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益资规发〔2021〕5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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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技术规定

(2021 年修订版)

益 阳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 年11 月

前言

为全面推进益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多测合一”行为,满足城乡现代化建设发展、信息化管理和信息资源共享应用的需要,确保测绘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关于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湘自然资发〔2020〕24 号)、《关于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测绘事项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1〕1 号),结合益阳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本规定。本规定由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编制,由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技术条文解释,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技术编制单位:益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益阳市房地产测绘队

益阳市空间规划编制研究咨询中心编制人员:黄道元 刘 颖 钟 述 谯 亮 鲁英姿 陈 磊

曾覃思 曾 鸣 谌超正 皮闻捷 孙丽萍 郭 剑

郑学银 靳 航 朱 伟 李 鹏技术审查:汤清伟 温建华 刘剑锋 罗 钧 李雄亚 叶江山

彭 政行政审查:石录明 熊寿林 陈旭光 李 勇 王湘军 宫 星

目 录1. 范围………………………………………………………………………………………… 1 2. 术语………………………………………………………………………………………… 1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4. 基本规定…………………………………………………………………………………… 44.1 平面和高程系统…………………………………………………………………… 4 4.2 测量精度…………………………………………………………………………… 4 4.3 成果质量检查……………………………………………………………………… 6 4.4 成果数据要求……………………………………………………………………… 6 4.5 测绘成果报告书通用样式………………………………………………………… 6 4.6 成果报告书格式…………………………………………………………………… 65. 土地勘测定界……………………………………………………………………………… 135.1 一般规定…………………………………………………………………………… 13 5.2 土地勘测定界……………………………………………………………………… 13 5.3 成果制作…………………………………………………………………………… 146. 现状地形图测绘…………………………………………………………………………… 276.1 一般规定…………………………………………………………………………… 27 6.2 测绘内容及要求…………………………………………………………………… 27 6.3 成果制作…………………………………………………………………………… 307. 规划测量…………………………………………………………………………………… 337.1 一般规定…………………………………………………………………………… 33 7.2 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建筑面积复核………………………………………… 33 7.3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38 7.4 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 39 7.5 建筑工程规划验线测量…………………………………………………………… 42 7.6 竣工建(构)筑物测量…………………………………………………………… 44 7.7 建设工程竣工图绘制……………………………………………………………… 44 7.8 车位测量…………………………………………………………………………… 458. 绿地测量…………………………………………………………………………………… 518.1 一般规定…………………………………………………………………………… 51 8.2 绿地测量成果编制………………………………………………………………… 51 8.3 绿地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则………………………………………………………… 519. 地下管线测量……………………………………………………………………………… 559.1 一般规定…………………………………………………………………………… 55 9.2 地下管线测量成果编制…………………………………………………………… 5510. 人防测量………………………………………………………………………………… 6010.1 一般规定…………………………………………………………………………… 60 10.2 人防测量…………………………………………………………………………… 60 10.3 人防面积计算……………………………………………………………………… 60 10.4 成果制作…………………………………………………………………………… 6111. 消防测量………………………………………………………………………………… 6511.1 一般规定…………………………………………………………………………… 65 11.2 消防测量…………………………………………………………………………… 65 11.3 成果制作…………………………………………………………………………… 6812. 房产测量………………………………………………………………………………… 7012.1 一般规定…………………………………………………………………………… 70 12.2 房屋调查…………………………………………………………………………… 7312.3 房产测量内容与方法……………………………………………………………… 75 12.4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75 12.5 房产测量工作要求………………………………………………………………… 91 12.6 成果提交…………………………………………………………………………… 93 12.7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操作细则……………………………………………………… 93 12.8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9613. 地籍测量………………………………………………………………………………… 11113.1 一般规定…………………………………………………………………………… 111 13.2 要素测量…………………………………………………………………………… 111 13.3 地(权)籍调查…………………………………………………………………… 111 13.4 成果制作…………………………………………………………………………… 11214. 成果组织………………………………………………………………………………… 12414.1 成果文件的组织…………………………………………………………………… 124 14.2 成果文件的要求…………………………………………………………………… 12615. 成果图件制图标准……………………………………………………………………… 12915.1 一般规定…………………………………………………………………………… 129 15.2 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测量………………………………………………………… 129 15.3 不动产测绘………………………………………………………………………… 131 15.4 竣工综合测绘……………………………………………………………………… 131

1 范围1.0.1 本规定中“多测合一”是指在益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涉及的测绘事务,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工程测量(含技术经济指标复核、建筑面积复核、日照分析、规划放线测量、正负零验线测量、规划竣工测量、绿地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地形测绘)、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

1.0.2 本规定适用于益阳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实施及测绘成果的编制、提交、管理等工作。

2 术语

2.0.1 误差errors

测量结果偏离真值的程度。

2.0.2 中误差root mean square error

中误差是衡量观测精度的一种数字标准,亦称"标准差"或"均方根差"。

2.0.3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4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5 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的空间。

2.0.6 半地下室semi-basc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的空间。

2.0.7 架空层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8 骑楼overhang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9 过街楼overhead buli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10 廊corridor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供行人通行的水平通道。廊的基本类型有;双面空廊、单面空廊、柱廊、架空通廊、檐廊、挑廊、回廊和门廊等。

2.0.11 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们活动的室外空间。

2.0.12 凸窗(飘窗)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3 露台terrace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蓬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14 套内建筑面积comprising construction area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和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0.15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mutual floor area

一幢房屋的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0.16 防空地下室air denfence basement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

2.0.17 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 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

2.0.18 防护单元petective 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0.19 口部gateway

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

2.0.20 室外出入口outside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2.0.21 室内出入口indoor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内的出入口。2.0.22 连通口connected entrance

在地面以下与其他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相连通的出入口。

2.0.23 掩蔽面积sheltering area

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

2.0.24 机动车停车场parking lot

停放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2.0.25 机动车停车库parking garage

停放机动车的建、构筑物,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地上及地下停车场所。

2.0.26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parking faclities

用于停放和移动汽车设备的总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主要有升降横移式和垂直升降式等。2.0.27 子母车位combined parking space

前方或底层停车位的车辆驶出后,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的车辆才能驶出的停车位形式称为子母车位。前方或底层车位称为母车位,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称为子车位。

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

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

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 GB 5003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 G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 GB 50352 民用建设设计统一标准

 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第1 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 GB/T 17986.2 房产测量规范第2 单元:房产图图式

 GB/T 18316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 GB/T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 部分:1:500、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

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 GB/T 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 CH/T 200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 CH/T 6002 管线测绘技术规程

 CJJ/T 8 城市测量规范

 CJJ 61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 CJJ/T 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 JGJ/T 67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 TD/T 1008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 GB/T 50504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 GB/T 37346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 GB 21139 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

 GB/T 788 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 DBJ43/T346 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

 GB/T 35644 地下管线数据获取规程

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 号)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 号)

 《关于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湘自然资发﹝2020﹞24 号)

 《关于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测绘事项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1﹞1 号) 《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规则》(湘建房[2017]42 号)

 益阳市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19]13 号)

4 基本规定4.1 平面和高程系统

4.1.1 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益阳市2000 独立坐标系或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益阳市经度跨度较大,考虑长度变形的影响,各区县(市)施测大比例尺地形图时,应参考相关测量规范要求,选择合适的中央子午线。

4.1.2 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4.2 测量精度

4.2.1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事项测绘精度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精度要求;所使用的测量仪器设备应检定合格并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4.2.2 全流程“多测合一”测量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4.2.3 界址点宜按测定精度分为一、二、三级,城镇开发边界内宜选用一级或二级,其中,明显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一级,隐蔽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二级,其他地区可选用三级。

1 国土界址点平面精度应满足表4‐1 的规定。

表4-1国土界址点平面精度要求

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点间的间距误差(mm)国土界址点等级

中误差 限差

一级 ≤50 ≤100

二级 ≤75 ≤150

三级 ≤100 ≤2002 房产界址点的精度指标应符合表4‐2 的规定。

表4-2房产界址点平面精度要求

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点间的间距误差(mm)房产界址点等级

中误差 限差

一级 ≤20 ≤40

二级 ≤50 ≤100

三级 ≤100 ≤2003 需要测定房角点的坐标时,房角点坐标的精度等级和限差执行与房产界址点相同的标准。4.2.4 地形测量地物点平面精度应符合表4‐3的规定。森林、隐蔽等特殊困难地区,可按表4‐3规定值放宽0.5倍。

表4-3地物点平面精度要求

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地物

点的间距中误差

(图上mm)

平地、丘陵地 ≤0.5 ≤0.4

山地、高山地 ≤0.75 ≤0.64.2.5 地形测量高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建筑区和基本等高距为0.5m的平坦地区,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15m。

2 其他地区高程精度应以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来衡量。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4‐4的规定,困难地区可按表4‐4的规定值放宽0.5倍。

表4-4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

地形类别 平地 丘陵地 山地 高山地高程中误差(m) ≤1/3×H ≤1/2×H ≤2/3×H ≤1×H

注:H 为基本等高距。

4.2.6 建(构)筑物规划放线测定的中线点、轴线点、拨地定桩点与相邻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

4.2.7 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测量建筑物细部点精度应满足表4‐5的规定。

表4-5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测量建筑物细部点精度要求

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点位中误差、高程中误差(mm)

细部点类别

点位中误差 高程中误差

建筑物主要拐点 ≤50

≤40

建筑物一般拐点 ≤704.2.8 建筑面积测量时,房屋边长测量精度应满足表4‐6 的规定。

表4-6 房屋边长测量精度要求精度等级 中误差(m) 限差(m) 适用范围

一级 ≤(0.007+0.0002D) ≤(0.014+0.0004D) 特殊要求

二级 ≤(0.014+0.0007D) ≤(0.028+0.0014D) 一般房屋

三级 ≤(0.028+0.002D) ≤(0.056+0.004D) 其他房屋注:D为边长,以m为单位;当D<10m 时以10m计。 4.2.9 建(构)筑物底层室内外地坪的标高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3m,高度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

4.2.10 房产面积的精度应满足表4‐7的规定。

表4-7房产面积测量精度要求精度等级 中误差(m

一级 ≤0.01* � +0.0003*S ≤0.02* � +0.0006*S 特殊房屋

二级 ≤0.02* � +0.001*S ≤0.04* � +0.002*S 一般房屋

三级 ≤0.04* � +0.003*S ≤0.08* � +0.006*S 其他房屋注:S为房产面积,以m

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应采用二级精度;异形房屋、其他房屋可采用三级精度。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4.2.11 建筑工程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显管线点测量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30mm,埋深量测中误差不应大于25mm;

2 隐蔽管线点的探测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0.05H,埋深中误差不应大于0.075H。H 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mm;当H≤1000mm 时以1000mm 代入计算。

4.2.12 人防地下室顶板底部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两次测量值较差不应大于50mm,人防面积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定表4-7 中的二级精度规定,掩体最小厚度两次测量值较差不应大于100mm。

4.2.13 消防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的测量精度按本规定4.2.9 条执行;

2 疏散楼梯净宽及疏散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20mm,其余的长度、宽度和距离的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本规定表4‐6 二级精度限差;

3 面积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设计值的5%。

4.3 成果质量检查

4.3.1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与监督抽查的技术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和《GB/T18316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规定执行。

4.3.2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与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经整改后,应重新进行检查。

4.4 成果数据要求

4.4.1 测绘成果数据应提交电子文件,数据格式应满足本规定第14 章成果组织的要求。4.4.2 测绘成果的电子资料必须通过益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测合一子系统进行上传。

4.5 测绘成果报告书通用样式

1 封面(参照附录A.0.1 样式编制);

2 测绘声明(参照附录A.0.2 样式编制);

3 测绘责任人(参照附录A.0.3 样式编制);

4 成果说明(参照附录A.0.4 样式编制)。

4.6 成果报告书格式

4.6.1 幅面要求

“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采用《GB/T 788 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规定的A 系列规格纸张的A4 幅面(210mm×297mm),以便于阅读、复印和保存,图形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4.6.2 封面格式

1 封面样式

“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的封面样式见附录A.0.1。

2 封面字号和字体

“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的封面名称用小一宋体,“成果报告书”五个文字用一号黑体,受理编号与日期用四号宋体,封面的其他文字均用小三宋体。

4.6.3 正文格式

1 正文式样

“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的正文样式见附录A~附录H。

2 正文字体和字号

1)“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的正文中,章、条、附录的编号和标题用小四号宋体,图、表的标题用小三号宋体加粗;

2)条文(或图、表)的注、脚注用五号宋体,图、表中的数字和文字以及图、表右上方关于单位的陈述用五号宋体;

3)正文和附录的其他内容均采用小四号宋体。

A.0.1 封面

益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测绘事项)

成果报告书

受理编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测绘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审定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录A.0.1 封面样式A.0.2 测绘声明

测绘声明

一、本报告仅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行政审批的测绘成果资料。

二、本单位保证本报告测绘内容与报告出具之日现场实际情况一致,若本报告所涉及的测绘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测绘单位做变更测量。

三、本单位承诺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本次测绘所涉及的资料及信息不泄密、不外传。

四、本单位不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五、本单位对本测绘成果报告书承担质量责任。

六、测绘成果涂改后未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无效。

七、委托方若对报告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

附录A.0.2 测绘声明样式A.0.3 测绘责任人

测绘责任人一、测绘单位

为 级测绘资质持证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为: 。

地址: 。

电话: 。

二、测绘人员

姓名 上岗证书编号或职业资格证书号 职称等级 备注

附录A.0.3 测绘责任人样式

A.0.4 成果说明

成果说明受 委托, (测绘单位)于 年 月 日对 项目进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位于 ,完成时间为 年 月 日。现将有关情况作简要说明:

1、仪器配置

序号 仪器名称 品牌型号 仪器编号 等级精度 仪器检定有效性2、软件配置

序号 软件名称 软件用途

3、工作量统计

工作内容 工作量 工作内容 工作量

4、作业依据:

《工程测量标准》GB 50026

《城市测量规范》CJJ/T 8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标准》CJJ/T 7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一部分:1∶500、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

《益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定》

《地下管线数据获取规程》GB/T 35644

×××××(其他相关规范规程)

5、测绘基准:平面坐标系统为益阳市2000 坐标系,高程系统为1985 国家高程基准。

6、作业精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定)的精度要求。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本成果附件为:1. ;2. ;3. 。9、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疑问请拨电话 或直接来本单位咨询,本单位将提供满意的服务。

××××××(测绘单位)

年 月 日

附录A.0.4 成果说明样式

5 土地勘测定界

5.1 一般规定

5.1.1 土地勘测定界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勘测定界委托书;

2 项目立项审批件;

3 规划蓝线图(含电子光盘);

4 选址意见书;

5 规划设计要点及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6 用地及周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资料;

7 用地范围所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权属界线图、基本农田界线图。

8 其他资料。

5.1.2 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包括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勘测定界用地地理位置图。

5.2 土地勘测定界

5.2.1 依据项目立项审批件和规划蓝线图确定征地红线,并将征地红线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等图件进行套合。技术要求参照《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执行。

5.2.2 地类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历次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土地勘测定界资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地类认定。地类从高到低的顺序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未利用地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附录B 的排列顺序来认定地类的高低。

2 属于依法变化的地类(如: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征收或转用、灾毁及重大生态环境整治、退耕还林)应及时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图。若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变更的,则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方可依照当前的地类进行认定。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如:耕地抛荒、乱掘地、临时用地未恢复原状等,则按原地类认定。

3 对于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土地勘测定界图上建设用地地类,能提供有效依据(如:审批单或土地证复印件)的,按建设用地进行认定。不能提供相关依据的,经调查若是1999 年1 月1 日前的集体建设用地,可按集体建设用地认定;经调查若是1999 年1 月1 日后的集体建设用地,则先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后,再退回到违法之前的原地类。

4 因取土、堆土、平整等原因导致地表发生变化,但没有实质性建设的,在土地勘测定界图中用裸地符号进行表示,按原地类认定。

5 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地类备注”字段中,属性值标注为K,表示为可调整地类,按原地类:水田、旱地和水浇地认定。

6 设施农用地按原地类认定。

5.2.3 土地权属的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认定权属单位时,应将集体土地所有者,填写至村一级。若属乡镇集体所有的,填写到乡镇。国有土地有具体的土地使用者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者名称;无具体土地使用者的(如国有河流、公路等)填写为人民政府。

2 认定权属性质时,认定为“集体”或“国有”,涉及城区内的未经征收土地(城中村)应按实际情况确定为“集体”;涉及城区内不属于城中村的应确定为“国有”。

3 土地分类面积表分地块按权属单位统计数据。

5.3 成果制作

5.3.1 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主要包括:

1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

2 土地勘测定界图;

3 土地勘测定界用地地理位置图。

5.3.2 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制作

1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中应说明采用的坐标系;

2)土地分类面积表的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出具,表格中的权属单位名称要和土地勘测定界图一致,盖测绘单位公章,数据以公顷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

3)界址点成果表应按地块逐个出具并盖测绘单位章,应标明各地块的面积;

4)如果征地红线范围内存在只征不转、只转不征的土地,应将该部分面积统计在土地分类面积表中。

2 土地勘测定界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名应与项目名称一致;

2)应依据面积大小选择合适的比例尺,常用比例尺为1︰500、1︰1000 或1︰2000;3)测量范围为规划蓝线图图上(四周)外扩不少于5cm;

4)需准确清晰标识权属界线,征地红线范围内权属界线应封闭、醒目(颜色用蓝色)。并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和外,权属界线的两侧准确标识当前的权属单位。征地红线范围内没有权属界线通过的,也应标注权属单位。永久基本农田界线使用绿色绘制,并注明永久基本农田。5)图幅必须正南北分幅;

6)征地红线范围内若存在只征不转、只转不征的土地时,应在图上准确标注,并标注该部分的面积;

7)涉及两个以上地块的,需标明地块序号和面积;所标地块序号应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中界址点成果表中的地块序号一一对应。

8)在土地勘测定界图中应标识“征地红线范围内总面积**公顷,拟同意征收**公顷,农用地转用**公顷,请上级审批”字样。同一项目有多幅土地勘测定界图的只需在第一幅图中标识。

9)土地勘测定界图左下角应注明测绘采用的平面坐标系、高程坐标系,下方中间注明采用的比例尺,右下角注明测绘人员及测量时间。

3 1:1 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经省自然资源厅确认的最新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出图;

2)拟用地位置须与土地勘测定界图一致;

3)标注权属单位名称,权属界线需连续、封闭,权属界线表示方式正确。在征地红线旁边标注项目名称,不标识地类面积数据;

4)项目用地中有多个地块时,应按从西到东、从北到南的顺序依次标注地块号。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经行政部门依法审批的最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将拟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 集体建设用地年限、地类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应说明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或建设年份,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土地勘测图地类不一致的原因及可调整地类等情况。

6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参照附录B.0.1 样式编制);

2)目录(参照附录B.0.2 样式编制);

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参照附录B.0.3 样式编制);

4)土地勘测定界表(参照附录B.0.4 样式编制);

5)土地勘测面积表(参照附录B.0.5 样式编制);

6)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参照附录B.0.6 样式编制);

7)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参照附录B.0.7 样式编制);

8)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参照附录B.0.8 样式编制);

9)土地勘测定界用地地理位置图(参照附录B.0.9 样式编制);

10)土地勘测定界图(参照附录B.0.10 样式编制);

7 土地勘测定界图数据应按照《GB 21139 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提交相应内容和标准的*.mdb 或*.gdb 文件。

