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发〔202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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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厘清主体责任和职责边界,加强投资经营风险防控,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进企业转型发展。(二)分类监管权限

企业经营性项目,报石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

称县国资中心)备案。政府公益性项目,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决定,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

(三)特别监管事项

下列投资项目为特别监管事项:

1.跨区域项目;

2.涉及与民营资本合资、合作项目;

3.公益性项目;

4.县政府认为应当纳入的其他项目。

(四)年度计划

企业每年2 月底以前根据主营业务、发展规划、资金规模、

负面清单等情况拟定经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主要从投资方向、规模、结构、能力、效益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

县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审核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因融

资计划变动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投资计划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及时编报调整计划表。

(五)交易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标,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股权及其他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及县政府有关资产和服务采购的规定实行公开交易。

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支付价款。建设工程项目在决算完结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5%,余下的15%在完成结算审计后按规定支付。股权及其他投资项目需要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余下的50%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按规定支付。

(六)变更管理

参照《石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石政发〔2018〕59 号文件执行(文件修订后,按修订后文件执行)。

(七)决算管理

投资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决算并将结果报县国资中心备案。建设工程项目决算由企业初审后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复核;股权及其他投资项目决算由企业办理,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参与。

(八)责任追究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 号)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融资管理

(一)基本原则

1.严控风险原则。强化风险意识,坚持把防范风险放在第一

位,在保证资金链安全的前提下,对新增融资实行管控。企业对融资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归还负第一责任,科学做好还款计划和资金准备,保证按时还本付息,积极维护和提升企业信用。

2.统筹管理原则。企业对所属分(子)公司融资实行统筹管

理,合理制定、安排年度融资计划,科学选择融资主体、设计融资模式,实现融资的全面统筹和规范管理。

3.成本管控原则。根据县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国家基准

利率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变化,合理确定融资成本,规范融资工作。

4.创新方式原则。围绕控制融资成本、降低利息负担、优化

期限结构等目标,鼓励利用成本低、期限长的政策性银行等渠道融资,严格控制短期高息非标融资,支持探索股权融资等新型融资方式。

(二)严控债务总额,加强计划管理

根据省政府化债工作“三个确保”要求,企业要按照“当期

可承受,未来可持续”的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制定债务管控目标,严格将隐性债务和关注类债务余额控制在规定的限额内,不得突破,努力将整体债务保持在可控区间。企业应根据发展需求于每年2 月底之前制定当年年度融资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涉及隐性债务的企业需将审核结果报县债务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债管办)统一备案,并由县债管办确定年度债务总额控制指标。年度融资计划如需调整,企业应当及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涉及隐性债务的企业需将审核结果报县债管办备案。

(三)严格合规融资,规范融资程序

严格执行《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等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规定,企业要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企业不得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违法违规采取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BT 回购、垫资施工、延期付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变相为政府举借债务,新增隐性债务。不得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作为融资抵押担保,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不得以省债务办列入平台公司清理注销名单的企业为融资主体新增融资。

企业申请项目融资必须要有详细的项目收支平衡论证报告,完善的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用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融资工作管理制度,规范融资及担保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落实纪律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企业生产经营性融资资金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企业法人对融资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融资成本超过县政府和县债管办控制标准的,应形成比选方案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发行企业债券应比较三家以上证券经营机构,降低综合成本,并及时将融资成本和销售情况报县国资中心备案。

(四)健全预警机制,严格融资纪律

企业要健全融资和债务统计分析月(季)报和年报制度,建

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债务动态管理,测算年度债务预警风险点,按相关文件规定向县政府、县财政部门报告债务风险程度,接近或超过风险点时及时向县政府、县财政部门报告预警。

对未按规定融资和使用资金的责任单位,由县财政部门、县

债管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三、用款计划审核

为加强企业投融资管理,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

企业财务风险,实行用款计划审核。

(一)需要进行用款计划审核的内容

1.还本付息类;

2.项目支出类;

3.其他类。

(二)用款计划审核需提供资料

1.《应付款项审批表》(包括工程类、服务类,并加盖公章)

2.《投资事项审批单》

3.《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工程预算评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6.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原件

7.支付进度款须提供公司《进度款支付内部审核表》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原件

8.工程验收合格表

9.技术成果报告、相关部门审批报告

10.单独事项请款报告附县政府领导签字原件

11.相关会议纪要

(三)审批流程

企业每月前5 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工作进度,申请本月用款计划,月用款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严禁工程超进度、超合同约定付款。

财政审批支付项目资金以各类合同约定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及还本付息需要为依据,在月度用款计划内,必须按程序批准后方可支付资金。超预算评审新增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支付。

用款计划审批流程如下:

1.企业申报用款计划;

2.县国资中心及相关股室审核;

3.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签署审核意见;

4.县财政局局长签署审核意见;

5.常务副县长签署审核意见;

6.县长审批。

本通知从2021 年7 月1 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1 石门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事项审批单

附件3 年 月份用款计划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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