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 管理办法(福政办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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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政办规〔 2025 〕 1 号

关于印发《福海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县直各单位:

《福海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经福海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6 月 28 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福海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参照《阿勒泰地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是指在县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案件性质及法律关系复杂程度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第三条 从人民调解员中聘请一定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等级评定办法(试行)》每两年开展一次等级评定,分为四个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1 年以上, 1年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 30 件,调解成功率在 90% 以上);三级人民调解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3年以上, 3 年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 105 件,调解成功率在 90%以上);二级人民调解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5 年以上, 5 年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 200 件,调解成功率在 95% 以上);一级人民调解员(具备二级人民调解员资格,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7 年以上, 7 年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 350 件,调解成功率在 95% 以上),其中一级人民调解员为最高等级。

第四条 调解成功的案件是指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并得到及时履行。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员以及有法学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可以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

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和职员以及其他按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

第二章 补贴标准及经费保障

第六条 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主要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矛盾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四个等级。分别确定以下补贴标准:

(一)简易矛盾纠纷: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经口头调解结案,当场履行或跟踪履行的纠纷。有受理登记表和口头调解相关材料,集中归档并及时录入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的,每件补贴 50 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指有一定权利义务关系,案件相对复杂,形成书面协议,当场履行或者跟踪履行的纠纷,及时规范制作调解卷宗并录入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的,每件补贴 100 元;

(三)复杂矛盾纠纷:指矛盾纠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涉案人员 10 人以上、涉及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土地征用、合同、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工伤、医疗和交通事故等民事纠纷、需要实地调查取证等,制作规范完整的人民调解卷宗并录入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的,每件补贴 200 元;

(四)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指涉案人数 50 人(含 50 人)以上、涉案金额 20 万元以上,因征迁、社保、教育、生态环境、食品卫生安全等引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调解周期较长、经反复多次调解才成功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形成书面协议,及时规范制作调解卷宗并录入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的,每件补贴500 — 1000 元。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按调解员等级确定每月基础补贴:一级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 1800 元、二级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1600 元、三级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 1400 元、四级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 1200 元。

第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最低调解案件数量为 3 件,完不成最低调解案件数,基础补贴不予发放,只发放案件补贴。每月专职人民调解员考勤由所辖司法所汇总上报,每月病事假超过10 个工作日,基础补贴不予发放。

第九条 调解成功的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矛盾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经当事人申请,县人民法院制作司法确认并督促履行完毕的,在原案件补贴基础上,每件增补 50 元。两人以上(含两人)和同一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争议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案件,第一件按标准全额计算,其余案件按第一个案件补贴金额的 30% 计算。

第十条 每月兑现人民调解员补贴,资金由中央政法专项资金和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员工作规范》标准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应按照司法部要求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严格按照“纠纷统计数、案卷归档数、调解信息录入数”三统一的原则确定调解件数并进行审核,做到“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

第十二条 调解卷宗经审核存在下列问题的,为不合格卷宗,不予补贴:

(一)承办案件不符合人民调解范围、条件的;

(二)案件受理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

(三)关键性证据收集不完备的;

(四)因履职尽责不到位出现矛盾纠纷扩大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调解中提供有偿服务或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六)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人民调解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

(七)当事人投诉,经调查案件办理确实存在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八)案件卷宗归档不及时、材料不完整,装订不规范的;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各乡(镇)司法所按要求对辖区内调委会的卷宗审核和经费认定;每月月底审核合格后,填写《福海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月补贴审批表》,经乡(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把关,报县司法局复审后报县财政部门予以核发。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应及时将调解案件及发放凭证收集归档,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司法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 1 至 2 次案件评查。

第十五条 下列纠纷案件不属于补贴范围 :

(一)调解不成功的;

(二)行政调解案件;

(三)司法调解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案件;

(五)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司法局有权单方解聘专职人民调解员责令所辖司法所追回所发当月基础补贴和案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贴的;

(二)弄虚作假、一案多报、老案重补、虚报案件、制作假调解案件、骗取套取经费补贴的;

(三)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违反案件等级认定标准申报案件补贴的;

(五)违反人民调解工作要求,经查证属实的;

(六)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当事人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

(七)因人民调解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协议无效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补贴标准,将根据县域人民调解案件总数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海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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