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富司发[2025]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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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司发[2025]5 号

关于印发《富蕴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 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

现将《富蕴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富蕴县司法局

2025 年8 月1 日

富蕴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进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激励人民调解员努力创造工作业绩,增强工作实效,促进我县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是指经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或者选任,并报乡镇司法所、县司法局统一造册备案的调解人员。

第三条 乡镇司法所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管理,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建议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罢免或解聘。

第四条 县辖区内各乡(镇)、村(社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员的案件定额补助费由县财政支付,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案件定额补助费由所属单位支付。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道正派、热心 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员以及有法学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 , 可以领取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

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和职员以及其他按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

第六条 县辖区内的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调解办理的简易纠纷、一般性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重大、特大矛盾纠纷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简易纠纷,是指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合同赔偿、劳动、土地(草场)承包等案情简单纠纷,不需要调查取证的,经调解立即达成协议的民间纠纷。

由村委会推送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简单矛盾纠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性民间纠纷:

(一)涉案标的在5 万元以下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工伤、医疗和交通事故等民事纠纷;

(二)具有当事人非财产权利义务履行内容的民事纠纷;

(三)由乡镇派出所、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推送移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矛盾纠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一)涉案标的在5 万元以上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工伤、医疗和交通事故等民事纠纷;

(二)具有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调不结、周期性长等特点的民事纠纷;

(三)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突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民转刑”案件的民事纠纷。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一)涉及50 人以上,因社会保障、教育、生态环境、生产、交通、食品卫生安全等引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二)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三)多人多次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赴京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四)县党政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五)其他重大纠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大矛盾纠纷。

(一)涉及100 人以上,因社会保障、教育、生态环境、生产、交通、食品卫生安全等引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二)特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特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三)100 人以上越级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赴京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四)各级党委、政府挂牌督办的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或重大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负责本县辖区内化解的简易矛盾纠纷、一般性民间纠纷、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重大、特大矛盾纠纷案件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简易矛盾纠纷、一般性民间纠纷的案件 , 由县司法局进行审查、申报,同级财政局核准、兑现;对经评审符合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重大、特大矛盾纠纷的案件,上报政法委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简易矛盾纠纷,以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要素齐全为准,每件补贴100 元。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般性民间纠纷,达成协议,相关要素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200 元。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达成协议,相关要素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400 元。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重大矛盾纠纷,达成协议,相关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500 元;主持调解重大矛盾纠纷,达成协议,相关要素齐全的,每件提高到1000 元。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特大矛盾纠纷,达成协议,相关要素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1000 元;主持调解特大矛盾纠纷,达成协议,相关要素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提高到2000 元。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矛盾纠纷,达成协议,相关要素齐全是指:

(一)调解案件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纠纷;

(二)调解主体合法;

(三)调解程序合法;

(四)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五)调解文书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印制,调解协议书按司法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调解卷宗装订规范;

(六)相关证明材料完备。

第十九条 调解案件卷宗认定标准:

卷宗规范是指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调解文书统一规范的卷宗。

(一)规范化调解案件卷宗应具备的材料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4、当事人身份证明;

5、人民调解调查记录和证据材料;

6、人民调解记录;

7、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有司法确认的相关材料);

8、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9、卷宗情况说明;

10、封底;

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卷宗内还应有司法确认相关材料。卷宗内材料必须按上述材料1 至10 的顺序装订。(二)调解卷宗制作要求

1、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

2、调查记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

4、回访记录要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和建议;

5、所有文书签名、捺印、印章规范,无漏项;

第二十条 对调解案件的补贴按每季度审核兑现一次。每季度末最后十天内,由各乡(镇)司法所对辖区内调委会的各类民间纠纷进行审查、统计、分类、汇总、评定,对达到要求的案件按数量、质量和难易程度参照补贴标准登记造册,并填写《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助表》,司法所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司法局复审。各司法所经调解员签字后,对调解人员兑现补贴,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财政局负责核实司法局报送的人民调解员的身份、调解案件及其卷宗,经核实通过,应予兑现的,将补贴资金打入相关人账户,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对“一案多补”、“老案重补”、超标补助或制作假调解案件、骗取补贴的,要如数追回补贴,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审核责任人责任、通报审核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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