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农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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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农规〔2025〕1 号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高标准农田

建设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切实把全州耕地建成宜耕宜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良田,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验收管护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结合巴州实际,由州农业农村局牵头,州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部门共同制定本细则。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管理

实施细则

巴州农业农村局 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州财政局 巴州自然资源局

巴州水利局 巴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5 年8 月5 日

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司法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025 年8 月5 日印发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高标准农田建设

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切实把全州耕地建成宜耕宜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良田,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验收管护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结合巴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与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协同推进,有效衔接,严格遵循规划编制、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运行管护、评价激励等程序。

第三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州、县管理权限和职责。

州级层面建立统筹协调推进工作机制。 州农业农村局 统筹全州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承担州级项目库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负责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等工作。 州发展和改革委 负责中央预算内(含国债)资金项目任务和资金的争取,对州农业农村局提出的中央预算内(含国债)资金项目年度任务和资金方案、可研、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参与指导中央预算内(含国债)资金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等。 州财政局 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州自然资源局 负责对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项目区耕地地类审核确认、项目验收后的新增耕地核定等。 州水利局 负责对项目水资源保障情况审查确认,按权限分级负责项目取水许可行政审批,指导县市开展灌溉供水服务和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 州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指导各县市林草局审核项目占用单位提出的进出平衡方案。 国家电网巴州分公司 负责指导项目输配电建设手续办理、质量把控及电力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每年召开专题会议不少于2 次,研究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立、初步设计编制、项目申报、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和初步验收等。县级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参照州级各相关部门职责执行。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州级项目管理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央、自治区项目资金支付比例以外的项目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补足勘察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审计决算、项目验收等费用缺口。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着力构建“中央财政补、自治区财政配、地县多元筹、社会资本融、农户自主投”多元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鼓励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积极参与,持续拓宽投融资渠道,稳步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水平,推动亩均投入逐步达到3000 元国家规划标准。

第二章 项目规划与储备

第五条 项目规划。州、县(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上一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振兴、生态保护、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本级高标准农田中长期规划(2026—2035 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项目规划应当按照“永久基本农田‘率先’、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优先’,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原则,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分期建设、适度超前。禁止将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区,河流、湖泊、湿地、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第六条 项目储备。州、县(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建立项目储备库。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入库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并汇总形成州级项目储备库。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级项目储备库建设、维护和更新。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州、县(市)农业农村局分别于每年7 月、4 月调整更新本级项目库并报上级审核,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项目设计以乡(镇)为单位整乡推进,项目规模一般不小于0.5 万亩(净耕地面积)。设计内容以田块整治、高效节水和田间灌排渠系建设为重点,因地制宜配套完善路林电土技管措施,完善农田防护林体系,实现“一平整、两突出、三畅通、四提升”建设目标。项目建设涉及少量占用一般耕地的,应当落实年度耕地占补平衡;涉及少量占用或者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应当在项目区域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应当在县(市)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按农用地管理的农田基础设施不纳入用地审批范围。

第八条 项目变更。州、县(市)农业农村局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严禁擅自变更或拆分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变更不得实施。工程项目投资变化10%以内的由县(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并报州农业农村局备案,必要时州农业农村局可组织专家复核。项目法人、建设地点、项目规模、建设范围发生变化的,建设面积、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工程项目投资变化超过10%的,由州农业农村局审批,并报自治区备案。

第九条 项目申报。项目区所在乡(镇)负责项目选址及建设内容确认,应当征求受益主体同意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县(市)自然资源、林草、水利、生态等部门对项目区地类属性、耕地权属、工程占地、灌溉用水、规划衔接等方面进行复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按优先序纳入年度计划并上报。项目建设应当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

第十条 项目审批。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发改、财政、水利、自然资源、生态、林草、电力等有关部门及行业领域专家,对县(市)上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州农业农村局自收到项目报批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批复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项目建设规模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负全责,应当落实法人责任制,制定合同、财务、质量、安全、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择优选择招标代理、设计、监理、施工及工程质量检测、审计决算等机构。项目法人应当在具备招投标条件后10 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完成招投标工作后报州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全面实行电子评标,州、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应当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项目合同需经法律工作者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相关程序审定后签订。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五条 建设监理。 项目监理单位 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到现场开展监理工作并持证上岗,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六条 质量管理。 项目法人 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标准进行建设。 施工单位 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监理单位应当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质量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质量检测单位承担。 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过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及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州、县(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杜绝套取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刻意审减结余等行为,项目结余资金必须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或建后管护等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 进度管理。建立项目定期调度制度,实行“月调度、季汇报”。县(市)农业农村、财政局每月对项目进展及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汇总并分别报州农业农村、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每季度分县(市)汇总项目进展报州党委、州人民政府。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开展的“四方验收”,并邀请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代表参与。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初验,应当做到逐系统、逐内容、逐标段、逐项目全覆盖验收,并对各自验收结果负责。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专家、受益农户代表等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要求。县(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在项目完工后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金决算审计及县级初验,设立标识标牌,并申请竣工验收。州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20 个工作日内,组建5 人或5 人以上单数竣工验收委员会(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2/3)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核发合格证书。未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资产移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在3 个月内,按乡(镇)编制工程移交清单、完成固定资产登记造册,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及时规范、准确填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不同阶段的基础信息,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章 运行管护

第二十三条 管护责任。按照“州建制度、县(市)负全责、乡(镇)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州农业农村局 牵头负责监督指导县(市)落实运行管护。 州发改、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电力 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监督指导本行业落实运行管护责任。 县(市)人民政府 统筹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护工作,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应当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层层压实管护责任,对不能使用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设施及时修复、更换,确保发挥效用。积极探索高标准农田企业化运行管护模式;鼓励开展工程质量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进行监督,防范工程质量风险,及时理赔解决工程运营管护问题。 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做好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维护工作,指导村级建立管护组织,落实管护措施,在林草部门指导下及时组织人员按照设计方案种植农田防护林。 项目区所在村 通过农民用水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机构负责项目设施、设备开展检查维修。项目受益主体 应当自觉维护工程设施,积极参与建后管护。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设备设施损毁应当由相应的施工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管护要求。项目通过“四方验收”后,乡(镇)、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建后管护职责;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在30 日内与运行管护单位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应主要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 管护资金。县(市)级财政可安排资金、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计提管护经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可通过投工投劳、经营主体自筹、社会捐赠、从集体经济收益或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经费。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末级渠系(农渠、毛渠、首部工程、泵站等工程)管护经费计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成本,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有关规定开展运行维护。高效节水(田间工程)设施、机耕道路、农田防护林等管护经费主要由受益主体自筹解决。

第七章 评价激励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年度评价制度。由州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各县(市)上年度项目前期、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上图入库、建后管护等进行评价。将高标准农田当年建设成效与次年建设任务挂钩,对成效突出、综合评价好、排名靠前的县(市)进行公开通报表彰,并在涉农项目及资金安排中给予倾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工程结算、审计等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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