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 的通知(阿地科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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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科学技术局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文件

阿地科规〔 2025 〕 1 号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

的通知各县市商科工(科工)局、财政局,地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 2024 〕 2 号)文件精神,地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地区财政局制定了《阿克苏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克苏地区科学技术局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2025 年 11 月 5 日

阿克苏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阿克苏地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与制约的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自治区和地区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 2024 〕 2 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项目,是指根据阿克苏地区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设立,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由阿克苏地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组织、实施或指导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类型的项目。

项目立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由科技局党组会议(以下简称“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公开透明、绩效导向原则。组织实施以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实行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评价、验收、科研诚信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项目类别包括科技局实施的科技兴阿项目、科技创新补助项目以及根据地区科技工作需要设置的其他项目。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等。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责任主体包括科技管理部门、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专业机构等。

第六条 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科技计划管理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制定下达年度科技计划;

(三)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资金执行监管、验收,以及组织、指导、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批项目变更、撤项、终止、不通过验收及进行追责等;

(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管理,调查处理科技活动违规行为;

(六)推动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

(七)指导建设和维护地区科技计划项目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咨询专家库”)等;

(八)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按照其科室职责分工负责管理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是各类科技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

第七条 推荐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包括地区行业部门,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辖区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项目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的审核、申报项目的审查、经费预算审核、项目推荐工作;

(二)履行项目监管责任,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监督承担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按时到位自筹资金、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协调、报告、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承担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

(四)配合推进项目检查、验收评价以及相关问题整改工作;

(五)受科技局委托,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实地勘验、验收等工作;

(六)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在地区范围内(不含兵团)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要求,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二)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落实人员、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

(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四)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据合同书(含预算书)依规管理、使用资金,对项目资金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按要求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绩效报告)及验收材料等;

(六)在权限范围内调整项目有关事项,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有关事项;

(七)接受并配合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价、验收等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整改;

(八)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九)对项目参与单位和参与人员进行管理;

(十)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十一)其他相关事项。

地区以外单位可作为项目参与实施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完成项目确定的任务指标,项目承担单位向其拨付财政资金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支持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一)带头并督促项目组成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相关规定行使人财物管理自主权;

(二)拟定项目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安排项目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三)按时组织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和年度执行情况(绩效)报告等,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主动配合项目绩效评价、验收、撤销、终止等事项的执行;

(四)据实记录科研项目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预算调整等内容,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开支情况,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五)负责对项目实验数据、档案等的收集、整理、保存;

(六)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咨询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是区内外具备相关专业履历和资格,为项目立项、验收等活动提供相关领域专业咨询意见的专家。技术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财务专家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咨询专家只能在自身的专业领域提供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

(二)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相关事项;

(三)严格保守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信守承诺;

(四)认真遵守自治区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咨询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五)强化诚信自律,履行审核和学术把关职责。

第十一条 专业机构是经科技局依法依规定向委托的事业单位或通过公开竞争、优中选优确定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环节工作纪律;

(二)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检查评估、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及时报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四)督促承担单位及时退回应退资金;

(五)负责受托事项档案保管、移交等工作;

(六)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管理包括立项管理、过程管理、验收管理、监督管理等。组织管理以项目为基本单位开展。科技局根据科技体制改革和项目组织管理改革要求,持续优化改进项目实施机制和组织模式。

第十三条 科技局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定向择优、滚动支持等遴选方式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公开竞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承担单位。

定向委托(定向择优):对地区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任务,突发紧急的重要科技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的任务以及科技创新补助等奖补类项目,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或从优势单位中择优遴选承担单位。

滚动支持:对科研攻关任务完成较好,持续产生高质量成果,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点科创平台和人才团队给予持续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新型组织模式。

揭榜挂帅:为解决目标明确、应用急需、最终用户明确的重大产业技术难题、重要材料工艺、重大设备研制以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需求,面向自治区乃至全国张榜求贤,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

赛马制:对于难度高、存在多条可能的技术路线的项目,可同时确定多个承担单位分别攻关,分阶段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绩效结果确定重点支持的承担单位或继续并行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按照立项支持方式分为事前立项、以赛代评两类。事前立项包括事前补助、事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前补助:在立项时核定预算并拨付财政资金。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立项时核定预算,由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结束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财政科技资金补助。