B.0.1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封面

附件B.0.1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封面样式B.0.2 目录

附件B.0.2 目录样式B.0.3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

附件B.0.3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样式B.0.4 勘测定界表

附件B.0.4 勘测定界表样式B.0.5 勘测面积表

附件B.0.5 勘测面积表样式B.0.6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附件B.0.6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样式B.0.7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注意:没有数据的行和列应删除,尽量打印在一张 A4 纸上,做到简单明了

附件B.0.7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样式B.0.8 界址点成果表

附件B.0.8 界址点成果表样式B.0.9 项目用地地理位置图

附件B.0.9 项目用地地理位置图样图B.0.10 土地勘测定界图

附件B.0.10 土地勘测定界图样图

6 现状地形图测绘6.1 一般规定

6.1.1 现状地形图测绘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2 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书或已审批的规划平面布置图;

3 测量范围内已有的地形图资料;

4 测量范围内已有的地下管网资料;

5 测区内等级控制点资料。

6.1.2 地形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 部分:1:500、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要求。6.1.3 现状地形图测绘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或规划边线实地外扩不少于50m,若遇道路应测完整,如图6-1;2 有日照分析要素测量要求的:拟建建筑高度≤45m 时,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实地外扩不少于50m;拟建建筑高度>45m 时,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北向外扩1.1H(H 为拟建建筑物高度),最大不超过150m,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其余方向实地外扩不少于50m,如图6-2。

1.1H

50m

50m 50 m 项目用地红线 或规划边线

50 m50 m 项目用地红线 或规划边线

50 m

50 m

图6-1 外扩范围示意图 图6-2 外扩范围示意图(日照分析)6.1.4 现状地形图的比例尺采用1:500 或1:1000。

6.1.5 现状地形图各要素的分类与代码、要素的定义和描述应符合《GB 21139 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6.2 测绘内容及要求

6.2.1 现状地形图测绘内容应包括测区范围内的测量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地貌、植被与土质、注记等要素,并应着重表示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各项要素。

6.2.2 现状地形图各要素的测绘及表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GB/T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 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要求。

6.2.3 现状地形图基本等高距0.5m 或1m。

6.2.4 现状地形图测绘精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CH∕T 1020 1︰500、1︰1000、1︰2000 地形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和本规定第4 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6.2.5 对有日照分析要素测量要求的现状地形图项目,应测量项目范围内建筑物的正负零标高、屋面标高和女儿墙净高(1.5m 以上)

6.2.5.1 建筑物主要包括:

1 居住类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宿舍等;

2 养老类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2 床或人)的生活用房;

3 文教和卫生类建筑: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类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等;

4 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10m)的厂房、仓库等非居住建筑;

5 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其他建筑或场地。

6.2.5.2 屋面标高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顶建筑测至屋顶面位置;

2 有坡屋顶或弧屋顶的建筑,测量檐口上沿标高和屋脊顶标高;

3 有斜屋顶的建筑,测量斜屋顶最高檐口处和最低檐口处的标高;

4 同一栋建筑中的不同单元或不同位置,正负零或建筑高度不一致时,应分别测量。屋面标高实测位置及现状地形图注记如图6-3 至图6—6 所示。

图6-3 平顶建筑

图6-4 坡屋顶或弧屋顶建筑

图6-5 斜屋顶建筑

图6-6 不同正负零或高度的建筑6.3 成果制作

6.3.1 现状地形图各要素的图式表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GB/T20257.1 的规定。

6.3.2 现状地形图采用矩形分幅,一般为500mm×400mm。当图幅面积较大时应分幅表示,最大尺寸应不大于914mm×1500mm,并绘制图幅结合表。

6.3.3 测区范围内已有的地下管网数据应按照《GB/T 35644 地下管线数据获取规程》生成地下管网图,并叠加在现状地形图上。

6.3.4 测区范围内需要实测现状地下管网数据的,按照《CH/T 6002 管线测绘技术规程》、《CJJ 61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6.3.5 现状地形图测绘结束后需归档提交测量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测绘成果报告书通用样式(参照附录A.0.1~A.0.4 样式绘制);

2 现状地形图(参照附录C.0.1 样式绘制);

3 现状地形图分幅结合表(有多张图时参照附录C.0.2 样式绘制)。

6.3.6 现状地形图的入库数据应按照《GB/T 21740 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建设规范》提交相应内容和标准的*.mdb 或*.gdb 文件。

C.0.1 现状地形图

附件C.0.1 现状地形图样图C.0.2 现状地形图分幅结合表

附件C.0.2 现状地形图分幅结合表样式

7 规划测量7.1 一般规定

7.1.1 建设工程规划测量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建设工程测量通知单;

2 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总平面规划图;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复印件);

4 施工图审查通过的建筑施工图;

5 其他资料。

7.1.2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结束后须归档提交规划测量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 测绘成果报告书通用样式(参照附录A.0.1~A.0.4 样式绘制);

2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主要技术指标表;

3 建设项目与规划审批差异对照表;

4 建(构)筑物主要技术指标测量成果表;

5 规划定位图、验线图、竣工图等;

6 规划竣工定位比较图;

7 其他。

7.1.3 竣工地形图的入库数据应按照《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提交相应内容和标准的*.mdb 或*.gdb 文件。

7.1.4 规划竣工图的入库数据应提交相应内容和符合相关标准的*.mdb 或*.gdb 文件。7.2 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建筑面积复核

7.2.1 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指标复核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建设单位项目委托书

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地址、委托人姓名、联系方式、项目概况,多次调整变更或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在概况中说明项目历次变更或报建核实历史过程,建设单位签章。

2 委托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复核应提交的资料和具备的条件。

1) 建设项目的规划平面总图(纸质和按要求规定的CAD 文件)。

2) 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文件(设计达到建筑初步设计深度,提供完整的PDF 文件,另电子图纸提供按要求规定的CAD 文件)。

3) 其他资料(依项目情况,如例会纪要、设计条件、项目现状资料)。

3 委托项目建筑面积复核应提交的资料和具备的条件

1) 建设项目经审批同意的规划平面总图(电子图)。

2) 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文件(建筑初步设计图或建筑施工图,提供完整的PDF 文件,另图纸提供CAD 文件)。

3) 其他资料(依项目情况,如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4 建筑设计方案对应用标准难以界定的建筑设计部分,应对该部分用详图加以说明,并标于建筑平面图,如设计飘窗应标注详图,地下室剖面图等。

5 规划总平面图应进行图层规整,总平面图上应按规范要求用闭合线标示绿地范围线,作为后期绿地计算验收依据。建筑单体用闭合线标出不同用途面积线,计算半面积的区域单独用闭合线标出。

6 以上资料复印扫描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图纸规整详细要求见项目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方案CAD 要求表,项目建筑施工图暂时不能提供时,应提供类似设计深度建筑设计图。

附表:项目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方案CAD 要求

总平面图 CAD 数据内容表编制类型 要素名称 备注

基地范围 项目净用地范围,幼儿园用地除外,分图层用闭用地

合PL 线表示。 幼儿园用地范围

绿地范围

分图层用闭合PL 线表示 屋顶绿地范围

植草砖铺地范围基底 建筑基底(全面积)范围 建筑外围投影的最大范围,分图层用闭合PL 线表

居住建筑范围(全面积) 规划总平面图建筑轮廓线与建筑方案图一致,按居住建筑

半计算与按全面积计算轮廓线分开表示。 居住建筑范围(半面积)

地上办公

地上商业

地上工业

规划总平面图建筑轮廓线与建筑方案图一致,按非居住建筑

地上其他配套建筑

地下非居住建筑范围(全面积)

地下非居住其他

地面停车位

地面车库

每个车位对应一根闭合轮廓线

地下车库

地下停车位

建筑设计方案CAD 数据内容表编制类型 要素名称 备注

建筑基底(全面积)范围 建筑外围投影的最大范围

建筑基底(半面积)范围

基底减去部分的轮廓 在一个大的区域除去部分面积

居住建筑轮廓

非居住建筑(地上)轮廓

地上商业轮廓

地上车库轮廓

地上办公轮廓

地上物管用房轮廓

地上社区用房轮廓

地上幼儿园(托儿所)轮廓

建筑方案图要成套完整,不同使用功能、性质用

地上公共配套用房轮廓

不同颜色的闭合多段线表示;计算半面积的和计

地上其他轮廓

算全面积的建筑面积分别表示。在建筑方案图中,

非居住建筑(地下)轮廓

难以确定计算的建筑部位,需要配该部位详图。

地下商业轮廓

地下配套设施轮廓

地下办公轮廓

地下物管用房轮廓

地下社区用房轮廓

地下幼儿园(托儿所)轮廓

地下公共配套用房轮廓

地下其他建筑轮廓

地上停车位

地上普通车位

地上微型车位

地上子母车位

每个车位对应一根闭合轮廓线,机械停车位需要车位

车库停车位

注明。

地下停车位

地下普通车位

地下微型车位

地下子母车位7.2.2 建筑面积复核技术标准

7.2.2.1 计算原则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等容量指标计算,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未明确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7.2.2.2 净用地面积计算

净用地面积计算以两相交道路红线直线相交划定计算面积范围,并以自然资源部门发证面积为准。

7.2.2.3 地下空间及半地下空间建筑面积的指标计算

1 地下空间、半地下空间的界定方法是以地下空间最外边线垂直方向2~5 米的地面标高为参照点,当空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平均高度值H 超过该空间净高的1/2 者为地下空间,当空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平均高度值H 超过该空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者为半地下空间。因场地地形原因,利用地形设置有不少于1/3 连续周长完全埋于地下的建筑空间视同于半地下空间。

H=地下空间地下建筑立面面积/地下空间周长

2 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建筑空间,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但对利用广场、道路、公园等地下空间修建的地下建(构)筑物,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符合上述规定的半地下室建筑空间,作车库、设备用房、交通用房等配套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但半地下室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3 完全地下空间以及顶部能够通过公共交通直接到达且进行了绿化(满足绿化种植条件,覆土深度≥1.2 米)的半地下空间,其占地面积不计算建筑密度。

4 架空层的指标计算

1)建筑物底层架空空间层高在2.2 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层高在2.2 米以下的按1/2 面积计算容积率。底层作为停车库的净空不大于2.5 米,不改变用途,不计算容积率。做共享使用(公共休闲、绿化、游憩等使用且不对社会进行商业销售、出租),层高≥3.9 米的建筑底层架空开放空间(包括利用地形高差或裙房屋顶设置的塔楼底层架空开放空间)不计算容积率。

2)因工程地质条件原因不能建设地下、半地下空间,允许项目建筑底层整体架空做停车空间使用,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当这种底层整体架空、顶部能够通过公共交通直接到达且进行了绿化(满足绿化种植条件,覆土深度≥1.2 米),其占地面积不计算建筑密度。5 建筑物顶部的指标计算

1)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且其正投影面积不超过建筑物中间层(标准层)正投影面积1/8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指标,超过1/8 则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指标。

2)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含其他斜面结构),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6 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的指标计算

在建筑物内,设备层的设备区域、管道层的管道区域、避难层的避难区域、结构转换层的转换区域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作为其他用途(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用房等)则须计算容积率。

7 设备平台(空调搁板)

1)当居住建筑中每套住宅或每间公寓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空调搁板的数量不超过居室(公寓)数量,且水平总投影面积不大于1.0 平方米×居室(公寓)个数时,空调搁板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如超出上述规定,空调搁板按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空调搁板宽度不应大于0.9 米,如超出0.9 米,空调搁板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如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宅共用一个空调搁板,则按等比例对其进行面积分摊。

2)当每套住宅(公寓)用于放置分户式中央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空调搁板)水平总投影面积不大于1.0 平方米×居室(公寓)个数且不大于4.0 平方米,同时没有另行设计分体式空调外机搁板时,该设备平台(空调搁板)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如超出上述规定,设备平台(空调搁板)的超出部分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3)非居住建筑中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空调搁板宽度不应大于0.9 米且不与建筑空间相连通,如超出上述规定,空调搁板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4)非居住建筑用于放置模块式中央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空调搁板)应集中设置,其水平总投影面积每层不大于10 平方米/1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指该层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时按1000 平方米计,大于1000 平方米时按每200 平方米为单位同比例增加设备平台面积),且设备平台最大总面积不得超过50 平方米,同时没有另行设计分体式空调外机搁板或其它形式的中央空调时,该设备平台(空调搁板)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如超出上述规定,设备平台(空调搁板)超出部分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8 阳台、套内花园、开敞式空间的指标计算

1)突出居住建筑主要外墙面的阳台(如凸阳台等)认定为建筑结构外的阳台,按正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其他形式的阳台(如凹阳台等)认定为建筑结构内的阳台,均按正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2)套内花园建筑面积计算参照阳台计算规则。

3)开敞式(没有封闭)空间,当其挑高高度不小于三个标准层层高时,开敞式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若挑高高度小于三个标准层层高或外侧有围护结构,则按其所跨自然层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9 建筑镂空

建筑楼层内除内天井等因设计需要而设置的镂空空间外,无功能用途的镂空空间应计算建筑容量指标。建筑楼层内镂空处于主体结构以内且位于户型之内,临建筑物外侧为墙、窗、结构梁、柱等时,该镂空空间均按自然层数计算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并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镂空部分位于公共位置时,有围护结构的按自然层数计算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并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无围护结构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10 飘窗(凸窗)的面积计算

突出建筑外墙的飘(凸)窗(楼板不能延伸出去,窗台应为墙面的一部分),出挑宽度不宜超过0.6 米,窗台的结构高度距同层楼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3 米且不得与楼板相连,同时飘窗宽度不应与房间等宽。当飘窗的窗台高度≥0.45 米、出挑宽度≤0.6 米或窗台高度≥0.3米且<0.45 米、窗高≤2.1 米、出挑宽度≤0.6 米时可不计算建筑面积,超过以上规定时则按飘窗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11 半面积控比的规定

1)居住建筑按正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部分(如外挑式阳台、超出规定的飘窗、空调搁板等),其正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15%,超过15%的,超出部分按正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入户门内所包含的各部分(包括墙体)建筑面积之和。

2)办公楼、会所、餐饮、娱乐等公共建筑或商业建筑按正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部分(如外挑式阳台、超出规定的飘窗、空调搁板等),其正投影面积不应超过同层建筑面积的5%,超过5%的,超出部分按正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12 建筑高度计算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 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 的,不计算建筑高度。当建筑处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范围或航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等有净空控制区域要求的,其高度计算按有关要求进行计算。

13 建筑层高

1)建筑层高原则上按建筑使用性质控制,但同层中除主要功能空间外的其他配套用房可按该层主要使用性质控制(如商场中的配套办公用房按商业功能控制)。

2)居住建筑的层高宜为2.8 至3 米,且不得超过3.9 米。低、多层住宅、复式(跃层式)住宅等其他同类型住宅的门厅、客厅、餐厅挑空部分层高不得超过7.8 米。

3)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6.0 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中庭和因功能需要的电影院、溜冰场、大型商业用房(2000m

间除外。

4)办公建筑(含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和商务办公等)层高不得超过4.5 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中庭和因功能需要(如阶梯教室、大型会议室等)等有层高要求的部分除外。

7.3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7.3.1 日照分析基础数据

7.3.1.1 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周边情况、建设概况、委托分析要求。

7.3.1.2 规划用地及周边现状地形图(1∶500 比例尺,具体范围依据《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日照分析范围及原则确定)。

7.3.1.3 主客体范围内现状建筑的相关数据

1 现状建筑使用性质,所属关系;

2 现状建筑实测各层平面图、立面图;

3 现状建筑实测层数、层高、底层标高、室内外高差、建筑南向窗和阳台位置、立面窗分户;所有测量对象应进行尺寸、标高等数据标注。

4 分析范围内挡土墙、围墙等构筑物的形状、高度、标高测量数据。

现状建筑实测平面图应与立面图数据对应一致。

7.3.1.4 规划建筑相关数据

1 规划建筑总平面图;

2 规划建筑使用性质、层数、层高、底层地坪标高;

3 规划建筑方案单体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4 屋顶(如在立面中详细标注屋顶相关信息,则无需单独提供该项数据);

1)平屋顶

屋面跳出长度、女儿墙高度、底层地坪至女儿墙高度。

2)坡屋面

屋面跳出长度、屋面坡度、屋脊线具体位置及标高、檐口处标高,老虎窗的位置及尺寸。3)屋顶突出物的平面位置及标高。

5 建筑总高(标准在建筑立面或总平面中)。

7.3.1.5 与项目日照分析有关已批待建或未建

如果用地周边分析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规划方案已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或已经规划许可尚未建成,委托单位须按上述7.3.1.4 条提供相应资料。

7.3.1.6 其他资料

1 委托单位提供的委托说明。

2 委托方基本信息。

3 日照分析项目概况(建设地点、范围、场地周边情况、分析建筑基本情况等)。

4 委托方对其提供数据资料的承诺。

7.3.1.7 资料格式

1 委托方对其提供的资料盖章确认,其中实测的周边现状地形图、现状建筑的各层平面图、立面图等测量图纸还应由测量单位签字盖章。

2 图纸电子文件须CAD 格式。

7.3.2 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参照《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 和《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7.3.3 日照分析成果

1 报告名称、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和完成时间;

2 资料来源、项目概况等基本属性;

3 主要的法规和技术依据;

4 日照计算所采用的软件名称及版本;

5 日照计算的各项参数;

6 日照计算范围;

7 日照计算结论。

7.4 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

7.4.1 一般规定

7.4.1.1 建(构)筑物规划放线包括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定位及标高定位。建(构)筑物规划放线测量主要内容包括:

1 规划控制线的测定;

2 建(构)筑物首层外轮廓线的测设;

3 建(构)筑物室内外标高测量与标高定位;

4 与建(构)筑物相邻、相关地物的测绘。

7.4.1.2 建(构)筑物放线应由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 项目委托书;

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地址、委托人姓名、联系方式、项目单位承诺、项目概况等。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行政许可决议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3 经相关部门签字审查后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竖向设计图图纸复印件及CAD 格式电子文件。

7.4.1.3 作业与成果管理要求

1 规划放线测量的工作内容包括前期准备(收集资料)、控制测量及规划条件检核测量、内业资料整理、质量检查验收和成果归档与提交。

规划放线测量的首级控制应采用不低于一次附合图根导线的平面控制点和同级图根高程控制点。

2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同时申请规划放线测量。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分期进行,期数最多不得超过五次。

3 引至场地及其附近的平面控制点、水准点及放线、验线过程中实测点应设置利于保存的明显标志。平面控制点、水准点应绘制点之记并告知委托单位妥善保护。每一场地的平面控制点、水准点应不少于二个。

4 条件点和规划控制线、拟建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工程放线的坐标或高程应标注在规划放线定位图上,坐标注记至0.001 米,高程注记至0.01 米。

5 作业成果的电子文件夹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项目名称命名,子文件夹包括但不限于成果报告、图形文件、说明文件、图片资料等。成果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统一的档案载体、装订规格和要求进行整理组卷。成果报告文件提交格式宜为:*.doc;图片格式:*.jpg;扫描文件格式:*.pdf(纸质成果签字盖章后扫描)。

6 图形分幅和比例尺:放线成果定位图可自由分幅,放线图比例尺原则上应与规划核准图一致。放线平面尺寸标注应为边到边,如放轴线,应备注说明。分期放线测量后期成果应包含前期成果,纸质成果可只包含当期内容。

