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CDR-2022-01003
望政办发〔2022〕4 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等16 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烟花爆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长沙市望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处置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5 月3 日
长沙市望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级别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Ⅳ级响应
4.2 Ⅲ级响应
4.3 Ⅱ级响应
4.4 Ⅰ级响应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 信息发布
5 善后工作
5.1 灾后救助
5.2 恢复重建
5.3 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装备保障
6.5 人力资源保障
6.6 社会支持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长沙市望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长沙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作用。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和防灾减灾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资规分局、区生态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广体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供电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
负责制定全区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协调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活动,指导街镇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减灾工作;负责核灾、救灾工作组的有关接待工作。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全区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街镇的灾情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汇报;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防灾救灾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街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落实区指挥部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街镇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达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在受灾年度结合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情况积极争取应急补助专项资金支持。
区教育局:指导受灾地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区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工信局:负责配合做好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工业和通信行业受灾情况。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区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做好抢险救灾表彰奖励工作。
区资规分局: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承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区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按各自的职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抢通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指导全区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湖泊、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做好因灾毁损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区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区文旅广体局:负责协助发布A 级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区文化旅游广电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A 级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区卫健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对全区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受灾地区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情况的预测预报;负责灾害性天气趋势预测评估,并及时报告。
区武警中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等。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团区委: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组织红十字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林业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及农业生物灾害等预警信息分别由区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专业灾害信息管理的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应同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同时通报有关街镇。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灾害管理部门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及时进行灾情综合预警,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2 预防预警行动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街镇及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3 预警级别发布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4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设定四级响应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由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4.1 Ⅳ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800 人以下;倒塌房屋60 间以上150 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2.9%以上5%以下;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的1%以上2%以下;干旱造成缺水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0 人以上5000 人以下。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IV 级应急响应。
4.1.3 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抗灾工作。
(1)区指挥部办公室2 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区指挥部办公室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与灾区街镇24 小时联络。
(4)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派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街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灾情发生后,根据需要,区应急管理局与区财政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
(6)区指挥部办公室每2 小时内与灾区街镇救灾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村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 小时内,区指挥部办公室编发《望城救灾快讯》上报。
4.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宣布Ⅳ级响应终止。
4.2 Ⅲ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 人以上3 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800 人以上1500 人以下;倒塌房屋150 间以上300 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5%以上10%以下;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2%以上3%以下;干旱造成缺水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 人以上10000 人以下。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宣布进入Ⅲ级响应,并报告区指挥部以及市应急管理局。
4.2.3 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区指挥部2 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减灾委,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区指挥部办公室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24 小时与灾区街镇联络。
(4)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街镇开展救灾工作。
(5)灾情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协调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灾情发生后,根据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
(6)区指挥部办公室每2 小时与灾区街镇救灾办公室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 小时内,区指挥部办公室编发《望城救灾快讯》上报。
4.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宣布Ⅲ级响应终止。
4.3 Ⅱ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 人以上5 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1500 人以上3000 人以下;倒塌房屋300 间以上600 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上14.5%以下;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3%以上4%以下;干旱造成缺水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0 人以上20000 人以下。
4.3.2 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经评估分析,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区指挥部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
4.3.3 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1)区指挥部2 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减灾委,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区指挥部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灾害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与灾区街镇24 小时联络。
(4)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街镇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街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灾情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及时协调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灾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与区财政局向上级应急、财政部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款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
(6)区指挥部办公室每2 小时与灾区街镇救灾办公室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 小时内,区指挥部办公室编发《望城救灾快讯》上报。
(7)区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区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4.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区指挥部宣布Ⅱ级响应终止。
4.4 Ⅰ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5 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3000 人以上;倒塌房屋600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14.5%以上;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4%以上;干旱造成缺水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00 人以上。
4.4.2 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I 级响应建议,由区指挥部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I 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
4.4.3 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区指挥部2 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减灾委,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区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全面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并报区委、区人民政府。
紧急救援(综合)组:检查督促街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拟定相关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灾情信息组:按规定时限掌握灾情,及时汇总、分析评估灾情数据,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信息;每日向区指挥部和市救灾处报告灾情信息,并向成员单位通报;负责专家组赴现场评估灾情和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救灾捐赠组:负责全区救灾捐赠工作,拟定救灾捐赠方案,设立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宣传报道组: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新闻发布。
后勤保障组:负责抗灾救灾后勤保障工作。
(3)区指挥部召开成员会议,决定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
(4)区应急和减灾委员会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赴灾区,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5)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00 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一次灾害信息和开展救灾工作情况。
(6)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7)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与区财政局向上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
4.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指挥部宣布I 级响应终止。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灾情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管理。
4.5.1 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报送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街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5.2 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1)灾情初报。街镇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 小时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其他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同时上报省应急厅。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街镇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街镇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街镇办公室每天8∶00 前将前一天24 时的灾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每天9∶00 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街镇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 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街镇报告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汇总数据(含各街镇灾情数据)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5.3 灾情核定
(1)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协调农业、水利、财政、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
(2)区应急、气象、水利等部门视灾情程度,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区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灾情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4.6 信息发布
4.6.1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4.6.2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6.3 信息发布组织与审批
(1)发布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送区水利局审核;涉及震情的,送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送区资规分局审核;涉及台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送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涉及生物灾害的,送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送人武部审核。
(2)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经区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政府办,按照《望城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 善后工作
5.1 灾后救助
5.1.1 各街镇应及时调查灾害发生和恢复重建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区应急管理局在汇总后将全区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或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春荒、冬令期间救济工作方案。
5.1.2 根据街镇向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春荒、冬令期间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1.3 灾民救助实行登记备案、公示管理制度。
5.1.4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区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灾区粮食供应。
5.2 恢复重建
5.2.1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区人民政府和街镇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集体支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5.2.2 灾情稳定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报市减灾办。街镇在灾情稳定后2 日内将本辖区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5.2.3 根据街镇向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2.4 区发改、教育、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卫健、文旅广体、金融、供电公司、融媒体、电信等部门,分别做好灾区各项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5.3 总结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年度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1.1 区人民政府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6.1.2 根据实际资金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积极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6.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6.2 物资保障
6.2.1 由区指挥部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建立区级物资储备库;各街镇根据本辖区自然灾害特点建立相应救灾物资储备点,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每年年初应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
6.2.2 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签订救助物资应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应急需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运输制度。
6.3 通信保障
6.3.1 自然灾害救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畅通。
6.3.2 加强街镇、区级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区级1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6.4 装备保障
6.4.1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6.4.2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摄像等设备和装备。
6.5 人力资源保障
6.5.1 加强应急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镇、村(社区)应配备专职灾害管理人员。
6.5.2 区人民政府建立民政、卫生健康、水利、气象、地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专家人才库,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6.5.3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健康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6.6 社会支持保障
6.6.1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程序。制定《望城区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工作内容。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6.2 区应急管理局要在已有的社会捐助接收点的基础上,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6.6.3 建立健全部门对口支援街镇机制。
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街镇及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开展减灾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7.1.2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对街镇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7.1.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单位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响应和指挥能力。
7.2 监督检查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由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长沙市望城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风险分析评估
2.1 粉尘爆炸事故风险分析评估
2.2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风险分析评估
2.3 火灾、其它爆炸事故风险分析评估
2.4 机械伤害等其它事故风险分析评估
3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3 应急救援工作组
4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监测预警
4.2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分级
5.2 分级响应
5.3 应急处置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结束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交通运输保障
7.3 医疗卫生保障
7.4 治安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预案制定与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降低工贸企业尤其是重点生产企业突发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长沙市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工贸行业生产企业事故应对、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一旦发生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
2 事故风险分析评估
2.1 粉尘爆炸事故风险分析评估。 粉尘爆炸主要来自饲料生产企业原材料玉米、小麦等进行筛选、粉碎、配料中和木制品加工企业抛光打磨中产生的粉尘浓度超标,违规进行动火等明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者由于防雷、防静电、防止摩擦和碰撞等措施不到位,达到爆炸条件。一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或设备设施有: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车间的投料、筛选、粉碎、除尘、配料、提升等设备设施及场所;木制品加工企业抛光打磨、除尘等工艺和场所。
2.2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风险分析评估 。有限空间是指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有限空间的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或者存在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时,可能造成缺氧,严重时造成中毒窒息事故。在生产、管理和维修的过程中,由于有限空间本身具有进出口受限制、密闭狭窄、通风不良、潮湿等特点,其作业环境易出现缺氧和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中毒,在有限空间环境下作业是危险的。存在有限空间的场所或设备设施有:储罐、化粪池、沉淀池及各种坑、井、滏等有限空间场所,或检修清理作业进入罐内、池内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没有进行风险辨识,没有进行教育培训、检测或者防护措施不到位,引发中毒、窒息、爆炸等事故,如果盲目施救,还可能会发生群死群伤事件。
2.3 火灾、其它爆炸事故风险分析评估。 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发生的三要素为:可燃物、助燃物、点(引)火源。引起火灾爆炸的主要危险源:材料(危险化学品、可燃固体、易燃气体和液体与空气混合形成有爆炸性的混合物)、设备设施。
2.4 机械伤害等其它事故风险分析评估
2.4.1 机械性伤害。主要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伤害。如果设备布局不合理、工作场地照明不良、物品堆放不合理,设备、设施存在强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制动器缺陷,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相关的防护装备,违反了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设备周围的缺少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志标牌等因素都会造成机械伤害事故。事故可能发生的区域、地点:作业现场所有转动机械处,在运行或检修过程中,均可能造成机械伤害。
2.4.2 触电。企业的生产设备均为用电,若工作人员有意、无意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包括正常不带电,而发生事故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置与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工作人员误操作、误入带电间隔和跨步电压或者电气作业人员无证作业、违规操作等因素,均有可能造成触电事故。触电事故一般发生在生产区、配电室和办公室。
2.4.3 物体打击。在正常生产工作状态下,若作业人员误操作、机械带病运转,或堆置的成品、物料因堆放过高、放置不稳而在重力或原材料及成品的装卸作业等都可能造成物体打击伤人事故。物体打击事故一般发生在不牢固物件、未进行定置化管理的物件、抛掷物料等作业场所,主要岗位为机械操作工、检维修工、装卸工等。
2.4.4 车辆伤害。车辆伤害主要来自于叉车搬运产品、各种商务车辆、工程车辆以及原材料和成品的货运来往。若企业内未设置道路行驶指示标识或指示标志不清,车辆违章行驶、行人或驾驶员疏忽、饮酒、视线受影响、天气变化、车辆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可能会对人和设施造成伤害和损害。
2.4.5 灼烫。主要存在高温物体烫伤和化学烫伤,若员工未佩戴个体防护装备、高温设备周围未有当心高温、当心烫伤等安全警示标志,作业人员误碰到其高温表面,强酸液体溅落在人员裸露的皮肤上可能会造成烫伤事故。
2.4.6 高处坠落。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常用的登高装置有:梯子、活梯、活动架、脚手架、动力工作平台等。若企业人员检修、操作等使用的登高装置自身结构方面有缺陷,支撑基础下沉或毁坏,因承受超重而使结构损坏,因安装、检查、维护不当而造成结构失效,因不平衡造成的结构失效,使用过程中由于失误、误操作等都可发生坠落伤亡事故。
3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工贸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资规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保中心、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市政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2.1 区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工贸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区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客观、准确发布工贸企业事故重要信息;部署和总结年度工贸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起草、实施本《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领导、监督现场指挥工作;调集工贸企业救护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公安干警及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公布工贸企业事故救援情况。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收集、综合、研判、报告工贸企业事故及事故救援信息,提出事故预防和救援对策、措施建议;制定、完善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事故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牵头组织工贸企业事故及救援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工贸企业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办理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工贸企业事故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全区工贸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技术专家组的组织与管理;组织拟订工贸企业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抢救方案;组织调集工贸企业救护队、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等。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通讯运营商做好事故现场的通讯保障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电力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协调涉及民爆危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卫生防疫工作。
区资规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提供有关矿山地质、资源开采利用和矿山开采图纸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和监管信息;协助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组织社会捐赠、处理善后事宜。
区人社局: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协调处理待遇支付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和相关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市政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因工贸企业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区气象局:负责为各类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3.3 应急救援工作组
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
3.3.1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3.3.2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3.3 治安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3.3.4 医学救援组:由区卫健局牵头,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3.3.5 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3.3.6 善后处理组:由区指挥部牵头、区民政局配合,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4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监测预警
工贸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区应急管理局掌握辖区内工贸企业分布、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工贸企业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上级应急部门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工贸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程序
街镇、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贸企业是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工贸企业事故发生后,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工贸企业要在事发后1 小时内报告街镇、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应在事发后1 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4.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分级
根据工贸企业实际及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区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 级)四级。
(1)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I 级)事故: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工贸企业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 级等四级。
发生一般工贸企业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工贸企业事故,或超过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报请省、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应急处置
工贸企业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队等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工贸企业事故具体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要点,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受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其他措施。
(4)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5)保护事故现场,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5.4 信息发布
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工贸企业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工贸企业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5.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按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和事发企业积极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减少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6.2 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发生事故的工贸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大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医疗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区应急管理局依托望城区应急救援大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工贸企业建立完善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配足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其他部门根据实际建立相应队伍。
7.2 交通运输保障