以赛代评项目主要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对阿克苏地区创新创业大赛参赛获奖企业以发放奖金形式直接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项目(保密项目除外)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拟立项项目、检查结果、验收结果等信息,应通过多种渠道对外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开公示。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遵循回避原则,在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程序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当事人、单位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咨询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工作规范等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加强科技项目绩效管理。项目应设置绩效目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科技局加强指导、监督并开展综合绩效评价。注重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保密管理,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自治区和地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指南发布、项目征集与受理、项目审查、初评、科技局局务会审议、项目论证(专家评审)、项目拟立项公示、科技局党组会审议、项目立项(编制下达计划、签订合同书、拨付经费)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 科技局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划部署,围绕地委、行署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通过调研、征集、谋划等方式,在充分论证和征求相关部门(行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经科技局党组会审定后发布。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应明确各类科技计划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和配资比例要求。

地区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 1~3 年。

第二十四条 采取公开竞争择优组织方式的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组织方式的年度申报指南,可直接向定向单位发布申报指南。

第二十五条 地委、行署交办或科技局党组决定需紧急立项的任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简化组织流程,及时立项启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科技局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项目申请书、预算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为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承担财政支持资金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总额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总额的 3%以上或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 以上;

(三)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科研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四)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五)项目指南或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和参与单位签订联合申报协议;下设子课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和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联合申报协议。

第二十八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时年龄不超过退休年龄,在验收之前不得以退休为由变更项目负责人;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在申报单位的聘用周期应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四)项目负责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五)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项目:

(一)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地区科技计划项目(不包括地区科技特派员项目);

(二)作为负责人申报当年项目超过 1 项(不包括科技特派员项目);

(三)项目申报单位到期未验收项目累计超过 3 项;

(四)同一研究内容申报地区不同类别科技计划项目;

(五)项目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与国家、自治区或地区已立项项目相同或相近;

(六)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参与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和参与相应项目。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公务员(参公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对推荐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审核把关。

县市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后进行推荐。具有隶属关系的地区企事业单位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地区科研院所、辖区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可直接申报。

第三十三条 科技局受理项目后须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项目查重、科研诚信审查、伦理审查、形式审查。

第三十四条 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受理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等进行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对查重存在问题的项目予以退回,并将查重结果告知项目申请人、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

第三十五条 受理项目后须进行科研诚信审查、科技伦理审查,由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第三十六条 受理项目后须进行形式审查。由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根据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对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注明理由并退回,通知申报主体在 3 个工作日内修改、补充并重新提交,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再次不通过形式审查的直接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三十七条 立项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和行政部门的综合统筹作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评审论证一般包括初评和答辩评审两个环节,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推荐单位组织项目初评工作。初评一般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等方式组织开展;答辩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组织开展,要求项目申报团队答辩。项目评审论证采取投票和赋分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整体进行评价。

第三十九条 对初评和论证的项目应根据类别、专业领域等情况精准分组,结合项目数量合理确定评审期限,确保专家有充足审阅材料和评价时间。

第四十条 参与初评和论证的专家须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并实行回避原则。产业化类项目一般应有企业专家参与评审。学科交叉研究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包含所涉及各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

第四十一条 初评主要对申报项目与指南的契合度,研究内容的创新性,技术路线、研究方法的可行性,项目目标的可实现性,项目团队的基础和优势,负责人的业绩、组织实施能力等进行综合性整体评价。

初评每组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 3 名,必要时可请财务专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每组技术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 4 名,财务专家不得少于 1 名。

专家 “ 通过初评 ” 票数超过半数且得分达到 70 分以上的项目,按平均分由高到低排序,按照各组论证项目与拟立项项目数量比不超过 2:1 比例列入“拟论证项目名单”。

第四十二条 项目管理科室综合考虑专家初评意见、科技局计划立项数、当年工作重点等因素,研究提出项目论证方案和拟论证项目名单,经科技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务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通过局务会审议进入项目论证环节的项目可根据初评专家意见督促申报单位修改完善,申报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申报单位不能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进行变更,不能调低主要考核指标。

第四十四条 项目论证专家组原则上由 4 名(含)以上技术专家、 1 名(含)以上财务专家组成。原则上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

