牌督办;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

2.2.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督促落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指导、督促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制定、修订和执行;指导、组织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培训;组织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和日常调度,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灭火措施,建立森林防灭火责任制;做好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信息;调度森林火灾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协调、督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辖区民兵进行森林扑火技术培训;及时组织、协调民兵和部队进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有关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救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预报和森林防灭火公益广告。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全区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协助区委、区政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综合指导各街镇和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防控工作,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资规分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野外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牵头组织开展防灭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和火案侦破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森林火灾隐患排查、违规野外用火处罚等工作;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的撤离和转移;组织查处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等案件。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调度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疏散居民,对重要生产设施、重点消防安全部位和城镇、居民区进行重点防护,实行联防联控。

区发改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争取中央、省、市各级项目资金支持。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林区农业生产的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交通局:落实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的优惠政策,协助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运送至指定位置。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火灾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区文旅广体局:协调、指导景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旅行社、旅游团体和导游开展森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游客疏散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范围,负责做好林区学校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督促中小学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区工信局:配合森林火灾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通讯,协调通讯运营商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的发布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督促、指导城区相关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有关森林防灭火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工作,为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区气象局: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通过各种途径预测、预报森林火险并及时发布;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2.3 街镇

按照 “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 原则,各街镇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森林防灭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4 专家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和规划等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森林火灾预防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街镇要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灭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野外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规划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林区特别是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建立森林火情 瞭 望台。预警预防期间,所有 瞭 望台、检查站实行全天候 瞭 望监控,同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系统等,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能力。

3.2 重点防火期及值班备勤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划定全区森林重点防火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区、街镇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值班室要实行24 小时值班和备勤制度。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四个等级。

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资规、公安、气象等部门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在区主要新闻媒体上,并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蓝色(Ⅳ级)预警

区、街镇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检查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队伍,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准备;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4.2 黄色(Ⅲ级)预警

在保持蓝色(Ⅳ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区、街镇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严格执行24 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严格控制林区野外用火;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各类专业、半专业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3.4.3 橙色(Ⅱ级)预警

在保持黄色(Ⅲ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区资规分局一名带班领导或党政班子成员在岗待命,各街镇安排一名带班领导或党政班子成员在岗待命,区、街镇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加强宣传,根据需要发布林区严禁野外用火通告;加强森林高火险地区的督促检查;各类专业、半专业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加大重点区域护林防火巡护。

3.4.4 红色(Ⅰ级)预警

在保持橙色(Ⅱ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组织应急、资规、公安、气象等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各街镇安排1 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岗待命。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查野外违规野外用火;各级森林防灭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进入临战状态,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严防死守。

3.5 火情监测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资规分局、区公安分局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生态气象与卫星遥感中心、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提供的卫星监测图像和监测报告,并通过林火远程监控、高山 瞭 望、地面巡护等方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对国家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各街镇在1 小时内核查并反馈至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核查无误后,在30 分钟内将核查结果报告上报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6 信息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为“12119”、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为0731-88067128。各街镇应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有火必报、逐级上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发生以下森林火灾时,及时核准火灾基本情况,并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超过6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3)过火森林面积超过1 公顷的;

(4)威胁村庄、居民区或者重要单位、重要设施;

(5)发生在省际边界或者跨市州的;

(6)发生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特殊保护区域的;

(7)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

(8)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

(9)经研判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级别和危害程度,综合研判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机构,调配扑火力量。当火情发生后,由区资规分局和当地政府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处置早期火情,并及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情信息,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处置,根据火情发展形势,必要时,提高响应级别,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区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4.2.1 扑救森林火灾

火灾发生地街镇应立即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队伍、街镇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区级专业队伍、邻近街镇扑火队伍、民兵等参加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前提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4.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往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道、铁路线路、重要电网设备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和专业人员指导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4.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实施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场前线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并经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2.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4.3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设立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四个响应等级,

4.3.1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分析研判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发生持续燃烧时间超过2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区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值班调度,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督促街镇森防指主要负责人亲临火场指挥,必要时区森防指派人亲临现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照求向市森防指办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根据情况发布森林火险预警消息。

4.3.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全区境内24 小时内发生2 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发生持续燃烧时间超过4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区森防指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区森防指办及时调度了解事发地火灾扑救最新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研究防范与扑救措施;区森防指主要负责人前往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火灾发生地街镇森防指的请求,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森林消防队、邻近街镇森林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增援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各类社会专业救援力量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现场交通和通讯保障等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加强火灾扑救工作的相关宣传报道,引导社会舆论。做好伤员救治、伤员家属安抚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3 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发生持续燃烧时间超过6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区森防指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工作,成立前线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监测、火灾扑救、应急保障、维稳治安、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工作组,各司其职,科学制定扑救方案;区森防指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前往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及时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伤员救治、死伤家属安抚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及临近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情况报请市森防指调派队伍支援;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4.3.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一下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报告,按上级要求启动Ⅰ级响应:发生直接威胁城镇、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设备,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革命纪念地,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发生持续时间超过12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区森防指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区人民政府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赴现场统一指挥调度;区森防指及成员单位和火灾发生地街镇全力做好火灾扑救工作;调动本区所有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报请市森防指增派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支援;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伤员救治、死伤人员加速安抚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火灾扑救的相关宣传报道,引导社会舆论。

4.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4.5 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起火,应立即向当地村委会,街镇,区、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或通过12119 报警电话及其他途径报告和反映森林火灾信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接收到森林火灾报警信息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扑救措施,同时要立即将核准情况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上报。

4.6 扑火指挥

4.6.1 火场前线指挥部

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在火灾发生地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各类队伍的调动,后勤保障等都必须服从其统一指挥。

4.6.2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根据扑救森林火灾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指挥部下设七个工作组,各司其职,推进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资规分局、街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等单位组成。负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灾发展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将相关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

