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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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全面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35 年)》等法规政策以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预算编制、资金分配方案信息进行公开。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应做好宣传、指导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支持、分类支持、突出重点、适当补助、注重绩效等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常宁市辖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及为本市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普惠性项目补助:国外专利授权、地理标志获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明专利实施转化。

(二)竞争性项目补助:知识产权强链护链、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地理标志运用保护培育工程、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优质服务机构建设、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知识产权托管试点。

(三)辅助性项目补助: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业务培训、交流合作、评审评价、展会保护、专项测评工作辅导、软科学研究。

(四)重点专项项目补助:省、衡阳市交办需要支持的知识产权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市市场监管局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知识产权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 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 PCT )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欧洲、美国、日本 1 万元 / 件的标准、其他国家(地区) 0.5 万元 / 件的标准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 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并 有1 户以上企业完成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的,给予 地理标志持有者 2 万元 / 件 一次性资助 。

第八条 专利、驰名商标质押融资单笔融资额在 50 万元—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的,补助评估费及贴息共计 1 万元;单笔融资额在 200 万元— 500 万元(不含 500 万元)的,补助评估费及贴息共计 2.5 万元;单笔融资额在 500 万元—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的,补助评估费及贴息共计 4 万元;单笔融资额在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补助评估费及贴息共计 5万元。

第九条 鼓励发明专利实施转化,对发明专利实施已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已进行发明专利转移转化的,或者已做好相应准备的,根据其发明专利实施和转移转化情况,同一年度给予同一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实施转化补助不超过 15 万元。

第十条 知识产权强链护链项目补助

申报对象:市辖区内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优势产业、特色产业链中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申报条件:企业设有专职知识产权部门,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有为本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物质保障;拥有 3 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 1 件以上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创新研发实力。

验收条件:开展专利信息分析,掌握相应产业链或企业主要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形成产业专利导航报告或企业专利导航报告;开展专利预警分析,规避侵权风险;开展高质量高价值专利培育,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做好高质量高价值发明专利布局 5 件以上。

补助标准: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补助 10 万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项目补助

申报对象:本市辖区内的企业。

申报条件:拥有 2 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 1 件以上注册商标、解决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链中突出问题的技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立项:获得驰名商标的、被侵权情况严重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

验收条件:企业有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能主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打通并构建了快速维权通道,能有效利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侵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做好高质量高价值发明专利布局 5 件以上。

补助标准: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补助 6 万元。

第十二条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项目补助

申报对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报条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基础较好;近三年有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处案件,结案率达到 100% ;具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资质人员数量超过 2 人。

验收条件: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建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口审庭,软硬件达到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民事诉讼、行政裁决、人民调解衔接机制,畅通案件受理渠道;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工作经验,发挥示范效应。

补助标准:验收合格,补助 6 万元。

第十三条 地理标志运用保护培育工程项目补助

申报对象:本市辖区内协会、事业单位或有关保护机构。

申报条件:持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具备相应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专用标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数量达 2 户 以上,使用地理标志相应产品年总产值达 500 万元以上。

验收条件:推进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为依托的品牌建设;开展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助推乡村振兴,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明显增长;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制定打假维权制度,构建打假维权网络,积极开展地理标志打假维权行动,有效保护地理标志合法权益。

补助标准: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补助 6 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项目补助

申报对象:本市辖区内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科研院所。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具有有效专利 1 件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立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

验收条件:开展专利检索与信息分析,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相关技术检索报告,并根据专利检索情况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做好高质量高价值发明专利布局 5 件以上(国际发明专利布局 1 件算作 2 件)。

补助标准: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补助 5 万元。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

申报对象:需要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政府部门、重点园区或者社会团体。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营运平台、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平台。

申报条件:有相对独立、健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和 2 名以上的专(兼)职管理人员,有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超过 10 户 。

