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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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残疾人联合会 克拉玛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克拉玛依市教育局 克拉玛依市医疗保障局 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

克残规〔 2025 〕 1 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克拉玛依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克拉玛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克拉玛依市残疾人联合会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克拉玛依市医疗保障局

克拉玛依市教育局

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4 月 15 日

克拉玛依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8 〕 20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 2018 〕 70 号)和自治区残联等 7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残规〔 2024 〕 1 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衔接、应救尽救,标准适度、服务可及,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持续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健全完善康复救助机制,确保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无盲区。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

第三条 康复救助对象为: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意愿且家庭成员配合,并满足以下条件的 0-16 岁(不满 17 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一)具有克拉玛依市户籍(或在克拉玛依市领取居住证)。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材料(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 0-6 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7-16 岁残疾儿童。

(三)优先救助低收入人口(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康复救助内容

(一)基本康复训练: 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在康复机构中开展的基本康复训练。

(二)手术: 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为符合条件的视力残疾儿童实施手术(包括白内障、斜视、青光眼、眼睑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

(三)辅助器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配发盲杖等助视辅助器具;为听力残疾儿童适配电子人工耳蜗(单侧)、验配助听器(双耳)及助听辅助器具;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适配安全类、认知类等辅助器具。

第五条 康复救助标准

(一)基本康复训练

1. 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 1.92 万元( 1920 元 / 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 10 个月)。

2. 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 1.72 万元( 1720 元 / 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 10 个月)。

3.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 1.8 万元( 1800元 / 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 10 个月)。

4. 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 1.8 万元( 1800 元 /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 10 个月)。

5. 肢残儿童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 0.6 万元( 2000 元 / 月,术后康复训练 3 个月)。

6. 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盲童定向行走训练每人每年补贴 0.1 万元(原则上康复训练不超过 1 个月),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每人每年补贴 0.5 万元( 1000 元/ 月,适配辅具后功能训练 5 个月)。

(二)手术

1.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对重度及以上听力障碍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贴手术费(含术前复查费)不超过 1.2 万元。救助年龄段内只享受一次补贴。

2.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为符合手术适应征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超过 1.2 万元。

3. 视力残疾儿童手术:视力残疾儿童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超过 1.2 万元。

(三)辅助器具适配

1. 助听器:听力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补贴 0.72 万元,包括验配数字型助听器 2 台。单侧人工耳蜗术后可在对侧耳验配 1 台,每台助听器补贴 0.36 万元,含适配及一年两次调机费。

2. 矫形器: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 0.06 万元,膝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 0.12 万元。

3. 假肢:大腿假肢每人每年补贴 0.5 万元,小腿假肢每人每年补贴 0.3 万元。

4. 其他各类基本型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年补贴 0.15 万元。

第四章 康复救助流程

第六条 各区残联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密切协作,认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残疾儿童及时向残联进行转介。各区残联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人数和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一)自愿申请。

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以下统称“申请人”)持残疾儿童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克拉玛依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 1 ,以下简称《申请表》),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在《申请表》内详细填写基本信息并注明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名称。

(二)审核确定。

各区残联应指定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批工作,在收齐申请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应将审核结果书面或电话告知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或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残联提出申诉,区残联收到申诉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三)实施救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申请人持《申请表》自愿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必要时,到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原则上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康复救助。

人工耳蜗手术、视力残疾儿童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由各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确定具备手术能力的医院为定点手术医院,负责实施手术;定点康复机构由各级残联、民政、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共同确定;助听器验配、假肢和矫形器适配服务机构,由各级残联、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共同确定。定点康复机构确定后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定点康复机构负责为受助儿童办理注册登记,填写《克拉玛依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附件 2 ),签订康复协议(康复协议复印件报区残联备案)。在一个康复训练周期内,如残疾儿童家长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经定点康复机构确认后,由定点康复机构及时向申请地残联报备。

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应根据残疾儿童个体差异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建立康复档案,实施康复训练,有针对性地开展康复咨询、功能评估、康复训练、行为干预、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感知觉训练、家长培训、家庭康复护理、康复转介等方面服务,并根据要求,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申请人自愿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原则上一个训练周期内不得自行变更、调整康复机构。

(四)救助监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监测。

(五)经费结算。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在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经区残联审核后,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按照规定补贴标准,由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经区残联审核并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残联按照补贴标准,与定点康复机构据实结算。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区残联备案,据实结算。各区应设立或指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一站式”服务窗口。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除国家、自治区和市财政转移支付外,各区应根据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和工作开展等情况,足额保障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涉及残疾儿童康复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同级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补助资金的管理、统计使用、资金预算执行等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

第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使用范围:救助对象的康复训练、康复医疗、康复效果评估、教材购置、训练用品、辅助器具适配、耳模制作、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家长培训、家庭指导、儿童食宿、聘请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等项开支。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定点康复机构确定

第九条 定点康复机构是指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经过一定条件和程序认定的各级政府开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儿童康复机构等。定点康复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就便、公开择优的原则,由市、区残联会同本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标准共同确定。

第十条 各级残联、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按照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共同做好各类康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定点康复机构,取消定点资格。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管理工作。各区要加大对民办康复机构的支持力度,全面提升康复业务服务能力,确保康复效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儿童救助服务。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残联、卫生健康、财政、民政、教育、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组织协调,协同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残联组织: 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强化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业务指导、人才培养、信息共享工作。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及时掌握辖区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做好受助儿童信息录入,强化信息化管理。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大通过彩票公益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的宣传力度,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更好地展现彩票公益金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卫生健康部门: 负责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儿童残疾的早期筛查、诊断、随访及医疗康复、早期干预、康复转介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

民政部门: 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范围。优先对残疾孤儿给予相应的康复救助。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儿童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儿童以单人户形式纳入低保范围。

教育部门: 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幼儿园等具有教育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共同支持其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及适龄残疾儿童教育康复;为康复后符合入园、入学的残疾儿童进入幼儿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提供保障。

医疗保障部门: 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康复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对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康复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医保基金进行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做好营利性康复服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区可根据本地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推动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着力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强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业务经办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充分发挥社区(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村)为依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为主体,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三条 各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原《克拉玛依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克残工委规〔 2019 〕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 克拉玛依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 . 克拉玛依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

3 . 克拉玛依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4 . 克拉玛依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目录附件 1

克拉玛依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 2

克拉玛依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

附件 3

克拉玛依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附件 4

克拉玛依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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