(2)火灾监测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资规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监视灾情发展,收集掌握火场火势大小、发展蔓延趋势、气象情况、地形地貌、森林资源分布、居民住宅分布以及道路、水源情况,并由此提出扑救火灾的建议方案,供指挥部决策。

(3)火灾扑救组。由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资规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当地街镇等单位组成。协助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协调各类扑救力量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4)应急保障组。由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交通局等单位组成。负责保障火场应急通信畅通;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及时运抵火灾现场;及时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局部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及时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和设备。

(5)维稳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稳定群众情绪,维护现场秩序,做好治安防范,及时侦破案件,控制火灾肇事者等工作。

(6)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资规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文旅广体局、当地街镇等单位组成。负责做好新闻通稿的拟定和对外发布及新闻媒体的接待工作,加强舆情管控,协调做好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到及舆论引导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局、区资规分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协调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伤员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安抚救助灾民,抚恤因灾死伤人员家属;开展灾后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损失评估。

4.6.3 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6.4 扑救原则

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科学指挥,尊重自然规律。在扑火力量使用上,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必要时动员部队、民兵、当地干部群众参加扑救。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 后期处置

5.1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街镇配合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订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对火烧迹地,做好灾后调查、规划并限期完成植树造林工作。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坏或无法修复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给予补偿。

5.3 扑火费用支付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5.4 调查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街镇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薄弱环节,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须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送有关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5.5 火案查处

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查处工作,其他森林火灾案件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5.6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部门监管、属地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7 表彰奖励

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表彰性奖励有关政策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加强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与森林火灾扑救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建立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6.2 队伍保障

区、街镇两级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消防队伍,组织队伍开展森林防灭火有关培训,达到基本满足森林扑火应急工作所需要求。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场和驻在林区的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有防火任务的单位(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的群众森林消防队伍。

6.3 医疗卫生保障

区人民政府、区卫健局和街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参与制订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物资调度等方案。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区卫健局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

6.4 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实行区、街镇分级负责制。区、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根据各自行政区域和管理范围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整体调度。林场、森林公园、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5 经费保障

将森林防灭火建设纳入本级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常规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支出。将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必要时进行追加。

6.6 技术保障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森林防灭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森林防火信息,充分发挥专家组的重要作用,确保森林防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预案演练。有防火任务的街镇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区、街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每年开展一次培训,加强森林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以及干部群众安全扑火知识和扑救技能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街镇根据辖区情况,对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护林员、村(社区)干部开展必要的森林防灭火知识培训,强化基层应急处突能力。

7.3 监督检查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资规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及时向市应急部门备案。制定机关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长沙市望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2 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分工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级别

3.3 预警信息系统

3.4 预警信息处理

3.5 预警预防行动

3.6 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与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事故调查

5.4 分析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治安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通信和电力保障

6.4 装备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其他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缩写语的定义和说明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实施时间

长沙市望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

1.2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协同应对,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为主、就近处置,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4)《生产安全突发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旅行社条例》

(6)《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7)《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8)《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9)《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0)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1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

(12)《湖南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长沙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4)《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长沙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旅行社组团在区域外或境外发生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处置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旅游工作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文旅广体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区委外事办、区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区文旅广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资规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各街镇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区文旅广体局,由区文旅广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职责如下:

(1)统一领导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解决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

(4)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文旅广电局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5)协调有关单位之间工作。

(6)组织开展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如下:

(1)承担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督查、落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

(3)核实因旅游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

(4)收集、汇总、研判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组织实施旅游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并提出对策。

(6)协助和指导街镇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和帮助。

2.2 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分工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能和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旅游突发事件中履行相应职责。

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区委外事办: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外、涉港澳工作。

区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台工作。

区文旅广体局:负责牵头组织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发布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旅游预警信息发布、旅游安全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参与旅游突发事件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监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与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指导和督促全区旅游应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提供森林火灾等预警信息。

区发改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中央、省级下达和市级、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维护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价费管理和物价稳定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部门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区民宗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民族宗教因素问题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交通管制、疏导和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民政部门,做旅游事故中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害者的临时生活救助和协助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经费予以保障。

区资规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时提供地质灾害信息。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物资、旅游者或灾民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道路运输通畅。

区水利局:负责提供汛情及水情预警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提供野生动物病源疫病的监测情况;在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优先救助旅游等受困人员。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抢救伤病员和疾病防控工作;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救助。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旅游景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牵头或参与调查处理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事故;参与协调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依据法定职责维护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涉及环境污染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消防救援工作。

区电信分公司、区移动分公司、区联通分公司:负责保障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各街镇:负责做好协助救援、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

根据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区旅游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需要指定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应急工作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综合协调组:区文旅广体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街镇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援组: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文旅广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和事发地街镇参加。负责查明旅游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区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街镇等协助。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区卫健局牵头,事发地街镇等配合。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街镇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信息发布组: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善后处置组:事发地街镇牵头,区民政局、区金融办及有关保险机构、事发单位等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2.4 专家组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主要由安全咨询、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部门专家组成,负责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旅游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使用;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现场处置、救助技能培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预见可能发生影响行程、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向旅游者告知相关信息,做好相关解释、劝导、安抚工作。通过优化服务等措施,稳定旅游者情绪,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尽可能避免旅游消费纠纷转化为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旅游经营者加强指导,妥善处理旅游纠纷,尽可能地减少旅游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建立健全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监测与报告机制、旅游淡旺季周报制、黄金周和节假日日报制,实时监测重大突发事件和涉及旅游安全的有关信息,评估旅游突发事件风险,分析研判结果,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性及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将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一般(Ⅳ级)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系关注级别,不向公众发布。

较大(Ⅲ级)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部分人员人身安全。

重大(Ⅱ级)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或危及较多人员人身安全。

特别重大(Ⅰ级)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危及众多人员人身安全。

3.3 预警信息系统

3.3.1 接警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731-88325939。

3.3.2 预警信息通报

区交通局、区气象局、区资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在发布交通运输、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卫生防疫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4 预警信息处理

