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经营类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联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2〕680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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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2-02045

湘发改投资规〔 2022 〕 680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经营类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

投资联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 > 的通知》(湘政办发〔 2022 〕 26 号)要求,建立完善各级投资联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经营类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现将《湖南省经营类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联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科技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2 年 8 月 26 日

湖南省经营类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

投资联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风险防控,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政办发〔 2022 〕 26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类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湘政办发〔 2022 〕 26 号文件所指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全省各县市区所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以及各市州所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 2 亿元及以上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营类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管理。所称投资联审,是指经营类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完成本级决策程序后,履行立项程序(核准、备案)前,由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联审机制,对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以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开展联审,联审意见作为履行立项程序的要件。

第三条 投资联审实行省、市分级联审机制。省级投资联审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建立,负责对各市州、县市区所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 2 亿元及以上的经营类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开展投资联审。

市级投资联审机制,可参照省级做法,由市州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市级科技、工信、财政部门建立,负责对各县市区所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的经营类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开展投资联审。

各级投资联审机制视具体情况,可邀请其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与联审。

第四条 投资联审机制重点审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项目是否符合生产力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等。其中,财政部门重点审查项目使用的政府性资金是否合理,发展改革会同科技、工信等行业管理部门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市场化、有经营性收益的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 申请开展投资联审须提供以下资料:

1 、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开展投资联审的请示文件;

2 、项目和项目单位基本资料(简介、法人资格证明、注册登记证明、与项目相关业绩证明、债务情况等);

3 、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附件 1 );

4 、项目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5 、项目单位出具的项目运营收益预计情况及全生命周期融资收益平衡方案;

6 、项目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经实地考察和评定,出具的初审意见;

7 、核准制项目达到项目申请报告深度要求的相关材料;

8 、市州联审通过项目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

9 、其他必要文件。

第六条 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在申请开展投资联审前,必须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同意。为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联审机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联审频率。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经营类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定并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州发展改革委,申请由市州投资联审机制开展投资联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州投资联审机制完成县市区上报项目投资联审,形成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附件 2 ),向县市区反馈投资联审结果;负责汇总联审通过县市区投资 2亿元及以上经营类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市州本级投资 2亿元及以上经营类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对本级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定并出具初审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由省级投资联审机制开展投资联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省级投资联审机制对市州上报项目进行投资联审,形成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并向市州反馈投资联审结果。

原则上各级投资联审机制应在收到投资联审申请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并出具投资联审意见。

第七条 投资联审一般采取集体研究或征求意见形式开展,对投资额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情况较为复杂的项目,也可适当增加实地考察、专家论证等形式或环节。

第八条 投资联审项目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通过:

1 、决策程序完备、提供资料真实;

2 、资金来源合理;

3 、不存在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行为;

4 、符合各级各部门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

5 、属于确需政府支持的经营性项目范围。

第九条 参与联审单位和专家均应独立填写联审意见登记表(附件 3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投资联审意见,并注明理由,单位须加盖公章,专家须签字,由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作为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附件存档。发展改革部门综合联审单位和专家意见,形成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

第十条 投资联审要遵循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准确原则。项目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对项目资料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予以一票否决并全省通报。

第十一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各类经济功能区项目管理级别由各市州参照本办法要求研究决定。本办法不适用于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社会企业投资建设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附件: 1 、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标准模板)

2 、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标准模板)

3 、联审意见登记表(标准模板)附件 1

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标准模板)

XX 年 X 月 X 日, XX 主持召开了 X 市 / 县人民政府第 XX次常务会议。关于 XX 项目,会议研究议定了以下意见:

一、同意由 XX (单位)实施 XX 项目,总投资为: ......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 ...... ,资金来源为: ...... 。

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 〔 2022 〕 26 号)要求,请投资主管部门抓紧按程序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开展投资联审,按照上级部门联审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市 / 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附件 2

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

(标准模板)

XX :

报来《关于对 XX 项目进行联审的请示》及其附件收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 〔 2022 〕 26 号),经省(市)发改、财政、工信、科技等相关部门联审,现将有关意见反馈如下。

一、同意提出的项目建设方案和有关资金安排意见。即 XX项目总投资为: ......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 ...... ,资金来源为: ...... 。

二、严格按照以上项目总投资、建设方案和资金安排意见落实建设资金、开展项目建设,严禁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不得实施本意见同意范围之外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如建设方案、资金来源发生变化,请在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重新审议通过后,及时报我委重新进行联合审查,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后,方可继续实施。

XX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附件 3

联审意见登记表

(标准模板)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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