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21〕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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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努力实现建好、养好、护好、运营好的“四好”农村公路目标,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更好地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本县辖区内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县为主体、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养护机制,逐步建立以技术状况为依据的养护资金预算申请机制和决策机制。加强乡镇管养能力建设,构建“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分级管理责任体系。形成“政府主导、行业指导、部门联动、镇村负责、群众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工作机制。在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基础上,实现“美丽农村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县交通运输局上报省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命名和编号。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成立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领导小组(县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乡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村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村民(居民)委员会。

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县、乡、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投入;及时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公路示范创建和绿化美化;落实“路长制”;大力开展路域环境治理;提升农村公路路况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加强农村公路考核,把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计划,指导、督促、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村民(居民)委员会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三)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负责安排指导全县公路养护示范创建,公路绿化美化,落实危桥改造和安防工程建设任务;

(五)全面推广“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路长制”,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治理的督促指导;

(六)负责对全县乡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考核。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检查、验收。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县、乡道的路况评定,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县、乡道日常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评定;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对村道的路况评定及检查评定;

(七)负责县道养护和管理的组织实施;

(八)组织实施全县县道路政管理,指导乡道、村道的安全巡查及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九)负责农村公路基础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

(十)做好受灾县道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汇总核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受灾情况,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受灾损毁情况;

(十一)负责实施县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

(十二)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县道交通设施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村民(居民)委员会做好乡、村级公路交通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在县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的组织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县道养护管理;

(三)制定并落实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构和机制,建立乡道和村道路政管理协管机制并落实路政协管人员(监管员);

(四)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道养护,指导、协调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五)落实筹集乡道养护管理资金,依法依规指导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的申报、拨付;

(六)负责落实公路养护示范乡镇创建,示范公路的创建,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的“路长制”工作落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辖区内公路绿化美化,组织实施辖区内危桥改造和安防工程;

(八)定期对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定;

(九)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登记,负责实施乡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

(十)负责维护本辖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发现重大破坏公路产权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十一)负责做好乡、村级公路交通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做好受灾乡道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汇总核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受灾情况,并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受灾损毁情况。

第十一条 村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领导下,负责本村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村级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坚持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工作和日常保养工作;

(二)落实筹集村道养护资金;

(三)制定村规民约,推进全民爱路护路,安排落实本村护路员,鼓励优先安排建档立卡户进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巡查;

(四)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的“路长制”工作落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工作;

(五)负责维护本辖区内公路路产路权,发现重大破坏公路产权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乡级人民政府;

(六)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村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做好受灾村道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可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

日常巡查是为及时发现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损坏、污染及其他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开展的日常检查、查看工作。

日常保养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经常进行清洁、整理等维护保养的作业。

小修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的轻微损坏进行的修补。

养护工程是对影响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正常使用的功能性和结构性病害进行的修复。

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路肩、排水系统、公路绿化、标志、标牌、标线、安全防护设施、候车亭、招呼站等。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达到路面整洁、路基稳定、桥隧安全、排水畅通、设施完好等要求。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及日常保养宜以群众性养护为主,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用专业化养护。小修宜以专业化养护为主,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群众性养护。养护工程应实行专业化养护。

乡村两级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村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积极吸收贫困群众参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为贫困群众提供就业机会。

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服务制度,择优选择专门养护工程施工队伍,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和养护队伍资质制度,规范养护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安保、危桥改造加固等专项工程计划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年度计划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乡道、村道的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安保、危桥改造加固等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村民(居民)委员会申报维修计划,送县交通运输局审批。批准后的大中修、安保、危桥改造加固等专项工程项目,按管养责任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应急养护工程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按管养责任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县道日常养护计划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年度计划审批,由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聘用养护人员,实施日常养护。

