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社区食堂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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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克拉玛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克拉玛依市消防救援支队

克民规〔 2025 〕 3 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社区食堂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现将《克拉玛依市社区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克拉玛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克拉玛依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 年 4 月 25 日

克拉玛依市社区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老年人助餐服务供给,更好的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求,打造 “15 分钟养老服务圈 ” ,根据《克拉玛依市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社区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配餐等服务和管理的活动,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食堂是指经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老年人提供就餐优先、价格优惠、服务优待的助餐服务,并为高龄、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社区食堂发展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项目申报等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食堂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监督指导、考核评估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食堂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服务补贴资助的受理及初核、协助区级民政部门做好社区食堂建设、考核评估等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社区食堂的食品安全、价格和质量的日常监管等工作。

各级发改、财政、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助餐服务供给

第五条 按照合作方式,社区食堂可分为公建民营和社会合作两种类型:

(一)公建民营社区食堂,是指区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闲置资源用房等建设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委托具有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社会力量运营管理,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的场所。

(二)社会合作社区食堂,是指区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授牌经营等方式,依托餐饮服务经营者现有服务网点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的场所。

社区食堂在满足老年人就餐需求基础上,可以面向周边其他居民提供就餐服务。

第六条 区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 “15 分钟服务圈 ” 的原则,综合考虑老年人口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设置社区食堂。

社区食堂应当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公共交通便利、给排水等市政条件好、远离污染源、位置显著便于寻找,且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原则上不设置在地下楼层,设置在地上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

第七条 社区食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集中就餐区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50 平方米,供餐能力在 50 人 / 餐以上;

(二)出入口、卫生间等位置符合适老化要求;

(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敬老服务等功能区,并配备适老化设施设备;

(四)按规定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安全承诺书等信息;

(五)具备条件的社区食堂应配备 “ 互联网 + 明厨亮灶 ” 设施设备;接入克拉玛依市智慧楼兰助餐信息系统管理平台;

(六)防火间距、安全出口数量、平面布局、消防设施器材应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社区食堂应当具备集中就餐和上门送餐服务功能。

区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积极引导慈善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敬老助餐志愿服务,倡导社区工作者、小区物业人员等志愿者,为行动不便、家中确实无人取餐的老年人提供免费送餐服务。

第九条 社区食堂的运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二)有与开展助餐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

(三)近 3 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确定社区食堂运营主体资格。

遴选社区食堂运营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会同民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后,协商组织实施。支持运营主体连锁化运营社区食堂,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

第十条 委托方应与运营主体商定运营期限及合同期限,原则上运营期限和合同期限不低于 3 年,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明确委托运营的社区食堂的基本情况、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承诺、双方投入资产、合作期限、权利义务、费用缴纳、设施运营与移交、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等,并附相关资产明细表;

(二)明确基本服务对象的保障事宜;

(三)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委托方要加强社区食堂运营抗风险能力,可根据投资规模、服务数量、承租年限等因素,由运营方采取 “ 履约保障金 + 保函 ” 的方式协商履约保证。

社区食堂委托方与运营主体要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金额和收取方式,并由运营主体以押金或保函形式向委托方一次性足额缴纳。

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运营主体运营过程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社会运营方异常推出的风险化解等。

第三章 助餐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食堂应当在室外醒目位置加挂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区级民政部门确定。

社区食堂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由各区民政部门按照 “ 属地行政区划简称首字母 +3 位数字 ” 编号形式进行编排。

第十三条 社区食堂应当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和时令变化,结合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禁忌,提供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餐食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食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早餐、午餐、晚餐服务。

第十五条 社区食堂价格由社区食堂委托方与运营主体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原则上实行普惠价格,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社区食堂可以区分年龄段给予老年人不同程度优惠。

社区食堂因成本变动需要调整收费价格的,应在事前事后向服务对象进行公示,并按照协议约定征得区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

第十六条 社区食堂因装修改造、气象灾害等原因暂停服务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事先征得区级民政部门同意,告知服务对象并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社区食堂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市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的有关规定和服务标准。

第十八条 社区食堂应当使用克拉玛依市智慧楼兰助餐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开展服务,实时采集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九条 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社区食堂的基本信息、服务变动、关停撤点等情况录入克拉玛依市智慧楼兰助餐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布社区食堂名称、位置、营业时间等信息,便于老年人查找助餐信息。

区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布助餐服务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社区食堂运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况,将被取消运营资格:

(一)被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列入食品安全“ 黑名单 ” 的;

(三)因严重违法违规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四)一年内 3 次因违法违规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罚的;

(五)社区食堂存在火灾隐患且未在限期内整改的或一年内3 次因消防违法行为被消防救援机构处罚的;

(六)不再具备社区食堂运营条件和能力,或者不能履行保证食品安全责任的;

(七)未按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开展社区食堂运营的;

(八)群众满意度达不到 80% 的;

(九)运营主体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供餐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社区食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区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并将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由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于编报虚假就餐信息、套取补助资金的社区食堂运营主体,区级民政部门一经核实,取消其助餐资格,并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应当依法追回。

第二十四条 享受老年助餐补贴的老年人离世后或户籍迁出等信息变化 3 个月内超发的助餐补贴能够及时追回,有效挽回损失的工作人员免于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建立社区食堂准入退出机制、质量监测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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