实行资金“包干制”的项目,只进行技术评审,不编制预算、不组织预算评审。

第四十五条 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论证前,科技局应就指南内容和申报要求、答辩评审规则、专家工作纪律要求等向论证专家进行说明,论证专家应提前审阅评审材料。

项目论证一般采取专家质询答辩的方式进行,包括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负责人应亲自汇报答辩,除财务人员外,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特殊情况可采取视频答辩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技术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的创新性;

(二)技术路线、研究方法的可行性;

(三)任务指标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研发进度安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承担单位的管理能力与保障机制,承担单位及其合作方的工作基础、研发实力、力量配备;

(五)负责人和团队的科研水平、创新能力,以及团队任务分工合理性;

(六)预期成果是否明确,风险分析是否清晰,解决对策是否有效;

(七)经费预算合理性;

(八)绩效目标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

第四十七条 预算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资金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

(二)项目资金额度、预算资金科目构成、首笔资金拨付比例等。

第四十八条 预算评审一般与技术评审合并进行,涉及大额金额的项目,也可进行单独预算评审,单独预算评审由科技局组织财务、技术专家共同进行,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财务专家不少于 3 名,技术专家 1 名。

第四十九条 预算评审流程应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预算评审程序如下:

(一)预算书形式审核。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任务和目标,遵循“实事求是、精打细算、有理有据”原则,科学、合理地测算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书。财务专家对预算书编制的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

(二)预算资金评估。技术专家开展技术评审,从技术角度判断预算合理性,进行优先资助排序或提出调整建议。财务专家评估每项预算科目的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针对相关预算项提出质疑或削减建议。

第五十条 科技局综合确定。综合平衡技术专家技术评审和财务专家预算评审的意见,遵循按项目类别“定额补助”原则,在该类项目资助限额以内,根据本年度财政预算总额度,在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中进行分配,优先保障专家“建议立项”票数较多和平均得分高的优秀项目。

第五十一条 财政支持经费 30 万元(含)以上的竞争性项目,在通过项目论证后还应进行现场考察评估,重点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现场考察由科技局组织,也可委托推荐单位进行。参与考察评估的人员不得少于 2 名(含)。评估结果作为立项依据之一。对于财政支持经费 30 万元以下的竞争性项目,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选取有关项目组织开展现场考察。

第五十二条 拟立项项目应通过地区行署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负责人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保密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现场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按通过公示处理;对异议成立或核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不予立项,并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示期间,科技局根据专家对各项目的论证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的内容,及时向有关项目申报单位反馈,督促其对项目申报书(含经费预算书、项目绩效目标表)进行修改。申报单位不得对负责人、承担单位进行变更,不得随意调低主要考核指标。申报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

在项目修改阶段,申报单位如存在擅自调低主要考核指标行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交,科技局可取消项目立项资格。项目申报单位就项目有关内容修改和科技局无法达成一致的,可申请放弃立项资格。

第五十四条 党组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列入相应科技计划,由科技局会同地区财政局或向地区财政局报备后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以下简称“立项文件”)。立项文件包括项目计划表、项目绩效目标表、项目合同书等内容。立项文件作为签订合同和拨付经费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对立项项目,科技局在立项文件下达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推荐单位。对未立项项目, 30 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五十六条 过程管理是指自项目签订合同书到验收前的全实施周期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管理、年度报告、中期评估、重大调整、撤销或终止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与科技局三方共同签署项目合同书。对于保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合同书以项目申报书、计划文件为依据,是项目过程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经费预算书、项目绩效目标表是合同书的附件。

在合同书填报中,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考核指标等,如擅自变更,科技局可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

第五十八条 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目标、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资金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及实施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应尽可能细化、量化。项目执行的起始时间为项目立项文件下达月,起止时间以月计算。对采取“里程碑”式管理的项目,合同书应设置“里程碑”目标,包括技术方案和研究成果等,考核目标和考核时间应在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第五十九条 合同书由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并经推荐单位与科技局审核完毕后,由当事方签字盖章。主要流程如下:

(一)填报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签订项目合同书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填报并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

(二)审核并批复。科技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科技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严格审核合同书内容和各项考核指标。

(三)报送纸质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打印经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合同书,经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及相关人员盖章签名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科技局。

(四)受理并签章。科技局受理合同书纸质材料,办理合同书签章后,合同书即为生效。

第六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签订项目合同书通知后 30个工作日内,须完成所有合同书签订程序。项目合同签订后,启动财政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科技局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

