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9-36011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件
湘医保发〔 2019 〕 34 号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
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 2019 〕 54 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 2019 〕 20 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 “ 两病 ” )门诊用药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 “ 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 ” 的总体要求,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两病 ” 患者门诊用药保障为切入点,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坚持 “ 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 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策,探索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切实加强门诊慢性病规范管理,增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明确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 “ 居民医保 ” )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 “ 两病 ” 患者。
(二)就诊范围。 “ 两病 ” 患者门诊用药保障以协议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符合医保准入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高校医务室等,就诊范围具体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三)用药范围。 根据国家医保发〔 2019 〕 54 号文件关于 “ 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 的要求, “ 两病 ” 患者门诊用药范围,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范围内选择确定,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不设自付比例,其它药品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自付比例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支付后,再按照医保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纳入门诊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药品名单见附件)。 “ 两病 ”患者合并其它疾病门诊所需治疗性药品,按照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政策规定使用。
(四)保障标准。 “ 两病 ” 患者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符合用药范围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 70% 比例支付,高血压患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 360 元,糖尿病患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 600 元,通过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 两病 ” 患者合并其它靶器官功能损害,达到特门疾病准入标准的,继续按照特门疾病管理,按照 70% 比例支付,每年最高支付限额 1800 元,通过特门疾病保障基金支付。各地 “ 两病 ” 原医保保障标准高于本意见规定的,可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后续根据药品带量采购和支付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执行全省统一保障标准。 “ 两病 ” 患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特门疾病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可重复享受。
“ 两病 ” 患者门诊用药范围、医保支付标准,根据国家药品目录政策和药品招标采购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切实加强管理
(一)规范两病管理。 “ 两病 ” 患者门诊用药按照《湖南省高血压门诊诊疗规范》、《湖南省糖尿病门诊诊疗规范》明确的诊断标准、门诊诊疗规范,执行全省统一制定的用药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依托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进行规范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家庭医生制度,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规范管理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在全省基层卫生信息系统上建立本辖区内慢性病患者的规范电子健康档案与慢性病管理基础电子信息台账,定期传送医保经办机构,规范两病患者门诊用药,定期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教育,切实加强对 “ 两病 ” 等慢性病患者的健康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将 “ 两病 ” 患者引导至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进行规范化管理和诊疗,并及时准确地将相关诊疗信息录入全省基层卫生信息系统。同时,对具备转诊条件的 “ 两病 ” 患者与心脑血管疾病患者,要严格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的高血压(糖尿病)专科(专病)门诊。
(二)优化经办流程。 各地要进一步简化申报审核程序,为 “ 两病 ” 患者门诊用药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对前期已经确诊、并纳入特门疾病管理的,继续按照特门疾病规定管理,执行新的医保待遇保障标准;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已经明确诊断的 “ 两病 ” 患者,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认;或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医生明确诊断的,无合并其它靶器官功能损害的 “ 两病 ” 患者;或者由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合并其它靶器官功能损害的 “ 两病 ” 患者(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医生认定),在全省基层卫生信息系统建立规范的慢性病患者电子健康档案,经医保经办机构定期组织临床医学专家复核确认,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家庭医生签约协议后,按照本意见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对未经确诊、未进行申报或不需要长期采取药物治疗的 “ 两病 ”患者门诊用药,按统筹地区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执行。
