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国资【2021】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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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CR — 2021 — 24003

株国资〔 2021 〕 15 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4 月 12 日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问题

整改闭环管理办法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立发现问题、分类指导、督促落实、检查验收、追责问责的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法规〔 2019 〕 117 号)、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 2019 〕 101 号)、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 <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办法 > 的通知》(湘国资〔 2020 〕 242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管问题整改闭环管理(以下简称问题整改闭环管理),是指各相关监督主体发现报告有关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问题,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下达整改意见、跟踪督促监管企业落实整改,并按规定流程验收、复核销号、追责问责的闭环管理过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问题主要包括:

1.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涉及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问题;

2. 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涉及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问题;

3. 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移交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问题;

4. 专项检查调查等监督检查活动揭示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突出问题;

5. 信访举报经查实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问题;

6. 市国资委机关职能科室日常监管、外部董事监事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共性、典型和突出问题;

7. 市国资委领导批示的其它需要纳入闭环管理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问题。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国资委党委领导市国资委系统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工作,监管企业党委领导所属企业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工作。主要审议监管企业问题整改的销号验收、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工作等相关事项,定期听取推进监管企业问题整改督办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安排部署重要事项。

第四条 实行问题受理与销号统一管理。市国资委监督科和监管企业审计部门(或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内设部门,下同)是问题受理和销号归口管理部门。

市国资委监督科履行问题整改闭环管理综合职责 , 并会同委机关职能科室对监管企业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核实情况、认定责任,提出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建议,按规定程序形成整改通知或整改提示函,及时下达监管企业和委机关职能科室,并抄送驻委纪检监察组;负责牵头组织对重大问题深入调查检查;负责牵头组织对问题整改情况开展销号验收。委机关科室根据职能职责,相应承担督促有关监管企业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监管企业审计部门对本企业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履行综合职责,应会同本企业职能部门对监管企业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核实情况,提出问题整改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按规定程序提出预验收方案和拟定向上级部门报送的相关请示报告,并管理本企业问题整改台账和做好问题整改闭环管理信息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落实委机关职能科室分线督办职责。市国资委监督科按照问题性质及产生原因,根据委机关科室职能职责,在征求委内责任科室意见后,对问题整改指导督办任务进行分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各职能科室落实。

第六条 分类处置有关问题。纳入整改闭环管理的问题总体划分为三类,实行分类处置、分类督办。

1. 现场验收类。整改问题属监管企业职责权限内能够完成整改的,归为现场验收类,整改结果经现场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2. 跟踪督办类。属涉法、涉诉和涉案等监管企业不可控因素的,归为跟踪督办类,经对法律终结文书和自查验收报告审核合格后予以销号;

3. 关注指导类。属成因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归为关注指导类,根据监管企业实际和整改方案,关注指导监管企业整改进程,客观研判整改结果,在确认已有效建立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长效机制后,可予以销号。

第七条 压实监管企业整改责任。监管企业党委和董事会是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监管企业党委应定期研究市国资委和各监督检查主体所揭示问题的整改意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组织制定整改工作目标计划,落实整改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时限,及时开展整改工作总结,并于每年 3 月底前向市国资委上报当年目标计划和上年整改工作总结;监管企业董事会应把整改意见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审计结果的情况报告,并将整改意见落实情况作为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工作的必报内容。

第八条 全过程协同督促问题整改。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包括委机关相关科室和监管企业)应对分工任务及交办的整改问题建账督导、跟踪调度、协同办结。应建立跟踪督办整改台账,明确督办指导措施、责任人、时间表,限期整改;市国资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监管企业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整改责任不落实、进度慢、整改不力或虚假整改等问题,下达《整改提示函》予以提示或进行通报,问题严重或仍无更改的,市国资委专题约谈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监督整改闭环管理工作涉及市直其他相关部门的事项,各责任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衔接沟通,形成监督合力,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督闭环管理效能;监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落实权限内的监督责任并向同级党委和驻委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九条 规范开展检查验收。对列入整改闭环管理中的问题销号,监管企业应按《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问题整改闭环管理验收规程》(见附件 1 )要求,组织开展预验收,经监管企业党委审议通过后向市国资委提出验收申请(见附件 2 )。验收工作的重点是检查核实问题整改情况,对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对账销号。

属现场验收类问题,验收组由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或外部专业人员协助工作;属跟踪督办类或关注指导类问题,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

第十条 严格实施审核销号。问题整改销号应取得相关部门一致意见,并按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核销号。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大政策落实与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问题整改,应向市委、市政府报送专题报告,取得认同;市国资委重点安排部署的问题整改,应经委专题会议或委党委会讨论通过;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整改,应报经市委巡察办认可;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应取得原审计部门意见。市国资委机关职能科室对负责指导督办的整改问题应进行复核确认,经科室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交监督科汇总。监督科综合委职能科室的审核意见出具问题整改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严肃追责问责。闭环管理整改的问题需要追究监管企业相关人员责任的,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启动责任追究工作,具体由监督科会同委机关职能科室提出建议意见。责任追究工作,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监管企业主体责任范围内的,由市国资委责成监管企业组织实施相关工作,限期向市国资委报告结果并报送驻委纪检监察组,市国资委监督科负责跟踪督办;属于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的,由市国资委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强化成果运用。建立整改成果共享机制,问题受理和销号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问题整改结果,并将整改结果向监管企业作出通报,相关情况抄送驻委纪检监察组、委机关职能科室和问题来源主体;促进长效机制建设,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应适时将典型、共性、趋势性问题及整改情况予以总结,指引监管企业堵漏洞、补短板、防风险;健全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市国资委将监管企业问题整改成效纳入监管企业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问题整改闭环管理验收规程

