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DR-2023-01005
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汝政办发 〔 2023 〕 5 号
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 汝城县农村集体 “ 三资 ”
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各部门 、 县直各单位 , 省市驻汝各单位 :
《 汝城县农村集体 “ 三资 ” 管理办法 》 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15 日
汝城县农村集体 “ 三资 ”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金 、 资产 、 资源 ( 简称 “ 三资 ”) 管理 , 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 》《 郴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 试行 )》 等法律法规 ,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和取得的发包上交收入 、 经营收入 、 租赁收入 、 投资收入 、征用土地补偿收入 、 集体资产变卖收入 、 拨付资金收入 、 捐赠收入 、 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 、 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 、 投资入股经营 、劳动积累 、 接受捐赠 、 无偿资助所形成的房屋 、 建筑物 、 机械 、 设备等固定资产 , 水利 、 交通 、 文化 、 教育 、 卫生 、 体育等基础公益设施及农业资产 、 材料物资 、 债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 含宅基地 )、 林地 、 草地 、 园地 、 四荒地 、 滩涂 、 水面等自然资源 。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 “ 三资 ” 管理主体 , 承担日常的 “ 三资 ” 管理工作 ; 其法人代表对农村集体 “ 三资 ” 管理真实性 、 完整性 、 合法性负责 ;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 “ 三资 ” 管理的日常监督 。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 “ 三资 ”监督管理工作 , 驻村领导 、 驻村干部对所驻村集体 “ 三资 ” 管理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履行监管责任 。
第五条 县 、 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集体 “ 三资 ” 监管工作纳入乡镇 、 村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 健全考核机制 , 与干部的任免 、 选拔 、 推优 、 奖励挂钩 , 确保考核措施落实到位 。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遵循民主管理 、 公开透明 、 成员受益 、 支持公益的原则 。 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 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经部门 、 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 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 “ 四议两公开 ” 机制 , 即村党组织提议 、 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 、 党员大会审议 、 成员 ( 代表 ) 大会决议 , 决议公开 、 实施结果公开 , 并报乡镇农经站审核或备案 。 重大财务事项应接受监事会的事前 、 事中 、 事后监督 。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统一实行 “ 村账乡代理 ” 服务模式 。 村级财务在坚持所有权 、 使用权 、 审批权 、 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 , 按照民主自愿 、 因地制宜的原则 , 以乡镇为单位设立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 , 受托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 、 资金管理工作 ;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性 、 完整性 、 合法性负责 ; 乡镇农经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 、 财务公开的指导与监督 。 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对村级财务实行“ 四统一 ” 管理 , 即 : 统一资金账户 、 统一报账程序 、 统一会计核算 、 统一档案管理 。
第十条 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计划制度 。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坚持 “ 统筹兼顾 、 勤俭节约 、 量入为出 、 收支平衡 、 不列赤字 ” 的原则 , 编制年度财务计划 ,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 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
第十一条 村设立报账员 , 由村委会推荐产生 ( 村支书 、主任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职务 )。 报账员负责编制村级收支计划 , 办理与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报账和对账 , 负责票据的领用缴销 、 村级财务公开 , 设置和登记财产物资资产资源登记簿 、 债权债务登记簿 、 银行存款日记账 , 将收支凭证交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记账 。
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 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 。 报账员变更须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同意 , 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 编制移交清单 , 由移交人 、 接交人和监交人签字盖章后 , 经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验证并存档 。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收入 、 支出管理 。 加强账户设置 , 依照有关法律 、 法规 、 政策的规定 , 只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 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 、 支出和资金的管理和核算 。 禁止多头设立账户或者出租转借账户 。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依规管理本级收入 ,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 , 根据合同等依据足额管理经营性收入 , 不得使用非法收据和白条收款 。 所有收入必须在收款 3 日内由村报账员及时足额存入 “ 村账乡代理 ”专户 , 不得坐收坐支 。