工贸企业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事故发生地区公路水路通行条件良好。必要时,由区公安分局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人员、物质、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畅通。
7.3 医疗卫生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完善工贸企业事故紧急医疗救治机制,及时开展紧急救治和后续治疗。区卫健局要建立工贸企业事故应急医疗专业技术队伍,为紧急医疗救治提供技术支持。
7.4 治安保障
工贸企业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工贸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定期组织工贸企业职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8.2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工贸企业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9.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长沙市望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组织机构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体系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社会力量动员及参与
4.4 新闻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应急物资、设备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对机制,及时、有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长沙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1 组织机构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资规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区资规分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文旅广体局、区教育局、区供电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
统一领导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重大问题,部署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结束一般(小型、IV 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协助、配合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较大(中型、Ⅲ级)及以上级别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通报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传达、落实区指挥部决定和指示,协调、组织各级各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准备情况,组织开展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开展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区资规分局: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情况。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灾害应对措施。
区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发改局: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区级政府投资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的立项、可研审批和招标方式的核准。
区工信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通信畅通,修复损毁的通信设备。
区公安分局:维护抢险救灾区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受灾人员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救治,做好灾区的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
区财政局:统筹、监督和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资金与救灾补助资金。
区住建局: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供水设施,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因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引发的坍塌、滑坡、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
区交通局:及时组织抢修职权内被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区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文旅广体局: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和修复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在校学生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教育、演练,组织修复受损毁的校舍、调配应急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区气象局:对灾区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报,提供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
区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供电需要,组织抢修受损的供电设施,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抢救受困人员,转移受灾人员。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安抚及短期生活安排,负责抢险救灾人力、物力组织,积极引导灾民自救、互救。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体系
区资规分局、水利局、交通局、住建局及街镇应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及时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建立监测台账,落实监测责任人、防灾责任人,建立有效的群防群测体系。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分为Ⅳ级(可能性小)、Ⅲ级(可能性较大)、Ⅱ级(可能性大)和Ⅰ级(可能性很大)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由区资规分局联合区气象局向公众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资规分局会同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本区主要灾害点分布及其威胁对象、范围和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落实地质灾害监测责任、防灾责任到人。
3.3.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区资规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各街镇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地质灾害的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对巡查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落实预防或治理措施,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向受威胁对象发放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
3.3.3 预警响应
(1)预警为Ⅳ级(蓝色)时,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小,不予发布。
(2)预警为Ⅲ级(黄色)时,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知预报区基层群测群防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3)预警为Ⅱ级(橙色)时,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大,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预报区巡查,通知基层群测群防员加密监测,观察降水量及隐患点变化情况,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4)预警为Ⅰ级(红色)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区指挥部应在Ⅱ级(橙色)预警的行动基础上启动应急预案,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按规定上报。
(5)当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时,有关责任单位仍应加强巡查,通知群测群防员加强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威胁对象,提醒请注意防范;发现灾害前兆,立即组织疏散转移。
3.4 信息报告
3.4.1 信息报告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街镇、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汇总信息并迅速报告区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4.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性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
突发性地质灾害根据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一般(小型,Ⅳ级)、较大(中型,Ⅲ级)、重大(大型,Ⅱ级)、特别重大(特大型,I 级)四级。
(1)一般(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IV 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下。
(2)较大(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
(3)重大(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 人以上、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因灾死亡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
(4)特别重大(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I 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因灾死亡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街镇、区应急管理局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险情灾情具体情况组织具体应急措施,组织群众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情况危急的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
4.2.2 应急处置
(1)一般(小型、IV 级)突发性地质灾害一般(小型、IV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区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监测、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中型、Ⅲ级)及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市统一领导并组织应急处置。区指挥部及其组成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在险情、灾情发生后,要按照区指挥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迅速集中,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险情、灾情迅速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应急抢险方案报区指挥部决定。各成员单位按各单位职责高效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4.3 社会力量动员及参与
根据抢险救灾实际需要,区指挥部可提出动用社会力量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动员的范围包括:紧急调用社会专业人士,如工程技术人员、医务人员、驾驶人员、通信人员等;紧急征用个体、企业单位的物资设备,如房屋、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生活用具等;发动单位、群众捐物损款,支援灾区;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4.4 新闻发布
地质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经市突发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指定的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及相关组成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农业生产和恢复重建工作。
5.2 总结评估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及相关组成单位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书面报告报区政府及上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队伍建设,明确队伍人员和职责,加强应急抢险能力培训,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模拟演练,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救援能力。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报送应急抢险队伍名单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
6.2 应急物资、设备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必需的应急抢险物资、设备并保障应急抢险物资、设备的储备、更新和维护,明确存放位置,确保快速调用。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长沙市望城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指挥部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现场组织机构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信息
3.2 事故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事件调查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电力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名词解释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长沙市望城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领域突发事件(或事故),规范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及应急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和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长沙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危险化学品领域突发事件包括发生化学品爆炸、化学品火灾、可燃气体或毒性气体泄漏、中毒等有社会影响的事件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化学品泄漏流散,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风险较小的,应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整合资源、快速联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科学应对、高效处置,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5 应急预案体系
构建区、街镇、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联动应急预案体系,各有关部门、街镇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预案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指挥部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卫健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资规分局、水利局、商务局、国资中心、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交通局、总工会、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各街镇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
区指挥部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长沙市望城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全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领导、监督现场指挥工作;调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或提请启动、移交、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指挥部在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整理、分析、研判、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事故救援信息,提出事故预防和救援对策、措施与建议;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事故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信息;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办理区指挥部和区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组织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技术专家组的组织与管理;组织拟订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抢救方案;组织调集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督促检查和指导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并根据事件响应级别,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调查处理的落实情况。
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主要救援力量,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的紧急扑救、处置方案;组织、指挥消防队伍进行现场抢险、灭火、救援;组织搜救伤员;做好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扩散;协助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堵漏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完成救援后的消洗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在事故现场监测环境危害成分和程度,提出控制措施;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事故责任单位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环境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相关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时转运伤员,安排相关医院开辟绿色通道,根据受伤人员伤情,组建专家救治队伍;协调相关药品和设备的配置;负责职业卫生健康监管;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建筑行业抢排险设备;组织所辖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的抢险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市政部门做好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和抢修;指导环卫部门及时做好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卫生的清理与维护。
区资规分局:负责监测和预报全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全面分析并及时提供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地域和事故发生地域的地质情况。
区水利局:负责收集、整理、发布汛期雨情、水情、险情和抗洪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区商务局:配合成品油行业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相关应急救援物资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区国资中心:负责区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中央、省属在望城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集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等。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事发地做好突发事件紧急转移安置期间人民群众无能力克服的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协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现场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事故现场附近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应急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区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区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电力及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事发地园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后的先期应急处置,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先期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按照现场指挥机构的要求,配合实施事故救援。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在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或由区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指挥部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
2.4.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事件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和发布,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当地社会秩序维护和交通运输工具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工作。
(4)医疗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被疏散人员的安置、抢险物资的供应、道路修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工作。
2.5 专家组
区指挥部成立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专家组。专家组为本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信息
园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气象局、水利局、资规分局、应急管理局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气象与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区气象局、资规分局制作并发布全区气象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制作因气象和地质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核实、研判后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和市应急办。
3.2 事故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Ⅳ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指挥部备案;Ⅲ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Ⅱ级和Ⅰ级预警由市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发布和解除。
3.2.3 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2.4 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主要通过区人民政府相关系统、区直有关部门相关系统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2.5 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以上预警后,区指挥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工作:
(1)事故未发生时,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通知可能发生地园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2)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Ⅲ级预警时,做好事故扩大、升级后需开展Ⅲ级预警的准备,并按照规定向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公众通报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势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程序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事发企业要在事发后30 分钟内报告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应在1 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立即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3.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规模层级、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救援工作需要,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4.1.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属Ⅳ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 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下。
4.1.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属Ⅲ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
4.1.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属Ⅱ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
4.1.4 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属Ⅰ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0 人及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
4.2 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1)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本辖区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事故情况,向事发企业负责人传达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2)区指挥部办公室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及时向本辖区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汇报,由指挥长或由指挥长授权副指挥长启动Ⅳ级响应。
(3)启动Ⅳ级响应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救援。
(4)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发生事故的企业负责核实事故信息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立即如实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
4.2.2 Ⅲ级、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报市应急委启动Ⅲ级、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处置。
4.3 应急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关园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事发危险化学品企业是突发事件的第一响应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园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上报事件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事发企业控制事态。
区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或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4.4 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涉事部门按照《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相关危害因素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做到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件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事件调查
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当地政府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区指挥部和区安委办。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电力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值班电话须24 小时有人值守,保持通讯畅通。
区电信公司和供电公司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建立可靠的指挥通信系统及电力保障,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和电力供应。
6.2 物资装备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充分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工作,确保各类物资齐备完整。
6.3 队伍保障
主要依托专业消防救援队伍和有关企业组建的应急救援力量,队伍规模和人员技能应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6.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的运输。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6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费用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所需资金应在区财政安排的“应急救援专项预备金”中优先解决。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宣传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及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制定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各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应急救援组织不力,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 名词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不包括军工产品和民爆物品。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长沙市望城区烟花爆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制定意义
1.5 适用范围
2 指挥调度体系
2.1 组织机构及职责
2.2 体系框架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确定
4.2 信息处理
4.3 通讯
4.4 指挥和协调
4.5 现场处置
4.6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
4.9 事故评估
4.10 新闻报道
4.11 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应急救援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制定与解释
长沙市望城区烟花爆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有效地管控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及环境危害。
1.2 工作原则
1.2.1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单位事故预防基础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控制事故发生。制定和落实各层级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组织与队伍的建设,搞好应急宣传与演练,将事故的损失降到最小。
1.2.2 以人为本,先人后物。事故应急救援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抢救人员和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为中心,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恶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减少财产损失。
1.2.3 平战结合,专常兼备。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机制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发挥烟花爆竹企业应急响应作用,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1.2.4 反应快速,协调有力。建立事故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应对、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烟花爆竹事故,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则胜。建立健全各级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保证强有力的指挥调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不断提高和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2.5 统一指挥,属地为主。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程序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上一级指挥机构有权指挥调度下一级机构的应急救援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救援组织与救援人员立足于本地。现场指挥以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专家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企业自救的作用。
1.2.6 科学决策,保障有力。依靠技术进步,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应急救援技术水平。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保障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金、物资、器材等资源保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1.3 编制依据
1.3.1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长沙市烟花爆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制定意义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储存、经营、运输等环节中容易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并可能造成大面积的房屋垮塌、大量的人员伤亡。因此,加强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建立健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由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2 指挥调度体系
2.1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事发地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政府办、应急管理局、发改局、公安分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分局、民政局、消防大队、资规分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总工会、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职责:负责全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处理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习;负责落实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专项资金和专用装备;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烟花爆竹事故及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工作,确保对事故及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组织安排新闻媒体对烟花爆竹事故进行现场报道。
区政府办:组织、参加和协调全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和抢险救灾物资;负责全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对外联络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全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烟花爆竹事故情况;参加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专项资金和专用装备的储备计划;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有关专业部门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区发改局:负责安排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基础建设项目,协调落实有关建设项目资金。
区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的交通管制、事故区域警戒工作;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秩序。
区工信局:根据抢险救援需要,按照现场指挥部命令,督促、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为现场抢险架通抢险专用电话。
区财政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安排;负责检查监督应急救援资金的使用情况。
区人社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已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救助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的工伤待遇支付事宜。