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涉事经营者要立即向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区文旅广体局、事发地街镇报告,相关单位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发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等。

3.4.1 接警处理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区文旅广体局接到报警后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3.4.2 预警信息接受与处理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旅游突发事件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对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和评估,确定预警等级,制定相应措施,报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决策,通报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3.4.3 预警发布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专家组意见,并及时报请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旅游预警警报;或由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报市文旅广电局报请省文旅厅发布Ⅱ级或Ⅰ级旅游预警警报。

3.5 预警预防行动

(1)当预警级别为Ⅳ级时,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不通知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向公众发布。

(2)当预警级别为Ⅲ级时,区旅游应急指挥机构应密切关注相关动向,采取相关保障措施。

(3)当预警级别为Ⅱ级时,区旅游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向,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当预警级别为Ⅰ级时,区旅游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向,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3.6 预警解除

区气象局、区资规分局、区农业农村、区卫健局等部门在对预报信息作出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各类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由区旅游应急指挥部作出取消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决定,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街镇和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旅游突发事件按旅游者的伤亡程度分为一般事件(Ⅳ级)、较大事件(Ⅲ级)、重大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四级。

4.1.1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1 人以上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和被困,下同),或者死伤10 人以下,或者30 人以下受伤(包括中毒,下同)。

4.1.2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死伤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者30 人以上60 人以下受伤。

4.1.3 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死伤30 人以上60 人以下,或者60 人以上100 人以下受伤。

4.1.4 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30 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受伤的。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1)一般(Ⅳ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关注旅游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

(2)较大(Ⅲ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实施前期应急救援并报告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并立即报请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和处置情况。

(3)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立即报请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前期应急救援,并立即报市文旅广电局报请省文旅厅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区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区人民政府要畅通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接收,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通讯联系。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在必要时实行24 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 信息报送处理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或旅游团队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开展评估分析,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在接报1 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旅游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4.4 指挥与协调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导事发地街镇进行应急救援,协调事发地相邻街镇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应急处置基本步骤

事发旅游团队和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主体,事发后应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同时积极联系事发地街镇进行救援。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救援时,可向上一级旅游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内容:封锁事发现场;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对旅游突发事件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清理旅游突发事件现场。

4.5.2 应急处置特别程序

(1)自然灾害、旅游交通事故、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消防安全事故等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处置;区旅游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响应级别,予以积极配合。

(2)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组织救援;区旅游应急指挥部予以积极配合。

(3)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除积极采取措施救援外,应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区文旅广体局、区委外事办、区委台湾工作办公室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侨台地区的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4)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旅行社领队应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和有关机构,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同时接受我国驻所在国家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相关街镇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等参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给予支持、配合。

4.7 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按照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当旅游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街镇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影响,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事件中符合社会求助条件的受伤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指定相应的牵头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5.4 分析评估

应急结束后,旅游企业和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开展旅游突发事件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2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道路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和应急救援管制顺利开展。

6.3 通信和电力保障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包括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专家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区发改局协调电力部门、区工信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分别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和电力保障。

6.4 装备保障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为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及人员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保证应急响应时的需要。

6.5 资金保障街镇及有关单位根据救援需要,统筹各类专项资金,确保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管理科普宣教等资金需求。

6.6 其他保障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部门加强对本预案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7.2.2 对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7.3 监督检查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缩写语的定义和说明

旅游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旅游者:主要指以旅行游览为目的,以团队或散客形式出行的人员。

境外游客: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旅游者,港澳台旅游者比照境外旅游者身份对待。

8.2 预案修订区文旅广体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即时提请区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长沙市望城区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现状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专家组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监测预警系统

3.2 预防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与处置

4.3 信息报告、通报和处理

4.4 应急结束

5 善后与评估

5.1 善后处置

5.2 后期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物资储备

6.4 技术保障

6.5 通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监督与演练

7.2 奖惩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林业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环境、旅游景观,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长沙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快速反应、联防联治控灾防灾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联动、各司其职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

1.4 现状

我区林业生物灾害的成因主要来自本土常发性有害生物松褐天牛、松毛虫、竹蝗、竹青虫、杨扇舟蛾等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和松材线虫病、加拿大一枝黄花等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本区行政区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资规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区资规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气象局、区邮政公司、区供电公司、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区资规分局,由区资规分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专家组主要由林业院校、省级林业科研机构植物检疫和防治专家组成,并根据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各街镇成立相应的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1.2 应急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启动和终止一般和较大林业生物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对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指示;研究抗灾救灾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急经费、物资的统筹调度与管理;督促街镇指挥机构落实应急措施;指导灾害处置;做好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中需要民兵支援、配合、协助的组织工作。

区资规分局负责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测报、防治信息的收集、甄别、综合、报送;负责林业生物灾害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的划定,并确定主要监测对象和一般监测对象;拟定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技术方案,研究灾害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中的协调、指导、救援等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中的物资运输保障,协助防止林业有害生物通过交通运输途径进行传播。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监管市场、企业林产品,防止林业灾害疫情通过市场交易环节传播。

区卫健局负责紧急救治因灾受伤人员,对林业生物灾害中可能威胁人体健康的事项进行宣传教育。

区公安分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中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执行疫区现场封锁任务,维护工作秩序。

区财政局负责将林业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所需防灾、救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协助做好城乡建设工地所用木质材料的检疫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做好城区公园、园林景区的林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为林业生物灾害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区邮政分公司负责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进行传播。

区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的电力供应,重点防止林业灾害疫情通过电力器材及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区电信分公司、区移动分公司、区联通分公司:负责保障通讯畅通,重点防止林业灾害疫情通过通信器材及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2.2 专家组职责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调查、分析评估和相关研究,为灾害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监测预警系统

街镇林业机构具体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林业生物危害,及时调查、取样,派专人管护好现场并实时监控;对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上级林业部门或其他权威单位鉴定。