各单位 、 各部门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资金 、 征地补偿款等各种款项 , 必须通过 “ 村账乡代理 ” 专户拨付 , 并注明项目名称 、 指标文号 、 拨款单位 、 收款村名等 。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务收支计划 , 做到专款专用 、 原始凭证规范 、 票据要素齐全 、 审批程序规范 、 结算方式规范 。 发生支出应及时报账 , 报账员至少每季度报账一次 。
( 一 ) 支出票据必须是税务发票和其他规范凭证 , 其中 :1. 差旅费 、 办公用品 、 工程项目等支出必须按相关规定取得税务发票方可报账 , 未取得税务发票不得报账 ; 2. 慰问金及困难补助凭具体受益人签字的凭证报账 ; 3. 杂工劳务报酬凭编制用工清单报账 ; 4. 误工补贴 、 绩效奖凭编制发放明细表报账 ;5. 村级会议自办伙食 , 向农户或者农贸市场购买小额的农副产品凭销售 ( 购买 ) 清单报账 。 所有开支项目严禁无据付款 。
( 二 ) 原始凭证必须有发生日期 、 接受凭证单位 、 开支事由 、 填制单位或个人签章 、 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 、 必备的附件等 , 附件须详细列明品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等内容 。 工程项目支出附件须包含合同书 、 预算书 、 验收单 、 结算单 、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上级党委政府的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下发的村委会专项报告批复等 。
( 三 ) 规范村级审批程序 。
1. “ 一般程序 ” 指 : 支出票据严格按照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 、 乡镇农经站备案的 《 ×× 乡 ( 镇 ) ×× 村印章模式及签字笔迹表 》 由经办人 、 证明人签字 、 村支部书记审核 , 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加盖其公章 、 副书记 、 副主任或指定村主干审批后报账 , 并注明签字时间 。
2. 单笔 2000 元以下 ( 不含 2000 元 ) 的支出 , 按 “ 一般程序 ” 审批报账 。
3. 单笔 2000 元至 5000 元 ( 不含 5000 元 ) 的支出 , 须经村支两委研究同意后 , 按 “ 一般程序 ” 审批报账 。
4. 单笔自有资金 5000 元以上的大额支出 , 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议后 , 提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会议记录及审议决议意见 , 按 “ 一般程序 ” 审批报账 。
( 四 ) 规范乡镇对村级 ( 项目 ) 支出报账复核程序 。 乡镇应遵循突出村级财务主体 、 加强村级项目监管 、 简化程序 、 方便办事的原则 , 设置村级支出报账复核程序 , 原则上日常办公支出每次报账复核 , 由乡镇驻村干部 、 乡镇农经站 、 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执行 ; 每个工程项目支出必须经驻村领导 、 分管项目领导 、 乡镇长复核把关 。 村级报账员须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整理规范 , 填写 《 汝城县村集体经济组织 ( 项目 ) 支出报账审核表 》, 按照规定办理报账复核事宜 。 村级支出经复核通过后 , 村账会计应及时办理支付 。
( 五 ) 规范结算方式 。 一次结算金额达到 1000 元的须采取银行结算方式支付 , 资金直达供应商 、 工程承包商 、 劳务人员等 。 对工程项目 , 严格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 为防止高估冒算超付工程款 , 防范合同纠纷 ,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充分沟通 , 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两项 : 1. “ 工程款按期结算支付 , 每期支付金额不高于监理单位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计量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50%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不高于实际完成工程量 ( 工程合同价 、 预算评审金额 ) 的 60% ,工程结算评审完成后支付至不高于财政结算价的 97% , 余款3% 作为质保金 , 项目交工 , 质保期到期后支付 ”。 2. “ 存在高估冒算 、 弄虚作假等违规计价计量行为 , 工程结算 ( 财政 、 审计 ) 核减率大于 10% 小于 15% ( 含 ) 的 , 项目建设单位按结算核减金额的 5% 扣减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款 ; 工程结算核减率大于 15% 小于 20% ( 含 ) 的 , 按结算核减金额的 8% 扣减工程结算款 ; 工程结算核减率大于 20% 的 , 按结算核减金额的12% 扣减工程结算款 ”。
( 六 ) 压缩非生产性支出 , 严格执行 “ 村集体招待费为零 ”制度 。 村级会议确需用餐的 , 须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作依据 , 并附会议通知 、 会议签到册 、 会议记录 、 会议照片等资料 , 以会议费报账 。 中晚餐会议餐费标准控制在 30元 / 人 · 餐以内 。
( 七 ) 严格控制补贴和奖励的发放 。 享受村干部报酬 ( 含村干部工作绩效考核奖励报酬 ) 的村干部 , 不得发放误工补贴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立经营性收入增长奖励机制 ,按照 《 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 》( 湘办发 〔 2021 〕 18 号 ), 拿出当年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净利润不超过 20% 的部分 ,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奖励方案 ,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代表 ) 会议集体讨论 , 乡镇党委政府批准后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主干进行奖励 , 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1万元 / 人 / 年 。
未享受村干部报酬的其他村组干部 、 党员 、 代表 、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 , 按实际误工出勤天数补贴 ( 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除外 ), 补贴标准控制在 60 元 / 天以内 , 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 可从村级公用经费中列支 。
村级规范农村建房 、 农村人居环境卫生整治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 需要请人务工的 , 务工工资标准控制在 100 元 / 天以内 , 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 可从村级公用经费中列支 。
( 八 ) 村组干部因工作需要到乡镇区域以外参加会议 、 培训 , 必须凭上级会议 、 培训通知 , 事先向驻村领导报告 。 报账要求和标准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参照县 、 乡干部差旅标准执行 。