区交通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交通工具的调配;负责组织协调道路、水路运输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保障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烟花爆竹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环境监测;指导防控环境污染;组织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区民政局:保障受害人员的基本生活,配合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区消防大队: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火灾扑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人员(包括伤亡人员)的紧急转移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洗消清理。
2.1.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时,在事故现场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医疗救护组、安全警戒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善后处理组、技术咨询组和宣传报道组等9 个专业救援组,各组组长由相关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职责:
对全区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紧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对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对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区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应急职能部门报告请求援助;直接指挥抢险现场救援工作。
专业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区政府办为组长单位,其他各专业组组长为成员。负责救援一线的指挥协调工作,传达贯彻指挥部各项决定、指令;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确定事故应急救援控制范围;汇总事故现场各项信息;授权公布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现场抢救组: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事故单位和有关企业工程抢险专业救援队伍为成员。负责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包括将事故系统与其它生产、生活系统隔离;抢救事故现场的设备、原料及其它物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医疗救护组:区卫健局为组长单位,有关医疗机构为成员。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受伤和中毒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善后处理组: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组长单位,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现场周围物资的转移;负责对受灾人员的救助和安置。
安全警戒组:区公安分局为组长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成员。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事故责任嫌疑人员的监控,防止逃匿。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组长单位,区交通局、公安分局为成员。负责组织抢险物资、设备和救治药品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后勤服务。
环境监测组:区生态环境分局为组长单位,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技术咨询组: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由相关专业部门组成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指导现场救援工作。
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负责处理事故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以保证事故报道的可信性和真实性。
以上各组长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分别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详细操作规范,作为本预案的附件,在应急行动启动后,按程序进入应急状态。
2.2 体系框架
2.2.1 现场指挥部框架图
指挥长
现场总指 挥
宣传报道组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框架示意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烟花爆竹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1.2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报警,并将烟花爆竹事故报警信息立即报告指挥长和总指挥长,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在1 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报警电话:88175973(值班)、88080160(传真)。
3.1.3 任何公民、组织可以向应急部门报告事故信息。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企业名称、交通路线、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烟花爆竹的种类、数量、事故类别、周边情况、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等。
3.2 预警行动
3.2.1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烟花爆竹事故报警信息后,应立即登记,无法及时记录时应随后补记,并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事故信息,迅速报告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
3.2.2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的严重程度或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信息确认与发布程序等,确定预警等级,经区指挥部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发出启动应急救援指令,并决定是否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建议。
3.2.3 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组建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各成员单位与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救援基地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
3.3.2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保持与专家组成员之间的通讯联系。
3.3.3 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必须24 小时保持畅通。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4.1 预警级别的确定
一般预警由区(县、市)政府确定,较重预警由市政府确定,严重预警和特别严重预警报省政府或国务院确定。
3.4.2 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需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等级的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确定
烟花爆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4.1.1 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已经或可能造成1-2 人死亡,或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环境危害、一般财产损害、一般社会影响。
4.1.2 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已经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危害、较大财产损害、较大社会影响。
4.1.3 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已经或可能造成10-29 人死亡,或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危害、重大财产损害、重大社会影响。
4.1.4 Ⅰ级应急响应条件
已经或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环境危害、特别重大财产损害、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4.1.5 预案启动条件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等级,按照应急响应级别传递信息,开展工作,由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高级别预案启动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同时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市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密切关注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应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较大烟花爆竹事故(Ⅲ级)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区指挥部,做好详细记录;并把有关事故情况向长沙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Ⅱ级)
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事故时,按上述步骤启动预案的同时,逐级向省市人民政府及省市应急部门报告,申请启动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Ⅰ级)
发生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时,按上述步骤启动预案的同时,逐级向省市人民政府及省市应急部门报告,申请启动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4.1.6 特别情况的处理
烟花爆竹事故跨区(县、市)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区(县、市)政府及部门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烟花爆竹事故跨市的,报省人民政府协调有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衍生和耦合的事件,同时启动相应的预案。
4.1.7 现场救援
4.1.7.1 接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指令后,各成员单位应迅速指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按各自职责迅速开展相关工作。
4.1.7.2 事故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1.7.3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发地政府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级别更高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并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4.1.7.4 专家组成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4.1.7.5 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4.1.7.6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要求:参加现场救援人员应服从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和调度;现场总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救援人员须穿专用封闭式防护服,佩戴防护手套和救援标志,使用防爆器材和无火药工具,不得穿带带钉的鞋和化纤衣服;事故控制区域应设有明显警戒标志。
4.1.7.7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一般程序:确定事故现场是否有残余的有毒有害易爆危险物品,是否有引发第二次事故的可能;确定事故现场是否有被困人员以及被困人员的大体位置;充分听取采纳专家的意见,制定妥善的抢险救援行动。
4.2 信息处理
4.2.1 建立快速应急信息处理系统
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渠道进行信息传输。现场应急指挥可采用无线电话联络。区指挥部办公室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区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有线通信网、无线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区指挥部与相关应急单位实行24 小时值班,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4.2.2 值班
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救援机构在应急处置期间,实行24 小时值班。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4.2.3 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负责采集,并随时按规定报告事故现场信息。现场信息包括:已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已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人员疏散情况;待救援人员的数量及救援人员危险程度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助情况;现场采取的各种紧急措施的总体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及需求情况;现场救援面临的困难及需支援的事项。
4.2.4 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
建立和完善事故损失报告制度,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初步情况、需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事故发生后,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损失信息,并迅速报告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审核、汇总事故损失数据,迅速报告长沙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
4.2.5 信息处理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类常规信息、现场信息、灾情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市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4.3 通讯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分布点多、面广的特点,区指挥部办公室着手建立烟花爆竹应急救援车载移动通讯系统,保证在无信号的情况下,对外信息畅通。
4.4 指挥和协调
4.4.1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成员单位、部门要服从现场指挥部调度。
4.4.2 区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烟花爆竹专家组,为指挥部提供决策技术咨询服务。
4.5 现场处置
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应急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立即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当迅速成立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参与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化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指挥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及时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补充救援措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 小时内向市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区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按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且应当在1 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烟花爆竹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应向上级烟花爆竹应急组织申请增派救援力量。
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务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区公安、交通部门保障抢险通道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4.6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评估事故对救援人员的危害途径和程度,制定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标准程序,确保救援人员和被救人员的安全。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基本生产保障措施,妥善处理好应急情况下群众的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以及疏散安置等工作。
4.8 社会力量动员
4.8.1 与120 急救中心相结合,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基地。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分布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事故所在地120 急救中心及有关医院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抢救,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4.8.2 事故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时,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治安保卫。
4.9 事故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情况,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总结。
4.10 新闻报道
4.10.1 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为应对突发公共事故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区指挥部设立新闻负责人,现场指挥部设立新闻报道组,负责为新闻工作者提供现场情况和工作条件。
4.10.2 突发性烟花爆竹事故的新闻报道除按有关规定要保密的信息外,由区指挥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4.10.3 新闻报道工作在区委宣传部等指导下进行。
4.11 应急救援结束
当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工作结束时,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组织各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事故企业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以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负责撤离人员的安置和紧急状态解除后组织撤离人员返回,同时督促事故企业做好事故中死伤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5.1.2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事故企业组织对事故废弃物进行收集、清理与处置。
5.2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由区民政局具体组织落实,保证募捐资金全部用于受灾群众。
5.3 保险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做好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帮助企业和有关人员做好保险工作。
5.4 应急救援总结
5.4.1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10 天内,各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对应急行动认真总结,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5.4.2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和整理所有应急响应过程中的记录、文件、方案等资料,了解各方面对本次应急响应的评论,对本应急预案适应性进行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当地政府、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当现有通讯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讯手段。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值班电话,并保持24 小时的畅通。区指挥部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的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2 信息保障
建立全区烟花爆竹信息管理数据库,该数据库应包括烟花爆竹企业的数量、分布、运输线路、潜在影响和应急措施等。
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和装备保险
区直各有关单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企事业单位、民间机构、公益团体等要保证应急响应所需的充足的人力资源配备。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应急队伍情况和装备情况数据库,以供应急时调配。
烟花爆竹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的小型烟花爆竹企业,应明确兼职的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6.2.2 技术保障
根据我区烟花爆竹企业的情况,依托有相应技术专长的机构,成立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保证应急响应行动时有足够的技术支撑。
6.2.3 物资保障
应急行动所需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响应时的需要。所需物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采购和调拨。
6.2.4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行动时,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现有的交通资源,提供快捷的交通支持,以保证救援人员、救援物资的运输要求。需要实行交通管制时,由区交通局、公安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6.2.5 医疗保障
由区卫健局组织各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落实专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材,提供应急状态下的各项医疗保障。根据烟花爆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指定区人民医院作为烟花爆竹事故医疗救护基地,负责烟花爆竹事故伤员救治工作。
6.2.6 气象保障
应急行动时,区气象局应为指挥部提供应急决策和响应行动所需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2.7 治安保障
应急行动时,由区公安分局协调组织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确保应急行动顺利进行。
6.2.8 经费保障
区政府应根据烟花爆竹经营的状况建立地方应急救援保障资金。
事故发生烟花爆竹企业应为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2.9 疏散安置保障
应急行动时,由区民政局保障危险区内人员的疏散和安置。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宣传
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公众信息交流,及时公布烟花爆竹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值班电话,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等。
6.3.2 培训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
6.3.3 演习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的演习,一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模拟演习。其内容应包括:防火器材使用、火源的控制、现场环境状况的测定、防爆保护、受伤人员的搜救和现场救援、人员疏散撤离及安全警戒区的设立等。
模拟演习必须与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一起演习。演习前要制定周密的演习计划和程序,检查演习所需的器材、工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参与演习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
6.3.4 监督检查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包括相应保障应急措施到位情况、培训和演练情况、公众信息交流和宣传教育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7.1.1 烟花爆竹指通过烟火药引燃产生燃烧或爆炸进而发出声、光、色等效果以供观赏的火工产品。
7.1.2 事故指人类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意愿的且表现出不利于实现目的的现象。
7.1.3 烟花爆竹事故指由一种或数种烟花爆竹或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7.1.4 应急预案指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指导应急处理和救援行动及时、有效、有序进行的经过审批的文件。
7.1.5 应急救援指在发生事故时,紧急采取的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行动。
7.1.6 应急响应指在控制或减轻事故后果而对其做出的反应。
7.1.7 应急保障指为应对事故应急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准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与物资,以及进行人员培训与演习等。
7.1.8 应急培训根据应急响应的需要,对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或参与人员进行的教学与培训。
7.1.9 应急演习指为检查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保障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单项演习、综合演习和现场内外应急组织共同进行的联合演习。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应根据演习、事故抢险等具体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订完善。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长沙市望城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通信保障及抢修顺序
4.5 信息报送和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基础设施和物资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电力保障
5.5 支援保障
5.6 资金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总结评估
6.2 恢复重建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监督检查
7.3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长沙市望城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区通信保障(含通信恢复,下同)应急工作机制,满足应急状态下通信保障工作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望城区行政区域内通信保障应急(通信中断、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以及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密切协同、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武部副参谋长及区工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人武部、工信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城管执法局、供电公司、铁塔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局,由区工信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通信运营企业望城分公司设立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完成区人民政府和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通信保障应急协调工作机制;监测、分析、汇总通信保障应急信息,及时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组织通信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完成区指挥部和区应急和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望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等参加救援、抢险,必要时实施紧急通信保障支援。
区工信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区通信运营企业开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中的治安管理、交通秩序、消防等工作,及时查处、打击破坏通信设施等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和保障通信保障应急处置的经费。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通信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道路、水路紧急运输。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支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开展,负责指导和监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通信部门对受损通信设施抢修。
区供电公司:负责为通信应急提供电力保障。
区铁塔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落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组建通信保障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保障装备,定期开展通信应急保障演练,加强应急资源及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情况,必要时请求协助支援;落实区指挥部有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部署。
2.2.4 专家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等专家构成的专家库,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指导突发通信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通信事故影响进行评估,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咨询。
2.2.5 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本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及相关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通信网络应急指挥系统的监测预警功能,汇总、通报、共享有关信息。区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网络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通信网络运行监测。发生突发事件、接到其他部门(单位)发布的预警或出现通信中断征兆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将监测信息逐级报送至办公室。监测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监测信息基本情况描述、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
3.2 预警行动
根据突发事件对通信保障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2.1 Ⅳ级预警
区指挥部负责确认和启动,并报区人民政府和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区各通信运营企业及相关成员单位落实应急通信保障方案的相关准备工作。
3.2.2 Ⅰ级、Ⅱ级和Ⅲ级预警
由国家、省、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和启动。在上级的领导下,区应急管理局直接指挥全区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及通信保障任务重要性等因素,通信保障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区指挥部配合市通信运营企业启动Ⅳ级响应:
区级公众通信网络中断,造成某一区域通信大面积中断;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的;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4.1.2 Ⅰ级、Ⅱ级和Ⅲ级应急启动情形分别由国家、省、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并负责启动。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市内各通信运营企业负责本企业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区指挥部协调配合实施。
4.2.2 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
在省、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区应急管理局直接领导全区应急响应行动,各级、各部门(单位)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3 II 级、I 级响应
在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区应急和减灾委直接领导应急响应行动,各级、各部门(单位)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区人民政府下达通信保障任务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有关成员单位和通信运营企业下达任务通知书。区各通信运营企业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通信指挥机构,并按照本单位工作流程,组织相应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现场指挥部加强与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通信保障要求,研究确定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方案;加强与交通、能源等部门(单位)的协调联动,确保事发现场通信畅通;指导、组织、协调跨企业的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统筹调度现场应急通信队伍和资源;收集汇总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并及时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向指挥部提出军地联合保障需求。
公众通信网络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时,区指挥部应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4.4 通信保障及抢修顺序
通信保障及抢修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具体顺序如下:(1)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专线;(2)突发事件处理指挥联络通信电路;(3)党政专网电路;(4)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军队、国防军工、核应急等重要部门租用电路;(5)地震、森林防火、防汛、民政、气象、医疗卫生等部门租用的与防震、防火、防汛、救灾、气象信息发布、医疗急救等有关的电路;(6)金融、证券、电力、交通运输、民航、海关、铁路、税务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部门租用的电路;(7)其他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电路。
4.5 信息报送和发布
4.5.1 信息报送
突发事件发生时,出现重大通信中断和通信设施损坏的企业和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分析事件的严重程度,提出处理建议,在1 小时内报区指挥部、区应急管理局和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级别、初步估计的危害及程度、影响的用户及范围、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4.5.2 信息发布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区委宣传部按《望城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通信保障应急信息。
4.6 应急结束
通信保障应急状态解除后,发布应急响应的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由通信运营企业的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及应急机动通信保障机构组成。各通信运营企业不断完善专业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和公众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梯队,加强应急通信装备配备,满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5.2 基础设施和物资保障
通信运营企业根据地域特点和通信保障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包括基本防护装备),加强小型、便携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独立组网的装备配置系列,制定公众通信网设施征用方案,以备应急时紧急征用。
5.3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在紧急情况下为应急通信物资的调配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公安交警为通信物资调配提供便利。
5.4 电力保障
各通信运营企业按规定配备应急发电设备。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人民政府协调电力和能源部门优先保证通信设施和现场应急通信装备的供电、供油需求,确保应急条件下通信枢纽及重要局所等关键通信节点的电力、能源供应。
5.5 支援保障
事发地政府(办事处)负责协调当地交通、电力、能源、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保证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器材、人员运送及时到位,确保现场应急通信系统的电力、油料供应等。在通信保障应急现场处置人员自备物资不足时,负责提供必要的防化洗消、防辐射等防护装备支持,及其他必要的后勤保障和社会力量支援等。
5.6 资金保障
因通信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由通信运营企业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产生的通信保障费用,由区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总结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通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等,不断改进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6.2 恢复重建
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领导小组。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事发地政府(办事处)应对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在恢复与重建过程中的机房征地、线路迁改、电力引入等工作予以支持。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工信局要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通信保障应急能力。
7.2 监督检查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各类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落实情况;通信保障应急指挥、调度、通信值班等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各部门(单位)、各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合情况;通信保障应急队伍建设情况;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通信保障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器材及备品、备件的储备情况;通信事故处理后的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及改进防范措施等执行情况。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原《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望政办发〔2018〕98 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望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环委会