区、街镇林业机构要配备专(兼)职监测预警人员,结合实际设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各街镇要将林业生物灾害监测纳入乡、村两级林长巡林和专职护林员巡山的重要任务之一,逐步形成区、街镇、村(社区)、管护网格四级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快速收集、处理、传递灾害信息,确保预警和响应及时。

3.2 预防

3.2.1 预防措施

根据林业生物发生规律和危害特点,结合森林资源保护的需要,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可能发生林业生物灾害的重点预防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对一般预防区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预测发生趋势。

3.2.2 预警预防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林长制“一长三员”的监测作用,加强区、街镇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远程监测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预测预报、除治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3.2.3 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加强市、区、县林业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定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2.4 检疫监管

严格执行国(境)外林业引种监督管理,认真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严格隔离试种,协助有权机关认真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建立引种检疫监管责任追究制度,防止疫情发生和传播。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3.3.1 预警级别

对照《长沙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确定标准,林业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并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相应的预警级别。

3.3.2 预警级别发布

根据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结果,综合分析林业生物灾害发生的气候、环境和传播扩散蔓延的可能性,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按权限向区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及时向社会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林业生物灾害按照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一般林业生物灾害(IV 级):本区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5 个以上街镇暴发或者0.5 万亩以上、3 万亩以下暴发。

4.1.2 较大林业生物灾害(Ⅲ级):本区范围内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10 个以上街镇暴发或者暴发面积3 万亩以上、5 万亩以下;新传入我区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4.1.3 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Ⅱ级):全区集中连片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中度以上发生面积5 万亩以上、10 万亩以下;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或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树木死亡,经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4.1.4 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Ⅰ级):跨区(市)、县集中连片发生的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10 万亩以上;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经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重大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启动与处置

4.2.1 一般林业生物灾害(Ⅳ级)发生后,区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防控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及除治情况。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灾情需要和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开展灾害监测,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及时向区指挥部和市指挥部报告情况。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加强对除治现场和进度的监督检查,保证除治质量;及时向省指挥部提出划定、封锁疫区的建议,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

4.2.2 较大林业生物灾害(Ⅲ级)发生后,区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全区救灾防控工作,并及时向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及除治情况。

区指挥部召集全体成员会议部署应急救灾工作。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赴发生现场,检查督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指导各街镇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及其它协调工作;同时将灾害的发展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派专家进行现场指导。

区人民政府同时启动一般林业生物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做好灾害的先行处置工作,对发生地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要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除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Ⅱ级)和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Ⅰ级)应急响应,按照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

4.3 信息报告、通报和处理

4.3.1 信息报告

各街镇要建立林业生物灾害专(兼)职信息员报告制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林业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林业生物灾害防治人员是林业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

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林业部门通报企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公民发现突发性林业生物灾害,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报告。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重大林业生物灾害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林业机构报告;所在地林业机构核实后应在48 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报送至区资规分局;区资规分局区认为可能属于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应在48 小时内报告区指挥部和市林业局(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4.3.2 信息通报

接到省、市指挥部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通报后,区指挥部应立即向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和有关街镇通报情况,相关街镇要密切关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全力做好灾害防控工作。

4.3.3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林业生物灾害发生信息。

4.4 应急结束

根据专家组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的综合评估意见,由发布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与评估

5.1 善后处置

区、街镇要积极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恢复受灾森林、林木等,清理因应急防治而设立的临时设施。经专家组评估确定该林业生物灾害对林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酌情予以补助。

5.2 后期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发生地街镇及区直有关部门,召集专家组对林业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灾害损失和经验教训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评估,并书面报告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

6 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建立健全区、街镇基层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强化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引导支持社会化专业防治机构发展。

6.2 经费保障

区、街镇财政部门应确保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所需经费,包括直接防治费、实物补偿费以及应急预案所需的基础设施费和工作经费。

6.3 物资储备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储备药剂、药械、油料、油锯及其它物资。加强政府采购部门衔接,与相关药剂药械生产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根据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需求,按轻重缓急安排建设资金。根据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防治、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相关部门应予以全力支持。

6.4 技术保障

区资规分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区内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主动争取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技术支持,加强与林业科研院校和周边林业部门的联系与协作,科学制订防治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6.5 通讯保障

建立和完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应急通讯联络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意见和不同时期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区指挥部要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和演练,对各街镇应对林业生物灾害能力进行检查,如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技术力量、物资储备等情况,不断提高应对林业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2 奖惩

对处置林业生物灾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信息,或在林业生物灾害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指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

林业生物灾害:指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国土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制定机关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原《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望政办发〔2019〕8 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望城区城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工作原则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事故类别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分级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5 善后工作

6 其他要求

7 责任追究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制定

8.2 预案审定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城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工作原则

为做好我区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快速启动事故抢险救援,实施事故救援工作,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各职能部门、抢险救援人员能够各负其责、正确履行职责,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轻各种灾害和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使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城区(包括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金山桥街道、黄金园街道、乌山街道(原喻家坡街道所属喻家坡社区、旺旺路社区、仁和社区、高冲村、原佳村)、高塘岭街道(新康片区除外)、丁字湾街道及铜官街道中心城区)供水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并根据城区供水范围的扩展随之增加。

1.4 应急事故类别

本预案适用供水应急事故类别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城市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城市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性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

(6)调度、自控、营业等城市供水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传染性疾病暴发;

(8)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9)供水水源严重污染、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10)发生其它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城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分管水利、生态环境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住保中心、区市政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望城经开区、滨水新城、区自来水公司、区供电公司及各街镇为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城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给排水事务中心),由区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成员单位职责

区住建局:组织起草(修订)城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主持城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和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负责城区各类突发事件下安全供水的预防、预警和抢险救灾等应急调度工作(包括应急值守、传达指令、信息收集上报等);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工作,提出突发事件对策方案;督促区自来水公司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上报应急事项;督促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建筑工地编制城区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在建工地用水安全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采取措施为各级应急抢险队伍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物资。

