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常办〔2019〕5 号
关于印发《岳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
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岳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已经2019 年3 月29 日岳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9 年3 月29 日岳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 年4 月1 日印发
岳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者闭会期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全县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经主席团会议决定将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改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实事求是,事由明确,内容清楚、具体。
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一)属于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
(三)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
(四)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组织议案组受理;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工委”)受理。
第五条 联工委应会同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机构综合分析,在每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选择一些事关全局、群众普遍关心和有重要影响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当年的重点处理建议,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定。对重点处理建议进行重点办理和重点督办。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联工委应在闭会后一个月内交办。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联工委应及时交办。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其内容分别交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并负责交办。
第八条 有关机关、组织对交办的不属于本机关、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并说明理由,不得滞留或自行转办。
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十日内重新协调落实承办单位;属于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机关和组织职责范围内的,由联工委重新协调落实承办单位。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交办机构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应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分别答复代表。
第十条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明确办理责任,提高办理工作实效和水平。
第十一条 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能够解决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可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的,应明确办理时限,妥善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或者代表反映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研究办理。
第十二条 有关机关、组织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应积极主动配合承办单位的工作。办理前有关机关、组织应与代表面商办理工作方案,对重点处理建议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及时报告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办理后应充分听取代表对办理答复的意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针对代表建议的内容,客观、具体、明确地答复代表。答复工作按下述要求进行:
(一)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分别答复代表。
(二)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答复领衔代表外,还应当答复每位附议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由领衔代表转复附议代表;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应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本团代表。
(三)答复件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有关机关、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答复件应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解决,予以解释说明的标“C”。
第十五条 有关机关、组织每年应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开展复查,对近年已纳入规划和工作计划逐步解决的“B”类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建立跟踪落实制度,积极推进,并在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再次答复。每年的续办落实情况要向交办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及时了解代表对建议办理和答复的意见。
代表应当在收到答复十日内,书面向承办单位反馈对办理和答复的意见。代表反馈不满意意见时,应当注明不满意的具体原因。
代表对办理和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当面听取代表意见,重新研究办理,并在收到反馈意见后一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每年九月底以前,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向联工委报送本年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办工作采取全面督办和重点督办相结合的原则。主任会议成员和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分工督促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联工委在全面督办的基础上,可有选择性地对相关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重点督办。对重点处理建议,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题汇报、现场督办、代表视察等方式进行重点督办。常委会办公室、联工委应当做好监督检查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向承办单位了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或者约见承办单位主管领导,提出意见;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积极协调、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承办重点处理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的,常委会会议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报告充分审议后进行满意度测评。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按常委会组成人员实到人数,获得满意票超过70%(含70%)的为满意;获得满意票超过60%(含60%)但低于70%的为基本满意;获得满意票低于60%的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向“一府一委两院”和县直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每年应向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印发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和答复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委会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说明情况,或者责令有关机关、组织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一)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
(二)超过法定办理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员责任不落实,工作不认真的;
(四)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答复代表时,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
(五)贻误办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