7.4.1.4 放线测量精度指标及限差要求

1 平面位置定位

建(构)筑物平面位置放线:根据场地内控制点,将总规图上标注的建(构)筑物外墙(或轴线)交点坐标,用全站仪或RTK 直接投测至地面钉桩后,再精确投测至木桩顶面作为标志的小钉上。

2 设计±0.000 标高定位:设计±0.000 标高,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绝对标高,即离国家规定的某一海平面的高度;二是相对标高,即与周围地物的比较高度。总规图或竖向设计图上一般均注明±0.000 绝对标高的数值,该数值可从建(构)筑物附近的水准控制点或大地水准点引测,并在施工场地固定建(构)筑物上标出。相对标高表示的±0.000 的定位,一般根据施工现场水准控制点进行引测,推算与相对±0.000 标高位置标记处的相对关系后用仪器进行±0.000 标高定位标定。

3 所定位的桩点坐标需在现场进行检测,当误差超限时需重新放桩钉桩。建(构)筑物定位需满足以下要求:

1)放线测量的点位(相对邻近图根点)中误差应不大于5cm。两次测量±0 标高较差应不超过3cm。

2)放线测量宜对放线点进行两次测量,两次测量较差满足表7.4.1 限差要求时,取两次中数作为放线测量成果。

3)当委托方提出不同的放样精度要求时,具体要求由技术设计书或合同书确定。

表7.4.1 放线测量限差表

两相邻放样点间实测边长与

设计图纸反算边长之较差≤5cm ≤1/2500 ≤3cm ≤5cm

注:边长两次测量时,当长度短于50m 边长的绝对误差应不大于2cm。

7.4.1.5 使用RTK、全站仪和水准仪进行建筑工程规划放线的要求

1 所使用的仪器在施测前需在检定有效期,且经常进行检验和较正。已建立CORS 网的地区,宜优先采用网络RTK 技术测量,测量要求按《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中有关条款执行。

2 为防止仪器不均匀下沉对测角的影响,全站仪定位时的三脚架应安置稳固;仪器安妥后,不得用手触碰三脚架和基座,走动时防止碰动脚架。

3 为减少对中不准对测角的影响,应仔细做好对中工作。一般规定边长在100m 以内时,对中偏差不得超过2mm。

4 为减少照准误差对测角的影响,观测时,尽量照准目标底部;为使目标清晰,对光要仔细,并且应注意消除视差影响。

5 为消除视准轴不垂直横轴和横轴不垂直竖轴对测角的影响,一般应采用正、倒镜(测回法)观测,取平均值作为观测成果。

6 为减少和消除度盘刻划不均匀和游标盘偏心差对测角的影响,可采用变换度盘位置重复观测,取两个游标读数平均值作为观测结果。

7 水准仪支架必须在土质坚实、行人较少和震动较小的地方,以免引起仪器下沉。

8 为保证视线在读数过程中保持水平,要求严格执行读数前定平水准管,读数后检查水准管气泡是否居中的操作程序。

9 为保证准确,读数前要仔细对光消除视觉影响。

10 为克服由于RTK、棱镜、水准尺前后、左右倾斜造成读数偏差现象,要求扶尺必须扶正扶直。

7.4.1.6 质量检验要求

放线测量成果最终检查比例应为内业100%和外业不少于10%。放线测量成果质量检查验收时,涉及数字图形质量元素按照GB/T 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执行,其他质量元素按GB/T 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执行。

7.4.2 前期准备

根据必备资料中规划、设计图纸资料的相关尺寸数据及现状关系数据用解析法求得拟建建(构)筑物主体外轮廓线各角点坐标,并对规划、设计条件再次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后作为施工放样的依据。当设计数据发生变更时,须甲方重新提供新图纸或在原图纸上标注变更尺寸并由相关部门签字认可。

7.4.3 控制测量

1 平面控制测量采用GPS 测量方法或导线测量方法来完成。放线的平面控制起算点应以邻近的城市测量控制点为基础,依据相应规范作业。直接用于放线测量的平面控制点等级不得低于城市三级导线精度。当场地不具备上述控制条件时,也可按国家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布设控制点,但精度必须达到三级导线精度要求。

2 当使用已有控制点进行测量时,应对所使用控制点的角度、边长进行校核,并做好校核记录,符合下列精度时方可使用:

1)检测角与条件角较差≤30";

2)实量边长与反算的条件边长较差的相对误差≤1/4000。

3 不具备采用附合线路布设控制的困难地区,可采用支导线布控,但支导线最多允许连续两个支点,角度应观测左、右角各一个测回,距离应读记四次,并取其平均值计算。支导线总长度不超过450 米。

4 高程控制测量

高程控制起算点不得低于《城市测量规范》的技术要求,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附合线路。7.4.4 规划条件检核测量

1 周边现状测量

拟放线建筑周边30 米以内的相邻现状建筑、临界60 米以内的现状道路、水系、高压线路等,注明单位、小区、道路、水系名称、建筑层数、建筑结构,若利用原有图纸须经现场复核,满足精度要求方可使用。

2 定位数据检核

定位数据来源于经相关部门签字审查后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竖向设计图图纸,图纸上没提供的需根据CAD 图纸计算出放样数据,且需核对相关尺寸。

3 定位数据测设其复测

实地放样各个桩位,桩点放样完毕必须重新设站,对全部桩点进行复测。实地设置控制桩并作好标识,现场绘制控制桩点之记,采集控制桩数据。

7.4.5 成果、数据整理资料

成果、数据整理资料,计算相关数据并绘制建(构)筑物放样图,编制《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测量技术报告》。成果检查数据质量是否合格,填写交接表格、作业记录及审核表。

7.4.6 放样图样式

规划放样图:规划放样图的图载要素见表7.4.6。本规定之外的图载要素执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 部分:1∶500、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GB/T20257.1)。

表7.4.6 规划放样图的图载要素表序号 类 别 说 明

1 拟建建筑物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拟建建筑物、构筑物。

2 规划路中心线 与建设场地相关的道路规划中心线、五线必须在规划 放线图上表示出来。 3 五线

4 用地界线 必须在规划放线图上表示出来。

5 已有建筑物 与控规条件有关的现有相邻建筑物必须在规划放线图 上表示出来。

6 规划设计尺寸 审批图上的各种规划设计尺寸在规划放线图上相应的 位置标注,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7 轨道交通线 与建设场地相关的轨道交通线、高压线、微波通道必 须在规划放线图上表示出来。 8 高压线

9 微波通道

10 放线点编号及标注 可以从1 开始,顺序递增;或者按楼号来编号,也可 只标注坐标,坐标标注至小数点后三位。

11 建筑的层数 如:3F、15F、32F。

12 ±0.000 标高 ±0.000 标高一般按竖向图上样式标注

13 图幅号、坐标格网及

角坐标注记 有特殊要求可按规范要求,一般图纸可省略14 外图廓、图外说明 有特殊要求可按规范要求,一般图纸可省略

7.5 建筑工程规划验线测量

7.5.1 一般规定

建(构)筑物规划验线分为验灰线和正负零复验两个阶段。建(构)筑物验灰线主要检核确定拟建建(构)筑物的现场位置。建(构)筑物正负零复验除检核确定位置外,还包括建(构)筑物的±0 标高及各层地下室底板标高。本市主要采用正负零复验。正负零验线测量应在建(构)筑物基础施工完成后,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定位红线图,测验建(构)筑物基础的外轮廓线、主要房角点坐标、正负零层的地坪高程、四至距离和退让间距。

7.5.1.1 建(构)筑物验线应由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 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测量通知单(施工现场全景照片不少于3 张);

2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报规图;

3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定位红线图;

4 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出具的建筑物放样图。

7.5.1.2 作业与成果管理要求

1 规划验线测量的工作内容包括前期准备(收集资料)、控制测量及规划条件检核测量、内业资料整理、质量检查验收和成果归档与提交。

2 规划验线测量的首级控制应采用不低于一次附合图根导线的平面控制点和同级图根高程控制点。

3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同时申请规划验线测量。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分期进行,期数最多不得超过五次。

4 作业成果的电子文件夹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项目名称命名,子文件夹包括但不限于成果报告、图形文件、说明文件、图片资料等。成果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统一的档案载体、装订规格和要求进行整理组卷。成果报告文件提交格式宜为:*.doc;图片格式:*.jpg;扫描文件格式:*.pdf(纸质成果签字盖章后扫描)。

5 图形分幅和比例尺:验线成果平面图可自由分幅,验线图比例尺原则上应与规划核准图一致。验线平面尺寸标注应为边到边,如验轴线,应备注说明。分期验线测量后期成果应包含前期成果,纸质成果可只包含当期内容。

7.5.1.3 验线测量精度指标及限差要求

1 验线测量的点位(相对邻近图根点)中误差应不大于5cm。

2 验线测量宜对验线点进行两次测量,两次测量较差满足表7.5.1 限差要求时,取两次中数作为验线测量成果。

表7.5.1 验线测量限差表

两次测量边长较差的

相对误差 两次测量±0 标高较差

较差

≤5cm ≤1/2500 ≤3cm

注:边长两次测量时,当长度短于50m 边长的绝对误差应不大于2cm。7.5.1.4 质量检验要求

验线测量成果最终检查比例应为内业100%和外业不少于10%。验线测量成果质量检查验收时,涉及数字图形质量元素按照GB/T 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执行,其他质量元素按GB/T 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执行。

7.5.2 验灰线

验灰线是对拟建建(构)筑物工程开工前的确认,通过实测已放线定位坐标点,来判定拟建建(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核准图上相关尺寸要求。

7.5.2.1 验灰线的条件

1 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完毕,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平整并实施放线;

2 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验灰线除实地测量已放线的点位外,还应对有关规划条件点、间距进行测量检核。验灰线测量成果与规划核准图比较符合7.5.1 表规定限差时,验线图成果坐标、间距及标高可采用规划核准图上坐标、间距及标高编绘;否则以验线测量成果在图上编绘,并画线标注。

7.5.3 ±0 复验(±0 层验线)

±0 复验是拟建建(构)筑物施工至±0 位置(设计基准位置)时的规划监督测量工作。7.5.3.1 复验条件

1 资料条件:提供验线依据,如规划核准图、放线(或验灰线)资料等;

2 现场条件: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0 位置。

7.5.3.2 复验内容

1 检查拟建建(构)筑物的实际尺寸与规划核准对应的控制尺寸的差异;

2 检查拟建建(构)筑物的±0 标高及各层地下室底板标高与规划核准标高的差异。7.5.3.3 复验测量应按照有关规划条件点、间距和放线(或验灰线)资料进行外业测量工作。

7.5.3.4 复验应以复验测量成果数据编制±0 层验线图,并与规划核准图进行比较,有关规划条件点、间距和标高等较差均应小于表7.5.3 规定限差。否则,应在验线测量成果图上标注超限差的云线。

7.5.3.5 对于有地下空间的建(构)筑物,±0 层验线时宜对地下空间的外轮廓测量并绘制平面图,地下多层的应分层次测量。

7.5.3.6 建(构)筑物验线测量成果与放样成果比较限差满足表7.5.3 要求。

表7.5.3 验线测量成果与放样成果比较限差表

验灰线(平面位置较差) ±0 层验线(复验)

平面位置较差 ±0 标高较差

5cm

8cm 3cm注:表中限差数值实际操作中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7.5.4 正负零验线测量结束后,须整理提交成果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测绘成果报告书通用样式(参照附录A.0.1~A.0.4 样式绘制);

2 正负零验线结果差异表(参照附录D.0.1 样式编制);

3 正负零验线比对附图(参照附录D.0.2 样式编制)。

7.6 竣工建(构)筑物测量

7.6.1 竣工建(构)筑物测量应测量竣工验收建(构)筑物平面位置、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等有关要素。

7.6.2 竣工建(构)筑物高度测量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构)筑物±0.000 标高、房顶标高、檐口标高、房顶构筑物最高处标高(限高区域)、女儿墙高度、避难层净高、设备转换层净高、一层净高、地下室各层净高。

7.6.3 竣工建(构)筑物高度测量施测位置应参考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确定。

7.6.4 建(构)筑物±0.000 标高、房顶标高、檐口标高、房顶构筑物最高处标高(限高区域)等建筑高度可采用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或GNSSRTK 测量等方法施测;避难层净高、设备转换层净高、一层净高、地下室各层净高等可采用手持测距仪、钢尺或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施测。两次测量值的较差应不大于0.05m,取平均值作为最终值。

7.6.5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主要技术指标表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栋号、建筑物住宅面积、商业面积、架空层面积、地下室(人防)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不计容面积等主要技术指标,参照附录D.0.3 样式编制。

7.7 建设工程竣工图绘制

7.7.1 建设工程竣工图在竣工地形图的基础上绘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图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定位比较图。

7.7.2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图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竣工地形图作为基础底图数据保留,用灰色颜色处理;规划验收的建(构)筑物用红色处理。

1 突出体现建筑物外轮廓线,用粗虚线绘制地下室的范围线,并标注尺寸,若为干挂外轮廓线时,应在对应位置进行说明。

2 建设工程定位红线图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总图中对应的规划要素数据,如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线、轨道交通控制线等均应体现。

3 标注每幢建筑与建设工程定位红线图中坐标位置对应的实测坐标,一般每幢建筑标注4个。

4 标注与建设工程定位红线图上的间距位置相对应的实测间距。当建设工程定位红线图上是平行的间距,实测不平行时,标注最近的一个。

5 建设工程定位红线图上距用地红线未标注间距的,需增加标注一个最近处间距。

6 标注建筑栋号、建筑名称、建筑结构、建筑地上层数、地下室层数、±0.000 标高(或一层地坪标高)、房顶(或檐口、屋脊)标高(限高区域还需标注房顶最高处构筑物名称和标高)、房顶女儿墙高度、避难层净高、设备转换层净高、一层净高、各层地下室净高等。7 备注或说明

1)测量依据;

2)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3)特殊图例。

8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主要技术指标(项目栋号、住宅面积、商业面积、架空层面积、地下室(人防)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不计容面积等)以表格的形式统计在竣工图左下方。9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图参照附录D.0.4 样式绘制。

7.7.3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定位比较图在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图的基础上绘制,通过叠加建设工程定位红线图数据,体现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实测数据与建设工程定位红线图数据。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定位比较图参照附录D.0.5 样式绘制。

7.8 车位测量

7.8.1 测量内容包含应包括停放在露天场地和室内空间的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配套建设的地面机动车位及非机动车位、地下机动车位及非机动车位、地面车库及机械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位的泊位测量,应实测一侧泊位线外缘线与另一侧泊位线外缘线的距离,如两个泊位共用一条泊位线,则实测该泊位线的中间点;

2 机动车位的通道宽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如划设有路缘线,则实测一侧路缘线外缘线与另一侧路缘线外缘线的距离;

2)如未划设路缘线,则实测墙、柱与墙、柱之间或停车泊位线外边缘与另一侧停车泊位外边缘线或柱、墙之间的距离。

3 实测机动车位的出入口的直线坡道、曲线坡道以及直线和曲线组合坡道的最大纵坡坡度。7.8.2 地下车位测量应先测量地下室范围线,然后测量出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位的分布及尺寸。

7.8.3 依据车位测量结果绘制车位计算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地下车位计算图分别制作,多层地下室车位计算图应分层制作,车位计算图首页应绘制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总数统计表;

2 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范围线宜采用极坐标法和几何丈量法实测。

D.0.1 正负零验线结果差异表

正负零验线结果差异表 单位: m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 工程编号 ×××× 所属分局 ××××

角点坐标 轮廓尺寸 ±0 高程备注 点名 测量值 规划值 较差 尺寸编号 测量值 规划值 较差 测量值 规划值 较差1#

2#

测量结果:

1 、该建筑基础的外轮廓位置与审批 □ 一致 □ 不一致。

不一致的情况为: 。

2 、该建筑基础的轮廓尺寸(包括地下室轮廓)与审批 □ 一致 □ 不一致。

不一致的情况为: 。

3 、该建筑正负零标高情况为:审批标高为 ××.××m ,实际标高为 ××.××m 。 4 、其他: 注: 1. 轮廓尺寸较差值小于等于 0.05m 不需记录;

2. 测绘单位对本表载明的验线结果负责(实施至本阶段时填写)。

项目负责人 审核 审定测绘单位 作业日期

附录D.0.1 正负零验线结果差异表样式D.0.2 正负零验线比对附图

D.0.2 正负零验线比对附图样图D.0.3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主要技术指标表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主要技术指标表建设单位

工程项目名称

坐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编号 案卷编号

国土证 / 不动产

权证编号

主要技术指标 ( 单位 : ㎡)

栋号 总建筑基底面积 计容面积 备注

1#

2# 3# 4# 5#

6#合计

依据工程规划许可

证批准建筑面积 地上建筑 地下建筑

验收类型 使用权类型

批准用途 商业 / 住宅 实际用途

批准总用地面积 本次验收区域实际批

准用地总面积批准容积率 实际容积率

有效绿地总面积 绿地率

建筑密度 停车位

地上车位 地下车位

备注: ① 建筑密度=总建筑基底面积 / 用地面积× 100% ② 容积率=总计容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③ 绿地率=有效绿地总面积 / 用地面积× 100% ④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及停车位在整个项目完成后计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D.0.3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主要技术指标表样式D.0.4 建设项目规划竣工图

D.0.4 建设项目规划竣工图样图D.0.5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定位比较图

D.0.5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定位比较图

8 绿地测量8.1 一般规定

8.1.1 绿地测量一般在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时同步进行,分期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也可在建设工程项目整体竣工后进行。

8.1.2 绿地竣工地形图在竣工地形图基础上绘制,根据图面大小可采用任意分幅。

8.1.3 绿地测量中竣工地形图测绘、绿地面积测量等均应符合《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及《绿地面积计算规则》要求。

8.2 绿地测量成果编制

8.2.1 建设工程绿地测量结束后应提交绿地测量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测绘成果报告书通用样式(参照附录A.0.1~A.0.4 样式绘制);

2 绿地面积计算图。

8.2.2 绿地面积计算图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地面积计算图图廓按照规定要求整饰;

2 绿地面积计算图上须绘制用地红线、地下室范围线、规划道路线、河道保护范围线、山体保护控制线、绿化控制线、轨道交通控制线等;

3 绿地面积计算表数据根据对应地块编号进行填写,内容包括各地块编号、地块面积、地块类别、有效系数、有效面积,并统计地块总面积和有效总面积;

4 需要特殊备注说明的可在绿地面积计算图中标注对应备注说明;

5 绿地面积计算图符合《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及《绿地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则》要求。

8.3 绿地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则

8.3.1 本规则所指的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占地面积的总和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

8.3.2 本规则所指的建设项目用地与范围,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中扣除由建设项目方代征的区外道路、公共对外道路用地(即净用地面积)。

8.3.3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面积计算

1 绿地面积测量以单块绿地为单位,按不同类别分别计算面积,计算其地面绿化、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绿化、屋顶绿化、园林铺装(含园路)和景观水体面积。

2 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

1)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绿地边界,宽度≥1.5m 的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道路计算至道路边线。

2)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人行便道边线。

3)临城市道路时,计算至道路边线。

4)距房屋外墙基脚1.0m。

5)对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脚。

6)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计算至用地红线范围边界。

7)围墙或院墙与用地红线不在同一条线上,以用地红线为绿地面积计算边界。

3 建设用地内计入绿地率指标的绿化用地是指可通过各级道路直接到达、地下没有建筑物或有建筑物但建筑物顶板标高(覆土厚度不计入)高出周边道路或地坪的平均高度不大于0.30m的绿地。