第六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按照合同书的要求,加强任务间的沟通、配合,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履行牵头责任,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

第六十二条 科技局加强对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每年在相对集中的时间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对重点项目开展检查,也可组织推荐单位对实施期的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 12 月底前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的实施情况、指标推进完成情况、科技成果产出及转移转化情况、知识产权情况、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自评价,推荐单位需对报告进行审核。项目执行不足 6 个月的,在下一年度上报。

第六十四条 对执行周期在 3 年(含)以上且财政支持资金 5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开展中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实施、资金支持的依据。中期评估原则上在项目执行第一个年度结束时开展。评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照项目合同书,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能否完成任务目标作出判断。中期评估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会议评议等。科技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或推荐单位开展中期评估。“里程碑”式管理的项目,在约定的“里程碑”考核节点开展。

第六十五条 对于在项目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审计检查、监督检查等检查活动中,评估结果较差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总额调减、撤销或终止项目等处理方式。

第六十六条 赋予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更大自主权。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合同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技术路线。变更研发骨干人员、无财政资金支持的参与单位及调整其他一般性事项,由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自行负责。上述调整报推荐单位及科技局备案。

第六十七条 重大调整事项需按程序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局审批。重大调整事项包括:

(一)变更项目实施周期;

(二)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三)变更项目负责人;

(四)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

(五)以及由上述情况导致的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但相关科目支出预算超出 30% 以上幅度调剂等资金调整事项。

重大调整事项应有充分依据。变更期间,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调整事项为由,影响项目正常实施。距项目实施期届满不足 6 个月(含 6 个月)不能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距项目实施期届满不足 3 个月(含 3 个月)不能申请项目实施期延期。

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认真把关,做好调整事项的材料核实、技术咨询、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对申请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于涉及严重失信的调整事项要依规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六十八条 对项目实施期的变更,由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局审批。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在收到申请后,对照合同书审核项目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审核同意后,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项目管理科室进行备案。科技局应在收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原则上只能申请 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或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项目,应按正常进度进行验收。

对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实施期过半之后才可提出申请。对批准提前验收的项目,未拨付财政科研经费不再拨付。

第六十九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变更、机构合并等不影响项目正常执行的变更,由承担单位提出,经推荐单位核实后,报科技局备案。

第七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辞职、离开阿克苏地区、死亡伤病及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提出变更负责人申请。新的负责人选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符合项目限项和诚信审查等相关规定,必要时科技局可对负责人的变更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负责人变更由承担单位提出,经推荐单位审核,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把关、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审定。

项目负责人不能以申报新项目为目的,退出现有项目;项目负责人退出项目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地区新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十一条 对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的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核实并提出意见,报科技局审批。项目管理科室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对涉及研究目标、研究任务、技术考核指标,示范条件或地点变更等调整事项,应组织专家开展咨询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必要时还应组织现场调研,对涉及预算调整的,还应组织财务、技术专家共同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申请,由项目管理科室把关,提交局党组会审定。

第七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科技局应做出项目撤销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及财经纪律等,情节严重的;

(二)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的;

(三)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的;

(四)承担单位倒闭、破产并长期失联的;

(五)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开发工作,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六)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七)由于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观故意或科研失信等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八)项目资金使用违反有关资金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九)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 6 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十)其他经认定有严重问题的。

第七十三条 对做出撤销决定的项目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禁止在 1-3 年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处理,并根据情况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二)项目承担单位退回全部项目财政资金。

第七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终止或由科技局做出终止决定。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三)承担单位停产、注销、吊销、重组等,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被法院依法执行,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变更审核不通过且无法继续实施或无法按期完成的;

(六)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七十五条 对做出终止决定的项目按如下规定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开展的工作、资金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如实编制项目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科技局。科技局组织 3 名(含)以上财务、技术专家对项目已开展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并收回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有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比例核算已使用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科技局关于终止项目及做出情况报告的书面通知后,拒不配合或逾期(一般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最多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未提供有效书面报告及财务印证资料的,须退回全部项目财政资金。

第七十六条 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日常监督、审计监督、诚信监督等监督的协同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抽检与监督,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对问题较多项目可增加检查频次。对项目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七十七条 推荐单位应切实履行过程管理职责,对于履职不力或所推荐项目中撤销项目占比较高的将采取限制推荐项目数量或取消一定期限的推荐权。

