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拜城县进一步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拜文体广电和旅游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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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件

拜文体广电和旅游规〔 2025 〕 1 号

关于印发《拜城县进一步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产业 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拜城县进一步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第十七次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拜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2025 年 10 月 19 日

拜城县进一步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集群

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部署,特别是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将文旅产业纳入“十大产业集群”的重要决策,拜城县通过加大文化旅游产业集群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要链条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产业优化提升,助力县域文旅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旅游兴疆规划( 2021—2030 年)》《自治区加快推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阿克苏地区进一步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拜城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类型和对象

第二条 扶持类型分为:品牌创建、引客入拜、产业提升、市场培育四类。

第三条 扶持对象包括:一是在拜城县内从事“吃、住、行、游、购、娱”等文旅产业链核心行业及关联行业的管理单位、经营主体和个人。二是在拜城县内文化挖掘展示利用、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文化产业发展、文旅品牌创建、对外宣传营销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院校、经营主体、团队或个人。三是在拜城县内开展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和地接旅行社。

第三章 扶持类型及标准

第四条 品牌创建

(一)旅游景区品牌。 首次评定为国家 5A 、 4A 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 80 万元奖励,申报地区奖励;首次评定为国家 3A 旅游景区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由县级进行奖励。

(二)旅游度假区品牌。 成功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 100 万元奖励,申报地区奖励;成功创建地区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由县级进行奖励。

(三)文旅融合品牌。 首次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 100 万元奖励;成功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奖励,申报地区奖励;首次评为地区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基地、乡村旅游重点村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由县级进行奖励。

(四)农家乐品牌。 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 5 万元、 2 万元奖励,由县级进行奖励。

(五)旅游民宿品牌。 首次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 5 万元、 2 万元奖励,申报地区奖励。

(六)星级旅游饭店品牌。 首次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金树叶级绿色饭店等品牌的,给予 50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四星级旅游饭店、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银树叶级绿色饭店等品牌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首次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老字号、绿色饭店等品牌的,分别给予 5 万元、2 万元奖励,申报地区奖励;首次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由县级进行奖励。

(七)旅游厕所品牌。 首次评定为 I 类、 II 类旅游厕所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 万元、 0.7 万元奖励,由县级进行奖励。

(八)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品牌。 首次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 5 万元、 2 万元、1 万元奖励,由县级进行奖励。

(九)旅游商品品牌。 参与中国旅游协会、自治区旅游协会、自治区文旅厅等官方平台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1 万元、 0.5 万元、 0.2 万元奖励;在地区文旅局等官方平台组织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0.3 万元、 0.2 万元、 0.1万元奖励;首次评定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纪念品基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 万元、 0.5 万元奖励,以上由县级进行奖励。

(十)行业技能品牌。 在本县内旅行社、景区工作的持证导游,在本县旅游企业工作不少于 1 年,新获得高级、中级导游资格的,分别给予 1 万元、 0.5 万元奖励;新通过外语导游资质考试的,给予 0.2 万元奖励,以上由县级进行奖励。

(十一)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品牌。 打造具有拜城特色的旅游品牌产品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旅 IP 典型,被国家、自治区文旅部门评选表彰为宣传营销先进个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3000元、 1000 元奖励。企业或个人抖音、快手等新媒体用户,发布正面宣传拜城县文旅相关内容短视频,单个视频浏览量分别达到1000 万次、 100 万次和 50 万次以上的,每条分别给予 5000 元、2000 元和 1000 元奖励,以上由县级奖补。

(十二)文旅产业重大贡献奖。 对组织企业前往拜城参与文旅产业集群投资建设的个人,单次招商 3000 万元以上的,及对拜城县文旅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院校、经营主体、团队或个人,可一事一议由县级奖补。

第五条 涉及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品牌创建的奖励,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晋级的,按新晋标准发放。

第六条 引客入拜

(一)奖励条件

奖励条件(含特种旅游,下同): 对组织拜城县以外游客来拜旅游的包机、专列、普通组团、小组团至少在拜城住宿 1 晚,且在拜城游览 3 个以上收费景区。

(二)奖励类型及标准

1. 包机(乘坐同一航班)奖励: 单次组织 50 人(含)以上游客包机团队来拜旅游的单位(含切票),团队组织旅行社给予每人每晚 150 元奖励,由县级进行奖励。

2. 专列(乘坐同一列车)奖励: 单次组织游客 100-299 人(含)乘专列来拜旅游的单位(企业),团队组织旅行社给予每人每晚200 元奖励;单次组织游客 300 人(含)以上乘专列来拜旅游的单位(企业),团队组织旅行社给予每人每晚 260 元奖励,由县级进行奖励。