乡道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组织聘用养护人员,实施日常养护。

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村民(居民)委员会实施,坚持村民自养、自管的方针,管养办法由村民(居民)委员会自行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应在经济物资方面给予扶持,县交通运输局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须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作业标志,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杂物。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交通运输局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居民)委员会并及时告知村民。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农村公路绿化美化要求,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绿化美化线路县、乡、村道每年各不少于1 条,总里程不少于30 公里。属村民(居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采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条件,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和村民(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抢险应急机制,应结合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实际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分队,补充完善应急物资储备,随时处置农村公路险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和村民(民民)委员会加强路况巡查,发现公路坍塌、路基损毁、桥涵损坏等影响公路运行,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况,应当快速反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交通。一时难以恢复的,应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同时,应将灾情险情及时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应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统计信息工作,认真做好农村公路统计、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维护、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及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县道检测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每两年一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每五年一次。

第二十三条 各农村公路管养单位应根据路况检测结果,并结合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制定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养护工程计划应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列养总里程的5%。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工作,养护工程一般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养护工程宜由专业养护机构承担,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引导企业加大投入,提供专业化养护服务。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质的单位承担。必须实施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一般养护工程由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竣工验收程序组织进行交工、竣工合并验收。技术复杂程度高、投资规模大的养护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执行,其中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应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实现“美丽农村路”。

第二十五条 矿区、码头、砂场、林场、茶场、渔场等专用道路和垸组、田间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自行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指导。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实行“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主管全县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合理确定路政执法人员的编制和配置。

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审批公路的占用、利用和超限运输;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案件;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乡级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根据管养范围明确公路专管员,每村配备不少于1 名专(兼)职路政管理员(护路员)。路政管理员对违反农村公路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损害农村公路需要赔偿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交通运输局或者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村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因养护工程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县乡道或者使县乡道改线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县道不少于2 米,乡道、村道不少于1 米。农村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或者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 米,乡道不少于5 米,村道不少于3 米。

第二十九条 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公路巡查,宣传公路保护规定,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发现、依法制止,并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告各种违法使用、占用、损坏农村公路和其他危及农村公路完好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县交通、自然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县发改、财政、工信、公安、住建、林业、自然资源、市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章 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并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筹资机制。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市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二)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从乡镇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四)村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

村民(居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

(六)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经营所得资金或者通过拍卖、转让乡村公路冠名权、广告经营权等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中对农村公路(包括所属设施)养护管理资金适当予以保障,并逐步加大投入。上级有关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管理,直接拨付到养护管理单位和个人。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公共财政资金(包含上级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53”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 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 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 元的日常保养费用标准进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四条 县道养护经费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县道日常养护资金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日常养护费用标准,由县交通运输局对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考评控制。

桥梁经常性检查、小修保养、定期检查资金按每年每延米不低于60 元、80 元、100 元安排;特殊检查资金根据检查内容和桥梁具体情况专项安排。

县道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安保、危桥改造加固等专项工程按年度养护工程计划执行。县交通运输局年初制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方案,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及程序拨付。资金在上级交通部门补助资金和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中解决。

县道应急养护工程资金按“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三十五条 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经费以自筹为主,县人民政府根据路况评定和日常养护管理检查考核评分进行奖补。

积极拓展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资渠道,鼓励单位赞助、个人捐款、群众投劳等投入农村公路养护。

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资金可以通过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以及村民(居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于村道)等方式筹集。

乡道的养护工程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养护工程专项资金进行补贴。

第三十六条 村民(居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养护管理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县道日常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乡道和村道日常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由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参与,并按照考核得分核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

第三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检查结果作为拨付养护资金的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场)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将检查结果在本乡镇内进行通报,检查结果作为拨付养护资金的依据,并上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以百分制考核。县道达到90%为合格,全额拨付养护奖补资金;90%以下为不合格,按比例扣减养护奖补资金。乡道、村道达到85%为合格,全额拨付养护奖补资金;85%以下为不合格,按比例扣减养护奖补资金。出现失养或者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县交通运输局暂缓拨付或者扣减农村公路养护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奖惩机制。考核结果为前三名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给予适当奖励资金;考核

结果为后三名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局或者由其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交通运输局或者由其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交通运输局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 年8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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