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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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常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快速反应,联动协调,依靠科技,加强宣传,公众参与,依托专家的原则。

(五)应急预案体系

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大类组成。

1. 《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常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专项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单位)环境应急行动方案。

2. 《常宁市水口山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常宁市水口山经济开发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常宁市水口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一项专项应急预案。

3. 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六)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 级)、较大( Ⅲ 级)和一般( Ⅳ 级)。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 “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 )。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主任、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纪委监委、水口山经济开发区、发改局、气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粮食局、文旅广体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网常宁供电公司、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生态环境分局,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 1 )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指导意见;

( 2 )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3 )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 4 )审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事宜;

( 5 )向市人民政府及国家、省、衡阳市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信息;

( 6 )组织调查特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1 )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 2 )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对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 3 )建立和管理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 4 )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见附件 1 )

(三)专家咨询机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相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现场指挥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并设立 7 个工作小组(各应急组织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2. 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和救援。

3. 监控管理危险源,建立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 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三、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一)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

(二)危险源的预防

1. 固定危险源的预防

( 1 )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和完善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 2 )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完善应急设施,做好应对准备。

2. 移动危险源的预防

( 1 )各职能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预防措施。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应急专项预案,掌握应急处置技术。

( 2 )各职能部门加强对途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3. 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

( 1 )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 2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 3 )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三)预警

1. 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IV 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Ⅲ 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衡阳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II 级),正在逐步扩大。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I 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2. 预警信息发布

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发布、调整和解除),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在本行政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预警信息发布途径包括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和其他网站平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腾讯、微信等)、热线电话、交通引导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 “ 谁发布、谁取消 ” 的原则执行。

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 1 )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 2 )发布预警公告。

( 3 )转移、撤离、疏散并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 4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伍、专家组进入待命状态。

( 5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 6 )收集和上报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事态的变化,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和公布咨询电话。

( 7 )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

( 8 )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

( 9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 10 )根据事件的危害特征,调集环境应急物资与装备,准备必要的应急保障措施和避难场所。

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四、应急响应

(三)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 I 级、 II 级、 III 级和 IV 级四个等级。

1. 特别重大( Ⅰ 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

(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6 ) Ⅰ 、 Ⅱ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 重大( Ⅱ 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6 ) Ⅰ 、 Ⅱ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 7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 较大( Ⅲ 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6 ) Ⅲ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 7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 一般( Ⅳ 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 5 ) Ⅳ 、 Ⅴ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 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 以上 ” 含本数, “ 以下 ” 不含本数。

(二)应急响应行动

1. Ⅰ 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 II 级应急响应处置过程中发现事件有扩大趋势,启动 I 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上报衡阳市人民政府,由衡阳市人民政府报请湖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衡阳市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

2. Ⅱ 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 Ⅲ 级应急响应处置过程中发现事件有扩大趋势,启动 II 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上报衡阳市人民政府,由衡阳市人民政府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在省、衡阳市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

3. Ⅲ 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 IV 级应急响应处置过程中发现事件有扩大趋势,启动 Ⅲ 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上报衡阳市人民政府,在衡阳市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

4. Ⅳ 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 IV 级应急响应。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常宁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三)信息报告与发布

1. 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立即向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 1 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2. 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 1 )初报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伤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 2 )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安全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 3 )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 1 )涉外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湖南省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 2 )国际援助

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报衡阳市人民政府,由衡阳市人民政府提请省政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求助信息。

4. 信息通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

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按照事件级别, IV 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宣传部门统一发布。信息发布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应急措施

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威胁的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3. 医学救援

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 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情况的发生。

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五)响应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调整或终止响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 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五、后期处置

(一)安置、补偿与理赔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二)事件调查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三)评估与报告

响应终止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

六、应急保障

(一)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由财政专项安排保障。鼓励慈善机构、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力量在突发环境事件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二)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应急职能、辖区环境风险特征申购、配置应急物质与装备。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向单位或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资源,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须品和应急救援物资与装备。

鼓励和引导高环境风险企业依据自身的环境风险特征,针对性地配备一定量的环境应急物资与装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三)技术保障

完善常宁市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加强常态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防控工作。加强监测能力的规划与评估等工作,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咨询机构开展环境安全、环境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组织力量重点解决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标准、新方法。

(四)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五)通信和信息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职能部门应与通信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六) “ 一网五库 ” 建设

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逐步完善 “ 一网五库 ”建设,形成常宁市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体系。

1.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联络网

建立针对性的应急管理工作联络网,并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资料。

2. 建立健全救援专业队伍库

要全面掌握各类救援专业队伍的主管单位、分布情况、队伍规模等,逐一建档,适时组织综合培训和演练,确保 “ 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 。

3. 建立健全救援物资及避险场所数据库

主体要分类、逐一摸清救援物资和紧急避险场所分布和储备情况,掌握相关企业救援物资的生产能力,实现各类应急物资综合信息动态管理和共享,确保应急物资发挥最大效应;要掌握各避险场所的位置和疏散路线,确保遇险群众及时疏散。

4.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专家库

应健全应急管理专家库、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坚持 “ 行政专家 ” 和 “ 业内专家 ” 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

5.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预案及法规库

收集处置各类突环境事件相关的预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依据。

6.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库

收集、整理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案例,为常宁市处置类似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借鉴。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1. 宣传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应急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预防、报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的能力。

2. 培训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题培训,学习环境应急的新法规、新标准、新技术,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与技能。

3. 演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附 则

(一)预案解释、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常宁分局负责解释,根据有关情况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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