1)地面绿地按100%计入绿地面积。地面绿地是指上方无建(构)筑物遮挡,地面覆盖种植土,适于栽植包括深根性乔木在内的各类植物的用地,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人行便道边线。

2)利用地形高差实施并满足本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行人直接通达的建筑屋顶,以及符合地下室及半地下室要求,不计算建筑密度部分的屋顶绿化按100%计入绿地面积(如图8-3-3所示),计算建筑密度部分的屋顶绿化按第6 条中相关条文进行折算后计入绿地面积。

图8-3-3 屋顶绿化剖面、平面图示4 建设用地内计入绿地率指标的绿化用地是指可通过各级道路直接到达、地下没有建筑物或有建筑物但建筑物顶板标高(覆土厚度不计入)高出周边道路或地坪的平均高度不大于0.30m的绿地。房前屋后、道路两侧以及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单块绿地总面积<50 m

度须≥3m 方可按100%计入绿地面积;单块绿地总面积≥50 m

绿地面积。

5 上部设有永久性顶盖的绿化[包括建(构)筑物底层架空开放空间内的绿化、架空连廊下部的绿化等]不计入绿地面积中。

6 屋面能够通过公共交通直接到达的覆土种植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m

化面积折算有效系数表要求,根据折算公示计算地面绿地面积,折算公式如下:

F=M×N

(公式中F 指地面绿地面积,M 指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 指有效系数)(见表8.3.3)

表8.3.3 绿化面积折算有效系数表

屋面(顶板)标高与道路(地坪)的平均高差H0(m)最小覆土厚度(m) 有效系数N

H0≤0.3 ≥1.5 1

0.3<H0≤3.0 ≥1.2 0.8

3.0<H0≤6.0 ≥0.9 0.5

6.0<H0≤12.0 ≥0.6 0.2

H0>12 ≥0.3 0.1注:高差一定的情况下,折算系数按最小覆土厚度相对应的数值取值;最小覆土厚度确定时,折算系数则按高差相对应的数值取值。

7 水面、水景按100%计入绿地面积。

8 实施为绿化用地的部分超过广场面积的60%以上的绿化休闲广场可按100%计入绿地面积。9 植草的隐形消防通道按100%计入绿地面积,实施为植草砖的场地按40%计入绿地面积;人行通道、集散广场、人行出入口等场地不得布置植草砖。

10 植草的足球场按100%计入绿地面积。居住项目在不影响景观的条件下,游泳池和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等室外硬质地面运动场地计入绿地率的面积应控制在项目总绿地面积的5%以内。

11 宽度≤1.5 米的内部道路且周边均实施为绿化用地的,可将道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中。12 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且乔灌木覆盖比例满足省级相关要求的,绿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且覆土厚度为1.2m 及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2)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且覆土厚度为0.9m 及以上不足1.2m 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3)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且覆土厚度为0.5m 及以上不足0.9m 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

4)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且覆土厚度为0.5m 以下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13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m 及以上且覆土厚度为0.5m 及以上的,其绿化面积等于种植长度值,并按20%的比例折算绿地面积。

14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墙面垂直绿化等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绿地面积的20%。

15 架空层、阳台、雨棚和屋檐等各类建(构)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16 行道树或零星乔木以种植穴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17 当单块绿地内的景观水体、园路、园林小品和园林铺装等休闲场所面积总和不大于单块绿地总面积的30%时,均可计入绿地面积。当前述休闲场所面积总和超过单块绿地总面积的30%时,则以单块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按70%的比例折算绿地面积。

18 下列绿化或设施,一般不计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但该建设项目设计批复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绿地内面积≥9m

光井、通风口及人防出入口、消防和电力等市政设施井盖。

2)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池。

3)住宅建设项目底层院落内设置围挡的,其围挡院落(包括公众不可进人的下沉式庭院)内的绿地。

4)生产水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溪、河等水体。

5)政府文件中要求同步实施的代征代建公共绿地。

8.3.4 根据绿地面积计算规则,在竣工地形图基础上按不同地块类别准确绘制各地块的面积计算边界线,应确保各边界线独立闭合,对闭合的绿化地块进行编号,按对应绿化地块编号统计地块绿化面积,编制绿地面积计算表和建设工程绿地面积计算图和有效总面积。

9 地下管线测量

9.1 一般规定

9.1.1 地下管线测量的对象应包括埋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工业、综合管沟、其它的各种管道、管沟。

9.1.2 地下管线测量应与周边相邻建(构)筑物、市政道路已有综合管线衔接;对于周边无相邻建(构)筑物、市政道路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测至管网施工时预留的市政道路或周边管线衔接处。

9.1.3 地下管线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井盖尺寸、埋深、走向、断面尺寸、材质、规格、性质、埋设年代和权属单位等信息;

2 地下管线点平面位置测量;

3 地下管线点高程测量;

4 地下管线竣工图测绘;

5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内容。

9.1.4 地下管线测量的取舍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管线的疏密程度和委托方的要求确定,无具体取舍要求时宜全测。

9.1.5 管线点分为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点两种。明显管线点设置在管线特征点或井、孔的中心位置上,隐蔽管线点设置在管线中心投影至地表的位置,并在地表进行标注。

9.1.6 管线特征点包括交叉点、分支点、转折点、变材点、变坡点、变径点、起讫点、上杆和下杆以及管线上的附属设施中心点等。

9.1.7 在没有特征点的管线段上,地下管线的管线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相应比例尺设置管线点,管线点在地形图上的间距应不大于100mm;

2 当管线弯曲时,管线点的设置应以能反映管线弯曲特征为原则。

9.1.8 地下管线测量宜在覆土前进行跟踪测量。当不能在覆土前施测或待测管线为深埋非开挖施工时,应在覆土前实地做出标志并绘制点位略图,待日后还原点位再进行联测或在施工人员陪同下,参考工程管线规划总平面图、管线施工图等有关资料进行实地测量。

9.1.9 地下管线探查采用实地调查与仪器探测相结合的方法。明显管线点主要采用实地调查和测量。隐蔽管线点主要采用仪器探测,必要时配合开挖验证等。地下管线探查及测量方法具体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 有关规定执行。

9.1.10 明显管线点的埋深可采用钢卷尺或“L”尺进行实地量测。隐蔽管线点的埋深测量,采用开挖方式的可采用钢卷尺或“L”尺进行实地量测,采用非开挖方式的主要采用仪器探测管线中心到地面的埋深。

9.1.11 管线点按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统一编号原则编号,由管线代号和管线点序号组成。管线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标记,并严格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管线测绘技术规程》CH/T 6002有关要求执行。管线点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记。管线点编号在同一项目内应是唯一的。

9.2 地下管线测量成果编制

9.2.1 建设工程地下管线测量结束后须归档提交管线测量成果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 测绘成果报告书通用样式(参照附录A.0.1~A.0.4 样式绘制);

2 地下管线成果使用说明(参照附录E.0.1 样式编制);

3 地下管线成果表(参照附录E.0.2 样式编制);

4 地下综合管网竣工图。

9.2.2 地下管线成果表编制内容包括管线种类、管线点号、管线点坐标、管偏、高程、管径或断面尺寸、连接方式、连接距离、材质等。

9.2.3 对建设工程地下管线测量中的下水管道、管沟,应区分雨水、污水类型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对不同类型下水管道进行编号、探查及数据采集、成果整理。

9.2.4 地下综合管网竣工图以竣工地形图为基础底图,注记不得压盖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符号。管线线上注记应平行于管线走向,字头应朝向图的上方,跨图幅的注记应分别注记在两幅图内。地下综合管网竣工图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要求绘制。

9.2.5 地下综合管线测量的入库数据应提交相应内容和符合相关标准的纯管线数据*.mdb或*.gdb 文件。

E.0.1 地下管线成果使用说明

益阳地下管线成果使用说明

1 管线点号

管线点号需采用6 位两段组合结构进行编号,第1、2 为管线小类代号,第3 位至第6 位为标识管线点的顺序号,用4 位数字表示,如管线点号YS1234,其中YS 表 示雨水管线,1234 表示管线点的顺序号。2 管线种类名称

管线种类分为9 大类,见下表。

3 符号说明

1 ) NUL 表示该栏目内无数据,点号、代码、 XY 坐标、方向数不可出现 NUL 值。 2 )管线文本中连接方向点号缩写意义对照缩写字母 代表内容 缩写字母 代表内容 缩写字母 代表内容上述表示方向的字符可以与SG、XF、JH、YL、PW 任意组合,如EEXF 代表东方向接消防栓。 4 管线成果格式1 )管顶(底)高程:下水、电力隧道为管底高程,其他管线种类为管顶高程。当调查除下水外的其它管线时,如果管顶高程等于井盖高,说明管线露出或半露出 地面,即量高为 0 。如果管顶高程大于井盖高时,说明管线架空地面,即量高为负 值。当调查下水时,当井盖高与管底高程之差等于管径的值,说明管线露出或半露 出地面,即量高为管径值。2 )检修井打不开、堵、淹等无量高时,管顶(底)高程为空值,用 NUL 表示; 3 )断面尺寸表示以 mm 为单位,圆管为直径,方形断面尺寸为宽 * 高,电力、通信总孔排列方式按管线线孔矩阵表示,即宽的孔数 * 高的孔数,如 :

4 )连接方式栏用来表示管点与管点间(管线)的连接方式,若为 NUL ,表示直线相连,若为圆弧相连,则用半径( ***R 或 ***L ,半径保留小数点后一位)表 示圆弧的弯度, R 表示管线沿管点直接相连前进方向偏右, L 则表示偏左,如 250.0R 表示半径为 250.0 米,管线在管点前进方向的右边。即生成的圆弧在管点直连方向 的右边。

附录E.0.1 地下管线成果使用说明样式E.0.2 地下管线成果表

地下管线成果表管线种类: 路段名:

连接距

离 (m) 材质 备注

流向

(m)

连接方向填表人: 核对人: 工程负责人: 日期:

附录E.0.2 地下管线成果表样式

10 人防测量10.1 一般规定

10.1.1 建筑工程人防验收核实测量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人防审查意见书;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设计变更资料;

3 人防竣工图(战时平面图应标明人防建筑面积范围线);

4 建筑工程设有人防警报控制室的需提供平面图;

5 人防验收核实测量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10.1.2 人防测量涉及本规程其他章节已完成的数据和成果,可直接采用。

10.2 人防测量

10.2.1 人防验收核实测量内容:

1 人防工程基本情况调查。调查各防护单元以内的防护功能设施以及辅助设施;

2 内部空间测量。包括人防建筑面积、结构面积、口部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竖井面积、辅助面积、掩蔽面积、使用面积,各层层高,室内标高等测量;

3 人防工程战时出入口地面位置测量;

4 人防地下室顶板底部与室外地坪的高差;

5 人防外墙外侧10m 内设有天井、下沉式广场和下沉式庭院等位置,需测量掩体最小厚度;

6 人防掩蔽区净高测量。

10.2.2 建筑面积测量时,房屋边长测量精度和建筑面积精度应满足本规定第4 章相关规定的要求。

10.3 人防面积计算

10.3.1 面积定义(本章所述面积均指水平投影面积)。

1 结构面积:工程各层的墙、柱等结构所占面积之和。

2 口部面积: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悬板活门以内,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含扩散室)的净面积。

3 口部外通道面积:工程口部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与地面出入口连接的通道的面积。

4 互联互通面积:是不同地块相邻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与其它地下室工程之间,按照相应地块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修建的连通通道的使用面积。连通通道面积可以各自计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5 竖井面积: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悬板活门以外的战时使用的风井、强弱电井、管道井等的面积。

6 辅助面积: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作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如:厕所、风机房、泵房、水库(箱)、防化值班室、通信及配电间、强弱电井、管道井等)所占的净面积。地下上、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坡道,宽度小于0.8m 的检修通道均计入辅助面积。

7 掩蔽面积: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作为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净面积。

8 使用面积: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及生活设施、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其值为掩蔽面积、辅助面积、口部面积之和。

9 人防建筑面积:人防建筑面积是指为满足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要求所建设的面积。其值为使用面积、结构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竖井面积之和。

10.3.2 面积计算

人防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本规定第12 章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空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防水层及其保护墙)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2 楼梯式战时出入口的楼梯间(有永久性钢筋混凝土顶盖部分)及其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含设置在通道区域的电梯井、平时电缆井等设备占用的面积)。

3 坡道式战时出入口有永久性钢筋混凝土顶盖部分的通道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除战时功能为人防汽车库以外的防空地下室,其坡道式战时主要出入口借用平时车道的,通道部分计入的长度上限是10m)。

4 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通风井、管道(电缆)井等均按投影面积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5 临空墙体、外墙按外围线计算;防护单元间墙体以墙体中间为界,量至墙体厚度的1/2处。

10.4 成果制作

10.4.1 成果图件宜采用1:200 比例尺进行编绘,1:200 比例尺无法满足需求时,应在图框中注明比例尺。

10.4.2 成果图件采用任意矩形分幅,当图形面积较大时应分多幅表示,且每幅图尺寸应不大于914mm×1500mm。

10.4.3 建筑工程人防验收核实测量结束后须归档提交人防测量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测绘成果报告书通用样式(参照附录A.0.1~A.0.4 样式绘制);

2 人防测量成果表(参照附录F.0.1 样式编制);

3 人防区核实测量平面图(参照附录F.0.2 样式编制);

4 地下室竣工人防核实面积测量图(参照附录F.0.3 样式编制)。

10.4.4 人防测量应按要求提交相应内容和标准的*.mdb 或*.gdb 文件的入库数据。

F.0.1 人防测量成果表

人防测量成果表

面积单位: ㎡

地上层

数 掩蔽区净高( m )

面积

掩蔽区净高不

满足要求的面积人 防 应 建 面 积

外墙最薄

地上住宅建

掩体厚度 (小于 10m 时填写)

面积

筑面积 人防 其他 要求

防空警报 控制室面

板坪高

地上其他建

差 (顶板底面高出室外时填写)

筑面积

口部数

所在 层数

平时功能 备注

元数

等级人 防 测 量 面 积

防护单元一

防护单元二

防护单元三

......

兼顾人防工程

合计测绘单位: 编制者: 检查员: 审核人: 日期:

附录F.0.1 人防测量成果表样式F.0.2 人防区核实测量平面图

人防区核实测量平面图

非人防区

非人防区

非人防区

人防区

非人防区

计算面积单位: m 2测绘单位: 项目负责人: 审核人: 日期:

附录F.0.2 人防区核实测量平面图样图F.0.3 地下室竣工人防核实面积测量图

附件F.0.3 地下室竣工人防核实面积测量图样图

11 消防测量11.1 一般规定

11.1.1 消防测量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 消防总平面施工图;

3 建筑、给排水、暖通和电气等各专业涉及消防的施工图;

4 消防设计说明书;

5 总图、规划、建筑、给排水、暖通和电气等各专业涉及消防的竣工图(标明防火分区的具体轴线)等;

6 其他所需要的资料。

11.1.2 消防测量的主要内容有:建筑类别测量、总平面布局测量、平面布置测量、防火测量、防烟分隔测量、安全疏散及消防电梯测量、消防设施测量、防爆测量。

11.2 消防测量

11.2.1 建筑类别测量内容及要求:

1 建筑占地面积采用“多测合一”竣工测量成果中的基底面积。

2 建筑层数采用“多测合一”竣工测量成果中的层数。

3 建筑消防高度一般指消防高度或有效救援高度,即设计救援面到对应建筑屋面的高度。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消防高度应为建筑室外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消防高度应为建筑室外地面至其屋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测量后,取其中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分别测量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消防高度。

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 者,可不计入建筑消防高度。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0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和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0m 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消防高度。

7)当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需要测量确定各自的建筑高度。

4 地下室深度应测量室外地坪至最深一层地下室地坪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5 商业服务网点应测量各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和其中的总层高最大值。

11.2.2 总平面布局测量内容及要求

11.2.2.1 防火间距测量。

1 防火间距测量要素

1)建筑与相邻建筑、构筑物、堆场、储罐、停车场和铁路等之间距离;

2)建筑屋顶、地下室坡道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排烟口、采光口与建筑之间的距离;3)建筑之间的连廊宽度和长度;

4)U 型公共建筑和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两翼之间距离。

2 防火间距测量要求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起算;

2)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3)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11.2.2.2 消防车道测量。

1 消防车道净高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为消防车道净高。

2 消防车道净宽:消防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m 净高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以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

3 消防车道坡度一般要求不超过8%。

4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测取内侧车道外缘的半径。

5 消防车道回车场尺寸即尽头式消防车道中用于消防救援车辆调头的场地的尺寸。6 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距离指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

11.2.2.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测量。

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坡度和操作场地之间的距离;

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外墙的距离;

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的裙房、雨棚或其他突出物的进深;

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的乔木、路灯和汽车库出入口等障碍物情况。

11.2.2.4 消防救援口测量应包括位置、尺寸和间距。

11.2.3 平面布置测量内容:

1 消防控制室的使用面积;

2 消防水泵房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面的高差。

11.2.4 防火测量

1 防火分区的面积测算,根据审批后的防火分区设计图纸,实地量测相关数据后进行防火分区的面积计算。

2 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部位的测量。

1)防火墙两侧及转角洞口间距;

2)建筑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的实体墙或防火玻璃的高度;

3)防火挑檐的长度和宽度;

4)住宅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或突出外墙的隔板长度;

5)楼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户与其他开口之间的间距;

6)住宅U 型天井的内天井宽度和开口宽度。

3 有顶盖商业步行街测量。

1)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

2)各层楼板开口最窄处的宽度;

3)各层连廊的宽度;

4)步行街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与步行街首层地面面积的百分比;

5)步行街两侧的单个商铺的最大面积;

6)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实体墙宽度的最小值。

11.2.5 防烟分隔测量

1 测量面积大于500m

域单独划分防烟分区时,面积不足500m

2 挡烟垂壁的高度测量。

11.2.6 安全疏散及消防电梯测量

11.2.6.1 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测量。

1 疏散宽度:即以上各类疏散要素的净宽。

2 疏散距离。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2)房间内最远一点距直通疏散走道疏散门的距离;

3)公共建筑中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的剪刀楼梯间入口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住宅建筑中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的剪刀楼梯间入口至最近户门的距离;

4)首层的消防电梯前室、楼梯间及前室至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

5)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营业厅室内最不利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6)汽车库室内最不利点至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

3 前室(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消防电梯前室和三合一前室的短边长度;

4 最近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

5 室外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度、倾斜角度和栏杆扶手高度与最近的门(或窗、洞)口的距离;

6 用于疏散的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的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和每级离扶手250mm 处的踏步深度。

11.2.6.2 避难层(间)和下沉式广场等避难区域测量。

1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其中避难间包括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

2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

3 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

4 高层病房楼避难间的净面积;

5 直升机停机坪直径、停机坪与相邻高出停机坪建筑构件的间距;

6 直升机救助设施长度和宽度;

7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6.3 避难走道测量。

1 总长度;

2 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

3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设置的防烟前室的使用面积。

11.2.6.4 防火隔间测量。

1 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

2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的最小间距。

11.2.6.5 疏散指示标志测量应包括疏散指示标志之间的间距、距地面的高度。

11.2.6.6 消防电梯测量应调查前室门的设置形式并记录,测量前室的面积;测试其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

11.2.7 消防设施测量

1 消防给水测量。

1)消防救援口(窗)的面积、距离室内地面高度以及相邻救援窗口间距;

2)屋顶水箱和消防水池的容积;

3)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取水口距建筑外墙的距离;