(三)加强配药管理。 适当放宽 “ 两病 ” 患者门诊配药时限,根据病情需要,可将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延长到 4 周(或 1 个月);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 “ 两病 ” 患者,可以一次可开具 12 周以内相关药品。两病患者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配药品时,应随药品同时发放慢性病长期处方患者教育单,为长期处方患者提供定期随访、用药指导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处方流转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协议药店或配送机构开展药品配送服务。
(四)保障药品供应。 适时启动 “ 两病 ” 门诊常用药品带量采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建立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两病 ” 药品配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定期通报监测与绩效评价结果,并对部分职责落实不到位的配送企业实行末位淘汰。
(五)建立基础台账。 各地要做好 “ 两病 ” 患者就诊人数、药品使用情况等基础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为适时启动药品带量采购和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六)加强目标考核。 各地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服务人群的两病筛查率、管理服务的两病患者住院率控制、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以及健康知识教育、指导患者两病患者健康知识掌握情况(行为干预率)等指标纳入综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公共卫生经费挂钩,确保基金合理使用,提高医保基金保障绩效。
四、精心组织实施
(一)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 “ 两病 ”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具体的落地实施方案,完善经办流程,调整信息系统,确保 2019 年 12 月起开始实施,确保城乡居民 “ 两病 ” 患者在年底前按规定享受待遇。
(二)明确工作责任。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 “ 两病 ” 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密切跟踪工作进展。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 “ 两病 ” 用药保障有关工作,按规定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指导做好 “ 两病 ” 患者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 “ 两病 ” 用药指南和规范,规范诊疗行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合理使用。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做好 “ 两病 ” 用药一致性评价、生产、流通和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断完善 “ 两病 ” 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建设。
(三)加强基金监管。 要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信用管理等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加强对虚假住院、挂床住院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引导住院率回归合理水平,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四)做好政策宣传。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在经办大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准确宣传 “ 两病 ” 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合理引导预期,避免吊高胃口、引起其他人群攀比,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政策精神,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1
湖南省高血压门诊诊疗规范
一、高血压的诊断与治疗
(一)高血压诊断。
诊断标准:在未用抗高血压药的情况下,非同日 3 次测量,收缩压 ≥140mmHg 和 / 或舒张压 ≥90mmHg ,可诊断为高血压。患者既往有高血压史,目前正在服用抗高血压药,血压虽低于140/90mmHg ,也应诊断为高血压。
(二)高血压治疗。
高血压治疗的目的是血压达标,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心脑血管病发病及死亡总危险。一般高血压患者,宜将血压降至140mmHg/90 mmHg 以下; 65 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收缩压宜控制在150mmHg 以下,如能够耐受可以降低至 140mmHg 以下。
1. 药物治疗。 常用降压药物包括钙拮抗剂( CCB )、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 (ACEI )、血管紧张素 II 受体拮抗剂 (ARB )、噻嗪类利尿药和 - 受体阻滞剂五大类以及由上述药物组成的固定配比复方制剂。
常用五大类降压药均可作为高血压初始或维持治疗的选择药物。二级及以上高血压患者常需要联合治疗。采用单片固定复方制剂可以更好的增加患者的治疗依从性、控制血压、降低治疗费用。
降压治疗药物应用应遵循以下 4 项原则,即小剂量开始,优先选择长效制剂,联合用药及个体化。以降低血压为目标,依据患者临床情况、药物的适应症和禁忌症、药物的可获得性以及卫生经济学评估等选择适宜的治疗药物。(图 1 )
图 1 高血压初始药物治疗选择参考图
确诊高血压
( 1 )血压 ≥160/100mmHg 或 / 和 ( 2 )高于目标血压 20/10mmHg 的高危患者对象:
F
B D A C
C+D+A C+B C+ D A+D C+A C+A+B A+D+ α
F可再加其它降压药,如可乐定等 第三步
C+A+D C+A+B A+D+ α
2. 合并危险因素的控制。 高血压常伴有多种危险因素,或并存临床疾患。在积极治疗高血压的同时,应考虑患者总体心血管危险,进行综合干预,干预有关危险因素,处理并存临床疾患。如针对合并脂代谢异常者进行调脂治疗;合并高同型半胱氨酸者补充叶酸治疗;存在多个心血管危险因素或已有明确缺血性心脑血管疾病的患者进行抗血小板治疗等。
二、高血压患者的管理
(一)分层分级管理。
1. 一级管理:男性年龄< 55 岁、女性年龄< 65 岁,高血压 1级,无其它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按照危险分层属于低危的高血压患者,原则上由基层医疗机构负责管理。