( 九 ) 严格执行村级公费报刊订阅 “ 限额制 ”, 具体数额以上级农民维权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
( 十 ) 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应拒绝报销下列支出凭证 : 审批手续不齐全的 ; 原始凭证要素不齐全的 ; 从财务事项发生之日起到报账之日止 , 时间跨度一年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 ; 能够取得合法 、 有效的票据而不索取 , 改用白条报销的 。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征地拆迁补偿款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征地拆迁管理 , 指导村组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方案 , 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 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须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补偿款 , 属于村集体部分应拨付到 “ 村账乡代理 ” 专户 , 属于农户个人部分应直接拨付到农户 “ 一卡通 ” 账户 , 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或挪作他用 。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村集体资金统一管理 。 村级自有资金 、 上级拨付资金均应纳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统一核算 。 驻村工作队不得账外设账 , 驻村工作支出按县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章 资产 、 资源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 、 挪用 、 截留 、 损毁 、 侵占 、 私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经营管理人员 , 不得以本组织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或担保 。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 法规 、 政策以及组织章程 , 加强固定资产购建 、 使用 、 处置管理 ,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 依法合规计提折旧 。 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 、 交付使用后 , 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等手续 。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 、 资源的清查公示制度 。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 、 资源的清查 、核实 、 登记工作 , 经公开公示程序确认后 , 上报乡镇农经站备案 。 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 、 资源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做到账实 、 账款相符 。 并按 “ 一年度一清理一公开 ” 的原则 , 年终将集体资产 、 资源增减变动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
( 一 ) 健全资产台账制度 。 集体所有的房屋 、 建筑物 、 机器 、 设备 、 工具 、 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 , 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 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 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 : 资产的名称 、 类别 、 数量 、 单位 、 购建时间 、 预计使用年限 、 原始价值 、 折旧额 、 净值等 。 实行承包 、 租赁经营的 , 须登记承包 、 租赁单位 ( 人员 ) 名称 , 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 、 租赁期限等 ; 已出让或报废的 , 须及时核销 。
( 二 ) 完善资源登记簿制度 。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 含宅基地 )、 林地 、 草地 、 园地 、 四荒地 、 滩涂 、 水面等集体资源 , 须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 , 逐项记录 。 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 : 资源的名称 、 类别 、 坐落 、 面积等 。 实行承包 、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 , 须登记资源承包 、 租赁单位 ( 个人 ) 的名称 、 地址 , 承包 、 租赁资源的用途 , 承包费或租赁金 , 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源发包 、 项目招标采购和较大数额的资产处置 , 应当坚持公开 、 公平 、 透明 、 效益原则 , 单项标的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资产 、 资源交易必须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 ( 市场 ) 进行 。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数额较小的资产 、 资源实行公开交易 。
( 一 ) 执行民主决策程序 。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资产 、 资源的发包 、 租赁 、 购置 、 出售 、 处置等事项 , 要严格按 “ 四议两公开 ” 制度执行 , 严禁暗箱操作 。
( 二 ) 实行分级公开交易 。 单项标的额 0.5 万元 ( 不含 0.5万元 ) 以下的公共资产 、 资源交易 ( 不含工程建设项目发包 )由村集体采取公开协商方式办理 ; 单项标的额 0.5 万元以上的 , 必须进行公开交易 : 单项标的额 0.5 万元至 50 万元 ( 不含50 万元 ) 的交易可以采用简易招标程序执行 。
简易招标程序 : 1. 明确招标项目 、 范围 、 方式 , 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 2. 在县内媒体 ( 标的额 10 万元以上的 )、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 村务公开栏和村组人员集中的区域发布招标公告 , 公告时间不少于 7 日 。 3. 受理报名 , 发放招标资料 。 4. 组织投标活动 , 宣布交易规则 , 对招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 现场开标确定中标人 。 5. 公示 、 发布中标结果 , 公示时间不少于 3日 。 6. 签订书面合同 。
