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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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DR-2015-01002

望政办发〔2015〕161 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公共机构节能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12 月19 日

长沙市望城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我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 《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文体、教育、卫生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实行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全区工作绩效考核目标管理指标体系,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公共机构应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明确专人担任节能专项负责人、节能联络员、能耗统计员。

第六条 各公共机构应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促进全员节能。

第七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负责人、节能联络员和能耗统计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及本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划节能规划,制定我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公共机构年度节能计划,并按年度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公共机构。

各公共机构根据全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并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年度节能计划和指标,将其落实到本级机关和所管辖的下级公共机构。

各公共机构须根据分解的计划和指标,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并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分析能耗数据和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公共机构节能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公共机构对能源资源消费须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合格,能源消耗计量与监测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实行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能耗统计员须建立能源资源统计台帐,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提高能源消费监测水平。并按要求汇总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按时报送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节能实行节能工作报告制度。各公共机构每年应将落实年度节能工作情况、完成节能指标情况和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消费状况等上报。年度超出能耗指标的,应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超标情况说明报告。

第十三条 各公共机构新建、添置、更换相关用能设备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公共机构实施项目可行性论证、申报、审核和资金使用等工作。

第十五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公共机构分期、分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开展能源审计。对重点用能单位或超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执行强制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实行社会监督。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十六条 各公共机构对建筑的维护结构、供配电设备、空调系统、锅炉、灶具、照明、电梯、用水设备,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道路、隧道、公园、文化广场照明灯实施的节能改造,应优先采用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减少行政运行投资。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加强用能设备管理,建立健全用能设备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管理。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重点用能系统和设备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

(一)变配电、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应当建立年检和巡检登记制度,减少无功能耗,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二)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减少使用一次性水笔和茶杯。

(三)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配备中央空调智能温控设备,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暖气泄漏,浪费能源,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

(四)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可以不执行本条第三项规定,但应向区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五)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倡导办公场所3 楼(含3 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

(七)设备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备设施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八)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滴漏”和“跑冒”的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应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九条 各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采取具体措施,落实节能管理目标,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 各公共机构的公务车辆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一)公共机构应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制度,全面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执行单车“公里、油耗、维修、安全、守纪”五公示制度。

(二)公共机构应积极推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的情况;

(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的情况 ;

(六)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 ;

(七)公共机构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及节能资金使用情况 ;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 ;

(九)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情况 ;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超过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实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检查时,公共机构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各公共机构应及时落实。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被评为市级以上公共机构节能示范的单位、对获得省、市公共机构节能专项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奖励补助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在年度绩效考评中扣除相应分值。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能源计量器具未经检定合格投入使用的,或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且未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建立能耗统计制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说明的;

(五)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未按要求实施节能改造和使用节能资金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处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12 月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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