2. 二级管理:高血压 2 级或 1-2 级同时有 1-2 个其它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按照危险分层属于中危的高血压患者,原则上由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二级医疗机构负责管理。
3. 三级管理:高血压 3 级或合并 3 个以上其它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或合并靶器官损害或并存临床情况者,按照危险分层属于高危和很高危的高血压患者,原则上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管理。
项目 一级管理 二级管理 三级管理
管理对象 低危患者 中危患者 高危患者建立健康档案 立即 立即 立即
非药物治疗 立即开始 立即开始 立即开始
可随访 1 个月后仍
药物治疗
≥140mmHg/90mmHg 即开始 立即开始药物治疗
≥140mmHg/90mmHg 即开始
(初诊者)血压未达标随访 3 周一次 2 周一次 1 周一次常规随访测血压 3 个月一次 2 个月一次 至少 1 个月一次
测 BMI 、腰围 2 年一次 1 年一次 6 月一次
血生化 4 年一次 2 年一次 1 年一次
转诊 必要时 必要时 必要时
(二)管理级别调整
在高血压门诊规范化管理 1 年后视情况调整;血压连续 6 个月控制好的,可谨慎降低管理级别。对新发生心脑血管病、肾病、糖尿病的患者及时升级管理。
(三)管理评估指标
1. 自我调整饮食、戒烟限酒、适当运动等行为干预执行率 ≥95% ;
2. 自测血压,血压知晓率 100% ;
3. 血压防治知识知晓率 100% ;
4. 药物的治疗作用及副作用知晓率 100% ;
5. 依从性、医嘱执行率 100% ;
6. 患者血压控制在正常水平比例 ≥99% ;
7. 靶器官损害发生率明显降低。
三、并发症及合并疾病检查
检查项目 针对的并发症 针对的
合并疾病 频率 检查地点
腰围 肥胖 每 3 月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体重指数 肥胖 每 3 月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尿常规 高血压肾损害 糖尿病
慢性肾病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糖尿病
高脂血症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高尿酸血症
血钾)
心电图 左心室肥厚 心律失常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超声心动图 左心室肥厚 心力衰竭 每 3-5 年一次
(必要时每 1-2 年一次) 二级及以上医院
每 3-5 年一次
(必要时每 1-2 年一次) 二级及以上医院
脑血管病
X 线胸片 心脏扩大 心力衰竭 每 3-5 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脉搏波传导速度、踝臂
指数 动脉硬化 周围血管病 每 3-5 年一次 二级及以上医院血浆同型半胱氨酸 高同型半胱氨
酸血症 脑血管病 每年一次 二级及以上医院餐后 2 小时血糖
(空腹血糖增高者) 糖尿病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尿蛋白定性阳性者) 高血压肾损害 糖尿病
慢性肾病 每年一次 二级及以上医院
眼底检查 高血压视网膜
病变 眼底病 每 3-5 年一次 二级医院24 小时动态血压 必要时 二级及以上医院
四、上转标准
(一)初诊患者上转。 基层医疗机构初诊的高血压患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上转指定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和对危险因素、靶器官损害及并存临床疾患的评估。
1. 规范多次测量非同日血压,连续 3 次及以上测量血压水平达到高血压的诊断标准,没有高血压的症状的;
2. 测量血压水平在临界值,有头痛、头晕、心悸、胸痛、胸闷等症状,心电图有异常表现的;
3. 既往体检或就医过程中,发现有一过性的血压升高,近期测量血压多次达到高血压诊断标准的。
(二)确诊患者转诊。 基层医疗机构管理的高血压病患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治:
1. 多次测量血压水平达三级需要进一步评估治疗;
2. 合并靶器官损害需要进一步评估治疗;
3. 高血压急症;
4. 怀疑继发性高血压;
5. 妊娠和哺乳期妇女;
6. 采用 2 种以上降压药物规律治疗,血压仍然不达标;
7. 血压控制平稳的患者,再度出现血压升高并难以控制;
8. 血压波动较大,临床处理有困难;
9. 随访过程中出现新的严重临床疾病或原有疾病加重;
10. 患者服用降血压药物后出现不能解释或难以处理的不良反应;
11. 高血压伴有多重危险因素或靶器官损害而处理困难。
附件 2
湖南省糖尿病门诊诊疗规范
一、糖尿病的诊断
由二级及以上的专科医生确诊。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具备糖尿病的诊疗资质,可在机构内根据患者健康评价结果作出初步诊断后,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进行确诊。
测定空腹血糖
空腹血糖 <5.6mmol/L 其它情况 空腹血糖 ≥7.0mmol/L
排除糖尿病 执行葡萄糖耐量试验 糖尿病确诊
排除糖尿病 糖尿病确诊
二、糖尿病患者的治疗
(一)治疗目标。 综合患者的年龄、心血管疾病等病史情况,确定个体化的血糖控制的最初目标。帮助患者制定饮食和运动的方案,肥胖者确定减轻体重的目标等。建议患者戒烟、限酒。具体目标见下表:
糖尿病患者的控制目标
糖化血红蛋白 <7.0%( 需个别化考虑)
空腹 ( 餐前)血糖 4.4-7.0mmol/L
非空腹时血糖 <10.0mmol/L
血 压 收缩压 / 舒张压 140mmHg/80mmHg
LDL-C(mmol/L ) 未合并冠心病 <2.6
合并冠心病 <1.8
血 脂
HDL-C(mmol/L ) 男性 >1.0 ,女性 >1.3
TG(mmol/L ) <1.7
TC(mmol/L ) <4.5
体重指数 BMI(kg/m2 ) <24.0
尿白蛋白 / 肌酐 比值 (mg/mmol ) 男性 <2.5 ( 22mg/g ),女性 <3.5 ( 31mg/g )
尿白蛋白排泄率 μg/min <20 (30mg/24 小时)
主动有氧运动 ( 分钟 / 周) ≥150
(二)健康干预。
1. 健康体检。
( 1 )体检内容主要包括:身高、体重、 BMI 、腰围、臀围、血压、血脂、空腹和餐后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肝肾功能、尿常规、尿微量白蛋白和尿肌酐、心电图、视力与眼底检查、足部检查等项目。
( 2 )建议管理对象每年体检一次。
2. 行为干预。
( 1 )合理膳食。指导管理对象控制总能量的摄入、脂肪摄入和味精、酱油、腌制加工食品、调味酱等含盐量高食物的摄入。
( 2 )适量运动,控制体重。
( 3 )戒烟限酒。
( 4 )保持心理平衡。
(三)药物治疗。 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制定治疗方案,并指导患者使用药物。个体化治疗方案制定以方便、可及、适用、价廉、效优为主要原则,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治疗方案对患者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患者依从性的提高及社区日常管理的可持续性。具体药物治疗方案参照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发布的《中国 2 型糖尿病防治指南( 2017 年版)》。
2 型糖尿病患者的降糖药物治疗
用药情况
未用降糖药
1 种
2 种
单纯口服降糖药
3 种
4 种及以上
单纯胰岛素
胰岛素 +1 种口服降糖药
胰岛素 +2 种口服降糖药
胰岛素 +≥3 种口服降糖药
三、糖尿病患者的管理
(一)分类管理标准。
1. 常规管理:血糖水平比较稳定、无并发症或并发症稳定的患者。
