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市监规〔2025〕1 号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专利实施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州专利实施项目管理,促进专利转化,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巴州实际,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专利实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专利实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7 月24 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专利实施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推动知识产权强州建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6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新财建〔2011〕167 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党发〔2017〕13号)等规定,从自治州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划拨经费,设立专利实施专项资金,应用于专利实施项目。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巴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实施资金(以下简称“实施资金”),是指自治州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用于支持巴州专利技术实施及其产业化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专利实施项目,是指在巴州行政区域内,经专家评审立项并享受专利实施资金补助,围绕已授权有效专利开展的、以推动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目标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州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实施资金和项目管理遵循自愿申请、公开审查、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引领创新驱动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导向作用,推动专利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五条 巴州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监督,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实施项目管理,审核实施项目申请材料,提出实施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验收。
第六条 支持方向:
(一)自治区、自治州重点产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油气生产加工、煤炭煤电煤化工、绿色矿业、粮油、棉花和纺织服装、绿色有机果蔬、优质畜产品、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技术升级和创新发展。
(二)专利运用与服务:涵盖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专利分析系统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完善专利运用和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三)其他领域:其他符合巴州产业发展需求和技术创新方向,需要支持的专利实施项目。
第七条 项目类别:
(一)专利转移类项目:通过促进专利技术从高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实现专利技术的市场化应用,推动企业产业转型提升,增强企业对关键技术的掌控能力,提高产品技术附加值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提升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二)专利转化类项目: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进行产业化生产,把专利技术转化为企业生产力,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实现专利技术的经济价值。同时,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知识产权培训,并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进程。
(三)专利导航类项目:以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专利分析为基础,将专利应用融入产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中。实施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专利导航,建立专利特色行业数据库,开展专利信息智能分析服务,建设产业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拓展知识产权应用场景。
第八条 申请实施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巴州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可靠。
(二)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服务机构具备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的服务条件。
(三)具备项目实施专利项目的基础条件(包括实施场地、必要的设备、自有配套资金等)。
(四)有实施专利技术的技术人员。
(五)项目申请人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重大失信记录,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无专利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或其他纠纷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含技术方案、市场分析、资金预算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专利证书扫描件及相关法律状态证明,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单位资质证明及近两年财务报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检测报告、专利技术应用案例等,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每年4 月底前,由各县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报送专利实施项目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立项程序:
(一)县市、开发区初审:由县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通知申报单位限期补正。
(二)专家评审: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技术、财务、知识产权等领域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依据项目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预期效益、市场前景及实施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和项目立项建议。
(三)现场核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人员赴拟承担专利实施项目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现场查看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场地、人才、设备、自有资金等条件。
(四)经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拟立项专利实施项目和实施资金分配方案。
(五)公示公告:在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7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收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核实,并向公众公示核实结果。
(六)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巴州专利实施项目合同》。
(七)资金拨付:经巴州财政局和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审定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到:
(一)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技术指标、经济目标及验收标准。
(二)每半年提交项目进度报告,重大变更需报批。
(三)建立专利实施台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委托县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中期验收,重点核查资金使用合规性、项目进度及阶段性成果,对未达标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作出变更、终止实施并收回专项资金的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实施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2 个月向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三)实施资金决算表。
(四)实施资金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期满后3 个月内,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约定内容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根据自治州专利实施项目专家组评审结论,计划每年核定自治州专利实施项目3 至5 个,由专家组依据当年《巴州专利实施项目评分标准》划分为A、B、C三档,各档间按2 万元的级差给予财政补助资金,具体补助金额依据当年财政预算额度及项目数量确定。
第十七条 立项后先行拨付50%财政补助资金,并于同年10月25 日前进行中期验收,中期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50%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巴州财政局、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及项目承担单位自觉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对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及时变更或终止;对成效显著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级、国家级专利实施项目。
第二十条 对于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行为,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