4)室外消火栓与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路边的距离;

5)室外消火栓与最近的水泵接合器距离;

6)水泵接合器与建筑外墙上门窗洞口间距离。

2 防烟、排烟设施测量。

1)走道和房间的自然排烟窗(口)有效排烟面积;

2)自然排烟窗(口)距防烟分区最远点的距离;

3)中庭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和距离;

4)防烟分区面积、净空高度和长边距离;

5)当地上建筑设有机械排烟系统时,其外墙或屋顶处的固定窗口的面积及相邻固定窗口间距;

6)制衣、制鞋等丙类工业建筑屋面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和位置。

11.2.8 防爆测量内容是采集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测量泄压设施的泄压口面积,一般只存在于工业厂房项目。

11.3 成果制作

11.3.1 总平面测量略图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实际情况可绘制多张总平面测量略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当图形过大或过小,比例尺可适当放大或缩小,比例尺分母以整百数为宜;

2 总平面测量略图应注明建筑防火间距、建筑之间的连廊宽度、消防救援口位置、登高场地间距离、回车场尺寸、红线外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尺寸、建筑周边铁路、易燃易爆物等距离、屋顶停车场情况、室外消火栓距离外墙和道路的距离、室外消火栓与最近的水泵接合器距离和本规程表总平面布局测量表内容等。

11.3.2 安全疏散和防烟分隔测量略图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注两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只有一个疏散门的最大房间面积和袋型走道尽端房间面积;

2 应标注所有房间的房间内最远一点到疏散门的距离及该房间的所有疏散门宽度实测值;

3 应注每个防烟分隔的套内建筑面积及排烟窗(口)有效净面积总和;当地上建筑设有机械排烟系统时,应注其外墙或屋顶处的固定窗口面积及相邻固定窗口间距。

11.3.3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消防核实测量结束后应归档提交消防测量成果报告。消防测量成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测绘成果报告书通用样式(参照附录A.0.1~A.0.4 样式绘制);

2 建筑类别测量表;

3 总平面布局测量表;

4 消防核实测量总平面图;

5 建筑高度略图;

6 地下室测量表;

7 地上建筑测量表;

8 防火分层平面略图;

9 安全疏散测量表;

10 防烟分隔测量表;

11 安全疏散和防烟分隔略图;

12 其他测量表。

11.3.4 消防测量应按要求提交相应内容和标准的*.mdb 或*.gdb 文件的入库数据。

12 房产测量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规程房产测量是指采用测绘科学技术,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和需要,对房屋的位置、权属、数量、质量及利用现状等信息进行调查、测绘、计算及编制房产测绘成果;按《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 设定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宗地代码、自然幢代码),形成不动产单元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以及为房产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提供房屋边长数据的测量工作。

12.1.2 房产测量包括:房产预测绘和房产实测绘。预测用字母yc 标识,实测不加英文字母;格式可如:4309×××××××××××××××××yc、4309×××××××××××××××××。

12.1.2.1 房产预测绘

1 房产预测绘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料及经审批的报建图册进行。

2 房产预测绘是经审批的报建图册上采集房屋边长数据,采集数据时应对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进行校核。校核不符时,应返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正。

3 图纸边长采集过程中,对数据不足的,可采取图解量取、图解计算,量取的数据需经核验,必要时返回设计单位补充。

4 预测收件资料:

1)项目委托书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或项目不动产证和宗地图)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

8)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附CAD 和PDF 电子版)

9)经审图机构审定的施工图(附CAD 和PDF 电子版)

10)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11)质量监督工程师委派通知书

12)委托方对其提供数据资料的承诺

12.1.2.2 房产实测绘

1 房产实测绘是经实地采集房屋边长、位置等数据,为房产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提供依据,采集数据时应对所有边长均实地测量,并检查总边长和分段边长之和的差值并符合表4-6 之规定,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实地量取的需明显标注。

2 实测收件资料:

1)项目委托书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或项目不动产证和宗地图)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

7)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审批单

8)竣工验收备案表与监督报告或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9)房屋竣工图(附CAD 和PDF 电子版)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1)委托方对其提供数据资料的承诺

12.1.3 房产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1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

2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

3 《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规则》

4 《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DBJ43/T346

12.1.4 房产测绘成果包括:预测绘成果报告书、测绘成果报告书、测绘成果图件。12.1.5 测绘成果报告书(预测绘成果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不动产测绘报告(房产测绘)(参照附录G.0.1 样式编制);

2 测绘声明(参照附录A.0.2 样式编制);

3 测绘责任人(参照附录A.0.3 样式编制);

4 房屋测量成果说明(参照附录G.0.2 样式编制);

5 房屋所有权登记四面墙界申报表(参照附录G.0.3 样式编制);

6 房屋实勘情况与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图纸差异对照表;(实测绘提供,参照附录G.0.4样式编制) ;

7 勘测成果表(参照附录G.0.5 样式编制);

8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参照附录G.0.6 样式编制);

9 楼层面积对照表(参照附录G.0.7 样式编制);

10 户室面积对照表(参照附录G.0.8 样式编制);

11 房屋分层平面图(参照附录G.0.9 样式编制);

12 房屋分户平面图(参照附录G.0.10 样式编制);

13 其他。

12.1.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图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2.1.6.1 房屋幢线图

1 预测绘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或定位红线图平面位置绘制房屋外轮廓线;实测绘根据房屋实际平面位置绘制房屋外轮廓线,图形应形成闭合线。

2 房屋幢线图中一幢房屋需为一个整体(块),一幢房屋幢线由多个不相连多边形构成时需组合为一个整体(块)。

3 在每幢房屋图形内左下角注明项目名称及幢号。

房屋幢线图可以利用房屋分层平面图,加注项目名称及幢号等内容,不再重新绘制。

12.1.6.2 房屋分层平面图

以地籍图、宗地图等为工作底图绘制房屋分层平面图。

12.1.6.3 房屋分户平面图

可以房屋分层平面图明显标注该户位置绘制房屋分户平面图。

12.1.7 提交相应内容和符合相关标准的*.mdb、*.zxm、*.sdb 文件。

12.1.8 在实际房屋分幢中,幢的划分应按以下情况处理:

1 房屋建成后又扩建、改建,其扩、改部位无论其结构与房屋结构是否相同,只要形成整体的仍作为一幢,特殊情况除外。

2 一幢建筑由多个塔楼和裙楼组成,在各塔楼及其相应之间有两边不相通的伸缩缝或隔墙为明显的分界线,且各部分之间无共有面积的,则各塔楼及其相应裙楼可按多幢建筑物处理,否则应视为一幢建筑。

3 本身为独立的楼房,为了利用楼房间的空隙地,底层(或多层)以裙楼的形式连成一片,且裙楼与各楼房互不相通的房屋,其独立的楼房和裙房可分别分幢。

4 房屋间仅以过道或通廊连通局部楼层的,视规划报建情况,可分幢处理。房屋间以过道或通廊相连的,视规划报建情况,可独立分幢。

5 地面上有多座独立的建筑,仅由一个大地下室相贯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时,地面上各独立建筑视为多幢,地下室视为一幢。

6 (半)地下层停车及设备用房部分较大,为地面多幢共用,与(半)地下商业、办公等区域有明确的分界线时,可将两部分分幢测绘,(半)地下商业、办公等区域与相应地面以上建筑视作一幢。

7 同一个项目只能采取一种分幢形式。

12.1.9 房产变更测量

12.1.9.1 变更测量的一般原则

1 房屋完成了预测绘的,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图纸、变更的地名资料、更名文件等进行预测变更。

2 完成实测的房屋改、扩建的,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资料,对房屋现状、权属、界址等调查,进行变更测量。

3 房屋部分拆除的,依据房屋现状进行变更测量。

4 房产合并或分割的,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原审批资料、变更资料或登记档案资料,进行变更测量。

5 对己登记发证的房屋,变更测量时,除登记面积来源不明或测量方法确系错误的,一般情况下应维持原来的面积测绘成果。

6 房产变更测量致相关共有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征得原相关权利人同意。

12.1.9.2 变更测量要求

1 房产分割后各户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与原有房屋建筑面积的差异值应在《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房产面积精度限差以内。

2 房产合并后的建筑面积,取被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3 房屋扩建部分的面积测绘:

1)对原房屋与扩建部分的产权人一致的,原房屋建筑面积与扩建部分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对原房屋与扩建部分的产权人不一致的没有共有建筑部位的,单独计算扩建部分建筑面积。

3)对原房屋与扩建部分的产权人不一致且有共有建筑部位的,原房屋产权人与扩建部分产权人应当就共有建筑部位的分摊达成协议,按协议分摊共有建筑部位的建筑面积,再分别计算原房屋和扩建部分的建筑面积。经原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可单独计算扩建部分的建筑面积。

4 一幢房屋增加部分建筑空间,且增加部分不能成为独立一幢的,而与原有建筑作为一幢的,整个建筑或相应的功能区应重新分摊计算,新增部分的房屋边长等应按现状进行测绘采集。当加建或改建部分不涉及原建筑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时,则仅对加建或改建部分进行测量,对原有建筑部分,如现状无明显改变,采用原测量数据或产权档案数据。

5 一幢房屋中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面积或功能发生变化时,与该共有面积相关的各户的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应重新计算。

6 变更测量中,因一户分割为多户新产生的共有建筑面积,如分割后形成的过道、本层使用的卫生间、空调机房等,应由原一户的专有面积范围内的新分割各户进行分摊,或按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关于共有面积的合法分割协议或文件进行分摊计算。

7 当实地存在加建或违建,如加建或违建部分属永久性建筑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则加建或违建独立使用部分(能单独做户室号,例如整层违章)参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加 建或违建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列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在测绘报告中予以说明。如加建或 违建不属于永久性建筑或无法确认是否属于永久性建筑,则该部分不进行测绘。经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确认后,将原测绘报告收回,重新分摊计算。8 一般情况下,变更测绘应采用原计算规则,由变更引起的新产生的、属于变更范围内部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如变更影响的所有产权人书面同意,在不涉及其他产权人时,也可按协议进行分摊。

9 对已进行过测绘的房屋或已办产权证的房屋,在通过规划手续对其进行分割测绘时可只对各分户的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实测,取原测绘面积或产权面积与各分户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作为各分户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12.2 房屋调查

12.2.1 房屋调查是指对每个权属单元的位置、界限、权属、数量和利用状况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房屋调查与测绘以幢为单元分户进行。

12.2.2 房屋调查内容

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坐落、产权人、产别、建筑结构、层数、层次、建成年份、房屋用途、墙体归属、产权来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

1 房屋坐落

1)按地名办编制的地名、门牌号、小区名称调记,并加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幢号。2)同一处房屋坐落有新旧门牌号的,应全部调记并注明;同一幢房屋有两个以上街道门牌号的,应全部注明;

3)房屋坐落没有门牌号的,借用毗连房屋门牌号并加注东、西、南、北方位,也可用小区名称(或地名)第几幢来表示。

2 房屋产权人

房屋产权人指拥有房屋产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1)私房,一般按照产权证件或身份证件的姓名调记。产权人已死亡的,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权人的姓名。

2)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单位的全称,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均应注明。

3)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公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名称;代管产应注明代管及原产权人姓名;托管产应注明托管及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拨用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及拨借单位名称。

3 房屋产别

房屋产别分为八类:国有房产,用1 表示;集体所有房产,用2 表示;私有房产,用3 表示;联营企业房产,用4 表示;股份制企业房产,用5 表示;港、澳、台投资房产,用6 表示;涉外房产,用7 表示;其他房产,用8 表示。

4 建筑结构

建筑结构分为六类:钢结构,用1 表示;钢、钢筋混凝土结构,用2 表示;钢筋混凝土结构,用3 表示;混合结构,用4 表示;砖木结构,用5 表示;其他结构,用6 表示。5 房屋层数、层次

1)层数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室外地坪以上的自然层数,所在层次用自然数表示;地坪以下为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不计层数,但应反映具体位置(即第几层上的附属层)。

2)层次

层次是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地上层次由下往上按1 、2 、3 、…… 连续编号,地下层次由上往下按-1 、-2 、-3 、…… 连续编号。上述1)不计层数的层次用相应层次加文字说明。比如1 层夹层、顶层、跃层等。规划报建图未将架空层、杂屋层、车库层、顶层、跃层等定义层次时,可将上述层定义为附属层,不计入总层数中。

复式房屋的自然层数以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准。同一幢房屋在不同单元分别为标准层和复式层的,房屋层数以标准单元的层数为准,同一单元内既有标准层,又有复式层的,其房屋层数按该房的标准层数计算。

6 房屋建成年份

1)房屋建成年份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用公元纪年的四位数表示。拆除翻建的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的,应分别注明。

2)有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按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准;有竣工验收等级证明的,按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3)有《建筑许可执照》、无竣工验收等级证明的,按执照上填写的完工日期为准。4)凡解放前所建房屋且从未办理权证的,应确认为1949 年;解放后建成的房屋,既无建筑执照又无其他资料可查考的,按权利人填写的建筑时间为准。

7 房屋用途

1)房屋用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规划内容进行采集。

2)属历史遗留问题或换七、八十年代旧权证的,以原始档案或旧产权证为依据。

8 房屋墙体归属

1)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借墙三类。自有墙,简称自墙,是指为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共有墙,简称共墙,是指与毗邻房屋所有者共同所有的墙体;借墙,是指该墙为毗邻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对于住房体制改革将外墙体作为自有面积计算的,可描述为:相邻为共墙,其余为自墙,简称邻共余自。

2)房屋墙体以外的围墙归属不予调查注记。

3)房屋墙体四至归属由产权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四面墙界申报表,对于自墙、共墙由毗邻各权利人签署意见共同确定,如毗邻为空地、道路、街道等应如实记载。

12.2.3 户室号编注

1 对于一幢房屋各层不同的权属单元,应编注户室号。基本原则为:从北到南、从西向东、从小到大连续编注户室号。房产变更时,户室的合并新增户室按最大号续编,户室的分割新增户室按被分割原户室号加后缀a、b、c……英文字母续编。

2 户室号格式为:所在层+房号;附层(含夹层、架空层、顶层等)户室号格式为:附层中文简称+房号。

3 如2 层03 号房户室号:203;2 层夹层05 号房户室号为:2 夹05;架空层01 号房户室号为:架01;顶层02 号房户室号为:顶层02。

4 复式住宅按其开门层的层号编排户室号。

12.3 房产测量内容与方法

12.3.1 房产测量内容

包括房屋及其附属部位测量。

1 房产测量是指对逐幢房屋平面形状边长进行测量,对不同建筑结构、不同层数的房屋应分别测量,对区分所有房屋中的专用及共用部位应分别测量其平面边长。

2 房屋附属部位测量指对阳台、檐廊、门斗、架空空间、飘窗、室外楼梯等附属设施的平面边长测量。

12.3.2 房产测量方法

1 依据建筑平面设计图进行现场核对。

2 建筑边长可采用三维激光扫描法、全站仪自由设站法、钢尺或测距仪实测边长等方法进行施测。

3 房屋边长测量取水平距离。房屋边长以米为单位,取值0.01 米。

4 边长精度应符合表4.2.4 的规定。

12.4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2.4.1 一般规定

12.4.1.1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上盖;

2 有竖向围护结构或柱、围护设施;

3 层高在2.20m 及以上;

4 结构牢固、属于永久性的建筑物;

5 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建筑面积的计算分为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和不计算建筑面积三种情况,具体参见《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第五章或《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规则》第四章。

12.4.2 建筑面积计算细则

12.4.2.1 建筑层高取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结构面可包含厚度不大于0.02m 的结构找平层。一个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等形成的局部高度不足2.20m 的部分,其层高仍取所在楼层的层高值,参见图12-4-2-1。一个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层高超过2.20m,但局部层高不一致时,本层层高按主要层高填写。

图12-4-2-1 层高计算图示12.4.2.2 斜(或拱形)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规划设计用途明确且设计有楼梯到达的,其高度≥2.20m 的部位,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参见图12-4-2-2。

图12-4-2-2 斜(或拱形)屋顶下空间建筑面积量算位置图示12.4.2.3 阳台、走廊、架空通廊的围护物向外倾斜的,按其围护底板水平投影尺寸计算;未封闭的阳台、走廊、架空通廊的护栏超出底板外沿的,按其底板外沿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走廊、架空通廊的围护向内倾斜的,按其围护上沿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参见图12-4-2-3。

图12-4-2-3 异形围护设施面积计算图示12.4.2.4 多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若柱为内倾斜柱,以柱距离地面2.10m 处的连线水平投影范围内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若柱为外倾斜柱,则以柱最底端外侧连线水平投影范围内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参见图12-4-2-4。

图12-4-2-4 棚柱结构建筑面积计算图示12.4.2.5 楼层内设置局部夹层的,当夹层和夹层下方空间的层高均<2.20m 时,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本楼层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12.4.2.6 以柱承重(或部分为剪力墙),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层,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按柱(或剪力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若上盖外沿投影小于柱外围,则按上盖外沿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12.4.2.7 走廊

走廊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

1 内走廊:当走廊为以下情况时视为内走廊,参见图12-4-2-7。

1)走廊两侧均封闭;

2)一条走廊仅一侧局部开敞,其余部分两侧均封闭;

内走廊无论层高,无论其延伸方向两端是否封闭,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走廊与阳台之间有隔断,则该部分内走廊计算全面积;无隔断计算半面积。

2 外走廊:当走廊为以下情况时视为外走廊,参见图12-4-2-7。

当走廊有一侧不封闭并直接向室外开敞时,该走廊视为外走廊。

1)开敞侧有虽不承重但与结构相连为一体,类似柱(或墙)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2)仅有附着于结构外侧的装饰性柱(或墙)的走廊,视为无柱走廊;

3)柱位于外走廊两端的墙体内不专向走廊凸出,或柱可以划归其他建筑空间时,视为无柱走廊;

4)由多段构成的走廊,如果仅某一段走廊有柱或墙,可以以该段走廊的两端转折处为界,将该走廊划分为有柱与无柱两部分。

外走廊按其开敞侧是否有结构体划分为有柱走廊和无柱走廊,有柱走廊计算全面积,无柱走廊计算半面积,参见图12-4-2-7。

图12-4-2-7 走廊类型划分图示12.4.2.8 位于地面与房屋相连的有盖、无柱无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凸出建筑主体的走廊、檐廊,檐廊延伸方向外侧无围护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凸出建筑主体的走廊、檐廊,檐廊延伸方向外侧有围护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参见图12-4-2-8。

图12-4-2-8 檐廊立面、平面图示12.4.2.9 不封闭的有柱走廊、架空通廊上盖外沿、底板外沿、护栏外沿水平投影小于柱外围的,按上盖外沿、底板外沿、护栏外沿水平投影最小者计算建筑面积;有柱走廊上盖外沿、底板外沿、护栏外沿水平投影大于柱外围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柱以外与护栏外围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参见图12-4-2-9。

进深

图12-4-2-9 有柱走廊算面积平面、剖面图示12.4.2.10 借用外走廊的一部分作为楼(电)梯前室的,分段计算建筑面积。不封闭外走廊计算半面积,前室计算全面积,参见图12-4-2-10。

图12-4-2-10 楼(电)梯前室借用走廊面积计算图示12.4.2.11 连廊、架空通廊

1 位于地面层的两建筑物之间的有盖连廊,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1)双排柱连廊,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2)单排柱连廊上盖檐口高度小于或等于两个自然层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柱连廊上盖檐口高度小于或等于两个自然层时,按围护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上盖檐口高度大于两个自然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若上盖为圆拱型,则以拱形顶计算该连廊的高度。