( 三 ) 签订经济合同 。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资产 、 资源的发包 、 租赁 、 购置 、 出售等事项 , 必须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的规定 , 在交易公示期满后签订经济合同 , 并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和农经站备案 。 村集体资产 、 资源发包和租赁签订合同达 3 年以上的 , 只能按年收取年承包金或租赁费 , 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农村集体资产 、 资源交易工作程序 。 农村集体资产 、 资源交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 ,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 乡镇纪委 、 乡镇农经站负责对集中交易工作进行监督 ; 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交易工作的资金监管 、 账务处理 。 村集体负责交易工作的事前民主商议 、 申报 、 交易的组织 。 对于没有按规定进行交易的事项 , 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不得确认备案和报账 ,如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 合同作废 。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现有村小学 、 老村部等资产可以采取租赁 、 资产处置等方式予以盘活 。
第四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标的额为 60 万元以下 ( 不含 60 万元 ) 的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须向乡镇农经站 、 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 按 “ 四自两会三公开 ”( 即 : 自选 、 自建 、 自管 、 自用 ,村委会 、 理事会 , 项目选择公开 、 理事会选举公开 、 工程建成后财务公开 ) 建管模式实施 ; 标的额为 60 万元 ( 含 60 万元 )以上的项目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的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 , 要及时验收 、 结算 ,编制工程项目决算报告 。 工程项目结算须开具正式发票 , 提供相关附件 ( 附件须包含项目施工合同 、 工程项目预算书 、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 、 竣工验收单 、 工程决算表等材料 ), 经驻村干部 、 驻村领导 、 乡镇分管项目领导审核后方可结算报账 。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债务监控制度 , 发展集体经济应当量力而行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 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 , 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 , 履行民主程序 , 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 , 参照执行 “ 四议两公开 ” 机制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 , 应当在合同协议中明确权责范围及收益分配 。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 严禁各级政府及部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摊派 、乱收费 , 加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账 ,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 , 及时收回应收款项和借款等债权 , 防止死账 ; 对债务采取按年进行分期或按期偿还 。 严格遵行量入为出原则 ,严禁举债发福利 , 严禁举债分红 。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产权 ,包括以下方面 : 1. 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 、 建筑物 、 生产设施 、 农田水利设施 、 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 、 无形资产等的产权 。 2. 集体所有的教育 、 科技 、 文化 、 卫生 、 体育等设施的产权 。 3. 集体所有的货币资产及债权 、 政府拨款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的产权 。 4. 集体所有的土地 、 森林 、 山岭 、 水面 、 草原 、 荒地 、 滩涂等的产权 。 5. 集体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 、 纳入账内核算的资产的产权 。 6.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的产权 。
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 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等权属证明 , 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组织开展清产核资 ,应当以每年 12 月 31 日为清查时点 , 对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 , 清产核资结果需经成员 ( 代表 ) 大会确认 , 向全体成员公示并及时上报 。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 、 设施 、设备等 ,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 单项价值在 500 元以上的 , 应当列为固定资产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 计入当年的相关费用 。
第三十二条 村庄撤并的 , 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 , 不得随意合并 、 平调集体资产 。 村庄合并的 , 合并村的“ 三资 ” 合并管理 ,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分财物 。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乡镇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建立档案室 , 实行分村 、 分类管理财务档案 。 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 《 村集体会计凭证 》《 会计账簿 》《 财务会计报表 》 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 , 按要求将每年度所有总账 、 明细账打印装订成册 , 整理立卷 , 做好电子备份 , 归档妥善保管 ; 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按照乡镇统一要求对财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 妥善保管 。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后 , 须将议事程序的有关会议记录 、 招标公告 、 项目公开公示资料 、 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 中标通知书 、 合同书 、 工程项目预算书 、 竣工验收单 、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 、 工程决算表 、 审计结论等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 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存档 。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 , 将合同登记归档 ,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相关站所备案 。
