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交规〔 2025 〕 1 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克拉玛依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克拉玛依市交通运输局
2025 年 3 月 21 日
克拉玛依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 2022 年第 4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公司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的网约车监督管理。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真实全量及时接入克拉玛依出租车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等。
第六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有效期为 4 年。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 结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现状,为加快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开展经营合作,促进网巡融合发展。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 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7 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轴距 2650 毫米以上,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具有一键报警功能)、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含人机交互功能显示屏,具有可安装网约营运服务司机端 APP 、计时计程、车内及车外视频记录等功能)等,并且能够正常接入克拉玛依出租车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符合本市机动车环保标准;
(四)车辆登记注册地应在本市;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 “ 预约出租客运 ” ,且已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五)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六年。
前款所称的新能源乘用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
第十一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运营企业申请,按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 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的,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三条 退出网络预约出租经营、使用年限届满或达到报废标准的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机关可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公告证件失效。退出经营的网约车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给予办理营运车辆转非营运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合格;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第十五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发放、注册和管理等。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管理投入,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二)应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三)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四)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注册;
(五)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六)应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和车上设备性能良好,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不得接入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使用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四)不得巡游揽客和轮排候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七)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八)按照网约车平台公司规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第二十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按照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和承担依法收费设施、路段的规费;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止提供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的审查和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人社部门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方在经营过程中对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方面的侵权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主体在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价格、计量、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 □ 内划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