2. 强化管理:已有早期并发症、自我管理能力差、血糖控制情况差的患者。
(二)分类管理方式与内容。
1.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门诊就诊随访、社区上门随访、电话随访等方式随访。
2. 随访的内容和频次如下:
2 型糖尿病患者随访内容和频次
随访内容 常规管理 强化管理
症状 3 个月 1 次 每 2 个月 1 次
身高、体重和体质指数 3 个月 1 次 每 2 个月 1 次
生活方式指导 3 个月 1 次 每 2 个月 1 次
血压 3 个月 1 次 每 2 个月 1 次
空腹和餐后血糖 1 个月 1 次 1 个月至少 1 次
体格检查 3 个月 1 次 每 2 个月 1 次
注:常规管理面对面随访次数达 4 次,强化管理面对面随访达 6 次 ; 根据患者病情进展,每半年调整 1 次管理级别。
四、并发症及合并疾病检查
针对的
合并疾病 频率 检查地点
体重 / 身高 肥胖 每月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腰围 肥胖 每月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血压 高血压 每月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每月两次
基层医疗机构糖化血红蛋白 a 每半年一次 一次在基层医疗机构, 一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
尿常规 糖尿病肾病 每半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总胆固醇 / 高 / 低密度脂
蛋白胆固醇、甘油三酯 高脂血症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尿白蛋白 / 尿肌酐 b 糖尿病肾病 每年一次 二级及以上医院
肌酐 / 血尿素氮 糖尿病肾病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肝功能 肝功能异常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促甲状腺激素 c 甲状腺功能异常 必要时进行 二级及以上医院
心电图 心脏大血管并发症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眼:视力及眼底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每年一次 二级及以上医院
足:足背动脉搏动 糖尿病足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神经病变的相关检查 周围神经病变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五、需上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诊疗的标准
1. 初次发现血糖异常,病因和分型不明确者;
2. 儿童和年轻人 ( 年龄 <25 岁)糖尿病患者;
3. 妊娠和哺乳期妇女血糖异常者;
4. 糖尿病急性并发症:严重低血糖或高血糖伴或不伴有意识障碍(糖尿病酮症;疑似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血糖高渗综合征或乳酸性酸中毒);
5. 反复发生低血糖;
6. 血糖、血压、血脂长期治疗( 3 ~ 6 个月)不达标者;
7. 糖尿病慢性并发症(视网膜病变、肾病、神经病变、糖尿病足或周围血管病变)的筛查、治疗方案的制定和疗效评估在社区处理有困难者;
8. 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导致严重靶器官损害需要紧急救治者 ( 急性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肾病导致的肾功能不全;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导致的严重视力下降;糖尿病外周血管病变导致的间歇性跛行和缺血性症状,糖尿病足);
9. 血糖波动较大,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处理困难或需要制定胰岛素控制方案者;
10. 出现严重降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处理者;
11. 明确诊断、病情平稳的糖尿病患者每年应由专科医师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治疗方案进行评估;
12. 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判断患者合并需上级医院处理的情况或疾病时。
附件 3
湖南省城乡居民高血压门诊用药范围 (第一批)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类别 备注
一、 XC02 抗高血压药
(一) XC02A 中枢作用的抗肾上腺素能药
1 利血平 注射剂 甲类
2 地巴唑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 甲基多巴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 可乐定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持续使用可乐定,且有因禁食、4 可乐定 贴剂 乙类
吞咽困难等无法使用可乐定口服
制剂的患者(二) XC02C 外周作用的抗肾上腺素能药
5 哌唑嗪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6 复方罗布麻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7 多沙唑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7 多沙唑嗪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8 萘哌地尔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9 乌拉地尔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9 乌拉地尔 注射剂 乙类
(三) XC02D 作用于小动脉平滑肌的药物
10 硝普钠 注射剂 甲类
11 肼屈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四) XC02L 抗高血压药与利尿药的复方制剂
12 复方利血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13 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二、 XC03 利尿剂
(一) XC03A 低效利尿药
14 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15 吲达帕胺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吲达帕胺 缓释控释剂型 甲类
吲达帕胺 Ⅱ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二) XC03C 高效利尿药
16 呋塞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类别 备注
16 呋塞米 注射剂 甲类
17 布美他尼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17 布美他尼 注射剂 乙类
18 托拉塞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三) XC03D 保钾利尿药
19 螺内酯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三、 XC07/XC07Aβ- 受体阻滞剂
(一) XC07AA 非选择性 β- 受体阻滞剂
