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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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克科规〔 2025 〕 3 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局

2025 年 4 月 30 日

克拉玛依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完善对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工作机制,健全克拉玛依市科研诚信管理体系,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的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克拉玛依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载体、科学技术奖补、科技人才、科技伦理以及其他科技业务等科学技术活动的全流程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参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的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教育优先、预防为主,分级分类、协调联动,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科研诚信责任体系

第六条 克拉玛依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制定相关科研诚信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开展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记录汇集和结果应用;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和联合惩戒工作;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等工作。

第七条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和联合惩戒工作;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等工作。

第八条 科学技术活动的实施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要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和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对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时,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工作;依规组织开展失信行为调查处理;汇交科研失信行为信息。

第九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秉持严谨求实的学术态度,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学技术活动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在科学技术活动全流程中,自觉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尊重知识产权归属,主动接受科研诚信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科研环境。

第十条 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活动全流程监督宣传;协助开展失信行为调查及惩戒工作;及时汇交科研诚信异常信息。

第三章 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科研诚信全流程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科学技术活动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考核、验收等全流程,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强化科学技术活动监督管理,对各类责任主体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按程序调查处理并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责任主体在开展科学技术活动前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书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应当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科技主管部门在批准各类科学技术活动前,应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审核,将具备良好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容错纠错制度。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科学技术活动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或因客观因素造成科学技术活动无法正常实施的,按规定程序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终止、撤销,经批准后不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建立科研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制度。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各类责任主体组织开展科研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与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体系的协同配合,推动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并依规向上汇交科研诚信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制度。符合条件的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调整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行为分类与记录

第十八条 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发生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要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等行为。视失信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时,因过失或疏忽导致的失信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较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时,存在主观过失或放任导致的失信行为,造成较重后果。

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时,故意、恶意实施的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第十九条 同一责任主体两年内出现 2 次及以上同一等级的失信行为,按更重一级失信等级实施惩戒。实施单位所属科学技术人员或团队一年内发生 2 次及以上失信行为记录的,对实施单位按所涉失信行为中最高等级的同一等级实施惩戒。

第二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设立克拉玛依市科研信用管理库,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客观记录,并逐步完善覆盖全市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第五章 失信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失信调查处理是指根据举报或发现的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对象是个人或项目组等科研团队的,被调查时所在单位是第一调查责任人,负责开展初步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复核调查,出具处理决定书。被调查对象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接到举报后,市科技主管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明确的违规事实、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应严格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 2022 〕 221 号)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 19 号令)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被处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应在决定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将科研失信行为数据上传至克拉玛依市科研信用管理库,并调整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在对失信单位进行惩戒的同时,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依规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补充相关证据或线索。未能提供新的证据线索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被处理对象应在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理决定中的义务。因不可抗力或执行过程中存在技术障碍需第三方协助等原因需延期履行的,被处理对象需在期限届满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失信行为惩戒

第三十条 对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可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限期整改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发生较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可采取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终止或撤销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或已拨财政资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荣誉、称号等惩戒措施,同时可给予不超过三年禁止承担或参与市级科学技术活动的惩戒。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可采取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终止或撤销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或已拨财政资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荣誉、称号等惩戒措施,同时可给予三到五年禁止承担或参与市级科学技术活动的惩戒。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

第三十四条 调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三十五条 累计存在两次及以上严重失信行为的采取零容忍政策,永久取消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失信行为信用修复

第三十七条 科研失信行为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被处理责任主体应在惩戒期满后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经审核通过后可调整信用等级。

第三十八条 被列入科研失信名单且尚在惩戒期内的责任主体可通过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途径修复信用。

第三十九条 失信责任主体已履行惩戒处理决定且惩戒期已过半,同时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发生科研失信行为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可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四十条 失信责任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履行处理决定、纠正失信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失信行为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失信责任主体;

(二)经核实,未完全达到信用修复条件;

(三)失信惩戒期限未过半;

(四)惩戒期内再次发生科研失信行为;

(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六)三年内已发生两次修复行为;

(七)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八)已采取零容忍政策;

(九)其他不符合信用修复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生效前责任主体有未整改完成的科研失信行为,按原惩戒措施执行,其他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区科研诚信可参照适用本办法管理。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科研失信行为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处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送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5 年 6 月 1 日至 2030 年 5 月 31 日,由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原《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克科规〔 2019 〕 8 号)同时废止。

附件

科研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

(一)科学技术活动的实施单位及科学技术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 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相关规定,未按规定签订科学技术活动合同(任务书、协议等),或未按任务书组织实施科学技术活动;

2. 未按科学技术活动合同(任务书、协议等)要求报送科学技术活动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科技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等;

3. 无正当理由逾期 3 个月未提交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

4. 未规范管理或使用财政资金,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5. 在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对失信行为不负有直接责任但存在监管不力,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6. 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咨询评审专家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 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遵守现场规则擅自离席;

2. 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

3. 与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单位或人员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

4. 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 未按规定履行服务职责,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2. 与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单位或人员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

3. 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较重失信行为

(一)科学技术活动的实施单位及科学技术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 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过程中,组织 “ 打招呼 ”“ 走关系 ” 等请托行为;

2. 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配套自筹资金;

3. 以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4. 除不可抗力外,因组织不到位、管理不善导致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被强制终止或未能通过科学技术活动验收;

5. 未规范管理或使用财政资金,造成较重后果的;

6. 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7. 在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对失信行为不负有直接责任但存在监管不力,造成较重后果的;

8. 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并造成较重后果的行为。

(二)咨询评审专家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 无正当理由擅自与科学技术活动的实施单位接触;

2. 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3. 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对咨询、评审、评估、检查等过程或结果造成较重后果的行为。

(三)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 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2. 违反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的主要义务,造成较重后果;

3. 管理失职,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问题未及时纠正造成较重后果。

4. 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并造成较重后果的行为。

三、严重失信行为

(一)科学技术活动的实施单位及科学技术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 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支持;

2. 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执行,或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及资金管理规定的主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3. 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侵占、套取、转移、挪用财政资金,造成严重后果;

4. 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违规行为核查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 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6.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道德,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生命安全和生态安全的科学技术活动;

7.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8. 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9. 擅自调整科学技术活动任务或预算安排,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导致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偏离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目标的;

10. 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本单位或合作单位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

11. 在科学技术活动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申请书;

12. 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13. 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14. 故意、恶意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15. 在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对失信行为不负有直接责任但存在监管不力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二)咨询评审专家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 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检查资格;

2. 利用身份索贿、受贿;

3. 与相关单位、人员恶意串通或接受请托,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检查意见;

4. 利用参与评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5. 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6. 抄袭、剽窃咨询、评审、检查等工作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7. 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三)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2. 设租寻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3. 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4. 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违规行为核查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 违反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的主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6. 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等行为。

7. 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8.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9. 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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