2 连接两建筑物的有盖架空通廊,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1)全封闭或有柱(非独立柱或单排柱)时,通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2)不封闭且无柱时,若上盖高度小于或等于两个自然层,通廊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大于两个自然层时,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跨越城市街道或本宗地外的公共通道、公开开放空间等的架空通廊,通廊下面部分的建筑空间,不论有无柱和其高度、宽度如何,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兼作街巷通行的公共通道、消防通道、小区通道等,不计算建筑面积,参见图12-4-2-11。

图12-4-2-11 公共通道图示12.4.2.12 门廊、门斗、雨蓬

一侧墙支撑雨蓬、无柱或无围护结构或围护结构残缺的门廊、雨蓬不计算建筑面积,参见图12-4-2-12 的a、b、c、d 及h 中的4。门廊、有柱雨蓬(包括多柱雨蓬、柱墙混合支撑雨蓬、非独立柱雨蓬),按柱或竖向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参见图12-4-2-12 的e、g 及h 中的1、3、5、6;独立柱雨蓬按上盖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参见图12-4-2-12 的f 及h 中的2。

1-多柱雨蓬;2-独立柱雨蓬;3-柱墙混合支撑雨蓬;4-一侧墙支撑雨蓬;

5-全凸式门廊;6-半凹半凸式门廊;(虚线为上盖投影线)

图12-4-2-12 门廊、门斗、雨蓬计算图示1 为一户独立设置的门廊、门斗、雨蓬,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

2 门廊、雨蓬上盖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若顶盖为斜顶盖,以斜顶盖最低点至底板的距离为准。

12.4.2.13 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

1 未封闭的阳台其顶盖距底板的高度大于两个自然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顶层和特殊层高楼层的不封闭阳台,且阳台顶盖高度无自然层(复式层、跃层)可参考时,按阳台所在层层高的两倍作为阳台有无顶盖的认定标准;若所在层的层高有多个值时,取所在层最高层高两倍,作为阳台有无顶盖的认定标准;当顶层或退台层阳台的顶盖为斜屋面时,阳台的顶盖高度取阳台沿屋面倾斜方向最外沿(围护栏)处阳台底板面至斜屋面上缘的垂直距离。2 住宅建筑中属于一户专有的类似于阳台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阳光屋等(位于地面层、裙楼顶层的除外),均视为阳台,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3 阳台与套内房屋分隔墙体外铺设的保温层计入阳台面积,阳台宽度为阳台围护结构(无围护结构的按围护设施)外侧到房屋结构墙体外侧的尺寸。

4 无顶盖、顶盖与阳台非同期建造、顶盖为非永久性结构、顶盖为镂空均视为无顶盖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5 上盖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的阳台,当其中间设置有盖板(包括由凸窗、空调位、花池等所形成的盖板)且盖板高度不超过两个自然层时,所设盖板宽度大于0.60m,且盖板投影不小于阳台围护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按盖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下方阳台建筑面积。

6 阳台围护物部分为墙体,部分为栏杆的,阳台宽度以主要围护确认,参见图12-4-2-13。

图12-4-2-13 阳台剖面图示12.4.2.14 凸窗

1 凸窗的窗台高度为房间室内地面(楼板结构板上缘)至窗台台面(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凸窗的高度为窗台台面至凸窗顶板板面(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凸窗的进深为室外墙面(外墙外缘)至凸窗的外边沿的水平距离。凸窗的窗台台面应为窗体的支撑面,参见图12-4-2-14a。当房间室内地面(楼层结构板上缘)至窗台台面(窗台板上缘)为同一平面时,视为落地凸窗,其余为非落地凸窗。

图12-4-2-14a 凸窗、落地凸窗及其指标定义图示2 非落地凸窗不计算建筑面积。落地凸窗、橱窗,高度≥2.20m,计算全部建筑面积。3 非落地凸窗向阳台内突出时,凸窗所占用的阳台空间仍计入阳台的建筑面积,参见图12-4-2-14b。

图12-4-2-14b 非落地凸窗向阳台内突出图示12.4.2.15 花池、空调搁板

1 悬挂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的外挂式花池和空调搁板不计算建筑面积。

2 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与室内不连通的平台式花池和空调搁板不计算建筑面积。3 位于阳台等建筑主体结构内的有盖的花池、空调搁板等,其标高高于阳台(或走廊等)或设有隔栏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与其相连的建筑空间一体计算建筑面积,参见图

12-4-2-15。

图12-4-2-15 空调机位面积计算图示12.4.2.16 梯、井与台阶

1 室内楼梯

按下列情形区别室外楼梯与室内楼梯:在建筑物外墙之外设置楼梯,楼梯仅有扶手栏杆,没有墙体封闭该楼梯的,不论建筑物外墙开门与楼梯相通或不开门与楼梯不相通,都视为室外楼梯;设于建筑外墙之内的各种楼梯、电梯为室内梯;设于建筑物外墙之外的,但再由墙体封闭的梯视为室内梯,参见图12-4-2-16a。

图12-4-2-16a 室内楼梯与室外楼梯1 )室内楼梯无论其本身如何设置梯间层,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数(层高≥2.20m 的,不论自然层的高度多高)计算建筑面积,未设置顶盖时,最上一层室内楼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参见图12-4-2-16b。

图12-4-2-16b 室内楼梯未设置顶盖图示2)室内楼梯上下行之间间隔>0.30m 时,计算上一层楼梯面积时,楼梯之间的间隔空间应按上空处理,形成梯间的不扣空。

3)楼梯下方空间加以利用,且规划设计有明确使用功能的,其高度≥2.20m 部分可按户室计算建筑面积,相应楼梯对应部分不再计算建筑面积。此梯在上层对应空间不属于独立权属单元的,按梯间计算建筑面积,参见图12-4-2-16c。

图 12-4-2-16c 通往上层的楼梯平面、剖面图示4)穿越夹层的楼(电)梯间,夹层不使用(不开门)的,其位于夹层的楼(电)梯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2 室外楼梯、台阶、车道

1)室外楼梯无永久性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时,室外楼梯视为无盖,按其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室外楼梯的层数按楼梯到达层数减一计算。

2)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起终点高差小于一个自然层的楼梯或起终点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但其下方为自然地形不设计利用的,视为室外台阶。

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若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其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部分应计算建筑面积。

3)地面下地下室的车道,其坡道下方回填无建筑空间的,或设计为不可利用的建筑空间的,该车道对应的地面一层有盖部分作上空处理,车道有盖部分只计一层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中;如车道下方为可利用空间,车道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车道下方规划设计为独立权属单元或共有建筑面积的,达到2.20m 及以上高度的按独立权属单元或共有建筑面积计算,其余部分按车道计算面积,参见图12-4-2-16d。

图12-4-2-16d 地下室车道示图4)对于高低联跨的楼(电)梯,其高低联跨内部连通并共同使用楼(电) 梯的,按楼(电)梯设计开门侧所在跨计算层数。

3 采光井、通风井、烟道、管道井等

1)供一户专用的外置及内置烟道均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多户共用的烟道作为共有建筑面积。

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通风井、烟道等,在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在地面独立于主体建筑物之外,有上盖且高度在2.20m 及以上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在地面且位于建筑物内部或附着于建筑物外墙时,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在地面部分设于建筑物之内且高度达2.20m及以上的,地面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作为地下室的共有建筑面积,参见图12-4-2-16e左。

若采光井、通风井、烟道的地面高度<2.20m,则不计算其建筑面积,其所占用空间的建筑面积从所在地面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中扣除,参见图12-4-2-16e 右。

图示12-4-2-16e 地下通风井在地面建筑内剖面图示3)一栋建筑中数层共用的通风井、烟道,按其通过的使用层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通过不使用楼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4)有顶盖与室内相通的采光井,计算建筑面积。

12.4.2.17 墙体

1 幕墙分为装饰性幕墙和围护性幕墙,装饰性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2 同一楼层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分以下几种情况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

1)一面外墙,当其全部为围护性幕墙时,按幕墙计算该外墙的墙体面积;

2)一面外墙,当其围护墙体部分为主墙、部分为幕墙时,将主墙部分和幕墙部分分段,分别计算墙体面积,参见图12-4-2-17a。

图 12-4-2-17a 墙体部分为主墙、部分为幕墙图示3)围护性幕墙,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参见图12-4-2-17b。

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0.30m 时,以该距离为外墙厚度,并相应取半外墙;

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0.30m 时,外墙厚度参考本层主墙厚度,并相应取半外墙,楼板边至外墙内缘的空间按上空计算;

当下方有梁,幕墙安放于梁体之上的围护性幕墙,按幕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参考本层主墙厚度,并相应取半外墙;

图12-4-2-17b 不同情况下围护性幕墙外墙计算图示3 对全幕墙建筑,当其内侧沿楼板边沿除核心筒、梯间等部分设有局部主墙外,其余部分均无墙体或仅有零星墙体时,可全部按围护性幕墙计取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4 阳台、室外楼梯、外走廊等与套内房屋之间的分隔墙视为外墙;阳台与阳台之间的分隔墙视为阳台间的共有墙。

5 外墙、共有墙的墙体面积均为其水平投影面积,其相应的半墙墙体面积为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通过取墙中线的方法进行半墙墙体面积的计算,当外墙、共有墙中含柱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时,取与柱相连的各墙的墙中线向柱内延伸交汇,按划分后的柱体的相应位置分别计入所属的半墙墙体面积,参见图12-4-2-17c。

图12-4-2-17c 包括垛柱的外墙墙体图示6 建筑物复式上空处外墙不计算建筑面积,与套内相连墙体计入套内面积,参见图

12-4-2-17d。

图12-4-2-17d 建筑物上空处的外墙计算图示7 同一层内上下两部分墙体厚度不同时,当下半部分墙体高度≥2.20m 时,取下半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否则取上半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

8 凸出外墙的非结构的装饰性墙体不计入外墙墙体面积。

9 结构性墙体外起隔热作用(外保温层)的非结构墙体以及外墙抹灰层不计算建筑面积。10 建筑物内设置夹层的,当夹层的高度≥2.20m 时,与上空处共有墙按墙体厚度的一半计算面积,外墙分摊计算规定与标准层一致,参见图12-4-2-17e。

图12-4-2-17e 夹层共有墙计算平面图示11 商场、商铺以防火卷帘、钢化玻璃等直接落地作为共有墙或外墙的,墙体厚度取围护构架的厚度。架空层部分无围护结构,以柱承重(或部分为剪力墙)的,其外墙厚度可参照本层主体外墙厚度确定。

12.4.2.18 其他

1 房屋地上与地下分幢计算面积时,地下室(半地下室)中有为地上各户专用的、与上层室内相通的房间(工具间/储藏间等),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上相应户室建筑面积。

2 位于屋面的电梯机房,当其下方设有缓冲层时,若为封闭缓冲空间不计算面积。地下层中的封闭缓冲空间不计算面积。

3 屋顶水箱不计算建筑面积;屋顶水箱间、设备间层高达到2.20m 及以上的且属永久性建筑的此类房间计算建筑面积。

12.4.3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面积的总和计算。2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按房屋自然层计算。

4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等非自然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其高度在2.20m 及以上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 及以上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全封闭的人户花园、与室内相通全封闭的设备平台(含空调搁板),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室外电梯、自动扶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8 与房屋相连且相通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 m 及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 有柱或有竖向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竖向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为准计算。

13 属永久性建筑物、有柱(非独立柱、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 m 及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16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按层高2.20 m 及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7 突出外墙的落地凸窗、无油烟灶台,高度在2.20 m 及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8 室内场馆、电影院按实际层数计算。场馆和电影院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2.20m及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多层按多层计)。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围护设施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等有结构层的,按其层高2.20 m 及以上结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内部无结构层的,不论其高度和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20 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1 层高2.20m 及以上的架空层,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2 独立户室内全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竖向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3 对于建筑物内为整幢建筑服务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24 位于建筑室内或建筑主体结构以内的自动扶梯(斜步道滚梯)、自动步道(水平滚梯),参照电梯间或楼梯间的计算规则,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25 在建筑楼层靠外墙设置且与公共交通直接相连的全封闭的共享空中花园,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4.4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与室内相通的有上盖的设备平台(含空调搁板),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 独立柱、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 无顶盖的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自动扶梯(斜步道滚梯)、室外开敞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 独立户室内未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7 在建筑楼层靠外墙设置且与公共交通直接相连的未封闭的共享空中花园,顶盖距底板高度小于等于两个自然层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 有顶盖无竖向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12.4.5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符合防火规范要求,为解决消防疏散问题而设置的穿过建筑物的公共人行通道和车行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 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屋顶水箱。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的箱、罐的平台。

6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以及穿过房屋的通道用作街巷通行的部分。

7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8 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9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10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干线、地下人防支线等构筑物。11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

12 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的下方空间。

13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和功能性构件。

14 无顶盖的自动步道(水平滚梯)、室外爬梯、挂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等。

15 结构性墙体外的保温﹑隔热层。

16 层高小于2.20m 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 内地下室和半地下室。17 贮水(油)池、化粪池。

18 为局部楼层单独设置的,通过不使用楼层的通风井,烟道。

19 无明确用途且不可通达的阁楼层。

20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走廊、共享空中花园等,其顶盖距底板的高度大于两个自然层的。

21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22 突出外墙的不落地凸窗、无油烟灶台。

12.4.6 特殊情况下建筑面积的计算

1 不封闭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按其围护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向内倾斜的,按其围护结构上沿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2 不封闭阳台、挑廊、走廊等其顶盖小于底板,顶盖宽度≥0.60m,且顶盖投影不小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3 墙体向外倾斜的房屋,按各层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 墙体向内倾斜的房屋,按距底板2.20m 及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5 球状或穹顶房屋,按距底板2.20m 及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2.5 房产测量工作要求

12.5.1 外业测量要求

测量人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规划核准图纸以及竣工图纸,核对现场,实地测量并记录房屋各部位边长。

1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中,竣工图、规划核准图、实地三者内容应相符,测量的成果图形数据应与上述三者相符;房屋平面形状边长测量与数据记录应当全面、完整、清晰,具体包括∶不同平面外形的楼层、突出屋面的建筑、房屋中的井道和上空部位、阳台、室外走廊、架空通廊、架空层、门斗、门廊及雨蓬等。

2 独立成幢的房屋,以房屋外围墙体外侧为界测量; 毗连房屋的相邻墙体,由相关房屋所有权人指界,区分自墙、共墙或他墙,以墙体所有权界址为界测量:区分所有房屋应分层、分套进行测量的,相同类型的套可抽取其中不少于三套进行测量。各套间边长测量误差满足要求时,可取其平均值作为该套型测量数据。

3 房产测量可绘制草图或以竣工图为工作底图,注记以下相应内容(用红色水笔以备长久保存)。

1)在底层图纸的右上角注记北方向线"N↑";在底层图纸下部签注测量人员姓名及测量日期;

2)底层图纸右下角注明详细地址,其余层次仅注记门牌号(底层门牌号注记在实际开门处,其余层次注记在相应位置。);

3)房屋使用名义层次的应在相应的楼层图上注明名义层次;

4)专用部位在其适当位置上注记室号(无室号的注部位名称),共用部位在其适当位置上注记部位名称或使用功能(实地使用功能与图纸上记载相符的可以不再注记);

5)注记房屋各层外廓及其内外附属部位边长,注记房屋专用、共用部位室内净空边长、墙体厚度(房屋外廓的全长与室内分段长度之和的较差在限差内时,应以房屋外廓边长为准,分段测量的数据按比例配赋,超差须进行复量);

6)注记阳台开、封情况,注记墙体归属、四至情况;

7)设计层高在2.20m(含2.20m)以下的,在实地应选择一定部位测量层高,并在相应位置注明。

4 房屋尺寸丈量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检核法: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核实房屋尺寸。成套住宅须对每种户型尺寸进行核实,非成套住宅须对每个产权单元尺寸进行核实。如与施工图不符,须实量变化部位尺寸,说明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图纸差异部位情况,填写房屋实勘情况与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图纸差异对照表,参照附录G.0.4 绘制。

2)实量法:即实地丈量房屋的尺寸。应丈量房屋的外围尺寸和净空尺,丈量净空尺寸时应丈量装饰粉灰厚度和墙体厚度。丈量的外围、净空尺寸和墙体厚度应予注明。房屋边长测量精度要求按《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或符合表4-6 的要求。

12.5.2 内业制图要求

房产测量图依据房产平面测量草图绘制,是房产测量的成果。

1 房产测量图的规格一般为A4 纸图幅,在使表示的内容清晰易读的条件下,选择合适的比例尺绘制。

2 房产测量图要求绘制出房屋内各层的平面外形及层内专用部位和共用部位的平面形状、位置;

3 房屋外墙及专用和共用部位分隔墙绘单实线(专用、共用部位外墙处中心线与房屋外墙线不重合),房屋附属部位(如阳台、廊等)按房产平面图图式规定绘制;

4 注记房屋外廓、专用和共用部位边界线、房屋附属部位边长,数字取至0.01m;

5 专用部位应注记室号(无室号的注部位名称)和房型(仅限住宅),共用部位应注明部位名称或使用功能;

6 门牌号注记在底层实际开门处,其他层次注记在与底层相对应的位置上;

7 层次注记在房屋图形中下部∶有名义层次的应同时注记名义层次和实际层次,如"4-5层"名义层为"5-6 层",图上标注为"5-6 层/4-5 层";

8 图上应注明房屋幢号、座落、地上总层数、地下总层数及作图比例尺。

9 制图人与检查人签名;

详见附录成果报告书。

12.6 成果提交

1 房产平面测量报告书

2 电子光盘

12.7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操作细则

12.7.1 住宅楼分摊

1 各单元标准层的户数及户型相同且电梯、楼梯等个数、规格也相同时,所有单元的共有建筑面积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2 各单元标准层的户数相同,某一单元不同于其他单元,设有专用电梯、管道井、前室等,该单元单独设置功能区,为该单元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单元自行分摊。

3 各单元标准层的户数不相同时,将各单元划分为不同功能区,将户数及户型相同的单元可做一个功能区,各功能区内的楼梯、电梯及前室、过道等共有建筑面积计入各自功能区分摊。

12.7.2 非住宅层内单独通往住宅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非住宅和住宅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每一或几个单元不含非住宅层时,应单列功能区不参与其余单元非住宅层内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12.7.3 高层的住宅或综合楼在某几层设置的消防通道将各单元连通,此消防通道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仅连通个别权属单元的消防阳台或通道的建筑面积计入该权属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参见图12-7-3。

图12-7-3 消防通道、消防阳台图示

12.7.4 综合楼中商业层内单独通往公寓式酒店或写字楼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12.7.5 高层综合楼在标准层以上户型、户数、电梯、楼梯、过道等不全相同时,标准层以上应分别设置功能区,参见图12-7-5。

图12-7-5 户型基本一致楼层平面图示12.7.6 综合楼各塔楼和裙楼的顶层梯间及机房、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用房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因特殊要求所设的消防建筑面积列入相关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12.7.7 一层内部分为非住宅,部分为住宅,如果该层楼梯、电梯对非住宅和住宅都不开门,该层楼梯、电梯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如果该层楼梯、电梯对非住宅不开门,对住宅开门则计入住宅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如果该层楼梯、电梯对非住宅和住宅都开门则计入非住宅和住宅所在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如果该层楼梯、电梯对非住宅开门对住宅不开门则计入非住宅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