20 普萘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20 普萘洛尔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20 普萘洛尔 注射剂 乙类
(二) XC07AB 选择性 β- 受体阻滞剂
21 阿替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22 比索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23 美托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23 美托洛尔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三) XC07AGα 和 β- 受体阻滞剂
24 阿罗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25 卡维地洛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26 拉贝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四、 XC08 钙通道阻滞剂
(一) XC08C 作用于血管的选择性钙通道阻滞剂
27 氨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28 尼莫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29 尼群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30 硝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硝苯地平 缓释控释剂型 甲类
硝苯地平 Ⅰ 缓释控释剂型 甲类
硝苯地平 Ⅱ 缓释控释剂型 甲类
硝苯地平 Ⅲ 缓释控释剂型 甲类
硝苯地平 Ⅳ 缓释控释剂型 甲类31 非洛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非洛地平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非洛地平 Ⅱ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32 门冬氨酸氨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类别 备注
33 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4 贝尼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5 拉西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6 乐卡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7 尼卡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7 尼卡地平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37 尼卡地平 注射剂 乙类
38 尼群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9 西尼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0 左氨氯地平(左旋氨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二) XC08D 作用于心脏的选择性钙通道阻滞剂
41 地尔硫 䓬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地尔硫 䓬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地尔硫 䓬Ⅱ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41 地尔硫 䓬 注射剂 乙类
42 维拉帕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42 维拉帕米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五、 XC09 作用于肾素 - 血管紧张素系统的药物
(一) XC09A 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的单方药
43 卡托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44 依那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45 贝那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6 福辛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7 赖诺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8 雷米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9 咪达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0 培哚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二) XC09B 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的复方制剂
氨氯地平贝那普利 Ⅰ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氨氯地平贝那普利 Ⅱ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52 贝那普利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3 复方卡托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4 赖诺普利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5 依那普利叶酸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有明确同型半胱氨酸水平升高
证据的原发性高血压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类别 备注
56 培哚普利吲达帕胺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培哚普利氨氯地平 Ⅰ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培哚普利氨氯地平 Ⅱ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培哚普利氨氯地平 Ⅲ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三) XC09C 血管紧张素 Ⅱ 拮抗剂的单方药
58 缬沙坦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59 奥美沙坦酯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 Ⅱ 拮抗剂治
疗不能耐受的患者60 厄贝沙坦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1 氯沙坦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2 替米沙坦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3 坎地沙坦酯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四) XC09D 血管紧张素 Ⅱ 拮抗剂的复方制剂