区融媒体中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教育,普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对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区安全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事件发展相关信息,并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协助停水后的城市紧急供水工作;对供水突发事件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区财政局:根据《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突发事件发生后,可向区应急和减灾委申请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区水利局:对水污染事件进行城市供水水源紧急调度;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

区卫健局:组织和指挥供水突发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安全监测管理,定期开展楼盘社区、二次供水单位、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组织生活饮用水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依法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污染监测,配合做好污染区域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区住保中心:督促物业公司做好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对小区物业供水进行全面管理,及时处置、上报供水安全应急事项。

区市政中心:负责提供供水应急抢修市政设施管线相关信息,配合做好市政设施范围内供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矿泉水、纯净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监测,并协调做好调配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

望城经开区、滨水新城、城区范围内各街道:做好本辖区供水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收集、整理、报送供水安全应急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处置、上报供水应急事项;负责事故现场的群众协调工作。

区自来水公司:做好应对安全供水应急的日常宣传、检查工作;收集、整理、报送供水安全应急灾情及工作动态信息,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并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编印相关应急工作简报;建立供水事故应急抢修队伍,做好抢修设施设备准备工作;督促自来水厂严格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按应急管理办法和各自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并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

区供电公司:负责指导供水企业制定用电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电网发生故障影响供水安全时,指导供水企业实施用电安全的应急处理。

3 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3.1 监测预报

区住建局及相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城市供水监测、信息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管理,构建各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负责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城市供水安全状况调查监测计划,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信息数据库、水源水质突发性污染在线监测预警系统以及信息共享平台。

3.2 预警分级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预警分为一般(Ⅳ级) 、较大(Ⅲ级) 、重大(Ⅱ级) 和特别重大 (I 级) 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2.1 Ⅳ级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城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Ⅳ级预警:

(1)可能造成2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水48 小时或严重缺水72 小时以上。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可能造成5 人以下中毒。

3.2.2 Ⅲ级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城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Ⅲ级预警:

(1)可能造成1000 人以上3000 人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水48 小时或严重缺水72 小时以上。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可能造成1 人死亡或5 人以上30 人以下集体中毒。

3.2.3 Ⅱ级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报区城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预警:

(1)可能造成3000 人以上5000 人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水48 小时或严重缺水72 小时以上。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可能造成2 人死亡或30 人以上50 人以下集体中毒。

3.2.4 I 级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报区城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I 级预警:

(1)可能造成5000 人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水48 小时或严重缺水72 小时以上。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可能造成3 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下集体中毒。

3.3 预防预警行动

区城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有关可能导致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信息,应密切关注,及时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通报区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事态严重时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并向区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 和特别重大(I 级)四级。

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故(Ⅳ级): 造成2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水48 小时或严重缺水72 小时以上或造成5 人以下中毒。

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Ⅲ级): 造成1000 人以上3000 人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水48 小时或严重缺水72 小时以上或造成1 人死亡或5 人以上30 人以下集体中毒。

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Ⅱ级) : 造成3000 人以上5000 人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水48 小时或严重缺水72 小时以上或造成2人死亡或30 人以上50 人以下集体中毒。

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I 级): 造成5000 人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水48 小时或严重缺水72 小时以上或造成50 人以上集体中毒。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城市供水安全突发事故,由区城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有关具体响应程序和应急措施由各部门自行规定。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将信息上报区城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城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天气发展趋势和灾害影响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信息。必要时,视情况给予应急支援。

4.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城市供水安全突发事故,由区城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调度各成员单位协同应对供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将信息上报区城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启动应急期间24 小时值守,各成员单位根据区城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按照各自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城市供水安全突发事故,由区城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1)区城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部署防范和应对供水安全应急工作。

(2)掌握供水安全应急天气发展趋势、灾害影响动态、抢险救灾情况等;做好灾情汇总、核查;及时将工作信息报告区应急和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加强技术指导,调配抢险物资,联系专业队伍支援抢险救灾;通过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3)各成员单位保持通信畅通,24 小时待命。

4.2.4 I 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城市供水安全突发事故,由区城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供水安全应急Ⅰ级应急响应,并在区城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挥供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城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召集应急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救灾工作。

(2)及时传达市、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部署要求;视灾情严重程度,委派相关职能部门、专业公司人员和专家组成现场工作组,现场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3)各成员单位根据要求部署供水安全应急防范和应对工作,并及时将灾情及处置情况报区供水公司应急办。

(4)各成员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和节假日休息,保持通信畅通,24 小时待命。

5 善后工作

(1)应急响应结束后,各单位尽快开展受灾损失评估和生产安全评估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2)应急响应结束后,各单位组织编制应急救灾总结报告,报送区城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针对供水安全应急的应对情况,区城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后评估工作,对供水安全应急发生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和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响应的所有步骤和措施与本预案进行对照,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6 其他要求

各街镇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内供水安全工作方案,区自来水公司要结合自来水厂和供水管网情况制定供水安全专项应急预案。

7 责任追究

对城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制定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并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8.2 预案审定

本预案由长沙市望城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定。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长沙市望城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扩大应急

4.5 指挥与协调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评估与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长沙市望城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加强实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整合社会救援资源,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除森林、矿井以外的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森林、矿井等已有专项预案的火灾等事故依据相关预案进行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救援力量的自身安全放在整个灭火救援行动的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1.4.2 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快速准确地确定处置火灾事故行动的主要方面,科学合理地制定火灾灭火救援行动方案。

1.4.3 普及知识,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的作用,改善装备水平,提高队伍素质,普及公众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1.4.4 整合资源,协同作战。各级各部门在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园林中心、区气象局、区供电公司、区自来水公司、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中石化望城分公司、中石油望城分公司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