2. 关于申请对纳入整改闭环管理问题完成整改情况开展

验收的请示(模版)附件 1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问题整改闭环管理验收规程

第一条 为落实《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办法》,规范监管企业列入监管整改闭环管理的问题整改验收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以市国资委名义下达整改通知、整改提示函的问题(以下称整改问题),监管企业整改情况按本规程验收,按季度更新有关情况并通报相关监管企业。

第三条 监管企业整改问题通过验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问题发生的原因已经核查清楚;

2. 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已经落实到位;

3. 避免此类问题重复发生的制度已经健全、长效机制已经形成;

4. 相关人员的责任已经查清,监管企业权限内的问责措施已经到位。

第四条 监管企业负责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逐项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工作可以成批集中启动,重要整改问题也可以单项随时启动。预验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成立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验收工作组;

2. 预验收工作组对每个问题逐项对照本规程第三条四个条件,研判每个问题是否可以通过预验收;

3. 预验收工作组对认为可以通过预验收的问题,提出结论性建议,备齐印证材料;

4. 已通过预验收的问题,提交监管企业董事会或党委会审议,作出是否申请市国资委验收的决议;

5. 监管企业预验收未通过的问题继续整改。

第五条 监管企业申请市国资委验收的整改问题,由集团公司行文向市国资委申请验收。申请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验收的具体问题清单;

2. 监管企业预验收结论性建议及印证材料;

3. 监管企业董事会或党委会相关决议。

第六条 市国资委监督科收到监管企业验收申请,在 5 个工作日内拟定实施验收方案,提出验收组织机制、人员组成和方式方法等意见建议,并报委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可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监督验收工作。

第七条 市国资委验收组按以下程序开展验收工作:

1. 查核监管企业预验收材料;

2. 逐个问题研判是否通过验收,拟通过验收的问题,由分线归口指导督办责任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备齐印证材料;

3. 验收组决定不通过验收的问题,向监管企业反馈不通过的原因,要求监管企业继续整改;

4. 必要时,对相关问题进行责任认定再调查。

第八条 验收组向市国资委汇报验收情况,以确认相关问题是否通过验收。

第九条 涉及市国资委管理的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市国资委验收组负责向市国资委提出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建议,通过决策程序后,按规定由市国资委启动责任追究;涉及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由验收组向市国资委提出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追究责任的建议,通过决策程序后,按规定移交。

第十条 整改问题经确认通过验收的,由市国资委监督科负责通知监管企业,并在闭环管理信息系统中对账销号;未通过验收确认的,由市国资委监督科反馈监管企业继续落实整改,挂账督办不予销号。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按年度总结整改问题验收工作,有关情况向监管企业作出通报,并抄送驻委纪检监察组 , 报告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监督科负责验收资料保管,按规定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表: 1. ** 集团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台账

2. 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管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分类指导

督办台账

附表 1 ** 集团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台账 整改情况 预验收结论

附表 2

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管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分类指导督办台账附件 2 关于申请对纳入整改闭环管理问题 完成整改情况开展验收的请示(模版)市国资委:

根据《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问题整改闭环管理验收规程》要求, ** 集团组成预验收组,对集团列入 “ 整改闭环管理 ” 的现存** 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预验收。按照 “ 问题发生原因已核查清楚,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已落实到位,避免此类问题重复发生的机制已健全、长效机制已形成,相关人员责任已查清、监管企业权限内的问责措施已到位 ” 的标准, ** 党委对预验收结果进行了审议,认为其中的 ** 项问题已具备验收条件,现申请验收。

一、列入问题整改闭环管理总体情况

(主要从组织领导、措施落实、制度完善、经验做法等方面总体介绍集团开展问题整改的相关情况)。

二、申请验收问题整改及预验收情况

(一) ** ** 问题

问题内涵描述: ** ** 。

1 .问题产生原因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 ** 。

2 .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及落实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及原因,经党委研究,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 。

3. 防范此类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 ** ** 。

4 .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 ** ** 。

(如该问题不涉及责任追究,请注明)

5 .预验收组意见

综合以上情况,预验收工作组认为, ** ** 问题原因已查清,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已落实到位,防范此类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并有效运行,相关人员责任已查清、监管企业权限内的问责措施已到位(如不涉及责任追究,该项不写)。同意该问题通过预验收,报党委审议。

(二) ** ** 问题

……

三、问题整改取得的成效

通过以上问题整改,共修订完善规章制度 ** 项,业务规程 **项,清收应收账款 ** 万元,挽回损失 ** 万元,对 ** 万元的各类资产进行了保全。

附表: 1 .问题整改成效情况统计表

2 . ** 问题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 党委

年 月 日附表 1 问题整改成效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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