2.2 区环委会办公室
2.3 区环委会成员单位
2.4 各街镇、园区应急机构
3 监测与会商
4 预警与响应
4.1 预警分级
4.2 预警发布、启动、调级与解除
4.3 预警响应
4.4 部门联动与职责分工
4.5 区域应急联动
4.6 信息报送与发布
5 监督检查与公众参与
5.1 监督检查
5.2 公众参与
6 评估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经费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8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施行
长沙市望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望城区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望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下级预案包括区直各有关单位、各街镇、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望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日常监测与管理,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5.2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全区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街镇、园区负责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5.3 加强预警,及时响应。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紧密配合,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到提前预警和及时响应。
1.5.4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街镇、园区及各职能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理清工作程序和工作重点,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5.5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环委会
长沙市望城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环委会)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区直各有关单位、各街镇、园区为区环委会成员单位。
区环委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应对重污染天气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重大事项;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指导应对工作;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2.2 区环委会办公室
区环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区环委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环委会应急工作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研判、会商及相关信息上报和发布;督促指导区直各有关单位、各街镇、园区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组织重污染天气态势研判、会商,协调监测、预警等信息发布,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检查和指导区直各有关单位、各街镇、园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预警响应平台;建立专家库和信息数据库;承担区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环委会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区环委会办公室下设4 个工作小组:
2.2.1 监测预警组
由长沙市望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及区气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全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区环委会提供监测数据及预测、预报信息。根据区环委会统一调度进行预测预报,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2.2 专家组
由区环委会办公室聘请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主要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评估,形成专家会商结论,提供相应建议、对策和技术指导。
2.2.3 督导检查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区直相关部门参与,负责对各相关单位及街镇、园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实施监督考核,调查响应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开展响应效果评估及影响调查评估等工作。
2.2.4 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牵头,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区卫健局等部门参与,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健康防护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正面引导等工作。
2.3 区环委会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开展网上宣传报道;支持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发现相关舆情及时上报区环委会办公室。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区环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与评估,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会同区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参与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督促指导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指导制订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执法检查。
区气象局负责研究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气象应急监测方案,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负责全区大气环境气象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发改局负责制订完善社会、经济、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合理调控能源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遏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协调落实应急状态下的能源调配及保障工作;参与指导制订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停产方案。
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建设经费安排;编制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年度财政预算。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组织开展中小学生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科普教育。
区工信局负责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制定并更新重污染天气期间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录;协助指导督促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情况执法检查。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社会治安与交通管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区住建局负责做好以建筑施工扬尘控制为重点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区交通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区卫健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研究指导重污染天气的疾病预防与应急诊疗,宣传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负责协调天然气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保障。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对油气回收设备设施运行情况等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协调成品油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秸秆禁烧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预警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影响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
2.4 各街镇、园区应急机构
各街镇、园区负责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与会商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天气定性潜势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区环委会办公室。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完善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及趋势预测工作。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150 或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预测24 小时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应及时会商,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污染趋势分析,会商结果上报区环委会办公室后,由区环委会办公室报送至市环委会办公室。重污染天气期间应实时会商。
4 预警与响应
4.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 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重污染预警由轻到重依次分为3 个级别: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和红色(I 级)预警。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预测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1 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不启动预警。
黄色(Ⅲ级)预警:预测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2 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Ⅱ级)预警:预测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3 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I 级)预警:预测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4 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 日均值>300 将持续2 天(48 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 日均值达到500。
4.2 预警发布、启动、调级与解除
4.2.1 预警发布和启动
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后,上报区环委会办公室。
达到预警条件时,原则上应提前24 小时以上发布预警。其中黄色(Ⅲ级)预警的启动由区环委会办公室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批准,橙色(Ⅱ级)预警的启动由区环委会办公室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批准,红色(I 级)预警的启动由区环委会办公室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和扩散的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区环委会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综合健康防护提示等预警响应措施,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发布:
(1)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以文件形式向各街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职能部门发布;
(3)通过区气象局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4)通过区生态环境分局门户网站发布。
4.2.2 预警调级与解除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实时预测预报信息。区环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和潜势。
(1)预警调级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 小时以上时,区环委会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污染持续时间和程度将达到更高一级预警条件时,区环委会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预警。下调级别由原级别批准人批准,上调级别由上调级别批准人批准。
(2)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预警解除
区环委会根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信息上报市环委会决定不同预警等级响应措施的启动与解除。全区预警调级或解除信息经区环委会依据《长沙市望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调级或解除审批表》批准后发布。其中黄色(Ⅲ级)预警的解除由区环委会办公室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批准;橙色(Ⅱ级)预警的解除由区环委会办公室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批准;红色(I 级)预警的解除由区环委会办公室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
4.3 预警响应
4.3.1 预警响应分级及启动
对应预警分级,预警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Ⅲ级)预警响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红色(I 级)预警响应。启动预警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4.3.2 应急响应
区环委会办公室根据区环委会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预警响应,监测预警组、专家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预警响应措施包括: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预测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1 天时,不启动预警,通过媒体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启动健康防护指引,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4.3.2.2 黄色(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 摄氏度。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工业源、移动源和施工工地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全区二氧化硫(SO 2 )、氮氧化物(NO x )、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量。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全天候禁止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砂石运输车等工程运输车在重点区域通行,并严格管控区域内的其他货运车辆;启动国一、国二排放标准汽油车在重点区域内交通限行措施;突出“东西向禁桥隧、南北向禁干道、重点部位禁区域”三个层面,加强对城区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管控;开展重点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行驶;暂停施工场地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作业。
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通过上述减排措施与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使二氧化硫(SO 2 )、氮氧化物(NO x )、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从严查处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焚烧、露天烧烤、烟花爆竹无序燃放、餐饮油烟无组织排放等违规行为。
4.3.2.3 橙色(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视情况暂停大型露天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 摄氏度。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⑤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在黄色预警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机组优先发电。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在黄色预警应急减排的基础上,在重点区域禁止国三及以下载货汽车上路行驶,结合区域实际情况,预警期间全天24 小时在重点区域对国三以上载货汽车试行单双号限行,除新能源汽车、执行任务的军警、急救、工程抢险、市政维护、邮政投递、银行武装押运机动车、承担疫情防控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物资、人员装备一级基本生活物资运输的机动车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设计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 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通过上述减排措施与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使二氧化硫(SO 2 )、氮氧化物(NO x )、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
4.3.2.4 红色(I 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视情况暂停大型露天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 摄氏度,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在橙色预警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结合区域实际情况,预警期间全天24 小时在重点区域对国三以上载货汽车试行单双号限行,除新能源汽车、执行任务的军警、急救、工程抢险、市政维护、邮政投递、银行武装押运机动车、承担疫情防控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物资、人员装备一级基本生活物资运输的机动车外;城区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200 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 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游船停驶。
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通过上述减排措施与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使二氧化硫(SO 2 )、氮氧化物(NO x )、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
4.4 部门联动与职责分工
预警响应启动时,区环委会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启动应急响应。
4.5 区域应急联动
加强与周边区(县、市)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区环委会办公室密切与周边区(县、市)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通报并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4.6 信息报送与发布
区环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各街镇、园区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督导区直各有关单位、各街镇、园区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及时向长沙市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必要时向相邻区(县、市)通报。各街镇、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将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响应信息报区环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 监督检查与公众参与
5.1 监督检查
在预警响应期间以及响应终止后10 日内,由督导检查组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街镇、园区、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事后督查。
5.2 公众参与
区环委会办公室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公众参与机制,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及结果进行监管,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及问题,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6 评估总结
红色(I 级)预警响应终止后10 日内,督导检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追究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区环委会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并向各相关单位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工作,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上报区环委会办公室。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区环委会办公室应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指导。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预警响应工作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和目标责任管理。
7.2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3 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预警响应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实施。
7.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区环委会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区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保证预警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工作人员信息库,明确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 小时通信畅通。完善预警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7.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库,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预警响应状态下相关医疗保障工作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预警响应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指导与宣教。
8 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置。
(1)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义务和责任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蓄意破坏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或严重阻碍行为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 预案宣传
各相关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1.2 预案培训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考核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9.1.3 预案演练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预警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9.1.4 预案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环委会应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区环委会认为应当修订的。
9.1.5 预案备案
各街镇、园区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区环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区直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报区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9.2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长沙市望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应工作组
2.5 现场指挥部
3 监测预警和预防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对工作
4.6 信息发布
4.7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安置、补偿与理赔
5.2 事件调查
5.3 评估与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和经费保障
6.3 通讯、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打造生态强区,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望城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危及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事件或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等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事发地和受事件影响行政区域的街镇或园区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上报情况。
(4)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6)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利用网络平台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做好队伍、经费、装备、通讯、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视情况及时请求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支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体系,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网信办、政府办、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局、工信局、教育局、住建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广体局、城管执法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相关街镇、园区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审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事宜;组织调查、评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承担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指导、督查各街道、各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一网四库”;完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负责指导、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宣传报道。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引发的网络舆情做好监测防范工作。
区政府办:督查、指导全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参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承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会同公安部门查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其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依权限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区发改局:负责将全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能源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做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征购、调拨的计划准备;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恢复重建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通信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
区教育局:组织、指导学校制定并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城市排水截污工程、污水集中处理、污泥处理工程(限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管控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负责放射源丢失、被盗案件的侦办工作和放射事故处置现场的安保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配合开展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危害的人员的救助工作,依法实施特困救助、临时救助、社会救济等。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以及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水路运管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保障,参与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组织协调船舶、港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负责衔接和协调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区水利局: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受污染情况,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畜禽水产的救治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区文旅广体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辖区政府开展城市道路应急抢险工作,负责监管、考核河道保洁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城管执法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及放射性损伤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供给;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利用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队伍在处置火灾事故时,积极协助处置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负责现场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牵头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工作。
相关街镇、园区:按照属地原则,全力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从专业角度和技术层面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进行评估,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专家组人员从省、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中聘请。
2.4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应工作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工作组,主要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污染处置组。一般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职责是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疗救援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
(4)应急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牵头,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旅广体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区内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局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5 现场指挥部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区直部门、街镇、园区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 监测预警和预防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检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及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
(4)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街镇、园区及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报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报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协调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向下传达预警信息;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控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可能发生时,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区生态环境分局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 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2 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死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长沙市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长沙市涉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提请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4 信息通报
各街镇、园区及区直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由国务院或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 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严重污染,或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
(7)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前期处置并提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处置工作。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 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4.2.1 Ⅰ、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在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2.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前期处置并提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2.3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3 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 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粮食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街镇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7 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通报和协调援助
如需向毗邻市区通报或请求协调援助,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发出通报或呼吁信息,或请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出面协调。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街镇及有关单位。派人员赶赴现场,同时指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统一指挥。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时、主动地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生态环境、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单位)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 指挥协调内容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响应;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5 应对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6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7 响应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 后期处置
5.1 安置、补偿与理赔
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事发地街镇或园区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业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2 事件调查