负责全区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总体决策和应急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统一调度全区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信息;统一协调驻望部队、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事故灭火救援;负责善后工作;完成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和专家组的联络,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组织专家组专家赴火灾事故现场;负责应急状态下指挥部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质等保障;审查火灾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火灾事故应急情况简报,组织灭火救援新闻发布;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区政府办: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火灾事故预防、预警和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工作;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扑救火灾,并负责火灾现场的灭火救援指挥。组建区级灭火救援专家组,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将全区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对区人民政府已认定的火灾抢险救灾工程履行相应审批职责。

区工信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对火灾事故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依法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及时控制相关责任人员并查处火灾案件。

区民政局:负责因火灾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及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和保护、治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区住建局:协助消防部门调用大型建筑设备、物资器材参与灭火应急救援;组织建筑、结构专家参与火灾救援决策咨询;负责提供建筑结构资料。

区交通局:负责提供火灾事故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市对火灾事故水域进行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企业人员、设备投入火灾救援行动。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火灾事故现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防范和控制因火灾事故衍生的各种疾病、疫情的传播、流行。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法对生产经营性和森林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将区消防救援大队组建的区级灭火救援专家组纳入区应急管理局的专家库,建立火灾事故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协调相关应急专业队伍和相关专家参与火灾事故处置;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组织调配救灾物资。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火灾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度,协助分析、指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

区园林中心:负责协调环卫车辆和人员协助参与灭火救援工作。火灾事故现场发生燃气泄漏时,协调供气企业及时切断燃气供应。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火灾事故现场有关气象信息。

区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火灾事故现场电力供应。

区自来水公司:负责督促供水企业做好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日常维护管理,保障灭火救援用水供应,及时向事故区域增压供水。

区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加强灭火救援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中石化望城分公司、中石油望城分公司:负责灭火救援设备燃料保障。

2.3 专家组

区指挥部设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为灭火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2.4 现场指挥部

火灾事故发生后,由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及区域广、部门多或处置时间长的大火灾事故,根据需要由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组下设7 个工作小组。

(1)灭火救援组。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救援决策意见,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3)专家技术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伤员救治的技术支持。

(4)现场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5)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应急救援工作新闻发布会。

(6)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灭火应急救援所需后勤保障。

(7)善后工作组。负责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责令整改。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部门报警。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应根据本预案规定及时上报并组织扑救。

3.2 预警

区消防救援大队设立接警、战备值班台(室),实行专人24 小时值班。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应迅速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单位、起火地点、火势情况、伤亡情况等,根据接警情况立即出警。区公安分局接到火灾事故报警,也应询问相关情况,并及时向区消防救援大队转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和发挥其接警、调度、报告等功能,逐步实现全区无线、有线和计算机联网,实现火灾信息快速、高效传递,确保接警、报告和应急响应迅速及时。

3.4 预警预防行动

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确保装备精良,保障有力,并指导重点单位制订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进行实战演练。同时加强全区消防救援队伍执勤备战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和物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火灾(火警)按照其场所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扑救难度和影响范围,其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火灾或五级火警)、Ⅱ级(重大火灾或四级火警)、Ⅲ级(较大火灾或三级火警)、Ⅳ级(一般火灾或二级火警)。

4.1.1 一般火灾或二级火警(Ⅳ级响应)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 万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较小,不会造成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普通建筑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 1340-2016)和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界定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4.1.2 较大火灾或三级火警(Ⅲ级响应)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 万以上5000 万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 1340-2016)和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界定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5)IV 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4.1.3 重大火灾或四级火警(Ⅱ级响应)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 万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 1340-2016)和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界定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5)Ⅲ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4.1.4 特别重大火灾或五级火警(Ⅰ级响应)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 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或;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 1340-2016)和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界定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5)Ⅱ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发生Ⅳ级火灾事故时,区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发生火灾的单位或火灾发生地基层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将密切关注事态变化,按照程序向上级报告事态进展。

4.2.2 发生Ⅲ级火灾事故时,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2.3 发生Ⅱ级火灾事故时,由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区指挥部按照程序向上级报告事态进展,并配合实施应急救援。

4.2.4 发生Ⅰ级火灾事故时,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区人民政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启动Ⅰ级或Ⅱ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直接参与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处置程序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火灾发生地基层组织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火灾发展态势,同时报告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启动本系统的行动方案,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4.3.2 处置指挥

(1)区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或上报相应的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由区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指定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指挥部成员担任现场救援总指挥,下设灭火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专家技术组、现场警戒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无条件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和领导,加强协同作战,认真完成各项应急任务。现场救援指挥部依法征用、调用社会资源。

(2)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指挥调集对应力量参加灭火救援,按照指挥权限调集辖区内的消防救援站、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进行灭火救援,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应急响应行动。

(3)区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的需要,在市灭火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接受跨区域任务分配和调派。

4.3.3 处置措施

现场救援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其基本处置措施包括:进行火情侦察,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开辟救生通道,积极疏散、抢救围观群众和被困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确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场供水;选择好灭火阵地,保护起火点,减少水渍损失;疏散和保护物资;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4.4 扩大应急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转化为恶劣次生灾害,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区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或提请市政府及上级政府启动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5 指挥与协调

区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联动部门、成员单位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调度。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作战任务。区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技术专家到场,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通信部门应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及时为火灾事故现场提供通信指挥服务,确保火灾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畅通。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实施指挥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通讯指挥工具,始终保持与各参战力量、上级部门或指挥中心的联络。

救援装备和物资的调用,由区指挥部统一安排。

4.6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及其应急救援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办理。

4.7 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结束并向社会公布。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火灾事故发生地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于调集增援的企业事业单位专(兼)职消防队参战中的物资消耗,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5.2 事故评估与调查

火灾事故处置完成后,由区指挥部组织所有参战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战评总结,认真分析总结战斗过程中的组织指挥、战斗部署、战术运用、力量调度、协同作战、战斗保障、战斗作风和纪律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站,实现24 小时值班备勤,对火灾事故信息实行网络监控,每月对火灾信息进行显示报告,为领导提供信息决策支持。

