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人民调解员“一案一补”管理办法(布司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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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司规〔 2025 〕 1 号布尔津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布尔津县人民调解员“一案一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特制定《布尔津县人民调解员“一案一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布尔津县司法局

2025 年 10 月 13 日布尔津县人民调解员 “ 一案一补 ” 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 “ 一案一补 ” 专项补贴经费管理,确保人民调解 “ 一案一补 ” 经费专款专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激励人民调解员努力创造工作业绩,增强工作实效,促进我县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 2007 〕 179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是指经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或者选任,并报乡(镇)司法所、县司法局统一造册备案的调解人员。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员以及有法学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可以领取人民调解员 “ 一案一补 ”补贴。

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和职员以及其他按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 “ 一案一补 ” 。

第二章 补贴标准及经费保障

第四条 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主要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矛盾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四个等级。分别确定以下补贴标准:

(一)成功调解简易纠纷每件补贴 50 元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简易纠纷(也称为即调即解纠纷):

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显,涉案标的在1000 元(不含)以下的民间纠纷,经调解员口头调处成功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土地承包、经济、轻微交通事故等纠纷。(二)成功调解一般纠纷每件补贴 150 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民事纠纷:

1. 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相对充分、双方争议内容明确,涉案人数为 5 人以下,或涉案标的在 1000 元(含)以上 5 万元(不含)以下的纠纷;

2. 经调解员以书面形式成功调解的劳务、婚姻家庭、邻里、劳动关系、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纠纷。

(三)成功调解复杂民事纠纷,每件补贴 200 元

满足下列一个情形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民事纠纷:

1. 涉及人数 5 人以上,或涉案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上 10万元(不含)以下的纠纷;

2.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拖不决、周期性长;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突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 “ 民转刑 ” 案件的民事纠纷;

3. 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或跨县域的矛盾纠纷;

4. 信访部门及其他部门交办的纠纷;

5. 积压多年未解决、经反复多次调解才成功的纠纷。

(四)成功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每件补贴 500 元

满足下列一个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1. 涉及 10 人以上,或涉案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纠纷;2. 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3. 县委、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

4. 其他经评审小组审定为重大疑难的纠纷。

(五)人民调解案件性质

如果债务人相同,但债权人不同,且每个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纠纷独立,每个纠纷应视为一个独立案件。

1.“ 一案一补 ” 是指人民调解员每成功调解一个案件,即可获得一次案件补贴。

2. 在调解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调解员需要分别与每个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3. 每个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为一个独立案件,且调解员成功调解了纠纷,调解员可以领取多个案件补贴。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的其他案件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工作 “ 一案一补 ” 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补贴经费由县司法局管理,实行公开发放形式,接收社会、群众监督,并做好经费使用备案工作。

第三章 补贴规范化文书认定标准

第六条 调解案件卷宗认定标准

卷宗规范是指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调解文书统一规范的卷宗。

(一)规范化调解案件卷宗应具备的材料

1. 卷宗封面;

2. 卷内目录;

3. 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4. 当事人身份证明;

5.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和证据材料;

6. 人民调解记录;

7. 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 有司法确认的相关材料 ) ;

8.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9. 卷宗情况说明;

10. 封底;

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卷宗内还应有司法确认相关材料。卷宗内材料必须按上述材料 1 至 10 的顺序装订。

(二)调解卷宗制作要求

1. 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

2. 调查记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 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4. 回访记录要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和建议;

5. 所有文书签名、捺印、印章规范,无漏项;

第七条 调解卷宗经审核存在下列问题的,为不合格卷宗,不予补贴:

(一)承办案件不符合人民调解范围、条件的;

(二)案件受理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

(三)关键性证据收集不完备的;

(四)因不尽职责出现矛盾纠纷扩大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调解中提供有偿服务或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六)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人民调解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

(七)当事人投诉,经调查案件办理确实存在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八)案件卷宗归档不及时、材料不完整,装订不规范的;(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对调解案件的补贴,每月由司法局进行考核核实,进行兑现;每月 18 日前,各司法所对辖区内调解的各类纠纷进行初审、统计、汇总上报县司法局,并做好各类纠纷的登记造册、整理案卷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县司法局应及时将调解案件及发放凭证收集归档,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司法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 1 至 2 次案件评查。

第十条 下列纠纷案件不属于补贴范围:

(一)调解不成功的;

(二)行政调解案件;

(三)司法调解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案件;

(五)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司法局应追回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贴的;

(二)弄虚作假、一案多报、虚报案件,骗取、套取经费补贴的;

(三)调解协议被法院、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违反案件等级认定标准申报案件补贴的;

(五)违反人民调解工作要求,经查证属实的;

(六)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当事人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

(七)因人民调解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协议无效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 一案一补 ” 补贴直接打入人民调解员个人银行账号,不得由他人代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乡(镇)司法所应建立并及时更新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名册,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案件补贴标准需修改时 , 由县司法局提出修改建议,按程序修订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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