按照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5.3 评估与报告
响应终止后,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并报区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并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不断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和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为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6.3 通讯、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工信局组织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区交通局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区公安分局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环境应急“一网四库”,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发挥市级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队伍在突发事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应急管理“一网四库”:指全区范围内每个应急预案分别对应建立一个组织体系网、一个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一个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一个应急救援专家资料库、一个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库。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危及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事件或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
长沙市望城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分灾种响应
4.3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4 现场处置
4.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和装备技术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经费保障
5.4 社会动员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6.2 恢复重建
6.3 征用补偿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7.3 监督与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制定与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短时强降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冰冻、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城区内涝、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的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地震、矿难、疫病等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可参照本预案组织。
处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优先按《长沙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实施。
1.4 工作原则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承担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人武部、宣传部、气象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资规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人防办)、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广体局、卫健局、民政局、国资中心、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红十字会、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由区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指挥部
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区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指示精神;决定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核、签发向上级报送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相关材料;完成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协调工作机制;核实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的指令;监测、分析、汇总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组织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制订防御方案;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汇总灾情信息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督促、检查抗灾救灾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完成省市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气象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部门分工履行职责。
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负责协助区指挥部领导组织、协调好各成员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2.3 专家组
区指挥部设立专家组,负责指导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对气象灾害的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为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提供参谋和咨询服务。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区气象局与相关部门(单位)加快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区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依托街镇建立以社区、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
3.2 预警分级
区气象局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3 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及衍生的终端平台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部门负责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4 预警行动
长沙市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涉及我区,按《长沙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区气象局深入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正在或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和其他专项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各职能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相应的部门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气象灾害响应具体级别与已启动的气象灾害预警具体级别相对应。
长沙市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涉及我区的,我区按《长沙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响应行动。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确定为四级预警,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预警级别按照该事件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级别执行。
4.1.1 Ⅳ级响应
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告区指挥部、区应急管理局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街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相应级别响应行动。
4.1.2 Ⅲ级响应
区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街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相应级别响应行动。
4.1.3 Ⅱ级、Ⅰ级响应
区指挥部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请求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在上级的领导下,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望城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了不同预警级别时,按最高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但分别没有达到响应标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损失的程度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
4.2 分灾种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措施和行动。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2.1 暴雨、短时强降雨
区气象局: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频次。加强与区水利局、区资规分局等相关部门的会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防暴雨工作,做好暴雨灾害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因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基本生活。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暴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相关储备物资的调拨和保障等工作。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做好强降雨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及电力抢修。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各通信保障单位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做好避险、停课等应急准备。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引导或管制,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
区资规分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协助政府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撤离、抢险救灾与调查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督促建筑施工工地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要求做好防护工作;负责对城区主次干道排水设施进行疏浚;负责城区防涝排渍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所属泵站调度。
区人防办:负责督促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做好防护工作。
区交通局:区公路养护中心负责在积水的国省干线、县道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市政负责城市内道路警示标志设立;各街镇负责积水的乡道、村道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组织、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等交通设施。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做好防汛准备和巡查值守工作,加强水情监测分析及预警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产业业主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的调运和供应工作,加强生活必需品区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
区文旅广体局:负责提醒、督促和指导旅游从业单位做好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安全。
区人武部:负责必要时及时组织民兵担负抢险救灾、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灾救灾实施的任务。
武警中队:必要时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协助搞好有关保障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机关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害事故综合救援工作,营救被困人员并协助疏散;配合进行险情处置,保护群众生命安全。
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和及时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4.2.2 暴雪、低温、冰冻
区气象局: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雪灾、低温、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频次,加强与区水利局、住建局、资规分局等相关部门的会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暴雪、低温、冰冻灾害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并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暴雪、低温、冰冻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相关储备物资的调拨和保障等工作。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做好暴雪、低温、冰冻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及电力抢修。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各通信保障单位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做好除雪、防冻、停课等应急准备。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引导或管制,及时处置因暴雪、冰冻引起的交通事故;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动员或组织因暴雨、暴雪等气候原因导致有垮塌危险的危房使用人迁离危险房屋。
区交通局:牵头组织区公路养护中心负责在积雪的国省干线、县道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区市政中心在城市内道路设立警示标志;各街镇在乡道、村道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积雪清扫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产业业主做好防雪、防冻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的调运和供应工作,加强生活必需品区场运行情况的监测。
区文旅广体局:负责提醒、督促和指导旅游从业单位做好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安全。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检查、监督公共场所积雪清扫情况,组织道路、桥梁的积雪清扫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必要时及时组织民兵担负抢险救灾、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灾抉择实施的任务。
武警中队:必要时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协助搞好有关保障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机关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害事故综合救援工作,营救被困人员并协助疏散;配合进行险情处置,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参与城区道路和高速公路、电视塔、体育馆、农贸区场等重要建(构)筑物的除冰铲雪工作;参与上门送水等民生保障工作。
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和及时抢修损毁设施。
4.2.3 寒潮
区气象局: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频次,开展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重点人群防寒救助工作,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部门加强对通信线路的监控,确保安全。
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的宣传,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产业业主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防寒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各街镇组织相关单位对树木、花卉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措施。
区供电公司:负责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4.2.4 大风
区气象局: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风灾工作,做好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并负责做好因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设备的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确保安全。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部门加强对通信线路的监控,确保安全。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产业业主采取防风、防火措施。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各街镇对露天广告牌及市政公用设施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安全巡查,必要时督促产权及责任单位拆除有安全隐患设施;组织相关单位对树木、花卉等做好必要防护措施。
区交通局:负责联系、协调市交通局水运事务中心会同气象部门对所辖水域的船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督促、指导辖区内各航运单位和港口、渡口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应对大风灾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置水上交通事故,对事故水域进行交通管制;组织区水上搜救应急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害事故综合救援工作,营救被困人员并协助疏散;配合进行险情处置,保护群众生命安全。
4.2.5 高温
区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频次;做好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高温防暑工作,做好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师生防暑降温工作,停止举行户外活动;必要时通知学生停课,对到校学生做好看护和防暑降温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督促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采取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等措施。同时做好用水安排,保证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区卫健局:负责加强卫生监督,采取措施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产业业主做好防高温工作。
区文旅广体局:负责督促、指导旅游从业单位对游客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区供电公司:负责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4.2.6 干旱
区气象局: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频次;开展评估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森林火灾救火灭火工作,并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水资源应急调度,做好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调度,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及预警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产业业主采取抗旱措施。
区卫健局:负责加强卫生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4.2.7 雷电、冰雹
区气象局: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频次;必要时,有关防雷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做好因雷电引发火灾的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部门加强设施监控,做好雷电防护工作,及时排查故障。
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防御雷电灾害措施,指导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和学生避险逃生安全教育。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应急交通管制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督促在建建筑施工工地做好防雷防雹工作,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监测预警,指导做好抗灾救灾和农业的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区文旅广体局:负责督促、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从业单位做好防雷防雹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联系、协调市交通运输局水运事务中心会同区气象局对所辖水域的船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督促、指导辖区内各航运单位和港口、渡口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应对雷电、冰雹灾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置水上交通事故,对事故水域进行交通管制;组织水上搜救应急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
各级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4.2.8 大雾、霾
区气象局: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频次;开展评估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通知学校及幼儿园取消学生室外活动,并告知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妥善安排室内学生。
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加强大气环境管理。
区交通局:负责联系、协调市交通运输局水运事务中心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区卫健局:负责加强卫生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区文旅广体局:负责督促、指导旅游从业单位和游客做好大雾、霾的安全应对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4.2.9 霜冻
区气象局: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频次。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各街镇环卫部门加强道路洒水调度与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种植业相关业主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
4.3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已减轻或消除,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区气象局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区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4.5 信息报告及发布
区气象局与相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情况,实行信息共享,及时报告。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保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气象灾害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供电工作;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级下达和市级、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区工信局:保障区气象预警应急工作通信与信息传输畅通;负责气象设施传输无线电电磁环境的保护;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抢修因灾被损毁的通信设施;为通信保障牵头责任单位。
区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应急救援相关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督促检查。
区文旅广体局:负责督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协调各级播出机构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
区民政局:负责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物价稳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秩序。
区国资中心:负责协调组织区属国有企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5.1 通信和装备技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遭破坏的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街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物资数据库。区气象局与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5.2 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引导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5.3 经费保障
区、街镇两级根据需要安排相关经费,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5.4 社会动员
灾害发生后,灾区街镇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同级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本辖区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危害程度,核定灾情,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响应终止后,全面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6.2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恢复重建计划,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超出灾害发生地恢复重建能力的,请求上级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6.3 征用补偿
紧急情况下,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灾害结束后,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区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对直接从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的人员,开展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重要情况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与检查
区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对全区落实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 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 毫米或以上,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 小时内累积降雪量达10 毫米或以上,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4℃;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 级、阵风风力大于7 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短时强降雨是指1 小时内某地降雨量超过20 毫米的天气现象,会引发城区内涝、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强对流天气是指出现雷雨大风、龙卷风、冰雹或飑线等现象的灾害性天气。
霜冻是指地表温度≤0℃,会对农业造成危害。
城区内涝是指由于暴雨或短时强降雨超过城区排水能力致使城区内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8.2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标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Ⅳ级预警:在若干街镇行政区域内,将出现暴雨(雪)、寒潮、低温、强对流、大雾、霾等灾害性天气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气象局报请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Ⅳ级预警。
(1)暴雨
预计未来24 小时有10 个及以上街镇将出现≥50 毫米、局部地方将出现≥100 毫米的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或者已经出现暴雨天气,有可能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一定影响,主要河流堤防、水库出现险情。
(2)暴雪
预计未来24小时有10个及以上街镇将出现≥5毫米的降雪,局部地方将出现≥10 毫米的降雪,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信受到一定影响。
(3)寒潮
预计未来24 至48 小时有1 个及以上街镇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4℃,并伴有5 级以上大风。
(4)低温
过去24 小时有1 个及以上街镇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 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5)强对流(大风、冰雹、雷电)
预计1 个及以上街镇未来2 小时将出现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或者1 个及以上街镇已经出现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而产生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形势仍将持续或加强,且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房屋损毁、供电及通信设施损坏和农作物绝收。
预计10 个及以上街镇未来6 小时将出现雷电;或者10 个及以上街镇已经出现雷电,而产生雷电的形势仍将持续或加强,且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房屋损毁、供电及通信设施损坏和农作物绝收。
(6)大雾、霾
预计未来12 小时有1 个及以上街镇将出现重度霾或者能见度≤500 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已经导致交通运输受到影响,车流限速,主要公路准备封闭,且预计可能仍将持续。
(7)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Ⅲ级(较大)预警:在若干街镇行政区域内,出现暴雨(雪)、干旱、寒潮、高温、低温、强对流、大雾、霾、冰冻、霜冻、短时强降水等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气象局报请市气象局发布灾害Ⅲ级预警。
(1)暴雨
过去24 小时有10 个及以上街镇出现日雨量≥100 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 毫米的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10个及以上街镇将出现≥100毫米的降雨,可能对交通、铁路、通信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
(2)暴雪
过去24 小时有10 个及以上街镇出现≥5 毫米的降雪,预计未来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 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 小时有10 个及以上街镇将出现≥10 毫米的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信受到影响,设施农业受到威胁。
(3)干旱
1 个及以上街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持续发展。
(4)寒潮
预计未来24 至48 小时有1 个及以上街镇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2℃,并伴有5 级以上大风。
(5)高温
过去48 小时有1 个及以上街镇持续出现最高气温≥37℃,预计未来48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的高温天气。
(6)低温
过去72 小时有1 个及以上街镇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 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7)强对流(雷电、大风、冰雹)
预计3 至5 个街镇未来2 小时将出现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或者3 至5 个街镇已经出现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而产生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形势仍将持续或加强,且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房屋损毁、供电及通信设施损坏和农作物绝收。
预计20 个及以上街镇未来6 小时将出现雷电;或者20 个及以上街镇已经出现雷电,而产生雷电的形势仍将持续或加强,且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房屋损毁、供电及通信设施损坏和农作物绝收。
(8)大雾、霾
预计未来24 小时有1 个及以上街镇将出现严重霾或能见度≤200 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或者已经出现,已导致交通运输受到较大影响,主要公路已经封闭,且预计可能仍将持续。
(9)冰冻预计未来48 小时有1 个及以上街镇将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 小时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0)霜冻
预计未来48 小时有1 个及以上街镇地面最低温度将下降到0℃以下,或已经降到0℃以下并可能持续。
(11)短时强降雨
10 个及以上街镇未来1 小时降雨将达到30 毫米。
(12)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Ⅱ级(重大)预警:预报预测未来在若干街镇行政区域内,出现暴雨(雪)、干旱、寒潮、高温、冰冻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气象局报请市气象局发布灾害Ⅱ级预警。
(1)暴雨
过去24 小时有10 个及以上街镇出现日雨量≥100 毫米的降雨,同时上述地区有日雨量≥200 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大部分地区仍将出现≥50 毫米、局部地方将出现≥100 毫米的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 小时,有10 个及以上街镇将出现≥100 毫米、局部地方将出现≥200 毫米的降雨,且降雨可能造成流域性洪水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较为严重危害。
(2)暴雪
过去24 小时有10 个及以上街镇出现≥10 毫米的降雪,预计未来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 毫米的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 小时有10 个及以上街镇将出现≥15 毫米的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信受到较大影响,设施农业受到较大威胁。
(3)干旱
1 个及以上街镇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持续发展。
(4)寒潮
预计未来24 至48 小时有1 个及以上街镇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0℃,并伴有6 级以上大风。
(5)高温
过去48 小时有1 个及以上街镇持续出现最高气温≥37℃,且局部地区有≥40℃的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37℃,且局部地区有≥40℃的高温天气。
(6)冰冻
过去48 小时有1 个及以上街镇持续出现严重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7)霜冻
预计未来48 小时有1 个及以上街镇地面最低温度将下降到零下3℃以下,或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并可能持续。
(8)短时强降雨
10 个及以上街镇未来1 小时降雨将达到40 毫米。
(9)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Ⅰ级(特别重大)预警:预报预测未来在若干街镇行政区域内,将出现暴雨(雪)、干旱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气象局报请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Ⅰ级预警。
(1)暴雨
过去48 小时有10 个及以上街镇连续出现日雨量≥100 毫米的降雨,同时上述地区有日雨量≥200 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 小时,上述大部分地区仍将出现≥100 毫米、局部地方将出现≥200 毫米的降雨,且降雨可能造成流域性大洪水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严重危害。
(2)暴雪
过去24 小时有10 个及以上街镇出现≥20 毫米的降雪,预计未来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 毫米的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信受到严重影响,设施农业受到严重威胁。
(3)干旱
2 个及以上街镇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持续发展。
(4)短时强降雨
10 个及以上街镇未来1 小时降雨将达到50 毫米。
(5)各种灾害性天气已经出现并对交通、铁路、通信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重大影响,超出一个地区的处置能力,需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上述数据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气象局牵头拟制,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报区人民政府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4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长沙市望城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应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
3.2 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3.3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确认
3.4 报送信息内容
3.5 响应级别
4 应急保障
4.1 物资保障
4.2 经费保障
4.3 交通、水电、通讯保障
4.4 市场秩序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培训和演练
5.2 监督检查