6.2 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支持和鼓励乡镇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开展相关训练,为专业灭火救援队伍提供有力补充。

6.3 装备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加快推进各类消防队伍建设,在高精尖灭火救援装备、新型高效灭火药剂、先进训练设施等方面加大投入,依托望城区月亮岛中心消防站等各消防站和训练基地搭建综合性应急救援训练平台。

6.4 技术保障

逐步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加强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先进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配备,努力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开展应急工作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先进灭火救援技术、装备研究和重大火灾预防、控制研究等。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消防救援大队应会同有关部门把宣传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报道。

街镇、村(居)委会、学校、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加强消防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

区指挥部应加强对火灾事故专项应急工作的指导,加强联动单位交流和联系,制订综合方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增强整体作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火灾事故应急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如因此造成或扩大损失,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情况变化,负责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工作。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制定机关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长沙市望城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咨询机构

2.4 现场指挥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防范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分析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妥善、高效、有序地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建立组织严密、决策正确、指挥果断、保障有力、快速反应的区应急指挥体系,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望城区行政区域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坚持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2)预防为主。经开区,各街镇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建立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

(3)减少损失。进行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公共场所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4)属地管辖。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工作机制,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5)协同一致。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一致,与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共同应对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望城经开区、各街镇应成立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专业队伍,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协管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广体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人防办、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修订完善预案;研究决定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报告;协调调度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地区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办理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提出预防、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对策和建设;收集、分析、汇总并上报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及时传达区指挥部的指令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 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总结分析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拟定分析报告报送区指挥部;完成区指挥部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我区境内担负处置任务部队的相关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涉军宣传报道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负责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研判、报送和通报;组织维护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并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值守、传达指令、参谋咨询、综合协调和收集、整理、上报、发送信息。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电力保障等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对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社会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区本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指导环境污染事故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城市供水等保障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和车站、码头等管辖范围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市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应急生活物资保障工作。

区文旅广体局负责参与所管辖的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国家A级旅游景区等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饮水卫生监督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药品保障等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燃气设施、桥隧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履行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天桥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工作。

区人防办负责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提供相关人防工程信息并参与和配合相关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加救援处置工作,协调上级部门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2.3 专家咨询机构

依托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防范和应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专家组,主要参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重要信息研判、应急处置和应对评估等工作,为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和工作建议。

2.4 现场指挥部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指定,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现场指挥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下设信息协调、后勤保障、应急行动、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

2.4.1 信息协调组

负责及时传达有关指令,联络协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情况。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主要参与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

2.4.2 应急行动组

负责采取措施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控制维护现场局势和治安、交通秩序;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和转移,保护、抢救重要物资和财产;收集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报信息,发现和控制蓄意制造骚乱、闹事的骨干分子,收集、固定违法犯罪证据;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进行新闻管制。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主要参与单位: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人防办、区交通局、区文旅广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2.4.3 后勤保障组

负责提供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人员的餐饮服务和工作、休息场所,以及现场交通、通信、供电、照明、医疗救护和工程设施等保障工作。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主要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气象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2.4.4 善后处理组

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清理工作;对遇险获救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妥善安置,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开展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主要参与单位: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防范

3.1.1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日常防范,坚持“专群结合”的方针,充分利用高科技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手段,努力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力争将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其隐患遏止在萌芽状态。

3.1.2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防范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有关规章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放射性、生化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严防丢失、被盗。

3.2 信息报告

发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事故苗头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根据其严重程度、处置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等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4.1.1 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Ⅳ级):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4.1.2 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Ⅲ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4.1.3 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Ⅱ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4.1.4 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Ⅰ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影响社会稳定的事故。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各级各部门(单位)接报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后,应尽快核实情况,立即报告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4.2.1 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相关机构立即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报请区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接报核实后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2 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接报后,边先行处置边迅速报告区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由区指挥部迅速报告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处置。

4.2.3 重大和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直接到场处置,并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区人民政府直接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权,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4.3.1 判明情况,正确决策。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公共场所应急指挥机构迅速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或区委区政府报告。事发地区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区公共场所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指令实施处置。区指挥部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4.3.2 果断处置,紧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事发区域现场治安、交通管制。事发地人民政府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发布公告,要求公众保持镇定、听从指挥,自觉遵守非常时期的有关规定。事发地社区、单位、主管部门应组织职工、群众先期处置,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处置力量。Ⅲ级或Ⅲ级以上级别公共安全事故或当地处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现场局势或险情时,事发地区现场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支援。在处置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现场指挥部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可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统一组织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进一步发展,严重危及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时,区指挥部将迅速指挥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必要时,协调全域警力、相关武警单位、消防大队以及民间救援组织参加救援。

4.3.3 安全防护,控制现场。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力量,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事态扩大、蔓延和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的命令,依法科学实施处置救援,防止过激行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保证应急处置地点、人员的安全。

现场指挥部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的警戒,划定警戒区域,作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人群和非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和控制。对处置救援现场实施卫生监控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传播和救援人员中毒等事件发生。视情况关闭、封锁现场及相关场所。必要时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供油,排除危害现场安全的物力因素。公共场所事故现场采访报道工作,由区指挥部或授权现场指挥机构统一协调。

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武警消防等相关力量,发动并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混乱、煽动骚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稳定;针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及时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依法惩处制造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员。根据需要,可利用各种媒体公布案情的举报专线,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犯罪活动。

4.4 信息发布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得到有效处置,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区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5.2 总结分析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进行书面总结,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专业处置力量建设,培养一批通晓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和人才。公安机关应建立以公安治安、特巡警、交警等警种及应急消防等部门为主体,其他公安警种、政府部门相配合的应急处警队伍,提高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控、处置、救援工作水平。

6.2 物资保障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加大投入,加强装备建设,建立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代化应急指挥系统。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装备必要防护、洗消、挖掘、攀高、救治等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必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备和特种武器、侦查技术装备以及交通、通信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卫生健康部门应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病房、药物和专业医疗救治人员的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应储备必要的基本生活救援物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强工程抢险装备力量建设。

