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 - 2019 - 03032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 南 省 民 政 厅
文 件湖 南 省 公 安 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湘教发〔 2019 〕 45 号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8 〕 39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 2020 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 85% ,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 80% ,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原则上达到 50% ;基本形成以本专科为主体的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年毕业生规模达到 1 万人左右;分层分类培训园长、教师 3 万名左右。幼儿园办园行为普遍规范,保教质量明显提升。
到 2035 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扩宽途径,增加普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1 .科学规划布局。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以县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需要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 .调整办园结构。各地要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坚决扭转民办园占比偏高的局面。大力发展公办园,充分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各地要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不到 50% 的县市区原则上要提高到 50% ,已达到50% 的地区应逐年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3 .扩大公办幼儿园资源。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和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建设,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资金重点支持各地公办园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军队、城镇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 , 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及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幼儿园,全部用于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已经转变性质的,要通过地方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委托办园等多种形式进行整改,确保幼儿园公益普惠属性。此项工作于 2020 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4 .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 2020 年 3 月底前,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制定小区配套幼儿园配套建设管理及移交实施细则,明确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单一小区人口规模达不到单独配置幼儿园的,当地政府要精准计算学位需求,把幼儿园学位建设规模、标准纳入周边可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小区统筹安排,确保学位供给。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园,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地方政府应与幼儿园产权人、举办者签订长期协议,免收租金。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9 〕 3 号)的要求,按照《湖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湘教发〔 2019 〕 26 号)要求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开展分类治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未通过规划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 .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修订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各地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普惠性幼儿园学位不足的地方,新建民办幼儿园应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通过生均拨款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依据。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加大财政投入,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6 .优化经费投入结构。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重点向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主体责任,规范学前教育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7 .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湘财教〔 2019 〕 24 号)要求,落实省与市、县共担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将公办园和办园质量达到标准的民办普惠园纳入补助范围。进一步健全资助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价格监管,逐步建立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指导价,坚决抑制民办幼儿园过高收费。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收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三)健全支持体系,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8 .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各地要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 “ 有编不补 ” 、长期使用代课教师。统筹协调编制资源用于配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各类幼儿园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足额配齐保教、卫生保健人员及其他教职工。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教育厅)
9 .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增加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保障公办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逐步做到同工同酬。有条件的地方可试点实施乡村公办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可将公办园中保育员、安保、厨师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民办幼儿园按规定配足配齐教职工,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将优先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水平与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年检及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等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完善符合幼儿园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评聘标准,提高高级职称比例。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实行倾斜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0 .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大力培养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专科学历的幼儿园教师。贯彻落实《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和《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制度。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到幼儿园从教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加强师德师风全员培训、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培训等。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 “ 一票否决 ” ,终身不得从教。支持师范院校与优质幼儿园协同建立培训基地,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四)实施分类管理,规范发展民办园。
11 .稳妥实施分类管理。对民办园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园应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 年修订)》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园应在现有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办理分类登记手续。市县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衔接等工作,确保分类登记平稳实施、有序进行。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所属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3 .分类治理无证园。各地要将无证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整治和清理工作,对经整改后仍未达到办园资质的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 2020 年年底前,各地要稳妥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监管,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14 .加强源头监管。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 “ 先证后照 ” 制度,由县级教育部门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按照 “ 一园一证 ” ,统一纳入业务管理、经费支持、师资配备等工作范围。对区域内低质、散小的简易幼儿园、幼儿班(幼教点)可根据入园需求,进行整合。城镇中小学校及城区(含县城)学校不得附设幼儿园(幼儿班),已经附设的,要实现财务独立、教学独立、管理独立,于 2020 年底前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委编办)
15 .完善过程监管。强化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对幼儿园实施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落实相关部门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和监管责任,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推动落实安防 “ 三项 ” 建设达标,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幼儿园要严格幼儿食品卫生、保健管理,做好幼儿保育工作。加强校医和保健教师(人员)的配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群体服药。接送幼儿的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加强办园行为督导,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幼儿园提供虚假或误导家长信息的,纳入诚信记录。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园推销食品、药品和幼儿教材。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
16 .深化保教改革。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修订完善《湖南省示范幼儿园标准》、《幼儿园办园标准》,重新启动新一轮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认定工作,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一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示范性幼儿园以集团办园、举办分园、托管弱园、合作办园等形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公办省级示范园不得参与举办高收费民办幼儿园。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乡镇幼儿园和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机制。健全各级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市州、县市区明确人员承担教研员工作。开展幼儿园 “ 小学化 ” 专项治理行动,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按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三、保障措施
17 .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按照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市、县教育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幼儿园党建工作。参照中小学校党支部 “ 五化 ” 建设标准,到 2020 年全面完成公民办幼儿园党支部 “ 五化 ” 建设任务,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18 .健全管理体制。落实国务院领导、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按照《若干意见》要求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相应责任。
19 .建立督导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州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和对县级教育工作 “ 两项督导评估考核 ” 的重要内容,作为市、县两级政府督查工作的重点任务,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制定省级实施方案,以县为单位开展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加强省级对普惠性资源配置、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等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重点专项督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 南 省 财 政 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 南 省 民 政 厅湖 南 省 公 安 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 年 11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