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叶城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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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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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办规〔 2025 〕 2 号

关于印发《叶城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叶城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叶城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学,抓好贯彻执行。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8 月 15 日

叶城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 〔 2022 〕 82号)、《喀什地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喀署办规 〔 2023 〕 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叶城县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乡村振兴中托底线、救急难、防返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提升临时救助的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子女就学、家庭变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精准认定临时救助对象

第三条 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者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第四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急难型救助对象:

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家庭财产被损毁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经营,事故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 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 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 遭遇特殊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5. 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 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 50% ,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支出型救助对象:

1.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扣除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伙食补贴、教育救助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 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不予救助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1. 拒绝配合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导致无法核实相关真实情况的;

2. 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含金融产品)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3.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

4.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5. 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范围,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的;

6. 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具(电器)、购买机动车辆等高档生活消费品、奢侈品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7. 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临时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 资金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2. 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 转介服务。对于困难群众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转介至专项救助、慈善项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方式开展救助。

第八条 救助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年底社会救助资金和本级财政投入情况,以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为基数,分析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5 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8 倍。

对于一次性救助金额超过 1 万元以上的重大困难事项,由县民政局报请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九条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对在重大疫情和其他公共事件发生地滞留当地的外地流动人口,所在地给予米、面、油等生活用品为主的物资救助。

第十条 急难型救助标准:

家庭类别 救助标准 金额 备注

高标准的 5 倍 3560 元 提标后按照新

标准执行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

高标准的 4 倍 2848 元 提标后按照新困难家庭和防止返贫

标准执行

监测对象家庭

高标准的 3 倍 2136 元 提标后按照新

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支出型救助标准:

1.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扣除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伙食补贴、教育救助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

家庭类别 上学地 救助标准 救助金

额 备注

标准的 5 倍 3560 元 提标后按照新城乡低保(含

标准执行单人保家

庭)、特困对

标准的 7 倍 4984 元 提标后按照新象家庭

标准执行

标准的 4 倍 2848 元 提标后按照新低保边缘家

标准执行庭、和防止返

贫监测对象

标准的 6 倍 4272 元 提标后按照新

家庭

标准执行支出型困难

标准的 3 倍 2136 元 提标后按照新家庭、其他户

标准执行(经过家计

调查,符合第

标准的 5 倍 3560 元 提标后按照新五条规定)

标准执行

标准的 8 倍 5696 元 提标后按照新

标准执行

2.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

家庭类别 自付合规

费用 救助标准 救助金额 备注

城市低保最

提标后按 照新标准

2000 元

高标准的

2-8 倍给予

执行

救助

不超过 80%

提标后按 照新标准城乡低保家庭(含

10001 元

不超过

进行一次性单人保家庭)

24000 元

执行

提标后按 照新标准

不超过

30000 元

30000 元

执行

城市低保最

提标后按 照新标准

3000 元

高标准的

3-7 倍给予

执行

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支

不超过 70%

提标后按 照新标准出型困难家庭和 防止返贫监测对

10001 元

不超过

进行一次性

21000 元

执行

象家庭

按照 3 万元 进行一次性

提标后按 照新标准

不超过

30000 元

30000 元

执行

经过家计

提标后按 照新标准

不超过

一般家庭

30000 元

执行

条规定

提标后按 照新标准

不超过

30000 元

执行

3. 其他特殊情形。患有器官移植、恶性癌症、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艾滋病和精神分裂等重大疾病(不含慢性病)、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和智力残疾)、失能和半失能老人等低收入群体因为家庭经济生活困难无法及时就医的,可先给予不超过城市低保最高标准的 8 倍进行临时救助。

救助人员类别 救助标准 备注

提标后按照新

标准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 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

提标后按照新

标准执行

难家庭

提标后按照新一般家庭(经过家计调查

标准执行

符合第五条规定)

第四章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和系统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临时救助受理申请按照村(社区)居民申请和主动发现两种方式,乡镇(区)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

1. 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均可向困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开展受理。

2.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对于各级部门移交的救助线索,应该主动核查情况,及时帮助有申请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并根据不同困难类别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临时救助申请书;

2. 《叶城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

3. 救助对象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银行功能激活)、残疾证等复印件;

4. 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需提供乡镇(区)人民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急难型);

5. 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证明材料(支出型);

6. 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的票据、结算单、报销凭证复印件(支出型);

7. 子女考入高等院校的,需查验当年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并提供复印件(支出型)。

第十四条 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要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困难类型调查。急难型救助对象,核实已发生急难事项和影响基本生活且依靠自身无力克服困难,即可实施救助;支出型救助对象,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后,按照档次进行分类施救。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对象已经被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重复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六条 公示公开。获得临时救助的人员或者家庭信息,应当在受理地乡镇、村(社区)公示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救助次数。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对象因同一事由提出的申请,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一次,确实情况特殊的,经县民政局调查核实,可酌情多次进行临时救助,累计一年度不超过 3 万元。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档案。乡镇按照要求建立临时救助审批类档案。档案材料包括批准享受临时救助的审批表、临时救助申请书、急难事项证明材料、授权书或者承诺书、申请人户口本或者居住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等材料。做到资料完整 , 便于查询利用 , 规范管理 , 档案一式两份,乡镇(区)和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保管期限不少于 3 年。

县民政局按照要求建立临时救助日常管理类档案。档案材料包括救助对象审批汇总表、花名册、资金发放表做到资料完整 ,保管期限不少于 5 年。做好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临时救助模块所形成的电子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归档,确保数据可用可读。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系统录入工作。由乡镇(区)民政办在发放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到自治区社会救助管理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做到系统数据与实际临时救助数据一致,县民政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自治区社会救助管理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管理。

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发放时限。一般情况下,救助资金或者物资应当在审批后 5 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第二十一条 资金保障。在优先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等刚性资金的前提下,做好年度临时救助资金的测算,提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资金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依托“一卡通”发放平台,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监督。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统筹监督全县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监管及政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督促乡镇(区)实施临时救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主体责任,受理临时救助的申请、开展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调查和民主评议、审核(委托审批)、日常管理工作,临时救助信息系统录入、维护、档案资料审核、救助对象公示。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的申报、档案办理、经济状况调查(进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算)、民主评审、公示及政策宣传、信访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预算,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做好资金保障,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收集汇总相关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查出问题。县审计局、教育局、司法局、卫健委、住建局、医疗保障局和人社局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做好本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县政府的主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管。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 规范救助方式。严格控制临时救助资金规模和救助范围。全面推行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严禁扩大范围“普惠式”发放临时救助,严禁将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化解矛盾、劝返缠访人员和走访慰问。

第三十一条 严格救助程序。县民政局、乡镇(区)人民政府在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额核定等方面严格把关,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救助对象精准、规范。

第三十二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应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虚报、隐瞒、伪造、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由乡镇(区)人民政府会同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一经查实全额追回救助资金、物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临时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乡镇(区)、村(社区)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侵占挪用临时救助资金、“普惠式”发放临时救助等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县民政局将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5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叶城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治区和地区有关临时救助政策有新要求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8 月 15 日印发

共印: 7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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