第八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必须按照 “ 四议两公开 ” 制度执行 , 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提出方案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 一 )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计划和村级财务年度收支计划 ;
( 二 )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 、 发展村集体经济绩效奖的人员及补贴奖励标准 , 会议餐费范围及开支标准 , 出差交通补助 、伙食补助标准等 ;
( 三 )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 、“ 一事一议 ” 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
( 四 )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 、 征收 、 征用 、 出租方案 ;
( 五 )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 、 投资预 ( 概 ) 算 、 承包方案 ;
( 六 )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
( 七 )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 、 分配方案 ;
( 八 ) 以借贷 、 租赁或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财产方案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
( 九 )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经济事项 。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 ,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 , 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 , 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 、 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 、 企业 、 财产 、物业 、 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 , 村民有权拒绝 , 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
第三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 三资 ” 管理监督机构 , 换届与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 , 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 。 其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 , 热爱集体 , 公道正派 , 遵纪守法 , 认真负责 , 责任心强 , 文化水平较高 , 有一定议事能力 。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包含具有财会知识的人员 。
第三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 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 , 负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 , 否决不合理开支 , 监督村级财务活动 , 重点对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 、年终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 、 干部报酬的确定 、 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 收支凭证等进行审查 , 并根据职责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任何人不得妨碍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上述职责 。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签字痕迹 , 须在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和乡镇农经站备案 , 以防仿签 、 代签 。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按月 ( 季 ) 民主理财 。每月当期发生的业务事项 , 必须当期出据入账 , 因特殊情况无法出据入账的 , 报账员应在本期理财中向村务监督委员会说明情况并登记 。 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民主理财时 , 对合理合规的开支应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 ,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 , 并监督纠正 ; 若发现重大经济问题须及时向驻村干部 、 驻村领导 、 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和乡镇农经站报告 。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 依托 “ 互联网 + 监督 ” 农村财务管理平台和固定村务公开栏 , 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村级财务 。 一般财务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 , 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
定期公开内容应包括 : 财务收支计划 、 各项收入支出 、 资产资源 、 债权债务 、 收益分配 , 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 其中涉及误工补贴 、 绩效奖 、 会议餐费 、 建设项目发包 、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与使用 、“ 一事一议 ” 筹资筹劳 、 政府补助资金 、 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 社会捐赠 、 优抚 、 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项目 , 应逐项逐笔公布 。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 , 公开前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审核 , 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 、 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 , 坚决防止和纠正不公开 、 假公开 、 不及时公开等问题 。 公布的材料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
