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柯坪县齐兰古城保护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柯政办规〔2025〕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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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政办规〔 2025 〕 3 号

关于印发《柯坪县齐兰古城保护利用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启浪乡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柯坪县齐兰古城保护利用办法(试行)》已经柯坪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柯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6 月 11 日

柯坪县齐兰古城保护利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柯坪县齐兰古城保护利用,继承和弘扬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齐兰古城保护利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齐兰古城,是指位于柯坪县行政区域内的阔纳齐兰古城遗址及其历史文化遗迹遗存,包括城楼城墙、官邸、居址等遗迹遗存和附属文物。

齐兰古城实行保护区管理制度,保护区包括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为遗址本体往外延伸200 米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向外延伸300 米的区域。

齐兰古城保护利用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方针,保持齐兰古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齐兰古城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齐兰古城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齐兰古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和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环保、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齐兰古城的保护利用工作。

县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齐兰古城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工作。齐兰古城所在的乡人民政府协助做好齐兰古城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对村民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第四条 齐兰古城保护利用工作应当遵循《柯坪县齐兰古城总体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要求,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旅游、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柯坪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柯坪县齐兰古城保护利用详细规划。保护规划及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批。

第五条 齐兰古城保护利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柯坪县财政预算并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相关项目资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齐兰古城保护利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损毁齐兰古城的行为。

对齐兰古城保护利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柯坪县人民政府给予褒扬激励。

第七条 柯坪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求公布齐兰古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作出标志说明。

第八条 柯坪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齐兰古城内遗址、生态、环境、资源等方面的保护和利用。

齐兰古城保护利用区内的林木、草卉,除保护需要外不得采伐、移除。

第九条 齐兰古城保护利用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保留;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危及遗址安全的,由柯坪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依法组织改建、拆除。

第十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首先要依法征求县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再按照建设工程报批。

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工程建设或作业的,按前款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遗址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体量、高度、色调、风格等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和破坏遗址风貌。

第十一条 在齐兰古城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依法、逐级履行报批手续,并及时上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发现文物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齐兰古城地下埋藏的遗迹遗存和附属文物。

第十二条 齐兰古城内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建立藏品档案,并逐级报县、地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对发掘出土的可移动文物进行有效保护、展示利用。

第十三条 应当建立巡查监测制度,科学设立监测项目,对遗址、文物本体稳定性、病害滋生、风化剥蚀等进行日常监测,并建立监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依法采取修复措施,并在发现安全隐患时起48 小时内向柯坪县人民政府和地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编制齐兰古城保护计划和修缮方案,组织力量加强对遗址的日常养护。

前款规定的修缮方案报经批准、资金下达后,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依法承担修缮工作。

第十五条 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配备相关器材和设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风化及雷电灾害等工作,并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 齐兰古城保护利用区内严格控制机动车辆驶入;因特殊情况需要驶入的,应当得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其引导行驶和停放。

第十七条 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危及、损害遗址的行为:

(一)移动、拆除、污损、破坏保护标志;

(二)对遗址及其环境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二)挖沙取土、打井修渠、修坟立碑等;

(三)排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和生活污水;

(四)堆放杂物垃圾,放养畜禽;

(五)野炊,焚烧秸秆、树叶、荒草等。

第十九条 在重点保护区内,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攀爬、刻画、污损遗址本体及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齐兰古城保护利用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柯坪县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污损、破坏保护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法律条款,由县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攀爬、刻画、污损遗址本体的,由县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法律条款,由县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堆放杂物垃圾,放养畜禽的,由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消除危害;必要时,可以报请柯坪县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挖沙取土、打井修渠、修坟立碑的,由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恢复原状;必要时,可以报请柯坪县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野炊,焚烧秸秆、树叶、荒草的,由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规划、住建、环保、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齐兰古城遗址、保护设施及文物造成损毁、灭失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齐兰古城保护利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文物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本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以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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