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政办规〔 2025 〕 1 号
关于印发《沙雅县优化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沙雅县优化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 2025 年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沙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9 月 30 日
沙雅县优化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
实施方案
为提高全县城乡低保保障和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城乡低保管理机制,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方案( 2023-2025 年)》(新救组字〔 2023 〕 1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新民发规〔 2021 〕 2 号)文件要求,结合沙雅县城乡低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城乡低保分档救助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认定、管理等政策组织实施,以低保家庭经济收入核算为基础,充分考虑低保家庭劳动力情况、病残困以及刚性支出情况,按照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区间进行分段分档救助。档次补助标准与年度社会救助资金量相统筹,通过精准摸底各档次人员数量,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划分各档次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区间和档次补贴标准,确保低保分档在国家现行低保政策下有序开展,实现因困施策、因户施保、应保尽保。
二、分档救助方法
(一)分档补贴标准
根据低保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因病、因残以及刚性支出,严格按照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进行分档,档次及补贴标准如下 :
A 档(全额): 以低保标准的全额进行补助 ,即城乡低保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或等于城市低保标准 20% 的家庭,按照全额低保标准发放。
B 档: 城乡低保家庭人均纯收入介于城乡低保标准 20%至 40% (包含本数)的家庭。城市低保标准为城市低保全额标准的 80% 进行补助;农村低保标准为农村低保全额标准的 84% 进行补助。
C 档: 城乡低保家庭中人均纯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40% 至 60% (包含本数)的家庭。城市低保标准为城市低保全额标准的 60% 进行补助;农村低保标准为农村低保全额标准的 64% 进行补助。
D 档: 城乡低保家庭中人均纯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60% 至 80% (包含本数)的家庭。城市低保标准为城市低保全额标准的 40% 进行补助;农村低保标准为农村低保全额标准的 43% 进行补助。
E 档: 城乡低保家庭中人均纯收入高于或等于城市低保标准 80% 的家庭。城市低保标准为城市低保全额标准的 20%进行补助;农村低保标准为农村低保全额标准的 23% 进行补助。
城乡低保分档发放保障标准按照自治区城乡低保标准提标文件执行。
(二)动态微调定档
根据入户摸底情况,适当考虑低保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因病、因残以及刚性支出进行动态微调定档,标准如下:
A 档
( 1 )整户无劳动力家庭;
( 2 )家庭成员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的;
( 3 )脱贫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病患者等,按照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的。
B 档、 C 档
( 1 )家庭成员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2 )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病、大病、重病、地方病、传染病等需定期接受治疗或长期服药的;
( 3 )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教育部门认可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 4 )家庭中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占家庭成员总数一半以上的(不含家庭中有 2 人及以上主要劳动力的)。
D 档、 E 档
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或劳动能力较弱或因短暂性失业、子女教育等原因,生活遇到暂时困难,造成短期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般困难家庭。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低保对象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实行分档救助的根据救助家庭实际调高救助档次,原则上同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应享受同一档次低保金(单人保除外)。
三、申请审核确认流程
以下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及审核确认均按照《关于印发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 认实施办法 > 的通知》(新民发规〔 2021 〕 2 号)文件执行。
(一)申请和受理
1.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2.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
( 1 )自治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下同)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 2 )同一县(市、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同时,要积极对接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 、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4.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 1 )配偶 ;
( 2 )未成年子女 ;
(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
( 4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5.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 1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 2 )在监所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
( 3 )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
( 4 )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下落不明人员 ;
( 5 )自治区内其他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6.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
( 1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 2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
( 3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
(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7.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1 )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
( 2 )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
( 3 )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 4 )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8.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9.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0.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11.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
( 1 )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 2 )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 3 )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 4 )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 5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2.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
( 1 )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 2 )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 3 )“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
( 4 )自治区内其他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收入。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 , 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13. 各类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
( 1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
( 2 )外出务工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的,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 3 )常住地灵活就业的,按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按常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4 )已实现稳定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的 30% 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按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50%扣减就业成本;
( 5 )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将未就业的劳动力人口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家庭拥有土地(草场、林地)的,按照实际拥有面积,结合当地上年度农作物亩产产量和农作物价格标准(草场、林地收益),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养殖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计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计算;未出栏和用于自宰自食的牲畜和家禽不计收入。因发生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标准计算 ;
( 6 )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
( 7 )不得在计算赡养费时核查赡养人的家庭收入;
( 8 )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 :
一是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扣除领取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
二是因房屋被征收(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
三是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4.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 1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含贷款)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 4 倍的;单人入保的残疾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 8 倍的 ;
( 2 )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除外);
( 3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工商注册,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
( 4 )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拥有别墅、高档装修住房的 ;
( 5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16.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17.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一般情况下,调查人员由乡(镇)民政干事、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民政协理员等人员组成,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 1 )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 2 )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 3 )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 4 )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18.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19.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三)审核确认
20.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具体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1.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按照不低于 30% 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全部入户调查。
22.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3.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45 个工作日。
24.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25.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26.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27.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8.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行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实行分档救助的根据救助家庭实际调高救助档次。
29.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动态管理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定期对困难群众进行排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规范定期报告制度,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时低保对象应当及时报告辖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本方案自 2025 年 10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沙雅县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沙政办规〔 2024 〕 5 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区重大政策调整,本方案涉及的相关内容随之调整。本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