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地国资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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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克苏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阿地国资规〔 2025 〕 1 号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采购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地直各监管企业:

《阿克苏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地区国资委 2025 年第十二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克苏地区国资委

2025 年 10 月 20 日阿克苏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阿克苏地直监管国有企业招投标及采购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采购效率,防范廉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 2024 〕 53 号),结合阿克苏地直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克苏地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 “ 监管企业 ” )使用国有资金开展的招投标及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是指监管企业按照 “ 公开、公平、公正 ” 和 “ 质量优先、服务优先、价格优先 ” 等原则使用企业资金,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内控制度,通过线上、线下实施的招标采购行为。交易的参与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和电子交易平台。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交易平台,是指由地区国资委通过公开招标、并在各监管企业监督下中标的电子交易平台,为监管企业小规模工程项目、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直采商城采购项目等提供市场化服务的综合性电子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采购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实施的招标行为和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采购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企业主体原则。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监管企业作为招标采购行为主体,享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拟定权利、招标采购行为自主决策权利和委托代理服务自主选择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招标采购交易行为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第五条 阳光公开原则。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数字见证联动监督等信息化手段,实现结果公开,全程留痕,各节点数据统一归集,增强透明度,扩大活动监督面,确保招标采购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成本效率原则。着力提高监管企业招标采购的规范性、协同性和信息化水平,进一步降低成本,提升生产保障能力,高质高效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七条 市场竞争原则。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实际需要,推进决策、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分离、相互监督,鼓励采购主体在其他公开信息平台发布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拓宽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提高国有企业采购行为规范性,杜绝一切不正当市场行为,防止权力滥用,阻断利益输送,做到招标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

第八条 保密原则。对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流程中不宜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交易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制度进行管理。

第九条 招标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服务。

(一)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二)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十条 招标采购方式

(一)工程类项目: 小规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

(二)货物类项目: 采购单位可采用招标、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竞价、比选、直接采购等方式择优选定供应商。

(三)服务类项目: 服务类项目可采用招标、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竞价、比选、直接采购等方式确定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进入电子交易平台的项目,包括除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外的所有招标、采购行为。

第十二条 进入电子交易平台项目,其公告、报名、公示等相应环节的公示期时长,应参照本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采购招标文件范本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400 万元(含)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200 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100 万元(含)以上以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企业经营、经济效益的情况下,鼓励企业购买生产物资、原材料等进入电子平台交易,企业根据自身内控制度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决定招标采购方式、公告时间、评标办法、供应商产生办法等。

第十五条 可不进入电子交易平台的项目包括:

(一) 采购方有自我建设、自产或自供的合法权利:无论是在工程建设、产品制造还是服务提供方面,都需要向原中标者进行采购。

(二) 涉及专有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 已确定特许经营投资人且具备自主建设、自产或自供能力:已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了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且该投资人具有自我建设、自产或自我供应项目的合法能力。

(四)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在办理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规避招标;

(二) 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相关违规行为以自治区、地区相关行业文件为标准,在交易平台上进行自动提醒,由评标委员会依法现场处理,并及时向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反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 将不符合划分标段的项目划分标段;

(三) 为适用 “ 可不进入电子交易平台的项目 ” 的规定,弄虚作假;

(四)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情形。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招标采购活动进行档案管理。招标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从招标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档案资料包括招标记录、招标预算、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开展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抽取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档案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 电子交易平台根据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平台建设、运营、维护、专家库、供应商库的建设、使用和具体管理事宜。

第二十条 严格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在依法保障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前提下,招标人将国家、自治区各行业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结果或地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依据之一,遵循公开、规范、市场化原则,严格落实招标人内控制度,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当健全完善公开透明的招标采购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统一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提升电子化采购比例。监管企业发布的招标采购公告均需同步至电子交易平台。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按照企业战略布局、经营管理需要和招标采购制度要求,加强对招标采购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做到“ 应招尽招 ”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综合考虑性价比、运营维护、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等因素,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价格权重,避免滥用 “ 最低价中标 ” 。

第二十五条 电子交易平台要监督供应商对售后服务申请的处理情况,及时总结日常监督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发出提示和预警。要配合采购主体建立供应商黑名单系统,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有直接或间接损害采购主体权益行为的供应商,根据对采购主体造成损害的情况,配合采购主体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地区国资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监管企业的招标采购行为实施电子化网络监测,将监管企业实施电子交易的情况作为重点监管内容,分别从公开透明、科学规范、阳光运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加强对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督工作,利用内部审计等手段查找采购管理漏洞和内控失效情况,监督阳光采购覆盖范围,加强内部日常监督,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问题线索,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活动各方参与主体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要以书面实名向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在收到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电子交易平台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收到答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采购人)所在一级企业的纪检部门提出投诉。

第三十条 投标人(供应商)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次中标、成交无效,并由采购主体出具认定结果,电子交易平台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时期内不得参加监管企业交易活动的处罚,没收保证金,直至拉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循职业操守,加强自身建设,依法诚信经营,确保采购服务质量,存在串通舞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采购主体移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服务平台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交易平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从交易平台专家库中移除,并禁止其参加地直国企采购评标(评审)活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电子交易平台严格履行第三方平台服务职责,严格遵循职业操守,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执业质量,确保招标采购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独立性。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与相关主体串通舞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未纳入地区国资委监管范围的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至 2027 年 11 月 19 日止。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抄送:各县(市)人民政府,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区融媒体中心、供销社,阿克苏供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阿克苏塔里木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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