6.3 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不断提高通信保障能力,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渠道,确保应急指挥畅通。区工信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开展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公众预防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常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适时开展预案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7.2 责任

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3 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发生在公众聚集活动的场所,造成意外损失和灾祸,以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制定机关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市望城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3.2 分级响应

3.3 指挥调度

4 信息上报

4.1 信息预警

4.2 及时请示报告

5 应急处置

6 信息发布

7 善后工作

7.1 善后处置

7.2 总结分析

8 应急保障

8.1 人力资源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医疗卫生保障

8.4 治安维护

8.5 通讯保障

8.6 应急演练

9 奖惩与责任

10 附则

10.1 特别说明

10.2 预案管理

10.3 预案解释

10.4 预案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及时、稳妥、高效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望城区的社会治安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望城行政区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密切协作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

(3)着力化解矛盾、加强法制教育、依法有力处置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区本级成立指挥机构外,望城经开区、街镇均要成立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委政法委书记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委政法委和区公安分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望城经开区、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外事办、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资规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广体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国资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金融办、区信访局、区残联、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来水公司、区供电公司、区邮政公司、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中石化望城分公司、中石油望城分公司、长沙新奥燃气公司、长沙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分管负责人和各街镇分管信访维稳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

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由区委政法委分管维稳工作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拟定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统一调度全区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力量、资源,组织事故后续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街镇以及望城经开区应急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核实因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协助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委政法委负责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总调度;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落实并组织实施。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区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管控,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区委外事办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涉外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维护;负责情报信息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各成员单位工作之间的联系和协调,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参与二级响应以上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安排足够的公交车作疏导分流车在现场待命,及时调配车辆。

区卫健局负责调派医务人员及救护车到群体性事件处置现场。

区信访局负责疏理集访人员诉求,做好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接访工作;协调诉求对接责任单位或事发主要单位做好劝返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消防安全工作。

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资规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国资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残联、区自来水公司、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对涉及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化解,参与相关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负责加强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中石化望城分公司、中石油望城分公司负责现场设备燃料保障工作。

望城经开区、各街镇负责本辖区发生的群体性突出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为加强我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形成权责明晰、指挥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机制,按照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工作机制。我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望城经开区和各街镇要迅速报告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确定启动Ⅲ级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再及时上报市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3.2 分级响应

Ⅲ级以下响应

(1)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2)围堵区行政机关、要害部门、重点敏感部位超过2小时,参与聚集人员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维护秩序,并持续蔓延的。

(3)其它应当及时处置的突发事件。

Ⅲ级响应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2)围堵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点敏感部位超过6 小时,参与聚集人员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维护秩序,并持续蔓延的。

(3)其他应当启动Ⅲ级响应机制的情形。

Ⅱ级响应

(1)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2)围堵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点敏感部位超过 12小时,或阻断城市主干道,并持续发展蔓延的。

(3)参与聚集人员对抗性强,发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交通秩序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应当启动Ⅱ级响应机制的情形。

Ⅰ级响应

(1)参与人数在 400 人以上或情况紧急、事态严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2)围堵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点敏感部位超过 24小时,或阻断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主干道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并持续发展蔓延的。

(3)参与聚集人员对抗性强,发生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交通秩序,或聚众打砸抢烧等犯罪行为的。

(4)与境外敌对势力勾连,或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交织叠加,出现个别问题扩大化、单一问题复杂化、一般问题政治化倾向的。

(5)其他应当启动一级响应机制的情形。

3.3 指挥调度

Ⅲ级以下响应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按照管辖和分管区域具体负责。如突发事件涉及区行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及重大经济建设现场,要迅速上报应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区委政法委统筹安排,由区委政法委负责维稳工作的负责人现场处置指挥。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以及涉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现场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

Ⅲ级响应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本区负责,由区委政法委书记负责现场处置指挥,分管信访维稳工作的副区长到现场协助处置指挥。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区委网信办、区人社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分管负责人,以及涉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现场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

Ⅱ级响应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由区委政法委书记负责现场前期处置指挥,分管信访维稳工作的副区长到现场协助前期处置指挥。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市委政法委报告。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区委网信办、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相关街镇分管信访维稳工作负责人,以及事件所涉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到现场参与处置。

Ⅰ级响应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由区委政法委书记负责现场前期处置指挥,分管信访维稳工作的副区长到现场协助前期处置指挥。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市委政法委报告。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区委网信办、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相关街镇主要负责人,以及事件所涉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到现场参与处置。

4 信息上报

4.1 信息预警。 相关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收集研判,第一时间准确掌握群体性事件内幕性、行动性信息,掌握化解处置先机,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

4.2 及时请示报告。 一旦发生非法聚集,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报告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

5 应急处置

按照“整体协同、合力攻坚”的工作要求,采取“来一个带离一个,不让其形成规模聚集”的工作方式,全力稳妥做好劝返处置工作,确保“联合指挥、合成作战、有力有节、快速高效”的工作效果。

6 信息发布

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7 善后工作

7.1 善后处置

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指导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影响。7.2 总结分析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书面总结,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预案。

8 应急保障

8.1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力量的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通晓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和人才。提前掌握信息,尽早化解矛盾纠纷,及时调解妥善处理问题。建立一支强有力的队伍,提高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能力。

8.2 物资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加大投入,加强应急处置装备建设和保障。

8.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组织和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

8.4 治安维护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管制工作,设置现场封控圈、外围管控圈、(临时)分流点,设立警戒线、隔离带;适时启动公安检查站、治安卡口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高速出口等查控勤务,中远端分流疏导外围围观人员及车辆,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8.5 通讯保障

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不断提高通信保障能力,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渠道,确保应急指挥畅通。

8.6 应急演练

适时进行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演练,提升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9 奖惩与责任

对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10 附则

10.1 特别说明

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0.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制定机关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10.4 预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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