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克科规〔 2025 〕 8 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科技创新平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经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局
2025 年 5 月 30 日
克拉玛依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克拉玛依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战略科技力量,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克拉玛依市加强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实施意见》(新克政发〔 2025 〕 32 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 “ 平台 ” )是指围绕全市重大战略需求、 “ 一主多元 ” 现代化产业体系和重点社会民生需求,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统筹布局,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等单独或联合建设的科研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登记确认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平台是克拉玛依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开展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 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三类。
第二章 主体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平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方针、政策等,促进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平台建设发展相关办法及制度,指导平台建设和运行;
(三)开展平台的备案和撤销,组织对平台进行评估;
(四)协调解决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推荐单位是平台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支持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二)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本办法和年度工作要求开展平台备案和补助工作,并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和推荐等工作;
(三)配合市科技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提供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平台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二)聘任平台负责人,并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三)负责指导平台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等工作;
(四)配合市科技主管部门做好平台管理、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一)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引领,开展科技研究,攻克关键共性技术,不断拓展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
(二)培养和引进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建设高素质科研人才队伍;
(三)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科学配置科技资源,提升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面向全社会推动资源开放共享;
(四)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十条 平台按照自愿申报、统一规划、公开公平、论证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实行动态优化调整。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在任务目标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协同推进。
(一)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产业发展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引领带动产业发展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创造并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支撑产业技术创新。
(二)研发中心主要聚焦区域内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以提升自主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科技进步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先进工程技术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的协同与衔接,实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三)新型研发机构主要聚焦科技创新发展需求,提升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等能力,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以及相关人才引育、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衍生孵化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一条 平台依托单位:
(一)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行业内有代表性的企事业等单位。
(二)研发中心主要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科技创新实力强、具备承担一定科研任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三)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依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及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领域布局建设,全市一个领域布局一个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应符合克拉玛依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位、目标清晰;
(二)依托单位承担并完成了市级以上或大型央企重点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科研团队有较强的竞争力,拥有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 2 人以上,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 15 人;
(四)依托单位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成果转化等制度;
(五)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且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上。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仪器设备总值在 300 万元以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重点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依托单位承诺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运行、研究经费和条件保障。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 3 %且每年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 100 万;
(七)以联合组建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明确一个主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八)近三年未出现安全、环保、知识产权及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申请研发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研团队有较强的竞争力,拥有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 1 人以上,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 10 人;
(二)依托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科研和生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场所和开展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 100 万元;
(四)依托单位承诺为研发中心提供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投入,确保正常开展研发活动;
(五)近三年未出现安全、环保、知识产权及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行 1 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
(二)具有明确功能定位,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服务工作;
(三)具有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研发人员(包含技术转移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达到 30%以上,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10% ;
(四)拥有开展研究、开发、试验或技术转移服务必备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
(五)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决策机制和内控制度;
(六)近三年未出现安全、环保、知识产权及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 平台备案申请程序:
(一)单位申报。依托单位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推荐;
(三)综合审查。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调研论证,并结合产业布局提出评审意见,择优备案;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拟通过备案的平台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布备案名单。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 “ 克拉玛依 + 核心研究方向+ 重点实验室 ” ;研发中心统一命名为 “ 依托单位全称 + 研发中心 ” ;新型研发机构为申报单位名称。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备案为市级的平台,每年根据科研活动组织效果,给予经费补助。补助分为事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形式。
依托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可采取事前立项的方式申请事前补助,依托单位为企业或是其他机构的,在平台平稳运行满一年后,可申请后补助。
第十八条 事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如下:
申请事前补助的平台,在立项时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财政资金。重点实验室不超过 20 万元,研发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不超过 10 万元。
申请后补助的平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进行补助。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 20 万元支持,良好的给予 10 万元支持;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研发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给予 10 万元支持,良好的给予 5 万元支持。
第十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平台补助申请通知。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根据申请通知要求,按时提交申请材料,推荐单位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并及时推荐。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不同类别平台的条件和要求,组织专家对平台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结果,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进行补助。
第六章 管理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平台应履行好日常职责,遵守科研诚信各项规定,建立市科技创新平台发展年度报告制度,各类平台应在规定时间内据实填报年度报表。
第二十三条 平台发生名称变更、依托单位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 3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平台主管部门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备案资格不变。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估,重点评估平台组织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研发条件、成果产出、转化应用、开放协作等内容。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撤销平台相应资格:
(一)未按要求及时提交上一年度运行报告,经提醒后 30个自然日内仍无故不提交的;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违反《克拉玛依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列为较重失信行为及以上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不按要求报告重大变更或重大变更审核不通过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平台无法继续运行的;
(七)存在其他应予以撤销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平台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 年 6 月 30 日。《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克科规〔 2022 〕 2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