3. 普通组团奖励: 旅游旺季(每年 5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组织游客 15-40 人(含)团队来拜旅游的单位(企业),团队组织旅行社给予每人每晚 100 元奖励,每增加 20 人,奖励标准增加 20 元,最高奖励每人每晚不超过 160 元。淡季组织团队( 11月 1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来拜旅游的,奖补金额在旺季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30% ,由县级进行奖励。

4. 小组团奖励: 旅游旺季(每年 5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组织游客 5-14 人(含)团队来拜旅游的单位(企业),团队组织旅行社给予每人每晚 150 元奖励。淡季组织团队( 11 月 1 日至次年4 月 30 日)来拜旅游的,奖补金额在旺季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30% ,由县级进行奖励。

组织同一游客团队来拜的地接单位和组团单位,不得重复享受 1-4 条相同的补助标准;已享受浙江省援疆指挥部奖励资金的组团单位不再重复享受奖励。

第七条 文旅活动和品牌赛事奖励

举办(承办)由国家、自治区、地区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授权的,以文体旅融合为主题的国际级、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文旅活动和品牌赛事,分别给予一次性 70 万元、 50 万元、 30 万元、 10 万元奖励,乡镇举办(承办)由县文旅部门认可或授权的,以文体旅融合为主题的县级文旅活动和品牌赛事,给予一次性 2 万元奖励,以上由县级进行奖励。

第八条 优秀企业表彰奖励

每年由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评选“优秀旅游景区”、“优秀旅游饭店”、“优秀旅行社”和“优秀星级农家乐”各 1 个,“优秀旅游景区”奖励 2 万元、“优秀旅游饭店”和“优秀旅行社”奖励 1 万元、“优秀星级农家乐”奖励 0.5 万元,由县级进行奖励。

第四章 申报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品牌创建:根据自治区、地区及以上有关单位的品牌创建指导性文件、公示公告、命名表彰决定、奖牌证书等印证资料,向拜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提交申请报告,由拜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兑现方案,依法依规予以兑现。

第十条 引客入拜: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申请对象需在组织来拜团队行程前 10 天至到拜当日向拜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进行报备,并在行程结束后 30 日内拜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由拜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进行受理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照标准兑现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文旅活动和品牌赛事奖励:活动或赛事举办(承办)方在活动前 15 个工作日内,向拜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备案申请,并于活动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拜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提供相关印证资料(清单见附件)。

第十二条 优秀企业表彰奖励:根据县级表彰文件、公示公告、表彰决定、奖牌证书等印证资料,由拜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审核并确定奖励资金兑现方案,依法依规予以兑现。

第五章 扶持实施

第十三条 品牌创建、文旅活动、品牌赛事活动、引客入拜扶持资金,由拜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通过申请援疆资金、县级资金等方式筹措保障,每年优先使用援疆资金,县级保障资金最多不超过 500 万元。资金拨付按照总额控制、先到先得原则据实核拨,付完即止。当年度资金执行完成后,不再补充安排新的资金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全程审核、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县扶持企业、个人信用黑名单,取消当年度扶持资格,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年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年内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年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负面舆情的;

(四)发生影响较大的旅游投诉,环保措施不达标受到处罚,发生旅游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涉嫌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

(六)申报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涉及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的相关部门,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十七条 上述申报人属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不享受资金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拜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为 2025 年 11 月19 日,有效期为 5 年。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本办法实施后, 2021 年 10 月发布的《拜城县旅游援疆“引客入拜”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 拜城县加快旅游业发展扶持申报资料清单

: 2. 拜城县 A 级景区名录附件 1

拜城县加快旅游业发展扶持申报资料清单

附件 2

拜城县 A 级景区名录

1 克孜尔千佛洞景区 AAAA 级 拜城克孜尔乡政府对面

2 康其湿地景区 AAAA 级 拜城康其乡阿热勒村

3 拜城温泉景区 AAA 级 拜城铁热克镇铁热克村

4 亚曼苏生态乐园景区 AAA 级 拜城米吉克乡亚曼苏村

5 喀河公园景区 AAA 级

6 老虎台骑兵连红色教育基地 AAA 级 拜城县老虎台乡 349 县道

7 克孜尔红石林景区 AAA 级 拜城县 344 县道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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