5.3 责任追究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预案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生活必需品因灾害、疫情等各类事件引发的异常波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湖南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性安全事件等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影响社会稳定的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街镇分级负责组织处置工作。
1.4.2 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等应急准备工作,根据事件分类协同合作,参与指导、协助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商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统计局、区公安分局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
统一领导全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指挥、协调应急响应处置行动;研究解决全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重大问题;总结部署年度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办理区应急和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执行区指挥部的决策指令;编制实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计划;收集、分析和发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信息;受理、处理市场异常波动报警;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有关问题;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区商务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加强信息发布;配合市商务局做好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调度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参与重特大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及电力保障,必要时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决策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保障市场价格稳定。
区财政局: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处置所需相关经费提供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蔬菜应急供应生产、加工工作的协调、组织。负责肉、禽、蛋应急供应生产、加工工作的协调、组织。
区卫健局: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监督;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中毒患者的医疗救治。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生产领域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应急供应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通信保障。
区住建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中的用水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的交通运输保障。
区统计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预测、预警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过程的治安秩序与道路畅通,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
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预警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交流和发布有关监测信息。
3.2 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列入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范围的样本企业和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应准确、及时填报信息;大型批发、零售监测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在较大范围内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等情况,应当在1 小时内向所在地相关监测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在2 小时内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属实后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
其他批发、零售企业、公民、社会组织发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异常现象,可向区指挥部报告。
3.3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确认
区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和分析,经核实为市场异常波动后,1 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和向周边地区通报情况、协调新闻部门发布预警。3.4 报送信息的内容
包括:报送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发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3.5 应急响应
3.5.1 应急响应级别
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按照《长沙市望城区粮食应急预案》执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按照《湖南省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肉类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优先适用《长沙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其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按《长沙市望城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根据不同的突发事件级别,提出是否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根据对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范围大小的定级,可以分为四级:一个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为Ⅳ级;两个以上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为Ⅲ级;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为Ⅱ级;全市发生、根据发展趋势可能波及全省的市场异常波动为Ⅰ级。
3.5.2 应急响应程序
Ⅳ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处置。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以上启动并负责指挥处置,高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时,涉及我区的,区级应急响应同步启动。
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启动IV 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指挥部应当同时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配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3.5.3 应急处置
3.5.3.1 信息引导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按照区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指令,及时指导、组织新闻媒体通报市场供求状况和政府应急保障措施。
3.5.3.2 保障市场供应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保障市场供应。
企业供应链采购。督促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
区域间调剂。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稳定市场供应。
动用储备。首先动用地方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不足时,按规定权限向上级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物资,并争取中央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定量或限量销售。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依法征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3.5.3.3 缓解滞销
针对生活必需品中鲜活农产品大面积滞销或价格大幅下跌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采取如下措施:
产销对接。组织开展多种产销对接活动,必要时倡导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
组织加工。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规模,增加采购数量。
临时收储。指导有储存条件的企业增加商业库存,必要时建立临时性政府储备。
3.5.3.4 新闻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5.3.5 应急结束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 应急保障
4.1 物资保障
建立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适应的生活必需品区级储备制度;大型生产加工、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周转储备;相关承担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供应保障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应急供应网络。
4.2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和保障应急资金,对于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因参与应急保障工作而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以及因应急需要依法征用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相关物资而产生的费用,在核实后进行合理补偿。
4.3 交通、水电、通讯保障
区交通局应加大交通运输方面的协调,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区住建局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用水供应;区发改局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用电供应;区工信局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畅通。
4.4 市场秩序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要时由区发改局报市发改委提请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价格临时干预等紧急措施。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指挥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对处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加强预案演练,提高处置人员素质,增强实战能力。
5.2 监督检查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5.3 责任追究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对于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
长沙市望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行动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评估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和演练
6.2 责任追究
7 附则
长沙市望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维护良好经济社会环境,保持正常金融秩序,促进全区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市场等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和经济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长沙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经济和金融方面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属地为主、协同配合,反应迅速、处置果断,依法处置、稳妥缜密等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望城支行行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望城支行、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各街镇
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金融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应对全区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应急措施;向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请求相关事项;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妥善处置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参与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
2.2.2 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初步核实因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的指令;收集、整理、研判、报告有关信息,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并向相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信息报告与新闻报道、金融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档案建立与管理;完成区金融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政府办:负责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统筹、督查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区委政法委:负责参与处置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调处置跨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涉稳问题。
区金融办:负责做好金融突发事件有关协调、联络工作;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中国人民银行望城支行:负责对各类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向上级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请示是否提供流动性支持;按上级机关批准方案,提供流动性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需要。
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发改局:依法协助处置有关金融机构风险;协调有关方面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区金融应急指挥部确定确需财政出资求助时,由财政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按程序报批后安排;及时拨付专项经费;需要上级财政给予支持的,负责做好汇报争取及救助申请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协助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查处犯罪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事发地正常社会秩序。
区司法局:负责依法对区政府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区信访局:负责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信访处置工作。
各街镇:负责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参与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信息监测
区金融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重要信息进行研判,及时掌握影响金融稳定的信息和动向,注重对影响全区金融稳定的宏观经济和金融情况进行跟踪研究。
3.2 预警行动
辖区各金融机构发现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应在1 小时内向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金融机构报告。区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望城支行及时向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报告重要预警信息。
3.3 信息报告
各金融机构或街镇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15 分钟内向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1 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信息报告的内容涵盖事发金融机构的名称、地点和事发时间,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其他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内容。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按照其影响范围及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对区县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区域性(区县市范围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区(县、市)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市级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对全市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市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州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波及全市,对多个区(县、市)或对多个金融行业造成影响;对包括本市在内的省内多个市州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市级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市州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波及全省及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国际上出现的,极有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全省金融秩序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响应分级
根据事件分级标准及应对工作需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或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应急处置。
4.3 响应行动
Ⅳ级响应行动: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县(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采取相关应对措施,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Ⅲ级响应行动: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事件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及时向省指挥部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Ⅱ级响应行动: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召开紧急成员会议,研究制定事件处置方案,并报请省指挥部。由省指挥部协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市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制定和落实应急措施,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Ⅰ级响应行动: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人民政府立即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本市的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4 应急处置
4.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街镇应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启动的应急响应,迅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事件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研究并提出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4.4.2 事件处置过程中,区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对债权人做好解释工作,采取措施维持事发现场秩序,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公安部门依法对发现的涉嫌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必要时可采取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及时调查、统计事件所涉及的单位、造成的财产损失、处置措施效果,并向相关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4.3 对经批准给予流动性支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望城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做好监督使用和收回等工作;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单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5 信息发布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由有关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按照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安排做好相应工作,确保后期工作平稳有序。
5.2 总结评估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全面评估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直接和间接损失等。评估情况向上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6.2 责任追究
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重要信息,或在应对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 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制定机构将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长沙市望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2.3 专家组
2.4 技术支撑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析
3.2 预警
4 信息报告与评估
4.1 信息报告制度
4.2 事故信息来源
4.3 报告主体和时限
4.4 报告形式和内容
4.5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5.2 应急处置
5.3 检测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 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
6 后期工作
6.1 应急处置评估
6.2 责任调查
6.3 善后处置
6.4 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物资经费保障
7.3 社会动员
7.4 应急演练
7.5 科普宣教
8 附则
8.1 奖惩
8.2 预案管理
8.3 名词术语
8.4 预案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高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长沙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在本区范围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危及公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损害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和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街镇对其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主管责任。
(4)科学评估,有效应对。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将应急工作融入日常监管全过程和监管的各环节,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街镇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
2.1 应急指挥部
2.1.1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粮食中心、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广体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3)负责发布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1.4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联络、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核实食品安全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收集、整理、研判、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提出启动和终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
(4)检查督促各街镇、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防止事故发生和蔓延扩大。
(5)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5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指导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承担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并提出结论;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假冒伪劣、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食盐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粮食中心负责政策性用粮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和学生、幼儿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管理、调查、处置,并督查整改。
区住建局负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工地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管理、调查、处置,并督查整改。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管制工作;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对养老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 “ 分级管理 ” 的原则,安排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资金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产地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分析并提出结论。
区商务局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物资保障;协助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文旅广体局负责协助旅游A 级景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区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和疾病预防控制,对事故致病因素开展检验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分析报告;提供相关标准解释,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结论。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商标侵权。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6 应急处置工作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卫健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办;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区纪委监委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发地街镇牵头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追踪源头,监督召回、下架、封存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查处;通知中毒食物或污染食物来源地和流向地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办或移送相关案件。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局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查明致病原因,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4)检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和区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指导事发地街镇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街镇分管负责人任指挥长。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成立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4 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医疗卫生、疾病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 监测预警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依法提请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警示信息。
3.1 风险分析
区卫健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本区具体情况,加强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搜集,及时分析研判。对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同时,加强部门之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作,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通报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遵循高风险产品监测优先原则,并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考虑因素:
(1)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问题检出率呈上升趋势的。
(2)易对婴幼儿等特殊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
(3)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4)发生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5)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
(6)已在国外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搜集与监测的重点:
(1)中央、省、市、区领导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批示。
(2)省、市、区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或督办的食品安全信息。
(3)各街镇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4)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5)社会舆论、媒体重点关注的食品舆情信息。
(6)其他渠道获取的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
3.2 预警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分析结果,提请相关政府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相应风险警示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
3.2.1 确定预警级别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根据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予以标示。
(1)Ⅳ级预警。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事件。
(2)Ⅲ级预警:指涉及范围比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形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3)Ⅱ级预警: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4)Ⅰ级预警:指涉及多个省或国外,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Ⅳ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Ⅲ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和Ⅰ级预警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及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布。
3.2.3 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发布后,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和动态监测,对相关信息分析评估,并采取处置措施。
预警发布主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适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4 信息报告与评估
4.1 信息报告制度
区市场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相关制度,明确事故信息来源和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2 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餐饮服务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
(5)举报的信息。
(6)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7)区外通报本区的信息。
(8)其他信息。
4.3 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街镇和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是学校或托幼机构的,还要同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区农业、教育等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尽快掌握情况,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56 号)要求,在15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电话报告,30 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1 小时进行续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4 报告形式和内容
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结报。
(1)初报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
(2)续报应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程、发生原因,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结报应包括事故发生和处置过程、鉴定结论、调查处理结果等。
4.5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按照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5.1.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 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人民政府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5.1.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 个以上区(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 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5.1.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 个以上市州,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 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5.1.4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 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级)。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健康危害的人群积极做好医学预防和观察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态发展。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3)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所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6)组织专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提供参考依据;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3 检测分析评估
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开展评估。专家组对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为事故调查和处置提供参考。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遵循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与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不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态。
5.4.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3 响应终止
事故处置结束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 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与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5.5 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相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制定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 后期工作
