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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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克发改规〔 2025 〕 1 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克拉玛依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克拉玛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制定了《克拉玛依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克拉玛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2025 年 4 月 1 日

克拉玛依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克拉玛依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根据《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克拉玛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克拉玛依市级救灾物资(以下简称 “ 市级物资 ” )是指按照救灾物资购置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由克拉玛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 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 ” )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包括自治区划转给克拉玛依市使用的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和经法定程序转为克拉玛依市救灾储备的社会捐赠物资。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财政局编制市级物资储备保障规划,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负责市级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存储安全、账实相符,按程序组织调出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物资购置和更新、保管等相关经费保障,组织指导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储备物资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安排部署,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 “ 粮储中心 ” )承担市级物资存储日常管理,对市级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四条 市级物资坚持定点储存、统一规格、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原则。市级物资物权归属市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动用。

第二章 储备购置

第五条 市级物资购置按照缓急程度分为年度购置和紧急购置两种方式。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财政局在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储备规模、本年度储备物资调拨使用、报废等情况以及对下一年度自然灾害保障需求的研判,以能够满足克拉玛依市自然灾害救助 Ⅱ 级应急响应保障需要为基本标准,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市级物资购置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提供采购物资技术要求和标准;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工作。

第七条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应急追加物资的,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指令,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财政局制定紧急购置计划,确定物资品种、数量、技术要求、购置方式等,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或紧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及采购标准组织实施采购,完成验收入库,并及时将采购入库情况通报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第三章 储备保管

第八条 根据应急保障需要,市级物资储备采取集中储备与前置储备等方式。集中储备由市级财政出资采购,原则上储存在市级物资储备仓库内。前置储备主要针对灾害高风险和多灾易灾区域提前预置物资(以下简称 “ 前置物资 ” ),由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委托各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管理,并签订委托储备监管协议。前置储备计划(品种、数量、地点)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研究确定。

第九条 承储管理市级物资的单位(含市粮食和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承担前置物资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 “ 承储单位 ” ),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做好前置物资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紧急调用等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入库、保管、出库、调运等各项手续,凭证齐全。

承储单位需积极推进储备管理的信息化工作,加强信息系统的运用及数据的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动态更新,并配备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 各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操作规程》和有关物资入库验收要求,对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验收,承储单位于验收工作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书面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储备设施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执行,且与应急救灾物资种类、储藏特性、出入库方式、应急调用等相匹配。仓库应当具备避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鼠、防污染等设施,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岗位责任,制定安全检查台账,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禁违章作业,切实保障人员、物资、设施设备安全。

承储单位每年应当结合实际,采取桌面推演、实兵实操等方式组织不少于 2 次的物资紧急调运、消防应急等演练。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仓库管理制度,健全值班值守、日常巡检等制度,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重大事件时,实行领导带班、双人双岗值班。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物资管理制度,落实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明示。具体应做到:

(一)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定期倒垛、通风等维护作业,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二)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挂牌,标明物资性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入库时间、有效期限等;

(三)确保物资清洁、包装完整,并根据其性质和保管保养要求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四)定期盘库检查,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确保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

(五)物资出入库、调运、交接、处置等重要事项实行双签字,除紧急等特殊情况外,相关手续应经过两名及以上相关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存储年限的规定,每 2 年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储存已达到或超过推荐使用年限标准的物资进行检验,按照分类、分批次、分生产厂家随机抽取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进行报废的重要依据。如因进行破坏性理化指标检测致使抽检物资无法正常使用的,可申请报废。

承储单位组织专家组对非人为因素严重破损的以及储存年限到期或超期物资的检测结果进行鉴定,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据此,承储单位提交报废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物资品种、数量、价值、储存时间、报废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审核,一致同意后,报备物资可作报废处理。任意一方有不同意见时,则需补充完善资料后重新报备。

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负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采用绿色环保方式对报废物资进行处置。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质量检测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对于储存年限到期或超期后质量和性能能够满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要求的物资,由粮储中心负责组织定期质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通过冬春生活救助等方式发放给受灾困难群众。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对所储备的市级物资进行季度实物盘点、对账,并于每季度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上季度市级物资储备管理及品种数量、价值、储备明细、物资出入库、报废处置等情况。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物资按照年度平均月末库存成本值 4.5% 的标准核算管理费补贴,主要用于市级物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物资装运费、信息化系统维护等费用,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在市财政局核算的补贴总额内,可统筹考虑各承储单位的实际管理情况,确定各承储单位的具体补贴标准额度。

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及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完整、准确核算市级物资(包含本级储存及前置物资)价值,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负责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市级物资(包含本级储存及前置物资)投保财产险,所需保险费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市级物资和采购资金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及建设用地等国有资产,未经物资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用于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合作经营。

第四章 调拨动用

第十九条 市级物资主要用于应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当克拉玛依市启动 Ⅳ 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或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但未达到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条件时,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研判情况调拨使用。

市委、市人民政府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粮储局)的调运通知(函)是动用前置物资的有效凭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前置物资。

第二十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先动用本级储备的救灾物资,在本级物资不能满足救助需要的情况下,可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拨市级物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基本灾情,地方已调拨物资情况、本级储备情况,申请物资用途、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批,后补办申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影响的需要,统筹提出动用决策和调拨方案,并向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发出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根据动用指令通知承储单位组织调运。承储单位、申请单位(物资接收单位)要将调运进度、物资接收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粮储局)。

市级各委办局、驻市央企、市属企业需动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时,可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应急管理局按事权财权对等原则向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发出动用指令。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其他形式(电话、短信等)下达通知调拨,应急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书面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级物资调用坚持 “ 就近调运、先进先出、出旧存新、出零存整 ” 的原则,避免或者减少物资报废。具体如下:

(一)承储单位接到调拨指令后,应当立即组织安排调运力量,办理物资出库手续,根据需要可派人员押运,应确保在 8 小时内将首批物资运抵指定地点,与灾区应急管理部门确定的交接联系人办理交接手续;

(二)承储单位应建立应急救灾物资运输企业名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与运输企业签订协议,保证双方全天候通讯畅通,保障应急情况下人力、运力需求;

(三)各级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保障队伍,形成联动,统筹协调物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等力量,全力保障救灾物资安全快捷调出和运输,并做好信息统计等工作;

(四)物资交接时,灾区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委对收到的物资进行清点查验,填写物资接收回执。若存在数量或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应急管理、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五)按照 “ 谁使用、谁承担 ” 的原则,调用市级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包括运输、搬运装卸、过路费、押运人员补助和通讯、运输保险等费用)由灾区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担。调运费用可由调出物资的承储单位先行垫付,应急响应结束后 30日内,灾区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与调出物资的承储单位进行结算,费用由灾区县(市、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援助周边地(州、市)或发生其他需要调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重大事项时,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使用、回收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物资接收发放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接收发放方案或预案。各物资接收点、临时仓储点、物资集散发放地、集中安置点等要明确物资接收发放程序,全过程登记造册。

(一)物资接收。接收方要与运输方做好沟通衔接,及时安排人员到达接收地点,接收时要对拟接收物资进行核对,检查物资品种、数量、包装、生产日期等无误后填写物资接收单,办理接收手续。对于因救灾任务繁重或灾区客观实际等原因无法准时接收物资的,接收方要及时研判并提前告知调出方,协商交接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物资分配。物资接收完成后,接收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灾害情况、倒损房屋数量、集中安置点数量、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现有救灾物资等,向各临时仓储点、物资集散发放点、集中安置点等科学合理分配救灾物资,并保存相关分配记录。

(三)物资发放。发放物资时,应做到程序合规、手续完备、账目清晰,各临时仓储点、物资集散发放点、集中安置点等要安排专人登记物资接收数量、发放数量、发放对象、发放时间等,履行签字审核手续,有序发放并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严禁出售、出租、转借、损坏和随意丢弃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的发放与使用情况接受县(市、区)级以上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级物资分为可回收与不宜回收两类。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做好市级物资回收处置工作,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回收处置制度。

(一)可回收的安置类救灾物资。救灾任务结束后,以下安置类救灾物资均需回收处理。

1. 未动用的或者使用后保存完好的,如帐篷、折叠床、折叠桌椅、应急灯、场地照明灯、发电机等,因其价值较高且可重复使用的物资。

2. 集中安置点提供的救灾帐篷、折叠床等非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个人的公共救灾物资。

3. 分散安置过程中,发放给救灾群众的救灾帐篷。

可回收的安置类救灾物资,在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指导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委(粮储局)做好统筹,经过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登记入库储存管理,根据地方需求,可作为县(市、区)级或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救灾物资存储。相关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二)不宜回收的救灾物资。对于已发放给受灾群众且使用过的被服类物资(防寒服、棉大衣、棉被、毛毯、毛巾被、折叠床、炉具、家庭照明灯等),或使用后破损严重的帐篷、折叠床、折叠桌椅等无法回收利用的物资,原则上不需回收。应急响应结束后,由灾区发展改革委(粮储局)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排查清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再进行回收。要加强救灾物资使用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出售、出租、随意抛弃救灾物资,如出现受灾群众个人不当使用或出售、出租救灾物资等情况的,要将相关救灾物资追回并给予一定教育惩戒措施。

救灾物资在回收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残值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技术鉴定费等费用后,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应急期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由灾区接收地发展改革委(粮储局)会同市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处置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需报废处理的救灾物资。对使用过程中损坏、无重复使用价值的物资,以及在储存过程中非人为因素致使质量下降、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物资,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在经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后,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财政局进行审核批准,并出具报废通知,物资使用单位或承储单位将待报废物资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报废处理机构进行处理。报废处理过程中,全部去除 “ 应急救灾 ” 等字样标识。严格执行报废物资闭环管理,完善签字交接台账,点对点开展处理工作。承担救灾物资报废处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报废处理工作,严禁将已批准报废物资随意丢弃、抛弃、出租或流入社会。

第二十七条 市级物资出库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负责核减库存。

除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及特殊核准事项外,其他情况下动用市级物资的,需按期归还。按照 “ 谁使用、谁归还 ” 的原则,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物资使用单位在应急期结束后 3 个月内购置同品类、同规格物资如数归还,归还的物资由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负责验收入库;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归还物资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进行核算并报告市人民政府,涉及资金收回的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

第六章 管理情况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每年应依据《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操作规程》相关标准,制定具体评估办法,并组织对各承储单位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重点包括物资数量、质量、存储环境、内部管理、应急出入库等五个方面。

前置物资承储单位评估情况靠后的,次年前置物资管理经费扣减 10% ,扣减的管理经费可按比例奖励年度评估情况靠前的承储单位。管理经费总额保持不变。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级物资管理按照 “ 谁申请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 ” 的原则,在市级物资购置、储存、调拨、轮换、发放、使用等各环节,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处置市级物资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弄虚作假,造成救灾物资储备账实不符的;

(四)因调运组织不力,致使物资不能及时运送至指定地点,造成应急保障出现严重后果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物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六)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承储单位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级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财政资金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级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粮储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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