12.7.8 从底层至顶层服务各层的各种管道井计入各层所在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12.7.9 位于核心筒内的管道井、烟道,与核心筒相连并为梯间服务的通风井、烟道等,与核心筒一体作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2.7.10 一幢房屋的第二层以上有多个楼梯间(单元),并在第二层设有外走廊,从室外楼梯经外走廊进各单元楼梯,该外走廊面积与各楼梯间面积一起计入第二层以上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12.7.11 为单一产权人服务的专用楼梯(单一产权视为套内)、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均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12.7.12 单幢房屋一、二层为商业或办公,第一层单独通往第二层的梯间分摊至第二层相应功能区。

12.7.13 当电梯及前室为整幢共用时,连接公共出入口和电梯的走廊应作为整栋共有面积在整幢进行分摊计算,而不能将其作为本层的共有面积在层内分摊计算,参见图

12-7-13。即通往幢(多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的通道等应作为幢(多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一起分摊,而不将其作为某一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

图12-7-13 连接公共出入口和电梯的走廊图示12.7.14 一幢房屋的非专用楼梯或电梯,当各层的梯间平面结构相同时,其服务范围为整幢或其通过的所有功能区,因管理工作所需对个别楼层或部分楼层不设停机或不开门的,不影响该楼梯或电梯的整体分摊。

12.7.15 商业层、车库层、人防层分割成内部通道和若干权属单元,内部通道的设置如符合规划或消防要求,则内部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层内所有权属单元按其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12.7.16 现场没有安装、只预留了洞口的自动扶梯和复式单元预留的楼梯洞口视为中空,不计算建筑面积。

12.7.17 地下室各层与地面连通的楼梯间、电梯井、前室等出入口,其在地面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式如下:

1 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主墙体外的,计入地下室功能区;

2 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内,且与该幢房屋地面以上部分没有连通的,计入地下室功能区;如果地下室与地上房屋分卷办理测绘,则此部位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作为其他幢服务的梯间;

3 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内,且与该幢房屋地面以上各层连通,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范围。

12.7.18 位于地下室中的电梯井、前室、风机房、风井、管道井、楼梯、过道、警卫室、值班室等为地下室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地下室各功能区按面积比例分摊,地下室车道只分摊给地下室的机动车位、杂屋等(物管用房、社区用房除外)所在的功能区;非机动车位、无障碍车位单独设置户室,不参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若地下室有部分区域用作商业或办公等其他用途的,则该部分单独设功能区,该功能区内仅为本功能区服务的走廊、楼(电)梯间、扶梯、卫生间、管道井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给本功能区。位于该功能区内又与地下车库等相通,为商业(或办公)等其他用途部分和地下车库服务的走廊、楼(电)梯间、扶梯、卫生间、管道井等共用建筑面积,由商业或办公等其他用途部分和地下车库共同分摊。

12.7.19 结构转换层、避难层层内核心筒由幢所有功能区共同分摊。

12.7.20 地下室与裙楼、塔楼作为一幢房屋时,室内楼梯与电梯的共用面积分摊,可按如下几种情况处理,参见图12-7-20。

图12-7-20 综合楼梯间剖面图示1 楼梯1 与楼梯2 层层开门时作为整幢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2 楼梯1 与楼梯2 在地下室与塔楼开门,在裙楼不开门时,裙楼部分梯间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地下室与塔楼部分梯间面积列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3 楼梯3 层层开门时,列入地下室与裙楼部分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4 楼梯4 层层开门时,列入裙楼部分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12.7.21 联合建房项目,以双方(多方)共同名义开发建设,按分幢原则无法分开的,做一幢进行面积计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可按合法有效的分割协议各自出具测绘成果。12.7.22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应填写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表,参照附录G.0.6 绘制。分摊计算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应填写楼层面积对照表和户室面积对照表,楼层面积对照表参照附录G.0.7 绘制,户室面积对照表参照附录G.0.8 绘制。12.8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12.8.1 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幢内电梯井、楼梯间、管道井、公共厕所、垃圾道、配电间、布草间、水泵房、屋顶梯间、电梯机房、屋顶水箱间、智能监控室、消防设施房、消防通道、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技术设备层及层中设备用房等为本幢房屋服务的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各产权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房屋外墙(含山墙)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3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入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12.8.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幢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整幢服务的建筑面积,如屋顶梯间、消防楼梯、公共门厅、水泵房、配电间、幢内警卫室等。

2 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亦称功能区独用的共有建筑面积。

比如某幢楼内,专为某一商业功能区服务的楼梯(电梯)、卫生间、管理用房等。

比如商住楼,可分为住宅、商业两个功能区。住宅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主要有专为住宅功能区服务的楼梯(电梯)、室外梯、每层的门厅等。商业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主要有专为商业功能区服务的楼梯(电梯)或室外梯、门厅、柱廊等。

3 层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某一层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是在功能区下的进一步划分,如商业功能区内的专为某一层服务的通道、卫生间等共有建筑部分的建筑面积。

4 其他共有建筑面积。不包括在本款所述前三种之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12.8.3 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的确认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可凭竣工验收图为确认依据。

2 商业层、办公层、车库层、人防层等层内设置无间隔墙的基本权属单元,其内部通道等设施的设置须符合规划或消防要求,其共有建筑面积方可确认。

3 如有公共建筑空间范围界线不清、未标注功能名称、服务范围不明确等情况时,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共同说明,必要时由规划部门盖章确认。

12.8.4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应符合以下原则:

1 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分割文件或协议应由该建筑的所有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协议内容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否则不能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协议对产权分割的部位和分割方式应明确一致且无异议。

2 产权各方无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产权各方相关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只有本幢房屋内的为本幢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才能进行分摊。

4 整幢房屋在销售和产权转移、分割中只能采用一种分摊方法。

5 一幢建筑只有一个产权人的,如果不需要分层或分户提供户室面积时,则该幢建筑可取各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该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进行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与分摊计算。

12.8.5 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分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2 列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各产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

3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5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12.8.6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计算公式为:

δS i =KS i

K= ∑δS i / ∑S i

式中K——共有面积的分摊系数;

S i ——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

δS i ——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的面积(m

∑δS i ——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

∑S i ——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

12.8.7 以幢为基本单元的房屋无须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以层、套和间为基本单元的房屋应按第12.8.6 条规定分摊计算。基本单元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由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2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和间等有固定界线的部分为基本单元。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线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3 非住宅以房屋的幢、层、套和间等有固定界线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12.8.8 为单一基本单元服务的专用楼梯、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门厅等均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12.8.9 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和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和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12.8.10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 套内结构柱,包括突出墙面的壁内嵌柱和壁外立柱,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4 房屋套内与电梯井分隔部位没有隔音墙(材料)的,按分摊墙体与隔音墙(材料)整体厚度的1/2 计入房屋套内面积。

5 房屋内分隔部位设有隔音空腔的,按隔音空腔与相邻墙整体厚度的1/2 分别计入各自部位面积。

12.8.11 非住宅、非成套房屋套内面积计算执行以上规定。

12.8.12 下列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号,不进行分摊,但应参与仅为本幢服务的其他相关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1 物业服务用房。

2 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等。

3 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

4 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内可独立使用的部位。

5 无明确使用功能、空置的设备间。

12.8.13 下列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号,不进行分摊,也不参与其他相关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1 为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

2 消防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

3 幢与幢之间相连的通廊。

4 建筑物内人防设备用房。

5 建在本幢内为多幢或其他幢服务的梯间等。

6 非机动车位、无障碍车位。

7 从地面至上层室外广场的室外楼梯、自动扶梯。

12.8.14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按下列方法计算:

1 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分摊系数=幢内共有建筑面积/幢内各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2 住宅楼原则上以幢为单位采用一级分摊,当标准层内各单元户数不一致或部分单元设置电梯时,应划分不同的功能区。

12.8.15 单一用途使用功能相同的非住宅楼(住宅、别墅、整幢出具建筑面积的建筑除外)单独通往楼上的门厅、梯间等分摊至楼上相应功能区。

12.8.16 商住楼须按商业和住宅使用梯间等共有面积的不同情况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级分摊。对于较简单的商住楼(一层商业、多层住宅),一般进行幢分摊和一次功能区分摊;对于较复杂的商住楼(多层商业、多层住宅、多个塔楼),要进行二次以上的分摊。

12.8.17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商住楼的商业层内单独通往住宅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2 为本幢服务的消防通道(楼梯、电梯,连廊等)、屋顶梯间以及幢内其他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3 专为住宅部分服务并在住宅功能区内的楼梯、电梯、管道井和走廊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

4 专为商业部分服务的楼梯、电梯、门厅、过道、管道井和走廊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商业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

12.8.18 房屋的功能区可以看作建筑物内具有相同使用功能或用途的一类房屋的集合,也可以看作建筑物内接受相同分摊部位的一类房屋的集合。功能区可以由若干层房屋组成,也可由一层房屋,甚至是几套、某套房屋组成。当建筑物内某一层定义为一个功能区时,功能区内共有部位就变成了层共有部位,以此类推。功能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据住宅和商业不同的使用功能,将整幢房屋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住宅和商业两部分。

2 裙楼上有多个独立塔楼的,则各塔楼应划分为单个功能区。

3 具有特定服务对象的,以其实际功能的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

4 有附属层(结构转换层、技术层、避难层、架空层等层高2.20 m 及以上)的房屋,附属层可划分为独立的功能区。

5 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部位单独作为一个功能区。

12.8.19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优先级别应按服务范围由大到小,由整体到局部的顺序确定。优先级别低的共有建筑面积应参与分摊优先级别高的共有建筑面积。

由上而下进行分摊时,先幢分摊,然后功能区分摊,再层分摊,最后分摊至套或户,如果各功能区内各层的结构、共有建筑面积相同,则可由功能区直接分摊到户。按照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乘以分摊系数,即按式(6.8.19-1)进行分摊。具体分摊系数应按以下要求进行:1 幢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K Z =△S Z /(S Z -△S Z ) (12.8.19-1)

式中K Z ——幢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系数;

△S Z ——幢共有建筑面积,即应由全幢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m

S Z ——一幢总建筑面积(m

2 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K gi =[K Z (∑S ti +△S ci +△S gi )+△S gi ]/(∑S ti +△S ci ) (12.8.19-2)式中K gi ——功能区(i 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系数;

∑S ti ——各套户室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m

△S ci ——各层内的共有建筑面积,即由本层各户室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m

△S gi ——本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即由本功能区内各户室和层内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m

3 层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K ci =[ K gi (∑S ti +△S ci )+△S ci ]/∑S ti (12.8.19-3)

式中K ci ——各功能区内,各层(i 层)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系数。

4 建筑面积:

△S oi =K ci S ti (12.8.19-4)

S oi =S ti +△S 0i (12.8.19-5)

式中△S oi ——各户室的分摊面积(m

S oi ——各户室的建筑面积(m

S ti ——各户室的套内建筑面积(m

12.8.20 多功能综合楼的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1 综合楼中非住宅层内单独通往住宅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2 综合楼中商业层内单独通往公寓式酒店或写字楼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G.0.1 不动产测绘报告(房产测绘)封面

不动产测绘报告

(房产测绘)

受理编号:

分栋报告编号:

委托方:

房屋坐落:

测绘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审定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G.0.1 不动产测绘报告(房产测绘)样式G.0.2 房屋测量成果说明

房屋测量成果说明

1 、本不动产测绘成果是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权属资料及委托勘测的不动产现状进行测绘、计算,只反映该不动产测绘时的实际状况,不动产登记面积以登记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2 、本不动产测绘成果中使用的长度单位为米,面积单位为平方米。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上所示尺寸为墙(柱)中轴线尺寸,层半墙面积为零的,所示尺寸为外轮廓尺寸,另有注明的除外;阳台外边线为实线的阳台为封闭阳台,阳台外边线为虚线的阳台为不封闭阳台。

3 、本不动产测绘成果所述不动产用途均为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

4 、建筑面积计算采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房产面积测算软件进行。

5 、本不动产测绘成果:宗地总面积为使用权面积与规划路幅(或绿化面积等)之和,房屋套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含阳台面积)与分摊面积之和。

6 、不动产测绘成果中的规控面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规控外面积指超出规划批准面积之外的建筑面积。

7 、本不动产测绘成果绘制的房产分层分户图不反映房屋内部结构。

8 、本不动产测绘成果在正式提交前,已提请委托方检查校对并签字确认,委托方对确认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9 、本不动产测绘成果为不动产最终测绘成果,如规划条件、宗地内地物、房屋客体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告之测绘单位做变更测量,否则该测绘成果自动失效。

10 、本成果为测绘成果,不能直接作为权属证明。

附录G.0.2 房屋测量成果说明样式G.0.3 房屋所有权登记四面墙界申报表

房屋所有权登记四面墙界申报表委托方

房屋坐落

四 面 墙 体 所 有 权 情 况四至 产权人指界 邻户有无异议 备 注

东墙

(签章) (签章)

南墙

(签章) (签章)

西墙

(签章) (签章)

北墙

(签章) (签章)

审核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备注

附录G.0.3 房屋所有权登记四面墙界申报表样式G.0.4 房屋实勘情况与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图纸差异对照表

房屋实勘情况与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图纸差异对照表受理编号: 房屋坐落:

序号 审批图情况 实勘情况 备注测绘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我单位对以上实勘结果与审批图差异情况已进行核查,确认

属实,并无其他差异,若房屋尺寸与布局以后再发生其他变动,一 切责任由我方承担。委托方意见

(单位盖章)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上述差异情况第 条(共 条)

请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是否满足 条件核实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备注

附录G.0.4 房屋实勘情况与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图纸差异对照表样式

G.0.5 勘测成果表

勘测成果表测绘类型: 受理编号:

委托方

土地权属来源

证明材料

宗地代码

面积单位: m宗地面积 权利性质

土地用途 使用期限

房屋坐落

自然幢代码 测量号

房屋主要结构 竣工时间 主要用途

房屋总层数 地上层数 地下层数 附层

东墙: 南

房屋所有权四至墙界

墙:

西墙: 北

墙:已拆除需注销的

自然幢代码 / 测量号

房屋测绘面积 规控内面积 规控外面积

房产测绘范围

测量员: 日期:

测绘成果质量合格,同意出具测绘报告。

测绘检查

审核人:日期:

日期: (盖章生效)同意备案。

成果

备案

备案部门(盖章生效): 日期:注:不动产勘测结论内容须包含: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用地红线或国土证等)及批准情况;2) 房屋是否位于宗地红线有效用地范围内的情况描述;3)房屋规划批准情况;4)预测或实测房屋层次、 结构、面积、用途、墙界及差异情况等。

附录G.0.5 勘测成果表样式

G.0.6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

受理编号:建设单位 联系人

房屋坐落 联系电话

设计用途 □住宅 □商业 □商住 其它:

测绘类型 □初始测绘 □变更测绘 □析产测绘分摊方法 □按《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 ) □按协议

□是,栋号为:本栋房屋所在楼盘小区与已测绘的房屋相比

是否有相同房屋

□否

□是报建图为同一户型房屋,实际户型是否为同一户型

□否,其房号为:功能区 共有建筑面积范围

整栋 建在栋内仅为本栋服务的,见附表

功能区一:

功能区二:

功能区三:

功能区四:

自留的

共有建筑部位

公用 设施 说明 建设单位对本表格所 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阳台全封闭 □阳台未全封闭;

□落地凸窗 □凸窗不落地;

建设单位: ( 盖章 )

□顶层露台无顶盖; □顶层露台有顶盖(实为阳台)。

年 月 日

附录G.0.6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样式G.0.7 楼层面积对照表

楼层面积对照表

测量号:

建筑面积: (㎡)层次 层建筑面积 层套内面积 层阳台面积 层公用面积 层半墙面积 层高合计

测量员: 校对: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G.0.7 楼层面积对照表样式G.0.8 户室面积对照表

户室面积对照表自然幢代码: 测量号:

受理编号: 房屋主要结构: 建筑面积:(㎡)房屋坐落:

层次户室号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分摊面积 阳台面积分摊系数 户室结构 备注测量员: 校对: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G.0.8 户室面积对照表样式G.0.9 房屋分层平面图

附录G.0.9 房屋分层平面图样图G.0.10 房屋分户平面图样图

(只在提供电子文件时上传电子图片)

附录G.0.10 房屋分户平面图样图

13 地籍测量13.1 一般规定

13.1.1 地籍测绘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土地审批资料及批准用地红线图;

2 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3 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

4 其他资料。

13.1.2 宗地与定着物的单元设定与编码规则应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 要求执行。

13.1.3 宗地初始登记的应进行地(权)籍调查。

13.1.4 地籍测量应按照《地籍测绘规范》要求执行,符合《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要求。

13.2 要素测量

13.2.1 地籍要素测量的对象主要包括:

1 界址点、线以及其他重要的界标设施;

2 建筑物和永久性的构筑物;

3 地类界和保护区的界线;

4 其他重要的标志性地物、地貌。

13.2.2 宗地要素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实地测量宗地草图上应绘注所有界址点,明显界址点采用数字测量方法实地测定,难以直接测定的界址点可用交会或勘丈等方法测定,界址点、界址线精度应符合《CH5002 地籍测绘规范》或本规定第4 章相关规定的要求。所有界址点位置信息须以坐标数据提交,并填写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参照附件B.0.8 样式编制。

13.2.3 不动产登记时,现状无整改、变动,规划条件等未变化的,竣工验收前出具的不动产测绘成果可用于登记;若相关审批资料有变更或客体有整改、变动的,应补充调查和重新测量,出具不动产测绘报告书。

13.2.4 宗地图的编制应结合调查工作底图和宗地草图,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确认宗地范围,测绘宗地内部及其周围变化的不动产权籍要素和地形要素。测绘与权属调查方法按《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执行。

13.3 地(权)籍调查

13.3.1 一般规定

1 依据用地批准文件、红线图和规划审批文件、图纸等资料确定地籍调查范围、核实范围内土地用途。

2 调查红线范围周边相邻的权属状况,核实现在实际使用者名称。

3 按《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制作技术成果。

13.3.2 调查内容和方法

1 调查内容

以宗地为单位,查清宗地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状况,包括宗地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

1)宗地信息。查清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四至、面积等土地状况。

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宗地,还应查清承包地块的发包方、地力等级、是否划定为基本农田、水域滩涂类型、养殖业方式、适宜载畜量、草原质量等内容。2)房屋等构(建)筑物信息。查清房屋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规划用途、幢号、户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针对宗地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还应查清其权利人、构(建)筑物名称、构(建)筑物数量或者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等。

3)森林、林木信息。查清森林与林木的权利人、坐落、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面积、起源、主要树种、株数、林种、共有情况等内容。

2 调查方法

采用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内容,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

1)对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内外业核实的调查方法。

2)对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核实、调查的方法。3)对无权属来源资料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调查的方法。

13.4 成果制作

13.4.1 宗地图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地籍图为基础,利用地籍数据编绘宗地图;

2 比例尺和幅面应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一般采用1:500 或1:1000 比例尺表示;特别大的宗地可用1:2000 比例尺表示。A4 幅面数字宗地图比例尺大小原则上为1:500,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比例尺分母以整百数为宜;

3 宗地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宗地代码、土地权利人、土地用途、宗地面积;

2)房屋的幢号,其中幢号用(1)(2)(3)……表示并标注在房屋轮廓线内的左下角;3)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界址边长;

4)用加粗黑线表示建(构)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在房屋的轮廓线;如果宗地内的建(构)筑物不存在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则不表示;

5)相邻宗地权利人名称、道路、街巷名称;