第四十一条 村务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 , 标示乡镇纪委 、 乡镇农经站举报电话 , 及时收集村民意见 , 接受村民监督 。 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 , 可以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询问或者提出意见 , 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解答 ,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 10日内作出解答 。
第九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的审计工作 , 实行 “ 一年一审一公布 ”:
( 一 ) 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
( 二 ) 会计资料的完整 、 真实 、 规范 、 合法性 ;
( 三 ) 承包金 、 租金 、 利息 、 征地补偿费等资金 、 资产 、 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
( 四 ) 债权 、 债务情况 ;
( 五 )“ 一事一议 ” 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 ;
( 六 ) 建设工程的预算和决算 ;
( 七 ) 政府部门拨付涉农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 ;
( 八 ) 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的使用情况 ;
( 九 )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农经部门的组织指导下 , 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具体工作 , 每年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财务审计 , 按要求对离任村干部开展任期审计 。 县审计部门 、 农经部门负责审计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 。
第四十四条 县农经部门每年根据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 确定审计事项重点 ,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以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基本程序 :
( 一 ) 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
( 二 ) 组建专门审计组 , 发放审计通知书 , 张贴审计公告 ;
( 三 ) 审计组到村组调查核实情况 ;
( 四 ) 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 ;
( 五 ) 审计征求意见 ;
( 六 ) 作出审计结论或决定并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 , 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布 ;
( 七 ) 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向上级申请复审 , 上级要及时作出复审结论或决定 ;
( 八 ) 督促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到位 ;
( 九 ) 进行工作总结 , 归档整理审计资料 。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县 、 乡镇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村干部的廉政教育 , 建立警示诫勉谈话机制 , 对农村 “ 三资 ” 管理中具有倾向性 、 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警示谈话 ; 加强 “ 三资 ” 案件查办工作 , 对违反 “ 三资 ” 管理制度的干部进行严肃处理 。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 ,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 构成犯罪的 ,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一 ) 在农村集体 “ 三资 ” 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责 , 不认真 、不及时 、 不公正 、 不公平 、 不公开 , 使农村集体 “ 三资 ” 遭受损失 , 加重集体和村民负担的 ;
( 二 ) 在农村集体 “ 三资 “ 管理工作中 , 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 , 因渎职 、 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
( 三 ) 违反规定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 公款私存 、 坐收坐支的 ;
( 四 ) 农村集体资产 、 资源的发包 、 租赁 、 出售 、 转让 , 大额资产的购置 、 拍卖 、 转让 , 农村集体基建工程项目 , 未执行 “ 四议两公开 ” 操作程序 、 未实行集中交易或未按农村集体 “ 三资 ” 管理规定执行的 ;
( 五 ) 发生侵占 、 挪用 、 平调 、 截留 、 损坏 、 挥霍农村集体“ 三资 ” 现象的 ;
( 六 ) 在处置农村集体 “ 三资 ” 过程中 , 弄虚作假 、 欺上瞒下 、 优亲厚友 , 违反农村集体 “ 三资 ” 管理制度 , 使集体 “ 三资 ”严重流失的 ;
( 七 ) 不按规定使用规范票据收款或收款不开票的 ;
( 八 ) 不按规定取消银行结算账户 , 或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
( 九 ) 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 , 接受群众监督的 ;
( 十 ) 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 , 抗拒 、 逃避监督检查的 ;
( 十一 ) 伪造 、 篡改 、 毁灭会计凭证 、 会计账簿 、 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 , 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 、 会计账簿 、 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损害国家 、 集体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
( 十二 ) 审计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 或发现后不处理 、 不报告 、 不移送的 ;
( 十三 ) 克扣 、 挤占 、 挪用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下拨给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类专项经费的 ;
( 十四 ) 其他严重违反农村集体 “ 三资 ” 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我县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 ( 居 ) 民委员会 、 村 ( 居 ) 民小组等参照执行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由县财政局 、县农经站负责解释 , 原 《 汝城县农村集体资金 、 资产 、 资源管理办法 》( 汝政办发 〔 2018 〕 1 号 ) 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