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民政局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文 件乌鲁木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红十字会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民规〔 2025 〕 1 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自治区惠民
殡葬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困难群体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民政部、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相关要求,以及《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 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 > 》精神,乌鲁木齐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公安等七部门制定了《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自治区惠民殡葬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乌鲁木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红十字会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 年 8 月 28 日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自治区惠民殡葬指导意见的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 < 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 > 的通知(新民规〔 2025 〕 4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特别是低保对象、特困供养等特殊群体的丧葬负担,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特殊群体与群众关切,按照 “ 政府主导、保障基本、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 的原则,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保障制度。
二、具体内容
(一)惠及对象
1. 户籍在自治区且死亡后在本市殡葬服务机构选择服务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及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确认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建国前老党员、年满 60 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2. 在自治区区域内死亡后在本市殡葬服务机构选择服务的流浪乞讨人员;
3. 由本市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无名尸体;
4. 由本市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遗体捐献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
5. 户籍在自治区且死亡后由本市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未参保人员。
(二)资格认定及审核流程
1. 准备材料
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经办流浪乞讨、无名尸体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等)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认定,且由当事人自行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印证材料,具体为:
( 1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对象:一是户籍证明、死亡证明;二是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需提供逝者低保证(或证明材料)、特困供养证(或证明材料)、孤儿证明等证明材料;三是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确认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建国前老党员、年满 60 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颁发(出具)的相关优抚证明材料。
( 2 )流浪乞讨人员:一是户籍证明(无法查明户籍信息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死亡证明;二是人员死亡后,救助管理机构尚未接手提供救助的,由发现地公安部门核实其身份,并第一时间联系同级救助管理部门,由公安部门与救助管理机构共同确认,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三是死亡发生时已由救助管理机构接手提供救助的,由该救助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协同公安部门核实其身份,并与其亲属联系,确无亲属认领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 3 )无名尸体:一是户籍证明(无法查明户籍信息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死亡证明;二是其他证明材料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 2008 〕 241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无人认领尸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办〔 2015 〕 154 号)文件执行。
( 4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一是户籍证明、死亡证明;二是由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出具捐献证明材料。
( 5 )未参保人员:一是户籍证明、死亡证明;二是由社保部门提供的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或通过数据核验的方式进行身份认定;三是由经办人签订逝者《未享受丧葬补贴承诺书》(附件 1 )。
2. 审核流程
( 1 )提交信息:符合惠民殡葬惠及对象规定条件的,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经办流浪乞讨、无名尸体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等),准备上述材料,向本市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提交信息,填写《乌鲁木齐市惠民殡葬服务信息登记表》(附件 2 )。
( 2 )审核确认:殡葬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通过意见,由殡葬服务机构直接免除相关费用;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经办人补充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经办人并说明理由。
(三)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严格落实自治区规定的 6 项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明确服务标准:
1. 遗体接运:包含抬尸、消毒,往返里程 20 公里以内(含20 公里)。超出部分或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按收费标准收取。
2. 遗体存放:含冷藏,不超过 3 天。超出部分按收费标准收取。
3. 遗体火化:含骨灰清理、包装。
4. 骨灰寄存:不超过 1 年。
5. 遗体清洗。
6. 墓穴挖坑:墓位整体出售情况除外。
(四)经费保障与资金监管
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由殡葬服务机构所属财政部门承担,财政部门要结合殡葬服务机构单位性质、收支状况等因素,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惠民殡葬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惠民殡葬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制,加强监管。 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财政、公安、人社、卫健、退役军人、红十字会等部门参与的惠民殡葬会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同时,加强对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讲解政策要点、申请审核流程、服务规范等,强化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精准到位。
(二)统筹推进,协同联动。 要强化部门间的协同联动,在对象认定、资金保障等方面密切配合,做好惠民殡葬政策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兼顾公平性,推动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精准认定,建立服务台账,详细记录服务对象信息、服务项目及费用减免等情况。
(三)宣传引导,规范秩序。 要建立惠民殡葬政策宣传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完善投诉举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及时受理群众诉求。对虚报、隐瞒、伪造、骗取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立即追回费用并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因地制宜,完善保障。 对涉及有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区(县),可结合本区(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实际情况,按照 “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 的原则,在本方案框架下,进一步细化农村公益性墓地相关惠民殡葬服务的操作流程、资格认定补充标准、资金配套及监管等内容,制定本区(县)专项实施办法,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 2025 年 9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方案中的殡葬服务机构指:乌鲁木齐市殡葬服务中心所属殡葬服务机构,米东区民政局所属殡葬服务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民政局所属殡葬服务机构。方案实施过程中,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和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完善,确保惠民殡葬政策持续惠及各族群众。
附件: 1. 未享受丧葬补贴承诺书
2. 乌鲁木齐市惠民殡葬服务信息登记表抄送:乌鲁木齐市纪委监委;乌鲁木齐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
关纪检监察组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5 年 8 月 28 日印发附件 1
未享受丧葬补贴承诺书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 ,系逝者 的 (与逝者关系,如:配偶 / 子女 / 父母等)。
逝者 (姓名),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去世,户籍地址为: 。
现本人郑重承诺:
1. 逝者生前未在全国范围内参加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不符合领取丧葬补贴的条件。
2. 本人所提供的逝者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户籍材料等均真实有效,所陈述内容均属实。
如上述承诺存在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已享受的惠民殡葬服务费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承诺人 ( 签字并摁手印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附件 2
乌鲁木齐市惠民殡葬服务信息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