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残疾人联合会
文件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乌残规〔 2025 〕 1 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
资助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工作,提高政策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对《乌鲁木齐市贫困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暂行办法》(乌残〔 2011 〕 30 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残疾人联合会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5 年 12 月 5 日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办法为积极推进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促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居家托养资助对象
具有乌鲁木齐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依规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处于就业年龄段(年满 16 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视力一、二级)残疾人。
二、居家托养资助标准
(一)对城市居家托养资助对象,每人每年资助 2400 元托养护理资助金。
(二)对农村居家托养资助对象,每人每年资助 1200 元托养护理资助金。
三、居家托养服务形式
由居家托养资助对象家庭的亲属(一般为直系亲属、近亲属)或邻居为其提供居家托养照料,或以区(县)为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为居家托养资助对象提供社会化托养服务。
提供托养服务的个人或机构、居家托养资助对象、村(居)民委员会、区(县)残联四方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生活护理、生活照料、心理咨询、康复训练)、服务时间、职责和托养服务费用等。
四、资助经费来源
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经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进一步完善对下财政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 2024 〕 51 号)确定的市本级与各区(县)支出责任比例分担,即市本级与天山区、沙依巴克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各承担 50% ;高新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米东区:市本级承担 45% ,区承担 55% ;经开区(头屯河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市本级承担 40% ,区承担60% 。
市、区(县)两级财政按责任承担比例将根据相关政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五、申请程序
(一)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残疾人本人或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到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区(县)残联领取《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申请资助审批表》。
(二)据实填写《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申请资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残疾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受理,街道(乡镇)审核,报区(县)残联审批。
(三)区(县)残联与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信息系统,残疾人“两项补贴 ”信息系统,医保部门的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进行数据研判,为精准审批提供依据。
(四)区(县)残联审批同意后,与提供托养服务的个人或机构、居家托养资助对象、村(居)民委员会四方签订托养服务协议,于次月开始发放托养资助金。
(五)区(县)残联填写《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金发放表》,资助金由区(县)残联按季度发放。发放应采取银行代发,直接划入提供托养服务的个人或机构的银行卡或账号。
六、管理与监督
(一)建立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申请、调整和退出的动态机制。各区(县)残联每季度开展一次数据比对,对于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长期护理保险、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残疾人日托服务等政策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其中一项,严禁出现重复享受问题。残疾人退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属地、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残疾等级变化、到法定退休年龄等不再符合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托养资助金。
(二)托养资助金发放,要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资金公开的原则,各街道(乡镇)每季度将资助对象、资助金额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残联每季度申报的居家托养资助对象托养资助金及时拨款。
(四)各区(县)的《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金审核统计表》每季度上报市残联、市财政局。
(五)困难残疾人托养资助金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挪作他用,由上级财政和残联监管,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乌鲁木齐市贫困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暂行办法》(乌残〔 2011 〕 30 号)废止。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残联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 1 、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资助申请审批表2 、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金发放表
3 、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金发放统计表4 、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协议
附件 1
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资助申请审批表附件 2
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金发放表附件 3
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金发放统计表附件 4
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协议协议编号:
甲方(托养服务提供者) :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详细到门牌号)
联系电话:
服务形式:□亲属服务 □邻里互助 □政府购买服务
□其他(注明)
乙方(被托养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年龄:___岁)
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证号:
现居住地: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联系电话:
丙方(监管单位): 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
联系电话:
丁方(协助监督单位): 村(居)居民委员会
地址:
联系电话:
为明确残疾人居家托养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各自的职责,根据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经各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残疾人居家托养协议:
一、托养服务期限
1. 本协议有效期自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起至 ____ 年 ____ 月____ 日止。
2. 协议期满前 30 日内,如各方无异议,可续签协议;若需变更服务内容,应重新签订协议。
二、托养服务内容
甲方作为乙方的托养服务提供者,乙方在托养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生活照料、日常护理、心理咨询、康复训练等服务,定期清洗乙方的衣服、被褥,做到清洁卫生,发生疾病及时就医,所发生的就医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乙方在托养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乙方的人身安全。
三、资助资金与支付
丙方作为被托养人的委托单位、监管单位,介绍推荐甲方为乙方提供居家托养,负责指导、监督、管理甲方居家托养工作,并承担被托养人(乙方)每季度的托养费,城市户口人民币 600元,农村户口人民币 300 元。对达到居家托养相关要求及标准的,方可发放托养费。托养费的发放方式为: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向甲方支付上季度的托养费。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 权利:按协议获得资助金,要求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供托养人详细病史及护理需求。
2. 义务:乙方突发疾病或意外时,立即通知其监护人、丙方和丁方并协助就医;不得歧视、虐待乙方,保护其个人隐私。(二)乙方(或由其监护人代行)
1. 权利:获得符合标准的托养服务,对虐待、歧视行为提出异议。
2. 义务:配合甲方提供服务(精神障碍者需其监护人协助)。(三)丙方
1. 权利:对甲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定期走访);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责令整改,暂停或终止资助。
2. 义务:按时足额支付资助金,协调解决托养过程中的争议。(四)丁方
1. 权利:协助丙方监督甲方服务质量,每月至少走访 1 次,记录乙方生活状况;对甲方服务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向丙方反馈问题。
2. 义务:协助丙方核实乙方家庭情况、居住环境等信息;组织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沟通协调;保管本协议并配合丙方检查工作。五、协议变更与终止
1. 变更:任何一方需变更协议内容,应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其他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2. 终止:协议期满自动终止;乙方死亡、户籍迁出本市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协议终止;一方严重违约(如甲方虐待乙方、丙方无故停发资助、丁方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严重后果),其他方可书面通知终止协议。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四方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乙方(签字或按手印): ____________________
残疾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丙方(盖章):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经办人: _________
日期: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丁方(盖章):村(居)民委员会
经办人: _________
日期: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