6)指北针、比例尺、制图日期、测量员、审核人等。

4 宗地面积按如下要求进行计算和汇总:

1)面积量算采用坐标解析法、实测几何要素解析法;

2)面积量算宜独立进行两次,当采用软件计算时可只计算一次,但应校核输入数据;3)面积应以㎡为单位,面积量算完成之后,应对量算的原始数据加以整理、汇总。13.4.2 宗地图样式

1 地籍宗地图

1)地籍宗地图图幅面大于A4 的(参照附录H.0.8 绘制)。

2)地籍宗地图图幅面为A4 的(参照附录H.0.9 绘制)。

2 不动产宗地图(参照附录H.0.6 绘制)。

13.4.3 不动产(地)权籍调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本宗地不动产单元号及其所在图幅号;

2 土地坐落、权属证明、宗地四至、土地权利人名称;

3 权利类型、权利性质

4 法人代表或者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5 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和使用期限;

6 界址调查记录;

7 宗地图;

8 权属调查记事;

9 权籍测量记事;

10 审核意见;

11 其他事项。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具体填写应参照《地籍调查规程》执行

13.4.4 地籍调查表样式

见《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附录A 地籍调查表。

13.4.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样式:

1 封面(参照附录H.0.2 编制);

2 宗地基本信息表(参照附录H.0.3 编制);

3 界址签章表(参照附录H.0.4 编制);

4 界址标示表(参照附录H.0.5 编制);

5 不动产宗地图(参照附录H.0.6 绘制);

6 调查审核表(参照附录H.0.7 编制)。

13.4.6 房产和地籍一并测绘后,出具的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 不动产测绘报告(参照附录H.0.1 编制);

2 目录;

3 概述;

4 不动产测绘报告(地籍测绘)(参照附录H.0.1 编制,注明地籍测绘);

1)测量技术依据;

2)控制测量、界址测量;

3)其它要素测量、图件的测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参照附录H.0.2~H.0.7 编制);

5)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参照附录B.0.8 编制);

6)不动产宗地图(参照附录H.0.6 绘制);

5 不动产测绘报告(房产测绘)(参照附录G.0.1 编制);

1)测绘声明(参照附录A.0.2 编制);

2)测绘责任人(参照附录A.0.3 编制);

3)房屋测量成果说明(参照附录G.0.2 编制);

4)房屋所有权登记四面墙界申报表(参照附录G.0.3 编制);

5)房屋实勘情况与行政审批图纸差异对照表(参照附录G.0.4 编制);

6)勘测成果表(参照附录G.0.5 编制);

7)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参照附录G.0.6 编制);

8)楼层面积对照表(参照附录G.0.7 编制);

9)户室面积对照表(参照附录G.0.8 编制); 10)房屋分层平面图(参照附录G.0.9 绘制)。 6 质量评价; 7 成果目录; 8 成果附件。 13.4.7 不动产测量报告编写要求 不动产测量报告主要反映日常不动产测量的技术标准执行情况、技术方法、程序、成果质量和主要问题的处理等情况。不动产测绘技术报告是长期保存的重要技术档案,编写要求 如下:13.4.7.1 基本要求 1 不动产测量报告技术报告由承担生产任务的项目负责人编写。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报告的客观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签字,并对编写质量负责。

2 内容要真实、完整。文字要简明扼要,公式、数据和图表应准确,名词、术语、符号、代号和计量单位等应与有关法规、标准一致。

3 报告体例中的一级标题不能省略。根据具体的测量内容,如果二级标题所指的内容没有做,则填写“无”。

4 报告中的内容可以增加和细化,但不能减少。 13.4.7.2 内容说明 1 概述 1)任务来源。主要阐述委托任务的单位、时间、请求测量的文件等。 2)不动产简况。主要阐述不动产的位置、权属性质和类型、权属的历史及其沿革、原有调查测量登记等情况

3)测量内容。主要阐述本次需要测量的具体工作,如控制点、界址点、面积、放样、地物地貌等。

4)测量工具。说明本次测量所使用的GPS 接收机、全站仪、钢尺等测量仪器的型号和规格及其检定情况。

2 测量技术依据。 列出本次测量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 3 控制测量 具体指明控制坐标是从哪个单位来的,坐标系统名称等。说明控制检查和控制测量的方法和操作步骤。

4 界址测量 说明界址检查、界址放样、界址测量的方法和操作步骤。 5 其它要素测量 说明地物、地貌和其他要素测量的方法和操作步骤 6 图件的编制 说明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的编制方法和程序 7 房屋测算报告书 说明房屋面积测算的方法和操作步骤。 8 质量评价 主要阐述测量成果的质量状况和可用性。 9 成果目录 按照具体的测量内容提交相应的成果。其中现场照片等影像必须提交。 10 成果附件 需要提交的其他成果资料或对成果的说明。

H.0.1 不动产测绘报告封面

编号:

不动产测绘报告

宗地(宗海)代码: 房屋等定着物代码: 宗地(宗海)位置: 项目名称: 测量员(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测量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H.0.1 不动产测绘报告(地籍测量)封面样式H.0.2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封面

附件H.0.2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封面样式H.0.3 宗地基本信息表

宗地基本信息表

所有权

权利人类型权 利 人

证件种类

使用权

证件号

通讯地址

国有土地权利类型 权利性质 国有土地使

使用证

坐落

证件种类 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电话或负责人姓名

证件号

证件种类 居民身份证

电话

证件号权利设定方式 地表

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代码

预编宗地代码 宗地代码

不动产单元号

比例尺所在图幅号

图幅号

北:

东:宗地四至

南:

西:

等级 价格(元)批准用途 实际用途

地类编码 地类编码

建筑占地批准面积( m 2 ) 宗地面积

总面积 (m 2 )

( m 2 )

建筑总面积 (m 2 )土地使用期限

共有/共用权利人情况

说明

附件H.0.3 宗地基本信息表样式H.0.4 界址签章表

界址签章表

界址线 邻宗地 本宗地

日期

指界人姓名

(签章)

附件H.0.4 界址签章表样式H.0.5 界址标示表

界址标示表

界址线类别 界址线位置 说明

界址 间距界址 点号

界 址 线

田 埂 内 中 外

( m )

附件H.0.5 界址标示表样式H.0.6 不动产宗地图

附件H.0.6 不动产宗地图样图H.0.7 调查审核表

调查审核表权属调查

记事

调查员: 日期:地籍测量

记事

测量员: 日期:地籍调查 结果审核

意见

审核人签名: 日期:

附件H.0.7 调查审核表样式H.0.8 地籍宗地图图幅面大于A4 的

附件H.0.8 地籍宗地图图幅面大于A4 的样图H.0.9 地籍宗地图图幅面为A4 的

附件H.0.9 地籍宗地图图幅面为A4 的样图

14 成果组织14.1 成果文件的组织

14.1.1 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应按照以下目录树结构进行成果数据的组织、命名、打包。除提交成果数据外,还须提供对应的入库数据。

14.1.2 土地勘测定界

[受理编号]+土地勘测定界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docx

土地勘测定界图.dwg

用地地理位置图.pdf

入库数据

土地勘测定界.mdb 或.gdb14.1.3 地籍调查成果组织

[受理编号]+工程建设项目日常地籍测绘

日常地籍测绘报告

日常地籍测绘成果报告书.docx

宗地图.dwg

地籍调查表.pdf

入库数据

地籍调查数据.mdb 或.gdb14.1.4 现状地形图测绘成果组织

[受理编号]+工程建设项目现状地形图测绘

现状地形图测绘成果

现状地形图测绘成果报告书.docx

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状地形图.dwg

现状地形图分幅结合表

入库数据

现状图.mdb 或.gdb14.1.5 规划放线成果组织

[受理编号]+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放线

规划放线成果

规划放线成果报告书.docx

放线结果报告单.docx

现场交桩登记表.docx

工程规划放线控制点成果表.docx

工程放线定位图.dwg

入库数据

工程放线定位图.mdb 或.gdb14.1.6 正负零验线测量成果组织

[受理编号]+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测量

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测量成果

益阳市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测量成果报告书 .docx

正负零验线结果差异表 .docx

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比对附图 .dwg

入库数据

工程放线定位图.mdb 或.gdb14.1.7 房产面积预测算成果组织

[受理编号]+房产预测算

项目名称房屋幢线图.dwg

房屋坐落

房屋栋号房产预测绘报告.docx

房屋栋号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dwg(含功能区、分摊关系、墙体厚度、多边形类型等属性信息)

房屋栋号房产预测绘.mdb 或.xml(含功能区、分摊关系、墙体厚度、多边形类型等属性信息,与dwg 配套)

房屋栋号分层图

第X 层.jpg14.1.8 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测量

[受理编号]+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测量

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测量

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成果报告书 .docx

用地复核界址点成果表 .docx

用地复核宗地图 .dwg

建(构)筑物主要技术指标竣工测量成果表 .docx

建设项目与规划审批差异对照表 .docx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图 .dwg

规划竣工定位比较图 .dwg

绿地面积计算图 .dwg

地下管线成果使用说明 .docx

地下管线成果表 .docx

地下综合管网竣工图 .dwg

附件

入库数据

现状图 .mdb 或 .gdb

地下综合管网竣工图 .mdb 或 .gdb

规划竣工图 .mdb 或 .gdb

用地复核竣工验收图 .mdb 或 .gdb14.1.9 房产实测绘成果组织

[受理编号]+房产实测绘

项目名称房屋幢线图.dwg

房屋坐落

房屋栋号房产实测绘报告.docx

房屋栋号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dwg(含功能区、分摊关系、墙体厚度、多边形类型等属性信息)

房屋栋号房产实测绘.mdb 或.xml(含功能区、分摊关系、墙体厚度、多边形类型等属性信息,与dwg 配套)

房屋栋号分层图

第X 层.jpg

房屋栋号分户图

序号.jpg14.1.10 人防测量成果组织

[受理编号]+人防测量

人防测量成果

人防测量成果报告书 .docx

人防测量成果表 .docx

人防工程竣工定位总平面图 .dwg

地下室核实面积测量图 .dwg

人防空间位置示意图 .dwg

入库数据

人防工程竣工定位总平面图 .mdb 或 .gdb

地下室核实面积测量图 .mdb 或 .gdb14.1.11 消防测量成果组织

[受理编号]+消防测量

消防测量成果

消防测量成果报告书 .docx

建筑类别测量表 .docx

建总平面布局测量表 .docx

消防核实测量总平面图 .dwg

建筑高度略图 .dwg

地下室测量表 .docx

地上建筑测量表 .docx

防火分层平面略图 .dwg

安全疏散测量表 .docx

防烟分隔测量表 .docx

安全疏散和防烟分隔略图 .dwg

其他测量表 .docx

入库数据

消防核实测量总平面图 .mdb 或 .gdb

建筑高度略图 .mdb 或 .gdb

防火分层平面略图 .mdb 或 .gdb

安全疏散和防烟分隔略图 .mdb 或 .gdb14.2 成果文件的要求

14.2.1 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数据中文件夹及文件名中不得包含“\”、“/”、“:”、“*”、“?”、“<”、“>”、“|”以及空格等特殊符号。

14.2.2 成果文件应提供通用的文件格式,包括图形文件dwg、数据库文件mdb、成果报告文件docx。

dwg 用AutoCAD2004 版本,兼容以上至2016 版;

mdb 用Office2010 版本,兼容以下版本;

docx 用Office2007 版本,兼容以下版本。

14.2.3 项目编号命名规则为:[类别]+“-”+[年月]+ “-”+ [流水号]+ “-”+[修改号]。

[类别]简称规定: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测量简称“YX”、房产预测绘简称“YC”、竣工验收综合测绘简称“JG”;

[年月]采用数字组成表示,如2019 年12 月进行的项目则表示为201912;

[流水号]由001 到999 的三位数字组成;

[修改号]由01 到99 的两位数字组成,若没有修改记录,则不显示修改号。

如测绘单位在2019 年12 月承接的第34 个“多测合一”项目且无修改的项目编号为:YX/YC/JG-201912-034

本项目中房屋测绘编号为:在以上编号后加“-”+“F”[流水号]:YC/JG-201912-034-F00114.2.4 竣工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组织顺序:

1 封面;

2 测绘声明;

3 测绘责任人;

4 成果说明;

5 成果图表

1)建设项目竣工实测主要技术指标表;

2)建设项目与规划审批差异对照表;

3)用地复核界址点成果表;

4)用地复核竣工验收图;

5)建(构)筑物主要技术指标竣工测量成果表;

6)规划竣工图;

7)人防测量图表;

8)消防测量图表

9)绿地面积计算图;

10)地下管线成果使用说明;

11)地下管线成果表;

12)地下综合管网竣工图。

6 附件一: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1)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封面;

2)宗地基本信息表;

3)宗地面积信息表;

4)界址标示表;

5)不动产宗地图;

6)调查审核表。

7 附件二:不动产测绘成果(分幢出具)

1)不动产测绘报告封面;

2)不动产测绘报告目录;

3)不动产测绘成果说明;

4)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5)宗地图;

6)房屋所有权登记四面墙界申报表;

7)房屋实勘情况与规划报建图差异对照表;

8)不动产勘测成果表;

9)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

10)楼层面积对照表;

11)户室面积对照表;

12)房屋分层平面图。

15 成果图件制图标准15.1 一般规定

15.1.1 比例尺

成果图件宜采用1:500 基本比例尺进行编绘,1:500 比例尺无法满足应用需求时,应在图框底部居中位置注明比例尺。

15.1.2 基础地形图

“多测合一”成果图件中基础地形图的地理要素分类、编码、属性结构以及表达方式等应符合《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 部分: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20257.1)、《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GB 21139)的相关要求。

15.1.3 图件样式

成果图件样式参见成果图件样图。

15.2 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测量

15.2.1 分幅

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比对附图采用任意矩形分幅,当图形面积较大时应分多幅表示,且每幅图尺寸应不大于914mm(宽)×1500mm(长)。

15.2.2 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测量有关要素式样

成果图件图中正负零验线比对附图有关要素的层名、符号名称、符号图例、符号类型、颜色的制作参考下表执行。

表15-1 正负零验线比对附图有关要素式样表(1 ︰ 500)1 实体类

层名 符号名称 符号图例 符号类型 颜色( RGB )规划用地红线 用地红线 线 255,0,0规划用地红线 红线坐标 . 点 225,0,0建(构)筑物 建(构)筑物拓扑面 面 255,136,0建(构)筑物 实测建(构)筑物边线 线 255,0,255规划图标注层 间距标注 6.0M 线 225,0,0建(构)筑物 道路实测中心线 线 225,0,0规划道路层 规划道路线 线 0,0,255

点 0,255,0规划道路层 规划路绿化带控制边线 线 0,255,02 注记类

层名 符号名称 符号图例 符号类型颜色( RGB) 字体说明

规划图标注层 房屋注记 房屋注记 注记 255,0,0 宋体;字高: 4.2 ;

字宽: 4.2规划图标注层房屋边长注记 房屋边长注记 注记 255,0,0 黑体;字高: 3.2 ;

字宽: 3.2规划图标注层现有道路注记 现有道路注记 注记 255,255,255 宋体;字高: 3.0 ;

字宽: 3.0

方正细等线简体;规划图标注层 其他注记 其他注记 注记 207,103,0

字高: 2.5 ;字宽: 2.5

方正细等线简体;规划图标注层求取坐标注记 求取坐标注记 注记 255,255,255

字高: 2.5 ;字宽: 2.5规划图标注层给定坐标注记 给定坐标注记 注记 255,255,255 方正细等线简体;

字高: 2.5 ;字宽: 2.5

方正细等线简体;规划图标注层 角度注记 角度注记 注记 255,0,0

字高: 2.75 ;字宽: 2.75规划用地红线 红线注记 红线注记 注记 0,0,255 宋体;字高: 3.0 ;

字宽: 3.0规划道路层 规划道路注记 规划道路注记 注记 255,0,255 宋体;字高: 3.0 ;

字宽: 3.0

方正细等线简体;竣工图标注层建筑角点坐标 建筑角点坐标 注记 255,255,255

字高: 2.6 ;字宽: 2.6

方正细等线简体;竣工图标注层建筑结构注记 建筑结构注记 注记 255,0,0

字高: 3.2 ;字宽: 3.215.3 不动产测绘

15.3.1 分幅

房产分层分户图的幅面可选用787mm×1092mm 的1/32 或1/16 等尺寸。

15.3.2 不动产预测绘有关要素式样

成果图件中房屋幢图有关要素的层名、符号图例、符号类型、颜色的制作参考下表执行。

表15-2 房屋幢线图有关要素式样表(1:500)

层名 符号图例 符号类型 颜色( RGB) 简要说明

房屋幢线 线 255,255,255 线宽 0.15

等线体;

幢号注记 ** 苑 1 栋 注记 255,255,255

字高: 1.0 ;

字宽: 1.0成果图件中房产分层分户图有关要要素的符号名称、符号图例、符号类型、颜色

的制作参考下表执行。

表15-3 房产分层分户图有关要素式样表(1:500)符号名称 符号图例 符号类

型 颜色( RGB) 简要说明

线 255,0,0 线宽 0

线 0,0,255 线宽 0

线 0,0,255 线宽 0边长注记 7.60 注记 25 5,255,255 宋体;字高 0.35 ;字宽 0.35

注记 255,255,255 宋体;字高 2.0 ;字宽 2.0

注记 255,255,255 宋体;字高 2.0 ;字宽 2.015.4 竣工综合测绘

15.4.1 分幅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图、绿地面积计算图采用任意矩形分幅,当图形面积较大时应分多幅表示,且每幅图尺寸应不大于914mm(宽)×1500mm(长)。

房产分层分户图的幅面可选用787mm×1092mm 的1 /32 或1/ 16 等尺寸。宗地图的幅面应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

15.4.2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有关要素式样

成果图件中规划竣工图、绿地面积计算图有关要素的层名、符号名称、符号图例、符号类型、颜色的制作参照CASS10.1 软件自带图层属性执行。

15.4.3 不动产测绘(地籍测量、房产实测绘)有关要素式样。

成果图件中宗地图有关要素的层名、符号名称、符号图例、符号类型、颜色的制作可参考下表执行。

表15-4 宗地图有关要素式样表(1: 1000)层名 符号名称 符号图例 符号类

型 颜色( RGB)) 简要说明

线 255,0,0 线宽 0.3

各类界址点均用 直径 1.0mm 圆 圈表示,圆圈线 宽为 0

点 255,0,0界址点 界址点

线宽 0.3 房屋

幢线与表 15-2 中房屋幢线 房屋幢线

的房屋幢线相同幢号注记 幢号注记 ** 苑 1 栋 注记 255,255,255 等线体;字高:

2.0 ;字宽: 2.0

注记 255,0,0 等线体;字高:界址点号 界址点号

2.0 ;字宽: 2.0

等线体;字高:

注记 255,0,0

4.0 ;字宽: 4.0面积注记

等线体;字高:

注记 255,0,0

3.0 ;字宽: 3.0

注记 255,255,255 等线体;字高:权属注记 权属注记

3.0 ;字宽: 3.0

本技术规定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 “ 必须 ” ,反面词采用 “ 严禁 ” ;

2 )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 “ 应 ” ,反面词采用 “ 不应 ” 或 “ 不得 ” ;

3 )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 “ 宜 ” ,反面词采用 “ 不宜 ” ;

4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 可 ” 。

2 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程执行时,写法为: “ 应符合 ……规定 ” 或 “ 应按 ……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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