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检发E⒛ 21〕 11号
各县 ( 市 、区 ) 人 民检察院、公安局 :
为促进侦查讯问规范进行 , 依 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 保 障公民合法权益 ,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 , 湘 潭市人民检察院、湘潭市公安
了 铽 啶法
市国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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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
合法性核查工作实施办法 ( 试 行 )
第 - 条 为了规范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 工 作 , 加 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 工 作衔接 , 促 进侦查讯问规范进行 , 依 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 保 障公民合法权益 ,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工 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办法。
第 二 条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 是 指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 , 人 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分 工 负责 ,互相配合 , 互 相制约 , 在 不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 , 共 同做好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工 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同犯罪案件 ;
第五条 侦查机关认为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的 , 应 当
制作询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 并 全
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
的 , 人 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
核查报告》和《重大案件讯问合
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送达侦
负责捕诉的部门 , 讯 问合法性核
或者值班律师反映有刑讯逼供等
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开展初步调查
性核查报告》和《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初步核查意见函》 , 并 将核查意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第八条 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反映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 , 人 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
师意见 ;
在看守所医务室就医等相关材料 , 调 取提讯登记、押解记录等有关材料 ;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驻看守所检察室移送的《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初步核查意见函》及相关材料后 , 可 以采取以下方式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
求侦查人员出具书面说明 ;
取律师意见笔录 ;
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和《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排除非法 证据结果告知书》抄送驻看守所检察室 ;
种罪名案件线索的 , 应 当移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 发 现涉嫌其他职务犯罪线索的 , 应 当移送监察委员会处 理。
第十 二 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 《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初步核查意见函》后 , 应 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 工 作 ; 调 查核实结束后 , 在 七个 工 作日内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报告 》 和《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部门的检察人员 , 凭 《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 》 和检察人员有效 工 作证、提讯证或者提票到看守所开展调查核实 工 作 。
第十四条 询问犯罪嫌疑人、 证 人和听取辩护律师 、 值班律师等人员意见 , 应 当个别进行 , 检 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询问女性犯罪嫌疑人 , 应 当有女性 工 作人员。
第十五条 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可 以在律师所在单位 、 住 处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 ; 询 问值班律师 一 般在看守所律师值班室进行 ;询问犯罪嫌疑人 一 般在看守所提讯室或者远程提讯室 进 行 。
第十六条 检察人员询问相关犯罪嫌疑人应 当全 程同步录音录像。所录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 、 检察人员及询问场景 等情况 , 犯 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 , 并 显示与询问同步的 日 期和时间信息。询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询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七条 检察人员对重应当向其告知 : 如 果经调查核
办案机关将依法排除相关证据
表示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等
除非法证据申请的 , 应 当说明
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 可 以驳回
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应当法取证情形对相关犯罪嫌疑人
询问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提
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具体说明
地点、方式等相关信息。犯罪
伤情的 , 检 察人员应当进行拍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
检察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
能力的 , 应 当向他宣读 , 发 现漏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
记、错记的 , 应 当及时补正。犭
嫌疑人确认询问笔录没有错误的 ,
捺指印确认 , 并 标明日期。询问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
犯罪嫌疑人笔录应当与录音录
第十九条 开展重大案件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
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第 二 十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尚未终结的 , 不 影响侦查机关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第 二 十 一 条 侦查机关对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无异议或者经复查认定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 , 侦 查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 不 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第 二 十 二 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认为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 或 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且已通知侦查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 , 犯 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 二 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发现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者其他重大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限即将届满前未收到侦查机关制作的《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 , 应 当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提示函》。
第 二 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收到《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单》后 , 应 当配合驻看守所检察室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 二 十五条 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过程中 , 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应 当保密。调查核实过程中所获悉的案件侦查进展、取证情况、证据内容等 , 应 当保密。
第 二 十六条 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应
附件 : 1。 《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样式及制作说
及制作说明
明
说明
制作说明
书》样式及制作说明
明附件 1
XXX公 安局 ( 国 家安全局 )
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
× × 侦终通〔⒛× × 〕× 号
, ( 性 别 , 出 生日期
犯罪嫌疑人
案 , 即
《重大案件即将 查终结通知书》
说明
性核查 工 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前通知人民
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 ,附件 2
XXX人 民检察院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听取律师意见笔录
时 _分 至 _时 ~分
年 ___月
律师事务所名称 :
性另刂 : 出生日期 :民族 : 籍贯 :
身份证号码 :
拘留日期 : 逮捕日期 :涉嫌罪名 :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查听取律师意见笔录》
说明
XXX人 民检察院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 __年 _月_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询问地点 :
性另刂 : 犯罪嫌疑人姓名 :
民族 : 籍贯 :
身份证号码 :
拘留日期 : 逮捕日期 :告知 : ( 出 示工作证件 ) 我 们是Ⅹ XⅩ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 , 现 依法对你进行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询问。你应当如实说明情况 , 但 是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 你 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或者其他证据 , 故 意隐匿、毁灭证据都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清楚了吗 ?
答 :
问 : 现 依法向你告知我们对你进行核查询问的法律后果 , 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如 果经调查核实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 , 办案机关将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 在 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 , 应 当说明理由 , 人 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
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
页我已看过 ( 或 者已向我宣读 ) ,
犯罪嫌疑人 : ( 签名、捺印 )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询问笔录》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 二 条之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人员、负责捕诉的检察人员在核查询问犯罪嫌疑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应附检察内卷。
XXX人 察院
重大案件讯问合 初步核查意见函
× × 检讯初核〔⒛× × 〕× 号
经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 ( 值 班律师 ) 的意见 ,
进行核查询问 , 犯 罪嫌疑人 /辩 护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
律师 ( 值 班律师 )
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 我 们初步调查发现 :
现将相关调查材料移送你部门审拿。
年 月 日
氐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印 )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初步核查意见函》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进行讯问合法性初步调查核实后 , 就 是否发现非法取证或者不能排除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等情形 , 作 出处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 , 一 份送达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一份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