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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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张家界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张家界军分区政治工作处6 部门《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张退役军人发[2020]42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具体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张家界市以扶持退役军人(具有张家界户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军士、复员干部)创业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载体建设、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税收减免及创业奖补等。

第三条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证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第二章 创业前的培训

第四条 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各区县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大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力度,规范有序做好技能培训服务,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职业技能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主申请。 对符合政策规定并有意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引导其向户籍所在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见附件1),审核同意后由承训机构按规定组织教育培训。

(二)存档备案。 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表》存档备查,并建立退役军人学籍档案,如实登记学员参加培训和享受培训补贴情况,在教育培训结束后将退役军人学籍档案备份报退役军人安置地(户籍所在地,下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档。

(三)审核报销。 退役军人培训结束后,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按规定审核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选择易地教育培训的退役军人学员需先向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方可参加易地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培训结束后凭培训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费用标准报销,所需交通费(含交通保险费)由退役军人本人自理。

(四)生活补贴。退役士兵完成学业后,由退役士兵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实际在校时间将补助费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其中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70%的参训退役士兵,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符合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补贴,退役军人应向安置地人社部门申请,通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按现有政策标准领取生活补贴。

第五条 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特别是退役后一年内)进行摸底,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培训意愿台账,动态跟踪退役军人创业情况,并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参加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举办的退役军人创业培训专班(包含易地生活补贴费用),或者人社部门开展的创业培训班。

第六条 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提升综合素质,自2021 年开始,拥有张家界市户籍的退役军人自退役后5 年内完成学历教育,可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的备案表》(见附件2),经审核同意后根据不同的学历等次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奖励。

(一)报考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的退役军人,毕业后凭毕业证和退役证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每人一次性助学奖励1000 元。

(二)报考全日制本科的退役军人,毕业后凭毕业证、学历证(学位证)和退役证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每人一次性助学奖励1500 元。

(三)报考全日制研究生的退役军人,毕业后凭毕业证、学历证(学位证)和退役证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每人一次性助学奖励2000 元。

(四)助学奖励仅限一次,以最高学历为奖励标准。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七条 提供创业场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当地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申请,设立退役军人创业专区,引导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入驻,及时同当地人社部门对接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不定时邀请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创业规划、咨询服务,并落实好技术培训、资金扶持等支持。

第八条 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我市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或合伙创办企业的,向安置地区县人社部门申请,按现有政策予以贴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减免税费。

第四章 困难奖补

第九条 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 年以上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根据安置地区县人社部门有关要求提出申请,按企业规模(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大型企业)给予最高5000 元的创业补贴,即给予一次性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3000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000 元和商标注册补贴1000 元。

第十条 创业奖补。对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业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起前三年期内单年度纳税超过10 万的,从事农业的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起单年度营业额达到100 万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补。创业奖补最多可申报三次,具体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条件

1.退役军人在张家界市内依法注册的个体经营户或企业,积极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自2021 年开始,从事非农业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起前三年期内单年度综合纳税超过10 万元以上可申请创业奖补资金;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三年后,单年度综合纳税超过20 万元以上,可继续申报创业奖补资金。税收数据以企业当年1 月1 日-12 月31 日实际上交税额为准。

3.企业自2021 年开始,从事农业的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起前三年期内单年度营业额达到100 万元以上,可申请创业奖补资金;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三年后,单年度综合营业额超过200 万元以上,可继续申请创业奖补资金。营业额以企业当年1 月1 日-12 月31 日实际销售账单或发票为准。

(二)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原则,退役军人向所在安置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退役军人创业奖补申报材料(见附件3),并提供由税务部门加盖公章的单年度税收数据或销售账单、发票,由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集中审核,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奖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全市优质的个体经营户或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择优进行奖补。

第十一条 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10 名退役军人就业,且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依现有政策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有关吸纳就业补贴。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评选。被授予“张家界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的企业或机构,市、县(区)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奖补。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应当遵循以下条件:

(一)评选的范围和条件

1.就业创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在张家界市内注册登记,每年提供退役军人就业岗位10 人以上,或5 年内累计招用退役军人30 人以上正常运转经营的企业和机构,可命名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2.评选对象的具体条件:

(1)积极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依法诚信经营管理,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

(2)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可持续发展前景好,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带头作用;

(3)引领、招聘退役军人就业,关心关爱退役军人职工,内部管理规范,员工反映良好;

(4)热衷社会公益事业,主动为退役军人服务,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

(5)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并已创业获得成功,具有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和经验;

(6)企业经营能力强,有主动投资意愿,能吸纳退役军人参与创业。

(二)评选程序

张家界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评选工作,按照退役军人注册企业自主申报,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评定、复查等程序进行。

1.自主申报。凡符合张家界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均可按程序申报(申报材料纲目见附件4,评选表见附件5)。

2.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企业和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初审并出示推荐意见,于每年11 月底前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科。

3.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评定并授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评选对象进行全面考察,组织相关部门联审,从中评定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公示合格后授予“张家界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并推荐特别优秀的企业和机构申报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两年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资格并收回牌匾。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安置地人社部门现有政策和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配套资金。按照安置地财政部门现有政策和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优抚资金。根据现有政策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退役军人关爱启动资金,发动爱心企业或个人关爱退役军人群体吸纳社会资本注入,适当利用购买服务方式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十七条 其它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张家界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细则的解释,各区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落实,各有关单位共同配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张退役军人发〔2021〕25 号)同时废止。实施中如与中央、省、市相关政策不一致,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1.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

2.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的备案表

3.张家界市退役军人创业奖补申报表

4.张家界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申报材料纲目

5.张家界市就业创业示范基地评选表附件1

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

填表说明

附件2

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的备案表

附件3

张家界市退役军人创业奖补申请表

附件4

张家界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评选材料纲目

企业评选申报材料分封面,主体内容和附件三部分组成,具体为:

一、评选申报材料封面

封面标题:张家界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评选申请报告

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规范名称)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二、申报材料主体内容

1.简要介绍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创建时间、创建过程、建设规模、主要产品、经营项目、生产收益、企业员工人数等。

2.重点介绍企业经营理念和生产管理方面的特色做法,特别是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感恩回报社会方面的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等。

三、申报材料附件

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及相关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获得荣誉、证书复印材料,以及相关图片、音像宣传资料等。

四、申报时间

每年11 月底前。附件5

张家界市就业创业示范基地评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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