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乌鲁木齐市高质量发展 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乌环规〔2025〕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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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环规〔 2025 〕 5 号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乌鲁木齐市高质量发展

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实施

意见(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乌鲁木齐市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市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各项措施细化落地,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关于支持乌鲁木齐市高质量发展 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支持乌鲁木齐市高质量发展 深化环境影响评价

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21 日附件

关于支持乌鲁木齐市高质量发展 深化环境

影响评价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乌鲁木齐市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向国家级开发区放权赋能工作的通知》要求,推动全市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各项措施细化落地,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政策

(一)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环评审批改革

1 .扩大建设项目环评优化简化范围。落实《意见》要求,实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相关规划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推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豁免一批、简化一批”政策。对于《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清单( 2024 版)》(见附件 1 )包含的 19 类建设项目,实行豁免环评管理,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对于《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化正面清单( 2024 版)》(见附件 2 )包含的 24 类建设项目,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环评简化管理。

2 .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对符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规〔 2023 〕4 号)要求,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入辖区工业园的报告表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不同建设单位的同类建设项目,可分别作为各自项目的责任主体,编制一份项目环评报告,在报告中分别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建设内容,可合并编写环境保护措施,分别取得项目污染物总量,各自承担项目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同一产业园区(含共性工厂)同行业类型工业项目环评开展“打捆”审批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 )产业园区已完成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并落实相关要求;

( 2 )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 年版)》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 3 )“打捆”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且实施“打捆”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5 个。

3 .开展项目环评备案制管理。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含登记管理)单位,实施《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环评报告表备案管理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 3 )内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且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零增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将报告表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备案形式见附件 4 )。排污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报告表备案,并作为办理排污许可的依据。

4 .简化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程序。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持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并根据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修改完善。审批部门在受理后,可同步开展审批信息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信息持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发布和信息公开的其他要求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试行“容缺受理”审批

全面推行审批材料容缺受理,对主要材料齐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删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公众参与材料(仅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的建设项目,可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采取暂时容缺、先办后补方式先行受理,办事群众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即可,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灵活和人性化的便民服务。

(三)鼓励建设项目合并审批

1 .风电、光伏及其配套项目合并审批。审批权限为市生态环境局的风电、光伏及其配套的升压站、输变电项目,市生态环境局鼓励实行合并审批,建设单位仅需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涉及输变电项目需合并编制核与辐射评价专章,无需分别编制。

2 .同一建设主体多个项目合并审批。对于审批权限为市生态环境局的同一建设单位不同建设项目或不同选址的同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编制一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评类别依据涉及项目最高类别确定,无需对多个项目进行单独报批。

(四)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免于办理环评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废物暂存需建设临时贮存设施的,依据项目主体工程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对于不纳入环评管理或主体建设项目已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建设范围内配套建设的自用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建设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五)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将环境风险较小,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陆上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输变电工程、实验室、动物医院建设项目、学校、福利院、养老院项目作为试点,参照告知承诺制项目审批时限,同步开展审批信息公示,将审批时限进一步压缩至 8 个工作日。

二、审批权限和责任分工

按照《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第 155 号政府令)及《关于做好向国家级开发区放权赋能工作的通知》要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业务采取委托审批的方式,下放至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进行审批,分别由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承担具体的审批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除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外的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责全市权限内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辖区内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赋予我市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审批权限)。

受委托审批部门要不断提升审批能力,严格把关,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严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审查,用好用活各项环评改革措施,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审批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分局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家、自治区及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精神及环评改革最新要求,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环评改革的重要性,正确处理依法履职和服务发展的关系,压实工作责任,强化与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联动,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做好政策宣传。 各分局要主动对接辖区建设单位,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解答和帮扶指导,通过政务服务窗口专人解答、政务网站提供申报指南、印制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帮助各建设单位及时了解掌握环评改革措施和内容,合规高效开展项目环评工作。

(三)提高服务效能。 各分局要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审批人员参加培训,准确把握环评改革措施,同时结合工作实际,适时调整优化内部审批流程。严格落实审批时限要求,杜绝超时审批,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效。

本意见自 2025 年 12 月 22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附件 1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清单( 2024 版)

附件 2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管理简化正面清单( 2024 版)

附件 3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环评报告表

备案管理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附件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表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占地(建筑、营业)建设地点

面积( m 2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建设单位

要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项目投资(万

环保投资(万元)

元)拟投入生产运

营日期项目性质 □ 改建 □ 扩建

该项目属于乌鲁木齐市环评改革试点政策中开

展项目环评备案制管理建设项目,属于第 XX 行

业 XX 项中 XX 。建设内容及规

□ 无环保措施:

□ 废气

直接通过 排

□ 废水:

放至 。

□ 生活污水

□ 有环保措施:

□ 生产废水

□ 采取 措施

□ 固废

后通过 排放

□ 噪声

至 。

□ 生态影响

□ 其 他 措

□ 辐射环境影响

施: 。承诺 : XX (建设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建设项目符合产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新增用地。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 XX(建设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

备案回执

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完成备案,备案号:乌环评备〔 202* 〕 ** 号;

备案号规则:甘泉堡分局为乌环评(甘)备〔 202* 〕 ** 号,高新区分局为乌环评(高)备〔 202* 〕 ** 号,经开区分局为乌环评(经)备〔 202* 〕 ** 号

抄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天山区分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水磨沟区分局、达坂城区分局、乌鲁木齐县分局,局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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