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什县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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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乌政办规〔 2025 〕 1 号

关于印发《乌什县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乌什县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乌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7 月 29 日乌什县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低保管理机制,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新民发规〔 2021 〕 2 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乌什县城乡低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城乡低保分类分档救助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认定、管理等政策执行,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为基础,充分考虑低保家庭劳动力情况、病残困及刚性支出情况,按照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区间进行分类分档救助。城乡低保分档补助标准与年度社会救助资金量相统筹,与保障对象家庭困难程度相衔接,通过精准摸底各类别家庭人员数量,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划分保障对象家庭类别和分档标准,确保低保分类分档救助工作在国家现行低保政策下有序开展,实现因困施策、因户施保、应保尽保。

二、分档类别认定及救助标准

按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等情况,将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分成 A 、 B 、 C 、 D 、 E 五档进行认定和管理。

(一) A 档城乡低保家庭: 家庭中所有劳动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无任何收入来源或刚性支出长期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度困难家庭及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 “ 单人保 ” 纳入人员,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家庭人均纯收入介于城乡低保标准 0-20%(含 20% ),按低保标准全额进行补助(城镇低保 712 元 / 人 / 月、农村低保 568 元 / 人 / 月)。

(二) B 档城乡低保家庭: 家庭成员中有因年老、残疾或长期慢性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比较困难的家庭,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家庭人均纯收入介于城乡低保标准 20%-40% (含 40% ),按低保标准 80% 进行补助(城镇低保570 元 / 人 / 月、农村低保 454 元 / 人 / 月)。

(三) C 档城乡低保家庭: 家庭成员中有因年老、残疾或长期慢性病以及因学等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家庭人均纯收入介于城乡低保标准 40%-60% (含 60% ),按低保标准 60% 进行补助(城镇低保 428 元 / 人 / 月、农村低保 340元 / 人 / 月)。

(四) D 档城乡低保家庭: 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劳动能力较弱,或因短暂性失业、子女教育,或收入来源不固定等原因,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家庭人均纯收入介于城乡低保标准 60%-80% (含 80% ),按低保标准 40% 进行补助(城镇低保 286元 / 人 / 月、农村低保 226 元 / 人 / 月)。

(五) E 档城乡低保家庭: 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因短暂性失业、子女教育等原因,收入来源不固定,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 80% 以上、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按低保标准 20% 进行补助(城镇低保 144 元 / 人 /月、农村低保 112 元 / 人 / 月)。

城乡低保分档发放保障标准按照自治区城乡低保标准提标文件执行。

三、申请审核确认流程

(一)申请受理

1.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也可通过自治区 “ 救助通 ” 小程序网上提出申请。

( 1 )书面申请书。

( 2 )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

( 3 )家庭成员签署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相关困难证明。

2.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 1 )自治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 2 )县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3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1. 工资性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2. 经营净收入。 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营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3. 财产净收入。 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它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4. 转移性净收入。 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国家惠农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粮食直补、农资补贴、农机补贴等)、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住户之间的赡(抚、扶)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其他地区(村委会,城市居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抚、扶)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5.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 1 )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 2 )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 3 )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础养老金。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6. 各类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 1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

( 2 )外出务工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的,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3 )常住地灵活就业的,按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按常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4 )已实现稳定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的 30% 扣减就业成本 ;就业不稳定的,按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 30% 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按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50% 扣减就业成本。

( 5 )家中有劳动条件且无正当理由不务工务农的,有劳动能力成员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家庭拥有土地(草场、林地)的,按照实际拥有面积,结合当地上年度农作物亩产产量和农作物价格标准(草场、林地收益),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养殖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计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计算;未出栏和用于自宰自食的牲畜和家禽不计收入。因发生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标准计算。

( 6 )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让的平均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 7 )具有赡(抚、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赡(抚、扶)养人不与被赡(抚、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赡(抚、扶)养费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据计算。没有法律文书或者实际发生额与协议、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不一致时,实际发生数额高于法律文书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低于法律文书规定的,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的,一般可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 50% ,平均到其应当尽赡(抚、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有多个应当尽赡(抚、扶)养义务认定的,将各义务人应支付的赡(抚、扶)养费合并计算。

( 8 )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扣除领取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因房屋被征收(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1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含贷款)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 4 倍的;单人入保的残疾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 8 倍的。

( 2 )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除外)。

( 3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 “ 企业法人 ” 或工商注册,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 4 )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拥有别墅、高档装修住房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县民政局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复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审核确认

1.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2.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主要领导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将低保家庭情况(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和保障金额)在辖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村(居)委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县民政局对乡(镇)报送的审核确认情况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对象认定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材料是否齐全,按照不低于 50% 的比例开展抽查,并书面反馈备案抽查意见。

(四)动态管理

各乡(镇)对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城乡低保家庭的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对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核查一次;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停发低保金等手续。对申请或退出低保的家庭,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转入相应认定程序。低收入人口认定的相关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四、工作要求

县民政局、各乡(镇)将城乡低保分类分档工作作为当前首要工作抓好抓实抓落地,集中精力和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入户调查和类别调整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加强低保家庭经济核算和类别调整工作纪律,对原有经济收入核算结果原则上不做太大调整,有针对性的对困难程度深的家庭进行微调;根据类别动态调整标准进行调整类别的,必须说明原因、落实入户调查责任、明确责任人,防止在工作中优亲厚友、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发生;要将确定为 A 、 B 、 C 、 D 、 E 五档划分标准进行公开,低保对象类别认定结果在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受理群众诉求,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实施分档救助后,不再重复计算 “ 四类人员 ” 补助资金。城乡低保分类分档工作期间,县民政局要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保障系统分类分档顺畅,加强对各乡(镇)入户核查、系统数据调整的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对工作推不动或推进缓慢的乡(镇)加强督导,确保全面施行分档救助工作任务。

五、附则

(一)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县民政局研究后妥善处理,并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区重大政策调整,本方案涉及的相关内容随之调整。抄 送:政府各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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