第七章 验收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七十八条 合同制管理的项目需进行验收。根据科技计划的特点及经费支持额度,项目验收可由科技局或委托推荐单位、专业机构组织开展。

地区各级财政配套经费支持的国家或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如厅地联动项目),不单独进行验收,其验收结论以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结论为准。

第七十九条 承担单位在合同书约定的完成期限后 3 个月内须提交验收材料, 9 个月内须完成验收工作。

第八十条 项目验收时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应合并进行。验收方式一般采用会议验收,也可采取网络评审验收。财政经费补助 5 万元以上(含)的科技计划项目应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财政支持资金 5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组织实地勘验。

会议验收按照专家审阅验收材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集体讨论形成验收结论等程序进行。项目负责人应当亲自汇报,如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局同意,可通过视频进行汇报答辩或者委托项目研究团队的其他主要成员汇报答辩。

网络评审验收通过网络通讯方式,将验收材料、评审标准相关材料送达专家组成员,专家独立评审打分,验收组织单位汇总形成验收结论。

实地勘验由科技局选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会议验收后,对照验收材料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考察,核实产业化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必要时可委派财务专家和相关技术专家。实地勘验也可委托项目推荐单位进行。

第八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原则上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对委托县市科技管理部门验收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专家。

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 5 名,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 1名;财政资金支持 50 万元以上(不含)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 7 名,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 2 名。

验收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严格按照验收的程序和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项目给出验收评价意见,并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

第八十二条 项目验收会议场所、会议验收标准依据地区科技项目验收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验收专家咨询费,严格依据自治区、地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会议组织管理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八十三条 验收以项目合同书、绩效目标表、项目验收报告、财务报表数据等为依据,对项目合同书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八十四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和财政资金支持 20 万元以上(含)的事前立项事前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自主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形成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资金以及财政科技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到位的情况;项目资金按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情况。 20 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由科技局随机抽取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十五条 科技局每年 6 月和 12 月核查到期应验收项目名单,承担单位应根据验收要求,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验收工作。项目到期前 6 个月,承担单位即可启动验收程序。

第八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资料、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验收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支出明细账及相关财务佐证材料。

(四)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1. 项目研究成果(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可转化成果登记表等),应标注具体名称及编号。

2. 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1. 设备购置、租赁、外协等协议合同;

2. 预算执行率(账面支出、应付未付和预计支出合计占财政资金比重)低于 70% 的,须提供详细说明材料;

3. 涉及重大调整的,须提供相关审批材料;

4. 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七条 项目验收按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审查、验收评议、实地勘验(适用于部分项目)、验收公示、发放《验收合格证书》、资料归档等程序进行。

(一)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根据科技局通知或按规定时限提交验收材料,推荐单位负责审核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要求,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担单位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由推荐单位审核后提交科技局。

(二)科技局负责审查资料的完整性、资金报告的合规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科技局应在收到项目验收材料 15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验收材料的审查,并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审查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审查反馈意见的 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后再次提交。再次提交材料作为绩效验收的最终材料。

(三)科技局在验收材料审查通过后及时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形成验收结论。

(四)形成验收结论后,科技局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示完成后,针对验收通过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科技局在《项目验收合格证书》签注审批意见并盖章,最终完成验收手续。

(六)科技局对验收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八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勘验、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应反映项目成果、经费结余情况,同时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项目产生的应用技术成果进行科技成果评价,核定已使用财政资金和结余资金额度。

针对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验收确定的财政补助金额高于合同书约定的,按合同书约定的金额补助;验收确定的财政补助金额低于合同书约定的,按验收确定的金额补助。

第八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

通过验收。按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完成主要任务和关键考核指标,财政资金使用合规,自筹经费支出达到合同书约定的 80%以上。

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验收:

(一)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合同书约定的主要任务和关键考核指标的,总体上完成合同书任务及指标不到 70% 的;

(二)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用台账进行核算的,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资金,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且情节严重的;

(四)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或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的;

(五)承担单位或项目科研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的;

