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 — 2022 — 14008
湘建设〔 2022 〕 7 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
加强新建建筑高度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大)队:
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和县城脱离实际需求,盲目建设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增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我省建筑高度管控,促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上(含)城市,不得新建 50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城市,不得新建 25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二、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上(含)城市,严格限制新建 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建设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 15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建设的,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三、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城市新建 15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上(含)城市新建 25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均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四、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县城新建住宅以 6层为主, 6 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 70% 。县城新建住宅原则上不超过 18 层、 54 米;确需建设 18 层、 54 米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城市新建 80 米以上住宅建筑和 100 米以上公共建筑,县城新建18 层、 54 米以上居住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要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并应书面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切实加强新建建筑高度管控。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出具等规划许可环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初步设计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等环节,对新建建筑高度进行审核;消防救援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建筑高度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是否匹配的问题,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 年 1 月 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1
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办事指南
(供各市州参考)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 2011 年 4 月 22 日予以第一次修正, 2019 年 4 月 23 日予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5 年 1 月 22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 2016 年 9 月 13 日、 2018 年 12 月 22 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 2020 〕 94 号)第二条第一款: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 证照分离 ” 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 2021 〕 30 号)第三条:自 2021年 7 月 1 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企业如实填写《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表》所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并打印申请表;附件资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 ( 原件备核 ) 。实行电子化申报的,提交资料的原件扫描件。
(二)备案
备案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并受理之后,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同意备案的核发同意备案通知书和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不同意备案的,核发不同意备案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理由。
(三)制证
备案部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证书打印管理系统印制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并在证书编号一栏注明 “ 备案 ” 。
三、申请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申请表
(二)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
(四)财务报表或第三方审计报告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六)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及执业资格证书
(七)技术工人身份证及执业资格证书附件2
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
备案申请表
申报企业: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申请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手续。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三、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百分数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四、本表中带 □ 的位置,用 √ 选择填写。
五、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 A4 ( 210mm 297mm )型纸。
六、本表须附有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按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公场所资料、企业章程、财务资料、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资料和技术工人资料及其它资料 ” 的顺序分册装订。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简历
三、技术负责人简历
四、技术工人人员名单
《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申请表》填写说明
附件3
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承诺书(模板)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单位 ,于 年 月 日申请办理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事项,现就本次备案事项申请涉及人员、场所、社保等情况,作出如下承诺:
1 、社会保险承诺:我单位(公司) ( 企业名称 ) 已与此次申请使用的技术负责人以及技术工人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务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要求,我单位(公司)已为上述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社保账号: ,密码: )。
2 、办公场所(厂房、设备)承诺:我单位(公司)在提交申请时,已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文件中要求的,前述资质应具有的办公场所。
3 、电子材料真实性承诺:我单位(公司)在提交申请时,承诺上传至资质申报审批系统的扫描件均为原件扫描,且均已取得相关当事人同意。
以上陈述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达,我单位(公司)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或盗用信息,如有违反承诺事项,接受审批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其他惩戒,对所造成的其他经济和法律后果,本单位自行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