64 奥美沙坦酯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5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6 氯沙坦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 Ⅱ 拮抗剂治
疗不能耐受的患者67 替米沙坦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缬沙坦氨氯地平 Ⅰ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缬沙坦氨氯地平 Ⅱ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69 缬沙坦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70 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 Ⅱ 拮抗剂治
疗不能耐受的患者
71 替米沙坦氨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 Ⅱ 拮抗剂治
疗不能耐受或疗效不佳的患者72 坎地氢噻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六、其它药物
(一) XG04 泌尿系统药 XG04C 良性前列腺肥大用药
73 特拉唑嗪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 血管紧张素 Ⅱ 拮抗剂的单 方药
74 阿利沙坦酯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协议期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限慢性心力衰竭( NYHA II-IV 级)患者,首次处方时应有射血 分数降低的证据。 协议期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75 沙库巴曲缬沙坦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附件 4
湖南省城乡居民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 (第一批)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类别 备注
XA10 糖尿病用药
一、 XA10A 胰岛素及其类似药物
(一) XA10AB 胰岛素及其类似物 , 短效
1 重组人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2 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3 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限 1 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 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 2 型 糖尿病患者4 重组赖脯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 1 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 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 2 型 糖尿病患者5 谷赖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 1 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 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 2 型 糖尿病患者6 赖脯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 1 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 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 2 型 糖尿病患者7 门冬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二) XA10AC 胰岛素及其类似物 , 中效
8 低精蛋白锌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9 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10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11 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三) XA10AD 胰岛素及其类似物 , 预混
12 精蛋白锌胰岛素( 30R ) 注射剂 甲类
13 30/70 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14 50/50 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15 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预混 30R ) 注射剂 甲类
16 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预混 50R ) 注射剂 甲类
17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 (预混 30/70 ) 注射剂 甲类
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类别 备注
18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 ( 30/70 ) 注射剂 甲类
19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 ( 50/50 ) 注射剂 甲类
20 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混合 注射剂 甲类
21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 ( 40/60 ) 注射剂 甲类
限 1 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 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 2 型 糖尿病患者22 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 ( 50R ) 注射剂 乙类
限 1 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 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 2 型 糖尿病患者23 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 ( 25R ) 注射剂 乙类
限 1 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 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 2 型 糖尿病患者24 门冬胰岛素 30 注射剂 乙类
限 1 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 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 2 型 糖尿病患者25 门冬胰岛素 50 注射剂 乙类
(四) XA10AE 胰岛素及其类似物 , 长效