6.1 应急处置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的重要依据。
6.2 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事故责任处理报告。
6.3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人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和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
事发地街镇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4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街镇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应急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区人民政府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7.2 物资经费保障
各街镇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各级财政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 社会动员
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企(事)业单位、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4 应急演练
各街镇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每3 年至少开展1 次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
7.5 科普宣教
各街镇及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 奖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街镇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及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件隐患,落实企业应急处置主体责任。
鼓励村(社区)制定抢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护、患者转送、报送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方案,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8.3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长沙市望城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5 预警结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指挥和协调
4.4 应急处置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习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险,尽快排除险情有效地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指导群众防护和疏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资源整合,平战结合,保护重点;依法依规,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望城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2 各街镇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条件、事故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组织机构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拟定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统一调度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队伍、资源,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完成省、市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街镇应急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核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制定特种设备事故防范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配合做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通信协调工作;协调通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逃匿;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协助有关方面统计伤亡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及时测定危险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并定点、定期进行监测控制;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和治理,防止进一步污染。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承办事故抢救中牺牲人员评定烈士的申报、审核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落实。
区总工会负责指导、协助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温、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信息。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协助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堵漏工作,稀释事故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浓度;参与伤亡人员的搜救工作;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决策开展其他相关救援。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2.1 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体系、技术支持系统、善后保障等系统组成。
2.2.2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2.2.2.1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报告程序: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 — 单位值班室 — 单位主要负责人 — 应急救援组织(救援队伍、医院等)、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2.2.2.2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特种设备事故单位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 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 国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级别的大小,由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
2.2.3 应急联动机制: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应应急行动。必要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协调驻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监测: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1.2 综合信息监控: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镇收到事故或重大隐患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视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1.3 信息监测与分析: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全区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接警
区市场监管部门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负责接收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警。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或隐患单位、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
3.2.2 处警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区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省、市级指挥部和国家应急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
3.3.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3.4 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手机必须保持24 小时畅通。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4.1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Ⅳ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确定;Ⅲ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Ⅱ级和Ⅰ级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定。
3.4.2 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同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启动应急响应。
3.5 预警结束
3.5.1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区市场监管局对预警状态及时观测,建立预警期间预警信息日报制度,每日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5.2 当预警状况得到有效控制,预警级别可以相应降低或取消时,由发布预警的机构宣布预警级别降低或预警结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级别的确定
根据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一般(Ⅳ级):造成1 人(含)以上、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 小时以上的,或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 小时以上12 小时以下的,或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 小时以上12 小时以下的,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 人(含)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 小时以上的,或1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 人(含)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 小时以上48 小时以下的,或50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 万人以上、15 万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 人(含)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 小时以上的,或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5 万人以上的事故。
4.1.2 预案启动
4.1.2.1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Ⅳ级):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及事发地街镇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并立即启动Ⅳ级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备状态,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上报,做好应急准备。
4.1.2.2 较大特种设备事故(Ⅲ级):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及市人民政府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上报有关情况至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开展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3 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发生特种设备重(Ⅱ级)、特大(Ⅰ级)安全事故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市人民政府立即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市应急指挥部报请省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接受国家、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组织开展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1.3 救援程序
4.1.3.1 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本单位自救,同时报告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必要时请求救援。
4.1.3.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立即分析研判,作好相关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尽快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及本单位的职能开展救援行动。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 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2.2 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最迟不超过1 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各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2.3 现场采集信息
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报区应急指挥部。
4.3 指挥和协调
4.3.1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响应级别对应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特种安全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3.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相关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直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街镇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事发地街镇及有关单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警戒保卫组: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嫌疑人控制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区卫健局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街镇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事发地街镇牵头,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及舆情处置、舆论引导工作。
善后工作组:事发地街镇牵头,区应急管理局、人社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负责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4.4 应急处置
4.4.1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请求特种设备救护、医疗救护等救援队伍支援。
4.4.2 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抢险救援,特别是受伤、被困人员。
4.4.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强救援力量。
4.4.4 当特种设备事故严重危及当地社会稳定时,区应急指挥部可以协调请求驻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4.4.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向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调动外地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增援,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公安、武警部队具体负责人员清场和人员疏散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员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疏散群众的生活救助。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进行。
4.9 应急救援结束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事故应急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应急管理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救援队伍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并予公布。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调动进行救援。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6.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以及区人民政府同意发放的人员奖励等。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区市场监管局应当针对带有普遍性的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救援和事故预案处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宣传
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7.2 培训
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7.3 演习
应急指挥部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4 监督检查
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长沙市望城区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现场组织机构
2.5 专家组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信息
3.2 事故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事件调查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及电力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名词解释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长沙市望城区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运行,有效预防和应对我区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最大程度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区辖区内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整合资源、快速联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科学应对、高效处置,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5 应急预案体系
与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衔接,构建市、区、企业三级应急预案联动体系,各有关部门和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预案建立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区指挥部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望城经开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发改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望城经开区、区发改局、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区资规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人防办)、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政中心、区市容环卫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事发地街镇以及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等单位为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2.1.2 区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望城区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区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信息;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领导、监督现场指挥工作;调集油气长输管道应急救援资源;根据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或提请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完成区应急和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整理、分析、研判、报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及事故救援信息,提出事故预防和救援对策、措施与建议;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事故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望城经开区:组织事发企业开展经开区内发生的油气管道突发事故的先期处置,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全区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技术专家组的组织与管理;组织拟订油气长输管道一般事故的抢救方案;组织调集油气长输管道救援队伍、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组织协调供电部门做好事故抢险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及电力抢修;督促检查和指导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指导、组织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油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件响应级别,负责组织或参与突发事件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调查处理的落实情况。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保障事故救援应急通信畅通。
区资规分局:负责监测和预报全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全面分析并及时提供影响油气长输管道安全地域和事故发生地域的地质情况;负责指导、协调事件发生地森林防火、灾后植树造林。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暴恐事件的应对处置方案;参与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事故及抢险、救灾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相关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时转运患者,安排相关医院开辟绿色通道,根据患者伤情和程度,组建专家救治队伍;协调相关药品和设备的配置。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应急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在事故现场监测环境危害成分和程度,提出控制措施;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事故责任单位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事发地做好突发事件紧急转移安置期间人民群众无能力克服的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区水利局:负责事故发生地水资源应急调度工作,指导抢修因事故受损毁的水利工程设施;负责收集、整理、发布汛期雨情、水情、工情信息和指导抗洪抢险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协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一般性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住建局(区人防办):负责指导、协调因油气长输管道事故造成房屋建筑损毁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建筑行业抢排险设备;积极参与所辖城市桥梁隧道设施抢险救援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对地下空间的开发使用,协助提前规划应急需要;协助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应急救援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事件发生地农业灾情的发布、监测;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区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事故现场附近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区城管执法局:协助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政中心:负责做好事故发生地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抢修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容环卫中心:负责及时做好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卫生的清理与维护。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油气泄漏、火灾、爆炸的紧急扑救处置方案;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抢险、灭火、救援;组织搜救伤员;做好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扩散;协助管道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堵漏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完成救援后的消洗工作。
区人社局: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协调处理待遇支付工作。
区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电力及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事发地街镇:组织开展油气管道突发事故的先期处置,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负责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先期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的要求,配合实施事故救援。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在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指挥部报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展态势、伤亡及救援情况。
2.4.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和发布,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疏散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当地社会秩序维护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工作。
(4)医疗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被疏散人员的安置、抢险物资的供应、道路修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工作。
2.5 专家组
区指挥部成立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专家组。专家组为本区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区发改局负责加强与专家的联系,及时更新变动情况。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信息
各街镇和有关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对油气长输管道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其它灾害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气象局、区资规分局、区发改局以及有关企业建立气象与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区气象和资规部门制作并发布全区气象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管道企业制作因气象和地质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对一般以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核实、研判后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和区应急和减灾委。
3.2 事故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Ⅳ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指挥部备案;Ⅲ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Ⅱ级和Ⅰ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再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3.2.3 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2.4 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主要通过区人民政府相关系统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2.5 预警措施
发布Ⅳ级以上预警后,区指挥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工作:
(1)事故未发生时,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通知可能发生地街镇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2)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Ⅳ级预警时,做好事故扩大、升级后需开展Ⅳ级预警的准备,并按照规定向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公众通报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势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程序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事发企业要在事发后1 小时内报告区发改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情况紧急时,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发改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区发改局接报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信息后应在1 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发生一般及以上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区发改局接报后应立即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必要时(发生明显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重、特大事故)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3.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规模层级、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救援工作需要,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4.1.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属Ⅳ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 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下。
4.1.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属Ⅲ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
4.1.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属Ⅱ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
4.1.4 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属Ⅰ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0 人及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
4.2 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1)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事故情况,向事发企业负责人传达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2)区指挥部办公室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汇报,由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副指挥长启动Ⅳ级响应。
(3)启动Ⅳ级响应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救援。
(4)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发生事故的企业负责核实事故信息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立即如实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
4.2.2 Ⅲ级、Ⅱ级和Ⅰ级响应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报请上级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同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时,事发油气长输管道企业、事发地街镇和区有关部门应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事发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是突发事件的第一响应,企业驻本辖区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要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设法保护相邻设备设施,切断电源,严禁火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快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事件扩大;对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初步评估并按规定逐级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镇和区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上报事件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事发企业控制事态。
区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或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4.3.2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企业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和有关电源,严禁火源和静电火花;封锁事发现场危险区域;组织撤离、疏散现场人员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设法保护相关装置、设备设施;尽快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严防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灾害。
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发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与水质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防止事件对河流、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事发地公安部门(派出机构)迅速赶赴现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现场保护。
做好现场处置人员人身安全防护,严防烧伤、中毒、噪音等伤害;根据需要调集急救车辆、医疗设备和人员、转运救治伤员,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并维护治安秩序,同时做好撤离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研究并确定和实施应急处置方案(堵漏、灭火、防爆等);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和发布事件相关信息。
各工作组在处置过程中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采取记录、拍照、摄像、绘图等措施进行标识,妥善保护现场。
本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随时将事件处置情况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按照指挥长命令,通知各工作机构按照本预案及部门配套预案的要求赶赴事发现场,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4.4 信息发布
在区指挥部统筹调度下,区新闻中心组织、指导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发改局等涉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相关危害因素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件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事件调查
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和地方政府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区指挥部和区应急管理局。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及电力保障
区工信局和区发改局分别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和供电公司为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建立可靠的指挥通信系统及电力保障,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和电力供应。
6.2 物资装备保障
街镇和有关部门(单位)、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要充分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确保各类物资齐备完整。
6.3 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应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伍规模和人员技能应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区应急救援协会的作用,联合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6.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的运输。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6 经费保障