(七)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八)专家组认定不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第九十条 “复议情形”。项目验收中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承担单位不能清晰答复验收专家询问重要问题的,验收专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验收专家可根据实际情形提出“复议”建议,要求承担单位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资料。整改期一般不超过 3 个月。整改完毕后,承担单位须再次提交验收申请。对“复议”项目,验收完成时限顺延 4 个月。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超过 3 个月未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的,按照不通过验收处理。验收项目只能“复议”一次。

第九十一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如下规定处理相关资金:

(一)财务验收一次性通过的项目,财政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二)无合理理由项目财政科研资金执行率低于 70% (含)的,财政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接到有关通知后 30 日内退回科技局,科技局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上缴地区财政。

(三)适用“复议情形”,经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财政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接到有关通知后 30 日内退回科技局,科技局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上缴地区财政。

(四)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按验收确定的财政补助金额一次性拨付。

第九十二条 对结题项目,按如下规定处理相关资金:

(一)财政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接到有关通知后 30 日内退回科技局,科技局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上缴地区财政。

(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按验收确定的财政补助金额的 70% 一次性拨付。

第九十三条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事前立项事前补助资金项目,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由承担单位接到有关通知后 30 日内退回科技局,科技局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上缴地区财政;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不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二)项目负责人暂停 3 年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科技局在相应年限内不推荐其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暂停 1 年该项目所属计划申报资格,高校、科研院所以二级单位实施。

第九十四条 科技局加强对受委托部门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视情对委托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督促提高验收质量。验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下达整改意见书,对存在虚假验收现象的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第九十五条 “ 项目验收通过 ” 的项目将通过行署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内容包括验收项目名称、计划类型、承担单位、验收方式、完成人员、验收结论等。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局提出。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提出异议。科技局收到异议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再次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专家根据异议的内容进行选取,一般不少于 3 人。对验收技术内容有异议而对财务内容无异议的,可全部由技术专家组成;对验收财务内容有异议而对技术内容无异议的,财务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参加项目首次验收的专家不再担任该项目复核的专家组成员。

第九十七条 科技局将综合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对在过程管理中存在问题的项目,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总额调减等方式予以处理。对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承担单位、研究人员,在后续项目资金安排中给予适当倾斜;对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差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一定期限内限定申报项目数、限制申报等处理,对研究人员给予一定期限内限制申报等处理,并对其承担的其他项目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九十八条 遵循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尽职免责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因不可抗力、不确定性、高风险性、客观条件限制等因素导致科研探索失败未达到验收条件,在项目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且经费使用合规前期下,由承担单位向推荐单位提出总结申请并提交总结报告,经推荐单位审核、专家评议认可、科技局同意后,按结题处理。对项目实施主体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影响相关评价与考核,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由科技局对项目资金组织清查,使用合理合规的资金不予追缴,结余财政资金收回,有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或比例核算已使用资金。项目剩余财政资金不再拨付。

第九十九条 加强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跟踪管理。科技局将对任务指标完成良好且技术含量高、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支持其加速转化。

第一百条 对于按规定应退回的项目财政资金,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 30 日内退回科技局,科技局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上缴地区财政。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拒不退回财政资金的,将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 19 号〕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建立和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问责机制,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的权责对等原则,对科技局各科室、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咨询专家进行督导和问责。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 19 号〕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科技局是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管理科技计划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三)咨询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评估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四)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五)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地区科技计划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约谈;

(四)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五)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相应资格;

(六)建议相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评先选优、提拔任用、职级晋升资格中参考本处理结果;

(七)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八)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九)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十)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第三方机构及人员违规的,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推荐单位有组织地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或存在重大管理过失的,按本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九)项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具体期限与被处理单位的受限年限保持一致。

第一百零七条 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的,视情形可单独或合并采取本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处理措施。涉嫌违纪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项目实行承诺管理制度。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保证所提供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在项目申报阶段和签订项目合同书阶段,需签署承诺书,保证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预算管理,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做好验收结题工作,并保证提供的项目信息真实有效,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完善项目过程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抽查、验收、项目变更及督促履约等由项目管理科室具体负责;随机抽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由科研诚信监督科室牵头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加强项目管理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监督科室对项目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过程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并对科技计划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和绩效评价。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由阿克苏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即2025 年 12 月 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该规定施行之日起,《阿克苏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试行)》(阿地科发〔 2022 〕 3 号)即行废止。若国家、自治区颁布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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