26 精蛋白锌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27 重组甘精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 1 型糖尿病患者;限中长效胰 岛素难以控制的 2 型糖尿病患者28 地特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 1 型糖尿病患者;限中长效胰 岛素难以控制的 2 型糖尿病患者29 甘精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 1 型糖尿病患者;限中长效胰 岛素难以控制的 2 型糖尿病患者30 德谷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中长效胰岛素难以控制的 2 型 糖尿病患者二、 XA10B 降血糖药物,不含胰岛素
(一) XA10BA 双胍类
31 二甲双胍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31 二甲双胍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二甲双胍 Ⅱ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二) XA10BB 磺酰脲类衍生物
32 格列本脲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33 格列吡嗪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33 格列吡嗪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34 格列美脲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类别 备注
35 格列喹酮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格列齐特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格列齐特 Ⅱ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36 格列齐特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三) XA10BD 口服复方降糖药
37 吡格列酮二甲双胍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8 二甲双胍格列吡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瑞格列奈二甲双胍 Ⅰ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瑞格列奈二甲双胍 Ⅱ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二甲双胍维格列汀 Ⅱ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二甲双胍维格列汀 Ⅲ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利格列汀二甲双胍 Ⅰ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利格列汀二甲双胍 Ⅱ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西格列汀二甲双胍 Ⅰ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西格列汀二甲双胍 Ⅱ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 Ⅰ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 Ⅱ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 Ⅲ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四) XA10BFα- 葡萄糖苷酶抑制剂
44 阿卡波糖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45 伏格列波糖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6 米格列醇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五) XA10BG 噻唑啉二酮类
47 吡格列酮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8 罗格列酮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六) XA10BH 二肽基肽酶 -4 ( DPP-4 )抑制剂
49 阿格列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50 利格列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51 沙格列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52 维格列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53 西格列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七) XA10BX 其它降血糖药
54 米格列奈钙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5 那格列奈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6 瑞格列奈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类别 备注
三、其它药物
(一)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 降血糖药物,不含胰岛素 - 胰高血糖素样肽 -1 ( GLP-1 )类似物
限二甲双胍等口服降糖药或胰 岛素控制效果不佳的 BMI≥25 的 患者,首次处方时需由二级及以 上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开具处方 ; 协议期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57 利拉鲁肽 注射剂 乙类
限二甲双胍等口服降糖药或胰 岛素控制效果不佳的 BMI≥25 的 患者,首次处方时需由二级及以 上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开具处方 ; 协议期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58 艾塞那肽 注射剂 乙类
限二甲双胍等口服降糖药或胰 岛素控制效果不佳的 BMI≥25 的 患者,首次处方时需由二级及以 上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开具处方 ; 协议期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59 利司那肽 注射剂 乙类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 降血糖药物,不含胰岛素 -α- 葡萄糖苷酶抑制剂
60 阿卡波糖 咀嚼片 乙类 协议期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 钠葡萄糖协同转运蛋白 2(SGLT-2) 抑制剂
限二线用药 ; 协议期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61 达格列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 协议期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62 恩格列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 协议期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63 卡格列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