验收条件:申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要设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窗口,建成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线上线下平台,健全企业联络员制度,定期对企业高管、研发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提供检索公共服务,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报知识产权营运平台或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平台的,要建成能运行相应功能的网上平台,并投入使用。

补助标准: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补助 10 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优质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补助

申报对象: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申报条件:正常开展了专利代理业务,建立了专利代理师培养制度,成立以来未获得专项资金补助。

验收条件:规范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手段、拓展服务模式,加快向专业化发展。

补助标准: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补助 5 万元。

第十七条 学校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项目补助

申报对象:本市辖区内中小学校

申报条件:建立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制度,具备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师资力量、专业人员、配套设施、教学案例,开展了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开设了知识产权教育课程。

验收条件:推进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加大学校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和宣传普及力度,促进学校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补助标准: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补助 5 万元。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保险试点项目补助

申报对象:本市辖区内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申报条件:企业具有 1 件以上的有效专利、 1 件以上的注册商标;具有知识产权风险意识,已出台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工作,在专利实施、投资、市场等方面加强风险防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立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

验收条件:购买了以下知识产权保险一种以上: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强制执行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知识产权许可信用保险、专利投资保险、专利无效保险等知识产权相关保险。

补助标准:项目验收合格的,按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5万元。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托管试点

申报对象:市内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分中心。

申报条件: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可代为管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包括申请确权、权利维持、转让许可、维权援助、分析评估、质押融资等。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健全,建立了知识产权托管信息平台,方便随时查询、跟踪和监督托管事务的进度。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团队,应有专利代理人 1 人以上,且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意识。

验收条件:完成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工作。

补助标准:项目验收合格的,按每个项目补助 0.3 万元。

第二十条 辅助性项目和重点专项项目的补助方案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政策、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补助总支出原则上与当年专项资金财政预算相符合,预算资金额度不足以按照本办法前述补助标准补助的,按比例予以补助。

第四章 使用程序

第二十二条 普惠性项目补助程序包括:通知、受理、验收、公示、拨付。

竞争性项目补助程序包括:通知、受理、立项、验收、公示、拨付。

通知。市市场监管局确定当年项目计划。普惠性项目与竞争性项目应当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公开发布当年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公开申报,公开申报期限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根据上级文件及工作实际,需增加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以外项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新增加的项目申报指南,与项目申报通知一同下发。

受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项目受理,受理后进行初审。

立项。竞争性项目在立项前应当组织专家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对专家组评审达到基本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总额控制、择优支持等原则拟定竞争性项目立项清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竞争性项目确定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市场监管局签订项目实施合同。辅助性项目和重点专项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单位确定立项。

验收。普惠性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的有关信息及其他已确认的信息进行核对评审,确认验收是否通过。竞争性项目、辅助性项目和重点专项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认验收是否通过;在确定验收是否通过之前应组织专家组评审,评审结果应作为验收是否通过的重要依据。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该办法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召开局党组会或者局务会进行研究,确定各项目资金补助额度,报市政府审批。

公示。市市场监管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常宁市党政门户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再次复审。

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指标。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指标发布项目资金拨付通知,办理拨款手续,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项目承担人。

第二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项目资金拨付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拨款手续。

对于资金额度较大的辅助性项目和重点专项项目,立项后,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项目正式验收前预付不超过 50% 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同一单位申报同一批次的知识产权强链护链项目、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项目、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项目的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一个。

同一单位连续两年内不得连续申报同一类型的竞争性项目。

上一年度立项的竞争性项目,因申报单位原因不能验收结项的,本年度不得再申报竞争性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要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督、审计、纪监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并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补助:

(一)作为申报项目补助基础的主要知识产权权属有争议的、在项目验收前权利丧失的;

(二)没有按要求申报的,申报材料严重不实的,不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项目补助工作的;

(三)与项目直接相关事项违反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补助的;

(四)项目经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取消补助,已经补助的责令退还专项资金。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严重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监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3 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 “ 以上 ” 均含本数。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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