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费用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区发改局和各有关企业要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宣传油气储运的危险性及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制定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培训。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应急预案培训、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每2 年至少进行1 次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应急救援组织不力,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发改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 名词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所称的“油气长输管道”是指长距离输送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和天然气的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
本预案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本预案所称“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湖南输油处、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北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输油气分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长沙输气分公司、湖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湖南天然气长益分公司、湖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望政办发〔2018〕8 号)文件同时废止。
长沙市望城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电网调度机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3.2 日常监控和防范
3.3 预警行动
3.4 预警控制
3.5 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抢修重建
5.2 善后处置
5.3 社会救助
5.4 后果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7.2 预案演练
7.3 宣传和培训
7.4 奖励和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长沙市望城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望城区域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电力行业有关规程、标准制定。
1.3 适用范围
长沙市望城区行政区域内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突出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和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避免发生电力供应危机;加强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设备健康运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事故演习,提高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理和应急抢险的能力,以及社会和公众应对大面积停电的能力。
1.4.2 统一指挥。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本区各级应急指挥和电网调度机构,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各级电力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管辖范围内的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1.4.3 分层分区。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各街镇、园区及相关电力机构应按照电网结构和调度管辖范围,制定相应预案。
1.4.4 保证重点。在电网事故处理和控制中,将保证主网和主设备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限制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防止大面积停电事件和主设备损坏事故发生。在供电恢复中,按保人身安全、保重点区域、保重要用户的顺序依次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1.4.5 创新技术。开展大电网理论和技术研究,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水平。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配置合理电源布点,构建灵活可靠的电网结构,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1.1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电力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电力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由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发改局局长、区供电公司总经理任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发改局、应急管理局、供电公司、工信局、住建局、财政局、公安分局、民政局、交通局、城管执法局、市政中心、市容环卫中心、消防大队、卫健局、资规分局、气象局、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相关街镇和各园区为成员单位。
2.1.2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有关电力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大面积停电事件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研究和决定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决策和部署;制定本预案,下达应急指令,请求应急救援;负责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完成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局分管副局长、区供电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承担区电力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大面积停电情况,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评估、报送等工作;提请区电力应急指挥部进入和解除预警、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落实区电力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具体组织实施本预案;掌握应急处理和供电恢复情况,并及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完成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和减灾委交办的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工作情况;参与重、特大停电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会同区发改局、应急管理局等涉事部门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电力监控预测,并及时提出预警意见,实施有序用电方案。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电力设施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由电力设施事故引发的其他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大面积停电事件抢修和应急处置,尽快恢复供电。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应急事件中有关通信运营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应急事件中有关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预算安排,为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停电事故地区治安秩序,及时打击引发事故及事故引发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大面积停电事件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加强停电事故地区的交通疏导,必要时对部分路段实施交通管制,为事故抢修开辟绿色通道。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运输协调调度,优先保证电力抢修物资调运的需要。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应急事件中有关城镇燃气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市政、环卫部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区市政中心:负责组织做好应急事件中市政设施抢修相关工作。
区市容环卫中心:负责及时做好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卫生的清理与维护。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预案演练,做好电网大面积停电期间灭火救援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紧急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资规分局:负责加强对重要供电线路通过的林区巡视和检查,防止发生山火引起线路跳闸。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服务,为电力抢修提供参考。
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负责电厂事件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相应的调度关系配合电网企业进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
各街镇、园区应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电网调度机构
望城电网调度机构在区电力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理。区供电公司调度机构是望城地区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各街镇、园区供电调度机构是所辖区域内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
望城电网调度机构在重大停电事故应急处理中的主要职责:掌握电网运行状态,根据故障现象判断事故发生性质及其影响范围;正确下达调度指令,指挥电网事故处理,控制事故范围,有效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保证主网、主设备安全和重点区域、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协调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恢复,提出合理可行的恢复方案和恢复步骤;指挥电网操作,恢复电网供电和电网接线方式,使其尽快恢复正常;及时将大面积停电事件情况向区电力应急指挥部汇报。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和对早期发现的隐患进行核实、分析、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并报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管理局。
3.2 日常监控和防范
区供电公司要不断完善调度自动化系统,确保对电网运行状态的正确检测和监控。加强电网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提高电力系统通信和调度自动化水平。加强电网建设,构建灵活可靠的电网结构。
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资规分局、城管执法局、市政中心等部门应指导和协助区供电公司电网建设工作的推进,并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重要输电通道防护等工作,共同打击危害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区发改局等相关单位应落实各自的职责分工,一旦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能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各街镇、区直有关部门应要求辖区内的重要用户做好必要的应急准备,包括自备电源、应急照明灯,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技术人员等,提高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
3.3 预警行动
大面积停电事件预警不分级别。当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发布大面积停电事件预警警报:
(1)可能造成长沙地区减供负荷达到减供前总负荷的10%以上,或15%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因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遭受破坏或打击,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3.4 预警控制
(1)在预警状态下,区电力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2)当电力供应持续出现严重危机、电网调度机构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并有可能导致系统性供需破坏和大面积停电时,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区电力应急指挥部提请研究决定实施特殊时期有序用电方案并严格落实。
(3)在预警状态下,各级电力运行值班员必须严格服从电网调度指令,正确执行调度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值班调度人员、运行值班人员进行相关处置。
(4)预警信息发布后,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
(5)各街镇、区直有关部门督促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
(6)受影响区域街镇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5 预警解除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1)电网接线恢复正常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
(2)减供负荷全部恢复供电;
(3)上级电网恢复正常供电,本区用电指标基本满足供电要求;
(4)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电力供应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将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一般事件(Ⅳ级)、较大事件(III 级)、重大事件(Ⅱ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四级。
4.1.1 一般(Ⅳ级)事件
(1)长沙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或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省、市政府或国家电网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国网长沙供电公司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4.1.2 较大(Ⅲ级)事件
(1)长沙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省、市政府或国家电网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国网长沙供电公司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4.1.3 重大(Ⅱ级)事件
(1)长沙电网负荷2000 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2000 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省政府或国家电网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4.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长沙电网负荷2000 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省政府或国家电网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一般(Ⅳ级)事件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Ⅳ级)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望城区政府组织进行事件处理,并上报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局。
4.2.2 较大(Ⅲ级)事件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III 级)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市电力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确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新闻发布,并将情况报市应急委和省电力应急指挥部。
4.2.3 重大(Ⅱ级)事件和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Ⅱ级)事件及特别重大(Ⅰ级)事件,由市应急委直接领导长沙市处置大面积停电前期处置工作,并报省电力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市电力应急指挥部积极配合市应急委和省电力应急指挥部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事件报告之后,应立即向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管理局汇报,并在1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包括事件影响范围、停电区域、严重程度、可能后果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等,书面报告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管理局。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在接获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之后,召集紧急会议,并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将情况报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和减灾委。
4.4 指挥和协调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区电力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需要,请求区政府启动社会应急机制,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停电事件时,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应急救援与处理,保证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保证重要用户的供电。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区电力应急指挥部牵头建立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为事件救援提供交通、通讯、医疗、物资、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4.5 应急处置
在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之后,要尽快隔离故障,恢复电网供电,减少停电损失、保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在电网恢复过程中,要优先恢复发电厂厂用电源、重要变电站站用电源;要协调好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恢复,要防止操作中发生过电压,避免造成新的设备损坏和停电。在对已停电的发电厂和变电站恢复送电之后,优先恢复重要用户的供电。
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或受波及的街镇、区直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对停电后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重要电力用户,按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
机场、车站、学校、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的电力用户,停电后应迅速启用备用电源或应急照明,有秩序地组织人员集中或疏散,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
公安、武警部队应加强对事发地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公安、消防部门应做好救援应急工作,及时扑灭电网大面积停电期间发生的各类火灾,并解救被困人员;协助做好养老院等弱势群体送水任务,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的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缓解交通堵塞,避免出现交通混乱,保障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物资供应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应急和基本生活物资的加工、生产、运输和销售,确保停电期间居民的基本生活正常。相关执法部门应对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4.6 信息发布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协同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1)电网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设备运行稳定;
(2)本辖区减供负荷80%以上恢复,城区减供负荷90%以上恢复;
(3)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5 善后工作
5.1 抢修重建
电力设施遭受大面积破坏时,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制订抢修重建方案,迅速进行抢修重建工作。各级各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区电力应急指挥部的请求,组织为电力抢修重建队伍开辟抢修通道,搬运抢修物资,保障维持电力抢修通道的畅通。
5.2 善后处置
各街镇、园区负责组织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3 社会救助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和电力设施保险理赔工作。应急、民政部门应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救助。
5.4 后果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完后,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后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管理局。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应根据评估报告制定防范措施,对预案进行修订。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专家库和电力抢修队伍,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专家参加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和预警信息评估,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2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为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区供电公司要配备大面积停电应急所需的各类设备和电力抢险物资,并认真做好备品备件和生产资料的储备和管理工作,以及事故抢修的准备工作。
6.4 通信保障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包括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
区工信局要组织各通信营运单位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提供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公安分局负责为抢险车辆和抢险物资运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提供医疗紧急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保障。
6.7 技术保障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各类电力用户根据突然停电可能带来的影响、损失或危害,制定外部电源突然中断情况下的应急保安措施和救援预案。重要电力用户按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B/Z29328-2012)规定,均应自行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电源容量至少应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供电的需求。
区供电公司要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重要用户的双电源应尽可能从不同电源点供电。
7 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会同区有关部门对全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7.2 预案演练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
7.3 宣传和培训
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强对供电、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7.4 奖励和责任追究
区政府对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望政办发〔2018〕99 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望城区粮食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划分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程序
4.4 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
4.6 响应调整与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总结评估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5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有效监测市场波动,保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增强抗风险能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长沙市粮食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储存、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事权对粮食应急工作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3)反应及时,果断处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及时作出应急反应、迅速、果断采取措施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应急和减灾委下设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区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区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分管粮食工作的副主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主任。
成 员: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区粮食中心、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工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望城支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2.2.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形势,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2.2.2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粮食中心,由区粮食中心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情况进行汇总,对是否出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做出评估和判断,并提出启动粮食应急响应意见。
(2)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3)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4)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5)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经费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2.3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区粮食中心负责市场粮情监测预测,及时向区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会同区相关单位完善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实施粮食供应,保障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调运和供应;实施最高、最低库存量管理;协同区市场监管局对粮食市场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承担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监测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执行上级指定的粮食销售最高限价及相关粮食产品价格干预措施;负责应急粮食加工和调度电力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粮食生产情况监测和预警分析,解决粮食应急短缺状态下的粮食生产。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粮食加工、销售环节中的无照经营、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在加工及流通环节对粮油食品实施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确保粮食应急调运时道路交通畅通;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应急粮油紧急运输。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各街镇确定救助对象,做好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和监督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应急保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望城支行负责落实粮食采购、储存、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其他有关部门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开展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区粮食中心负责全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和市场粮食库存、加工、供应和调运的监测和预警分析。
区发改局负责市场粮食价格动态监测和预警分析。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生产和产需平衡情况监测和预警分析。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情况进行汇总,对是否出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做出评估和判断,并提出启动粮食应急响应意见。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协调全区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送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监测分析,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时向区预警监测机构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3.2 信息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1)发生洪水、旱灾、虫灾、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市场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异常。
(4)市场粮食出现断档脱销。
(5)周边地区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情况。
(6)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划分
与《长沙市粮食应急预案》相衔接,我区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一般应急状态(Ⅳ级)、较大应急状态(Ⅲ级)、重大应急状态(Ⅱ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I 级)四个级别。当全区出现一般应急状态(Ⅳ级)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出应急响应,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当出现较大应急状态(Ⅲ级)、重大应急状态(Ⅱ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I 级),由上一级指挥部直接领导工作。
4.1.1 一般应急状态(Ⅳ级):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一般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2 较大应急状态(Ⅲ级):在2 个以上区(县、市)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较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3 重大应急状态(Ⅱ级):在市主城区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重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4 特别重大应急状态(I 级):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4.2 分级响应
粮食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 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由国家、省、市、区(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4.2.1 一般应急状态(Ⅳ级)响应
一般应急状态时,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对粮食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应包括如下内容:
(1)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下达动用命令。
(2)当动用区级储备粮和采购社会粮食库存仍不能保证全区粮食供应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动用市级储备粮。根据事态的发展,经相关程序报请省级或中央储备粮支持。
(3)动用区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4)动用区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做好实物的调拨、加工、供应和粮食实行市价或平价销售的办法。
(5)向上级报告情况。
(6)其他配套措施。
4.2.2 较大应急状态(Ⅲ级)响应
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2.3 重大应急状态(Ⅱ级)响应
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省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2.4 特别重大应急状态(I 级)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国家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3 响应程序
4.3.1 粮食应急状态认定
全区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本预案规定,确认粮食应急等级,及时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警报告。
4.3.2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接到预警启动报告并经确认后,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 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 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4.4 处置措施
4.4.1 当全区出现一般应急状态(Ⅳ级)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出应急响应,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2 发生较大应急状态(Ⅲ级)、重大应急状态(Ⅱ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I 级)时,分别按《长沙市粮食应急预案》《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5 信息发布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粮食应急状态下的新闻发布工作。
4.6 响应调整与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本级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善后工作
5.1 总结评估
粮食应急状态解除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对粮食应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措施,提高粮食应急能力。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2.1 区粮食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
5.2.2 对应急动用的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望城支行会同区粮食中心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5.3 善后处置
5.3.1 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包括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交通工具和劳务等依法给予补偿。
5.3.2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恢复区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区级储备粮的布局,加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
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加强管理,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1.2 区内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义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备、加工、配送、供应保障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6.2.2 建立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
6.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粮食应急需要。
6.5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相关单位,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通信畅通。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期间,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坚持24 小时值班,移动通信、值班电话、传真电话要保持24 小时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粮食中心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2 责任追究
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一般应急状态(Ⅳ级)标准为全区粮油零售价格非正常上涨超30%且持续7 天以上,或30%以上粮油零售终端出现断档脱销,部分地域范围内出现抢购情况。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5 月3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