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科学技术局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文件
阿地科规〔 2025 〕 2 号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商科工(科工)局、财政局,地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 2022 〕 8 号)文件精神,地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地区财政局制定了《阿克苏地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克苏地区科学技术局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2025 年 11 月 5 日
阿克苏地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阿克苏地区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21 〕 32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 2022 〕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阿克苏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是指阿克苏地区科技局设立、由财政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目标相关、政策相符、科学合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绩效导向、权责清晰原则。
第四条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阿克苏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研发、创新环境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能力提升、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第五条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资助方式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科技局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本规定主要规范地区财政资金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专项经费。
第六条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式。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示范和科技人才培育等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市场导向明确的技术创新项目,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导向作用,可综合运用后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开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购置材料和消耗性费用等相关支出。主要包括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档案,以及其他支出。
l .材料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 .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分析等所支付的费用。
3 .燃料动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从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5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档案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档案等费用。
6 .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项目财务验收审计费、技术成果应用推广培训费、农林领域发生的土地租赁费及青苗补偿费、人口与健康领域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其他支出不包含预计支出及计提管理费。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通讯、网评等。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通讯形式的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 2017 〕 128 号)和《阿克苏地区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30 条措施(试行)》(阿地党组通字〔 2023 〕 8 号)有关规定执行。网评形式的专家咨询费按照《阿克苏地区科技计划项目初审初评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设施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一般为: 10万元以下不超过 30% , 10 万元- 20 万元不超过 25% , 20 万元- 50 万元不超过 20% , 50 万元以上不超过 15% 。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承担单位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间接经费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应在单位内部公示。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项目承担单位从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
第九条 项目立项环节实行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预算,并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双承诺制。
第十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对 5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资金需提供明细并重点说明。设备费一般不超过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总额的 10% 。
(二)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资金,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已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部分。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严格按照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
第十一条 科技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下达科技计划文件,确定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预算金额。
第十二条 科技局根据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预算,与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和项目预算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只需填写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在科研活动范围内自主决定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用于非预算支出。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同一项目不同渠道的资金应当纳入项目资金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局审批。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者由于参与单位变更发生预算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报科技局备案。
(三)设备费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项目实际需求,进行自主决策。下放预算调剂权,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四)间接费用不得调增。
(五)预算调整情况应在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开。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结存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或结题的项目,结余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项目被撤销的,已拨付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全部按原渠道退回。项目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并向科技局提出申请,科技局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确认并收回项目结余或不合规资金,并按原渠道退回。
以上须按原渠道退回财政科研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 30 日内缴入科技局账户,由其统一上交财政局。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结束进行验收前,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决算。
第十八条 属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项目承担单位应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规定,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地区财政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地区财政局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规定程序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十九条 科技局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计划。分批拨付的,首笔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合同书签订后 30 日内,科技局、财政局要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所发生的业务费、劳务费等支出,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其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项目承担单位可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的报销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资金和资产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绩效全流程管理。科技局负责科研项目资金的分配和绩效管理。财政局负责核批拨付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审批年度决算,督导科技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经费预算书加快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时,应同时报告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绩效完成情况。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科技局适时组织抽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持 20 万元以上(含)的项目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支出情况、自筹或配套资金的支出情况。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持 20 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按照 30% 比例抽取进行结题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科技局依据项目合同书指标、经费预算书组织、指导和监督科研项目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在项目验收时,合并进行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根据项目合同考核指标和经费预算书完成情况,以及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对于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执行率低于 70 %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对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科技局与财政局应加强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绩效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原则上项目执行期内只监督检查一次。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六)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
(七)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科技等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纪检巡视巡察。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出现第二十六条有关情形的,财政、科技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追回已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地区财政局、科技局。
第二十九条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财政、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审核下达等环节,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在财务审计和评审中,存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在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检查资格。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使用财政科研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地区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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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5 年 12 月 5 日起施行,有效期 2年,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4 日。本规定施行后地区立项的科研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